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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出现的网络舆论,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社会压力。能否妥善处理网络舆论,涉及到社会的和谐安定。网络舆论本质上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新形势下司法机关要保障民意畅通,也要在回应民意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网络舆论;公民监督权;司法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司法网络舆论,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来对司法机关的各种工作的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的集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1]网络相较之于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的舆论方式,表现出信息量更大、透明度更高、传播速度更快、参与性更便捷等特点。近年来,很多司法腐败、不公执法现象被网络舆论揭发,进而引发了不小的社会震动,将司法机关推向风口浪尖,如“躲猫猫事件”“打捞队长”“检察长开豪车”等。因此,如何妥善应对网络舆论,成为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司法网络舆论的形式分析
(一)司法网络舆论的主要类型
网络舆论主要是通过论坛、博客、微博、聊天工具(如qq、飞信)、虚拟社区、电子邮件或者是MSN等途径表现出来,表现为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形式。有观点认为,主要有两大网络舆论场域:一是“官方网络舆论场域”,即具有新闻媒体性质的官方网络媒体所反映出来的舆论倾向;二是“民间网络舆论场域”,即以BBS论坛、博客、各种社交网站和网上社区等为平台而呈现出来的网民对社会人和事的看法。[2]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有一定道理,但司法网络舆论不同于一般的网络舆论,根据内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批评。即指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否定意见,包括对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等业务工作的否定,如认为某某案件处理得不公正;也包括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车辆使用等非业务工作的否定。
2.质疑。即指对司法机关提出质询,要求司法机关给予答复的舆论。如2010年3月,云南省昭通市某教育局女科长魏静玲被昭阳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以“了解情况”为由,带回检察院调查时死于该检察院。事发后,网络大量的帖子均对魏静玲的死因提出质疑,并要求昭阳区检察院予以说明。[3]
3.评论或建议。即指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评价、议论或建议。其中对于案件的评论或建议,可能基于网络舆论的强大压力而形成“网络审判”。[3]
4.控告申诉。即通过网络言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申诉、举报、揭发等行为。一种是指对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要求司法机关依法接受其提出的要求,如检察机关对于申诉人的要求不予理睬,于是申诉人通过网络要求检察机关受理其申请。一种是指对司法机关管辖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控告、举报,要求依法查办,如“周久耕事件”,[4]虽然矛头直指涉嫌违法者,但却考验着司法机关是否公正。还有的言论,表面看是控告、申诉,实际是以控告申诉的形式表达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提出批评或建议。
5.恶意中伤。即指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诽谤、造谣、恐吓等性质的言论,已达到歪曲事实、引起民众误解、损害司法机关权威和形象、攻击司法工作人员之不良目的。
6.表扬。即指对司法机关工作或工作人员的赞许、肯定。
通常,上述几类网络舆论混杂在一起,难以明分。有的言论同时包含多个意思,如某个言论中可能既有评论,又有质疑、批评、检举揭发、恶意中伤等。有的言论表面上是这种性质,实际上表达的是另一种意思,如以质疑之名行批评之实,看上去是表扬实际上是冷嘲热讽等。有的舆论则表现出很明显的发展趋势,如对某案由质疑、批评逐渐激烈,直至成为众矢之的。
(二)司法网络舆情的主要特征
网络舆情与网络舆论并不同一。网络舆情是各种网络舆论交织在一起所表现出来的公民整体意愿态势。个别的网络舆论并不能全面反映社会整体倾向,对现实的影响也比较小。但当众多网络舆论结合形成网络舆情,就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学者们多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司法网络舆情,由于多根源于违法犯罪、社会矛盾等问题而具有鲜明的特征:
1.事发有因且突然。司法网络舆情的产生都是基于一定的事件背景之下,或者由于某个案件,或者由于司法人员的某种行为等。这些原因使得网络舆情的针对性很强,根据网络发帖的题目、所在版块等形式,就可以了解舆论产生的原因。而且,这类舆论都明显具有突发性。即使司法机关有所准备,也仍然难以预测舆情会在某个时间、某个网页突然爆发。
2.主体多元化和隐蔽性。由于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参加网络舆论的主体多元化十分明显,涵盖了各个文化背景、利益阶层、社会地位的主体。如既有当事人,又有旁观者;既有善意相劝的,也有恶意诋毁的;既有社会阶层较高的,也有社会底层的;既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也有文化知识浅薄的。同时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人们通常以虚拟的网名发表言论,又使这些主体具有高度的隐蔽性。[5]
3.关注广泛、影响较大。引发网络舆情的事件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加上网络媒体的高度便捷性,使某事件一但放到网络上就会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不但关注的人多,而且关注的地域范围更广。随着事态的发展,关注的时间还会持续。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网络舆情受到的关注程度要远远大于传统的媒体,形成一传十、十传百,街头巷尾纷纷议论的态势。尤其是当某些事件被权威性新闻媒体报道出来时,其影响力更强。
4.情绪性强,容易引发极端行为。经常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抓住网络的虚拟性、人们接受信息的盲目性等特点,专门在网络上发表不实的、过激的言论,从而蛊惑、挑拨、煽动、激化人们的心情,使人们的情绪由理性转为感性,从而引发各种反党、反社会的极端行为。[6]如在“1·17”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中,张某捏造“杨代莉是被三个高官在酒中下药后轮奸致死的”等内容,在网络论坛发布,被广为传播,正是这样的谣言使民众情绪迅速升温,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7] 5.事态难以控制。网络舆情不仅难以预测,而且难以控制。一是参与者众多,且隐蔽性强,司法机关往往无从下手。二是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司法机关任何轻举妄动都可能引发社会的更大批评。三是网络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开放性、便捷性,司法机关不论是技术上还是法律依据上都不可能阻止网络舆论。而且,司法机关往往还面临着法与情、法与理的矛盾抉择,如某一案件网络舆论明显偏向于被害人,但案件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如果不予起诉,将使自己陷入包庇放纵犯罪的骂声中,如果起诉,则又明显违背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加之少数分子的恶意诽谤,司法机关常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司法网络舆情的效应
1.负面效应。目前大多数网络舆情都表现出不利于司法机关的情形:一是网络舆论多暴露出司法机关的各种错误,使司法机关遭到全民指责,损坏了司法机关和法律的权威。二是网络舆情的压力,或者由于网络舆情导致上级部门施加的压力,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办案。尤其是在网络舆论“绑架”媒体、煽动民意的情况下,就会形成“网络审判”、“广场司法”。[8]三是网络舆论激化了广大群众的情绪,从而引发上访、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四是一些造谣生事、侮辱诽谤的恶意言论,严重误导人民群众,破坏司法机关的形象,刻意制造社会紊乱。
2.正面效应。一是很多网络舆论反映的问题使司法机关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在网络舆情的压力下,司法机关不得不改进工作机制、增强执法公正性、提高透明度,这就增强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服务群众的意识。三是网络舆论中揭发的犯罪现象为打击犯罪提供了线索。[8]
二、司法网络舆论的实质分析
(一)行使权利与违法——司法网络舆论的再梳理
司法网络舆论包括了批评、建议、质疑、控告、申诉、表扬、恶意中伤等各种形态的意见观点,因此对于司法网络舆论的本质不能简单地下结论。笔者认为,应当针对不同的网络舆论,分析其本质。
1.公民监督权——批评、质疑、建议、控告、申诉、表扬类网络舆论的本质。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笔者认为,虽然对于本条规定存在着“参政权”、“请愿权”、“诉愿权”、“陈情权”或“请求权”等性质之争,但显然“监督权”更符合我国宪法本旨。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从未明确使用“公民监督权”这一概念,但基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逻辑起点,公民作为权力的创制者,当然享有对其创制的权力的监督权。[9]我国的监督权是包含了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的综合而复杂的权利体系。[10]当人们通过互联网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行为时,实际上就是在行使公民监督权。关于表扬的性质,笔者认为,当前公权力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增强公开、透明、民主,一切有利于这种效果的手段我们都可以将其视为监督。表扬虽然表面上效力要弱于其他方式,但其根源却是基于对公权运作的关注,效果上使公权更加透明,并可激励公众对权力的关注。因此,当前将表扬纳入监督权的范畴更具有历史意义。
事实上,舆论监督作为“第四权力”,早已成为民主法治国家中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英国报人约翰·威尔克斯早在1762年6月《北不列颠人》的创刊号中就明确提出,“新闻自由是一切自由最坚强的堡垒”,“批评政府是每一个报人的神圣天职”。[11]在我国,尽管党中央早在1950年4月19日的《关于在报纸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就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12]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但是传统的传媒方式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无法同西方社会的舆论力量相提并论。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人们发现网络舆论的方式更犀利、效果更明显。于是网络舆情如同放开了闸门,从以往的涓涓细流,一下子发生了“井喷”。我们的舆论监督主体的范围也瞬间从官方媒体扩张为全体网民。2004 年 9 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根据 2009 年《人民日报》与人民网联合进行的网上调查数据,有 87.9%的网民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13]。就此《人民日报》评论指出,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14]通过网络舆情,我们既要对以往的权利行使和保障机制进行反思,同时还要尽快掌握住网络舆论这种新型权利行使方式。
2.违法犯罪——恶意中伤类网络舆论的本质。在批评、建议、质疑、控告、申诉、表扬等网络舆论之外,目前我国网络舆情中更多的充斥着造谣、侮辱、谩骂、诽谤、威胁等恶意中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舆论,我们称之为“网络暴力”。正如学者张建伟所生动描述的,“社会存在的卑劣和暴戾也会呈现在网络上,使得网络意见界面像个刚刚爆炸过的粪坑,网络约架及其引发的暴民狂欢就是如此。”[15]与正常的网络舆论不同,恶意中伤类网络舆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超出了合法的言论自由范围或未基于客观事实。这些网络舆论虽然并不真实,但往往具有极强的煽动性,容易使善良的民众受到欺骗,盲目地跟从,从而达到言论者背后的鄙劣目的。这些网络舆论显然已经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应当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做违法犯罪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恶意中伤类网络舆论的认定应当十分谨慎,要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正确区分恶意中伤的言论和一般言论不当行为。比如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状况:有的公民在发布正常舆论的同时由于过于激动而言论不当;有的公民被恶意的言论所迷惑而盲目跟风;有的舆论依据的事实虽然是虚假的,但当事人是秉持着善良目的;等等,对此一般不应作为违法犯罪来处理。 (二)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法治、服务与管理——网络舆论背后的价值与理念博弈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当权者在如何把握发展与稳定、权利与和谐、个人与社会等关系问题上十分谨慎,稍不注意就会影响和谐稳定的大局。因此,当前司法机关对公民监督权所表现出的消极懈怠,甚至是恐惧无助,进一步体现出司法机关在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法治、服务与管理等价值、理念方面的艰难抉择。不同的价值观和理念,会十分明显地体现在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和问题处理等各个方面。对于当权者来说,“手心手背都是肉”:倾向于秩序就会被骂专制,倾向于权利又怕影响稳定,弘扬了民主恐怕背离了法治,选择了管理又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发展方向。复杂微妙的博弈关系如同烫手山芋一样在当权者手中翻来覆去,下不了嘴,但解决问题却不容迟缓。如果不能尽快做出抉择,社会矛盾将会不断积累,最终导致更为不利的局面。实际上,早在2003年10月,党中央就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①。“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为我们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16]也就是说,我们的国家应当通过民主法治的治式来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我们的国家机关应当通过服务的手段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可见,自由应当是合理秩序下的自由,民主应当是法治框架下的民主,管理应当是以服务为目的的管理。这些关系的衡量从理论上看似简单,在实践中却很难把握,尤其是对于基层权力机关来说,于是网络舆情就成为司法机关十分头疼的问题。
三、司法网络舆论的应对
治病要对症下药。司法网络舆论包含着公民的监督权,也包含着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分别作出应对:
(一)坚决维护公民的合法言论自由
是否承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在哪种程度上保护公民言论自由,考量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早在十八世纪,伏尔泰就说过:“我可能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维护你说话的权利。”言论自由甚至已成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各类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自由。”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也提出:“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他们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就是那些骂我们的,像龙云、梁漱溟、彭一湖之类,我们也要养起来,让他们骂,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17]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通过人民网与广大网民交流,听取网民的意见,并指出“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18] 2009 年 2 月 28 日,温家宝总理也通过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19]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 “一方面, 要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 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另一方面, 要针对各种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 ②可见,执政党历来对于人民群众的舆论十分重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歪曲执政党的方针政策,选择走“愚民”道路,“认为和谐就是大家都不说话”,试图“捂住”人们的嘴。殊不知我们需要的是大禹治水式的疏通,不让人们开口是逆历史潮流而行。应当相信我们的公民具有分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对于公民的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本就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当然,言论自由并不等于自由言论。[20]对于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护;对于通过恶意言论来煽动民心、制造混乱、诋毁法律权威的行为,仍然要追究其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法律责任。[21]
(二)坚持依法办案、秉公执法
有观点认为网络舆情是司法广场化趋势在现实中的体现,虽然一旦“民意”汹涌极有可能对正常的司法活动产生压力甚至干扰,但是“司法的广场化”提供了另一种法律监督的可能,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22]笔者认为,民意固然重要,但民意绝对不能取代司法。目前网络舆情确实对某些案件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这是不容回避的客观现象,但实然并不意味着应然,公民的监督权不能超越司法独立的精神,否则将陷入人治、独裁等危机之中。“权利之舟在网络民意的潮汐之上起伏,尤其是司法,在权力行使中既不能无视网络民意,也不可失去自我应有的坚守而受网络民意操控。”[23]舒国滢教授也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日益专门化,由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将会成为司法活动类型发展的一个趋向。”[24]因此,公民在司法广场上的各种自由言论,与其说在“断案”,不如说是对司法的监督。司法机关可以将民意作为司法的考虑因素,但决定因素只有一个——法律。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做出适当调整:一种情况是案情符合法定情节,但严格执法明显会严重违背民意,这时应当逐级请示,是否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办案机关无论如何不能超越法律做出处理决定。一种情况是:案情属于酌定情节,司法机关可以适当考虑网络舆情反映的民意,在不明显有失公平的前提下,可以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三)建立“主张——回应”型权利应对模式
公民监督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此一个完整的公民监督权不仅包括公民对于权利的主张,还应当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该主张的回应。“主张-回应”应当是公民监督权最基本的实现路径。只有民众的呼喊而没有对权利的回应,必然要背上专独裁的骂名。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公民监督权整体上处于“堵塞”的状态下。首先在“权利主张”这一环节,很多民众不知、不能、不敢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很多舆论媒体在对“讲政治”“讲大局”的误解中放弃了“客观真实性”这一新闻至要原则。我们的“回应”机制问题更多:对于人民群众的呼声,官员们要么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要么左耳朵进、右耳朵出;更有滥用手中的权力打击报复者。当网络时代来临,很多司法机关还对网络舆情的威力不屑一顾,一味偏信“堵嘴”“闭眼”“捂耳朵”“挥鞭子”的手段。直到网络舆情的浪潮下将这些伎俩冲击得七零八落方才惊慌失措,拆东墙补西墙,却始终无法对症下药,结果收效平平。面对众多教训,司法机关一定要反思网络舆论的本质和症结所在。不论是“主张”还是“回应”,都是公民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环节,都要给予充分落实和保护。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组成专职部门或安排专人,建立一套包括舆情监测与收集机制、舆情风险评估研判机制、舆情回应机制、舆情追踪机制、舆情考核机制等各种具体机制在内的网络舆情应对体系。具体而言: 1.建立司法网络舆情监测与收集机制。对于网络舆论的监测与收集,应当遵循及时、全面、真实、动态的原则。司法机关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各主要论坛、新闻网页、博客等网络信息载体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收集各个阶段的网络舆论。[25]对于收集到的信息,可以按照涉案问题、作风问题、机关事务问题等进行分类,然后进一步搜集其他网站是否存在相关舆论。
2.建立司法网络舆情风险评估研判机制。对于收集到的司法网络舆情,司法机关应当展开认真深刻地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做风险评估。在这个环节,司法机关一是要认真分析网络舆情,查明舆论针对的问题是否存在,网民对于事实的了解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恶意的舆论,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等;二是要认真反思,掌握产生问题的原因,问题的现状,问题的解决方案;三是要研究如何有效解决不利于司法机关的网络舆情,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做好几种方案。同时,对于网络舆情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听取上级机关意见。
3.建立司法网络舆情的回应机制。这一环节是整体应对体系的核心,司法机关可以运用各种手段来回应网络舆情,如发言人制度、开通官方微博、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开放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等等。不论怎样的处理方式,其主要目的就是使司法机关与网络舆论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因此,应当落实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保持冷静、平和、理性、积极的态度。[26]一是保持平和冷静,绝对不能发表侮辱谩骂、威逼利诱等内容的言论;[27]二是积极面对问题,不要回避矛盾和问题。一方面对于确实存在的不当之处,司法机关要积极地、勇敢地承认错误,不要一味地搪塞推诿。另一方面要尽快回应问题。如2009年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法院对“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宣判后,湖北省检察机关迅速就“有罪免刑”的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法律政策依据等,请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专业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解读和剖析,并结合案件判决结果向媒体公布,起到了很好的定纷止争作用。[28]第二,应当增强透明度,深化司法公开。对于网络舆情针对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公布事实和执法办案过程的真实情况[29],并实时公布事态进程。这样,一方面可以回击恶意言论;另一方面可以引导舆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30]
第三,据法说理,做好解释工作。司法机关要在公开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向人们讲解执法办案所依据的法律,既包括为什么要适用这条法律规定,这条法律规定是什么意思,依据法律应当如何处理等等。
第四,尽快落实解决方案。发现问题、承认错误之后,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地改正过来,该放人的放人,该起诉的起诉,该判决的判决,该赔偿的赔偿,树立司法公信力,不要虚与委蛇。
4.建立司法网络舆情总结机制。即对于每一起网络舆情事件,司法机关在处理之后要及时总结整个事件过程,提炼经验、总结教训,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1]通过这样的经验积累,司法机关将会逐渐掌握应对网络舆情的各种技巧。
5.建立司法网络舆情应对考核机制。司法机关应当自上而下建立合理的网络舆情应对考核机制,考核机制应当考虑到网络舆情的不可避免,不能设置过于苛刻的标准。考核机制应当重点考察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和效果。同时,考核机制还应当和具体工作质量考核结合起来,如果是因为工作质量不高而引起的网络舆情,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文化
应当看到,很多司法网络舆论是由于民众不了解法律、或媒介素质不高而形成的跟风行为。如果人们对于法律有基本了解,很多谣言就会不攻自破。因此,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文化底蕴十分重要。司法机关应当通过法制宣讲、案例评析、风险预警等各种手段使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护法,提升民众的上网素质。[32]在唤醒民众权利意识的同时,培养他们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权利的习惯,引导他们理性地看待问题。我们并不能期望每一位公民都是法学家,只要面对纷繁复杂的事件,公民们能够在司法机关的释法说理下不去妄语,这就足矣。
注释:
①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②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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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鑫(1983—),男,河南安阳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学专业
博士研究生,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
王菁(1980—),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南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李直)
关键词:网络舆论;公民监督权;司法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司法网络舆论,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来对司法机关的各种工作的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的集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1]网络相较之于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的舆论方式,表现出信息量更大、透明度更高、传播速度更快、参与性更便捷等特点。近年来,很多司法腐败、不公执法现象被网络舆论揭发,进而引发了不小的社会震动,将司法机关推向风口浪尖,如“躲猫猫事件”“打捞队长”“检察长开豪车”等。因此,如何妥善应对网络舆论,成为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司法网络舆论的形式分析
(一)司法网络舆论的主要类型
网络舆论主要是通过论坛、博客、微博、聊天工具(如qq、飞信)、虚拟社区、电子邮件或者是MSN等途径表现出来,表现为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形式。有观点认为,主要有两大网络舆论场域:一是“官方网络舆论场域”,即具有新闻媒体性质的官方网络媒体所反映出来的舆论倾向;二是“民间网络舆论场域”,即以BBS论坛、博客、各种社交网站和网上社区等为平台而呈现出来的网民对社会人和事的看法。[2]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有一定道理,但司法网络舆论不同于一般的网络舆论,根据内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批评。即指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否定意见,包括对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等业务工作的否定,如认为某某案件处理得不公正;也包括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车辆使用等非业务工作的否定。
2.质疑。即指对司法机关提出质询,要求司法机关给予答复的舆论。如2010年3月,云南省昭通市某教育局女科长魏静玲被昭阳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以“了解情况”为由,带回检察院调查时死于该检察院。事发后,网络大量的帖子均对魏静玲的死因提出质疑,并要求昭阳区检察院予以说明。[3]
3.评论或建议。即指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评价、议论或建议。其中对于案件的评论或建议,可能基于网络舆论的强大压力而形成“网络审判”。[3]
4.控告申诉。即通过网络言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申诉、举报、揭发等行为。一种是指对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要求司法机关依法接受其提出的要求,如检察机关对于申诉人的要求不予理睬,于是申诉人通过网络要求检察机关受理其申请。一种是指对司法机关管辖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控告、举报,要求依法查办,如“周久耕事件”,[4]虽然矛头直指涉嫌违法者,但却考验着司法机关是否公正。还有的言论,表面看是控告、申诉,实际是以控告申诉的形式表达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提出批评或建议。
5.恶意中伤。即指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诽谤、造谣、恐吓等性质的言论,已达到歪曲事实、引起民众误解、损害司法机关权威和形象、攻击司法工作人员之不良目的。
6.表扬。即指对司法机关工作或工作人员的赞许、肯定。
通常,上述几类网络舆论混杂在一起,难以明分。有的言论同时包含多个意思,如某个言论中可能既有评论,又有质疑、批评、检举揭发、恶意中伤等。有的言论表面上是这种性质,实际上表达的是另一种意思,如以质疑之名行批评之实,看上去是表扬实际上是冷嘲热讽等。有的舆论则表现出很明显的发展趋势,如对某案由质疑、批评逐渐激烈,直至成为众矢之的。
(二)司法网络舆情的主要特征
网络舆情与网络舆论并不同一。网络舆情是各种网络舆论交织在一起所表现出来的公民整体意愿态势。个别的网络舆论并不能全面反映社会整体倾向,对现实的影响也比较小。但当众多网络舆论结合形成网络舆情,就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学者们多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司法网络舆情,由于多根源于违法犯罪、社会矛盾等问题而具有鲜明的特征:
1.事发有因且突然。司法网络舆情的产生都是基于一定的事件背景之下,或者由于某个案件,或者由于司法人员的某种行为等。这些原因使得网络舆情的针对性很强,根据网络发帖的题目、所在版块等形式,就可以了解舆论产生的原因。而且,这类舆论都明显具有突发性。即使司法机关有所准备,也仍然难以预测舆情会在某个时间、某个网页突然爆发。
2.主体多元化和隐蔽性。由于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参加网络舆论的主体多元化十分明显,涵盖了各个文化背景、利益阶层、社会地位的主体。如既有当事人,又有旁观者;既有善意相劝的,也有恶意诋毁的;既有社会阶层较高的,也有社会底层的;既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也有文化知识浅薄的。同时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人们通常以虚拟的网名发表言论,又使这些主体具有高度的隐蔽性。[5]
3.关注广泛、影响较大。引发网络舆情的事件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加上网络媒体的高度便捷性,使某事件一但放到网络上就会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不但关注的人多,而且关注的地域范围更广。随着事态的发展,关注的时间还会持续。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网络舆情受到的关注程度要远远大于传统的媒体,形成一传十、十传百,街头巷尾纷纷议论的态势。尤其是当某些事件被权威性新闻媒体报道出来时,其影响力更强。
4.情绪性强,容易引发极端行为。经常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抓住网络的虚拟性、人们接受信息的盲目性等特点,专门在网络上发表不实的、过激的言论,从而蛊惑、挑拨、煽动、激化人们的心情,使人们的情绪由理性转为感性,从而引发各种反党、反社会的极端行为。[6]如在“1·17”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中,张某捏造“杨代莉是被三个高官在酒中下药后轮奸致死的”等内容,在网络论坛发布,被广为传播,正是这样的谣言使民众情绪迅速升温,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7] 5.事态难以控制。网络舆情不仅难以预测,而且难以控制。一是参与者众多,且隐蔽性强,司法机关往往无从下手。二是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司法机关任何轻举妄动都可能引发社会的更大批评。三是网络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开放性、便捷性,司法机关不论是技术上还是法律依据上都不可能阻止网络舆论。而且,司法机关往往还面临着法与情、法与理的矛盾抉择,如某一案件网络舆论明显偏向于被害人,但案件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如果不予起诉,将使自己陷入包庇放纵犯罪的骂声中,如果起诉,则又明显违背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加之少数分子的恶意诽谤,司法机关常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司法网络舆情的效应
1.负面效应。目前大多数网络舆情都表现出不利于司法机关的情形:一是网络舆论多暴露出司法机关的各种错误,使司法机关遭到全民指责,损坏了司法机关和法律的权威。二是网络舆情的压力,或者由于网络舆情导致上级部门施加的压力,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办案。尤其是在网络舆论“绑架”媒体、煽动民意的情况下,就会形成“网络审判”、“广场司法”。[8]三是网络舆论激化了广大群众的情绪,从而引发上访、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四是一些造谣生事、侮辱诽谤的恶意言论,严重误导人民群众,破坏司法机关的形象,刻意制造社会紊乱。
2.正面效应。一是很多网络舆论反映的问题使司法机关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在网络舆情的压力下,司法机关不得不改进工作机制、增强执法公正性、提高透明度,这就增强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服务群众的意识。三是网络舆论中揭发的犯罪现象为打击犯罪提供了线索。[8]
二、司法网络舆论的实质分析
(一)行使权利与违法——司法网络舆论的再梳理
司法网络舆论包括了批评、建议、质疑、控告、申诉、表扬、恶意中伤等各种形态的意见观点,因此对于司法网络舆论的本质不能简单地下结论。笔者认为,应当针对不同的网络舆论,分析其本质。
1.公民监督权——批评、质疑、建议、控告、申诉、表扬类网络舆论的本质。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笔者认为,虽然对于本条规定存在着“参政权”、“请愿权”、“诉愿权”、“陈情权”或“请求权”等性质之争,但显然“监督权”更符合我国宪法本旨。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从未明确使用“公民监督权”这一概念,但基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逻辑起点,公民作为权力的创制者,当然享有对其创制的权力的监督权。[9]我国的监督权是包含了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的综合而复杂的权利体系。[10]当人们通过互联网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行为时,实际上就是在行使公民监督权。关于表扬的性质,笔者认为,当前公权力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增强公开、透明、民主,一切有利于这种效果的手段我们都可以将其视为监督。表扬虽然表面上效力要弱于其他方式,但其根源却是基于对公权运作的关注,效果上使公权更加透明,并可激励公众对权力的关注。因此,当前将表扬纳入监督权的范畴更具有历史意义。
事实上,舆论监督作为“第四权力”,早已成为民主法治国家中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英国报人约翰·威尔克斯早在1762年6月《北不列颠人》的创刊号中就明确提出,“新闻自由是一切自由最坚强的堡垒”,“批评政府是每一个报人的神圣天职”。[11]在我国,尽管党中央早在1950年4月19日的《关于在报纸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就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12]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但是传统的传媒方式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无法同西方社会的舆论力量相提并论。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人们发现网络舆论的方式更犀利、效果更明显。于是网络舆情如同放开了闸门,从以往的涓涓细流,一下子发生了“井喷”。我们的舆论监督主体的范围也瞬间从官方媒体扩张为全体网民。2004 年 9 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根据 2009 年《人民日报》与人民网联合进行的网上调查数据,有 87.9%的网民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13]。就此《人民日报》评论指出,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14]通过网络舆情,我们既要对以往的权利行使和保障机制进行反思,同时还要尽快掌握住网络舆论这种新型权利行使方式。
2.违法犯罪——恶意中伤类网络舆论的本质。在批评、建议、质疑、控告、申诉、表扬等网络舆论之外,目前我国网络舆情中更多的充斥着造谣、侮辱、谩骂、诽谤、威胁等恶意中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舆论,我们称之为“网络暴力”。正如学者张建伟所生动描述的,“社会存在的卑劣和暴戾也会呈现在网络上,使得网络意见界面像个刚刚爆炸过的粪坑,网络约架及其引发的暴民狂欢就是如此。”[15]与正常的网络舆论不同,恶意中伤类网络舆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超出了合法的言论自由范围或未基于客观事实。这些网络舆论虽然并不真实,但往往具有极强的煽动性,容易使善良的民众受到欺骗,盲目地跟从,从而达到言论者背后的鄙劣目的。这些网络舆论显然已经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应当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做违法犯罪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恶意中伤类网络舆论的认定应当十分谨慎,要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正确区分恶意中伤的言论和一般言论不当行为。比如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状况:有的公民在发布正常舆论的同时由于过于激动而言论不当;有的公民被恶意的言论所迷惑而盲目跟风;有的舆论依据的事实虽然是虚假的,但当事人是秉持着善良目的;等等,对此一般不应作为违法犯罪来处理。 (二)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法治、服务与管理——网络舆论背后的价值与理念博弈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当权者在如何把握发展与稳定、权利与和谐、个人与社会等关系问题上十分谨慎,稍不注意就会影响和谐稳定的大局。因此,当前司法机关对公民监督权所表现出的消极懈怠,甚至是恐惧无助,进一步体现出司法机关在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法治、服务与管理等价值、理念方面的艰难抉择。不同的价值观和理念,会十分明显地体现在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和问题处理等各个方面。对于当权者来说,“手心手背都是肉”:倾向于秩序就会被骂专制,倾向于权利又怕影响稳定,弘扬了民主恐怕背离了法治,选择了管理又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发展方向。复杂微妙的博弈关系如同烫手山芋一样在当权者手中翻来覆去,下不了嘴,但解决问题却不容迟缓。如果不能尽快做出抉择,社会矛盾将会不断积累,最终导致更为不利的局面。实际上,早在2003年10月,党中央就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①。“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为我们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16]也就是说,我们的国家应当通过民主法治的治式来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我们的国家机关应当通过服务的手段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可见,自由应当是合理秩序下的自由,民主应当是法治框架下的民主,管理应当是以服务为目的的管理。这些关系的衡量从理论上看似简单,在实践中却很难把握,尤其是对于基层权力机关来说,于是网络舆情就成为司法机关十分头疼的问题。
三、司法网络舆论的应对
治病要对症下药。司法网络舆论包含着公民的监督权,也包含着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分别作出应对:
(一)坚决维护公民的合法言论自由
是否承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在哪种程度上保护公民言论自由,考量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早在十八世纪,伏尔泰就说过:“我可能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维护你说话的权利。”言论自由甚至已成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各类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自由。”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也提出:“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他们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就是那些骂我们的,像龙云、梁漱溟、彭一湖之类,我们也要养起来,让他们骂,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17]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通过人民网与广大网民交流,听取网民的意见,并指出“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18] 2009 年 2 月 28 日,温家宝总理也通过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19]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 “一方面, 要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 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另一方面, 要针对各种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 ②可见,执政党历来对于人民群众的舆论十分重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歪曲执政党的方针政策,选择走“愚民”道路,“认为和谐就是大家都不说话”,试图“捂住”人们的嘴。殊不知我们需要的是大禹治水式的疏通,不让人们开口是逆历史潮流而行。应当相信我们的公民具有分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对于公民的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本就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当然,言论自由并不等于自由言论。[20]对于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护;对于通过恶意言论来煽动民心、制造混乱、诋毁法律权威的行为,仍然要追究其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法律责任。[21]
(二)坚持依法办案、秉公执法
有观点认为网络舆情是司法广场化趋势在现实中的体现,虽然一旦“民意”汹涌极有可能对正常的司法活动产生压力甚至干扰,但是“司法的广场化”提供了另一种法律监督的可能,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22]笔者认为,民意固然重要,但民意绝对不能取代司法。目前网络舆情确实对某些案件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这是不容回避的客观现象,但实然并不意味着应然,公民的监督权不能超越司法独立的精神,否则将陷入人治、独裁等危机之中。“权利之舟在网络民意的潮汐之上起伏,尤其是司法,在权力行使中既不能无视网络民意,也不可失去自我应有的坚守而受网络民意操控。”[23]舒国滢教授也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日益专门化,由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将会成为司法活动类型发展的一个趋向。”[24]因此,公民在司法广场上的各种自由言论,与其说在“断案”,不如说是对司法的监督。司法机关可以将民意作为司法的考虑因素,但决定因素只有一个——法律。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做出适当调整:一种情况是案情符合法定情节,但严格执法明显会严重违背民意,这时应当逐级请示,是否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办案机关无论如何不能超越法律做出处理决定。一种情况是:案情属于酌定情节,司法机关可以适当考虑网络舆情反映的民意,在不明显有失公平的前提下,可以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三)建立“主张——回应”型权利应对模式
公民监督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此一个完整的公民监督权不仅包括公民对于权利的主张,还应当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该主张的回应。“主张-回应”应当是公民监督权最基本的实现路径。只有民众的呼喊而没有对权利的回应,必然要背上专独裁的骂名。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公民监督权整体上处于“堵塞”的状态下。首先在“权利主张”这一环节,很多民众不知、不能、不敢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很多舆论媒体在对“讲政治”“讲大局”的误解中放弃了“客观真实性”这一新闻至要原则。我们的“回应”机制问题更多:对于人民群众的呼声,官员们要么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要么左耳朵进、右耳朵出;更有滥用手中的权力打击报复者。当网络时代来临,很多司法机关还对网络舆情的威力不屑一顾,一味偏信“堵嘴”“闭眼”“捂耳朵”“挥鞭子”的手段。直到网络舆情的浪潮下将这些伎俩冲击得七零八落方才惊慌失措,拆东墙补西墙,却始终无法对症下药,结果收效平平。面对众多教训,司法机关一定要反思网络舆论的本质和症结所在。不论是“主张”还是“回应”,都是公民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环节,都要给予充分落实和保护。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组成专职部门或安排专人,建立一套包括舆情监测与收集机制、舆情风险评估研判机制、舆情回应机制、舆情追踪机制、舆情考核机制等各种具体机制在内的网络舆情应对体系。具体而言: 1.建立司法网络舆情监测与收集机制。对于网络舆论的监测与收集,应当遵循及时、全面、真实、动态的原则。司法机关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各主要论坛、新闻网页、博客等网络信息载体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收集各个阶段的网络舆论。[25]对于收集到的信息,可以按照涉案问题、作风问题、机关事务问题等进行分类,然后进一步搜集其他网站是否存在相关舆论。
2.建立司法网络舆情风险评估研判机制。对于收集到的司法网络舆情,司法机关应当展开认真深刻地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做风险评估。在这个环节,司法机关一是要认真分析网络舆情,查明舆论针对的问题是否存在,网民对于事实的了解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恶意的舆论,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等;二是要认真反思,掌握产生问题的原因,问题的现状,问题的解决方案;三是要研究如何有效解决不利于司法机关的网络舆情,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做好几种方案。同时,对于网络舆情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听取上级机关意见。
3.建立司法网络舆情的回应机制。这一环节是整体应对体系的核心,司法机关可以运用各种手段来回应网络舆情,如发言人制度、开通官方微博、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开放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等等。不论怎样的处理方式,其主要目的就是使司法机关与网络舆论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因此,应当落实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保持冷静、平和、理性、积极的态度。[26]一是保持平和冷静,绝对不能发表侮辱谩骂、威逼利诱等内容的言论;[27]二是积极面对问题,不要回避矛盾和问题。一方面对于确实存在的不当之处,司法机关要积极地、勇敢地承认错误,不要一味地搪塞推诿。另一方面要尽快回应问题。如2009年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法院对“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宣判后,湖北省检察机关迅速就“有罪免刑”的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法律政策依据等,请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专业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解读和剖析,并结合案件判决结果向媒体公布,起到了很好的定纷止争作用。[28]第二,应当增强透明度,深化司法公开。对于网络舆情针对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公布事实和执法办案过程的真实情况[29],并实时公布事态进程。这样,一方面可以回击恶意言论;另一方面可以引导舆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30]
第三,据法说理,做好解释工作。司法机关要在公开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向人们讲解执法办案所依据的法律,既包括为什么要适用这条法律规定,这条法律规定是什么意思,依据法律应当如何处理等等。
第四,尽快落实解决方案。发现问题、承认错误之后,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地改正过来,该放人的放人,该起诉的起诉,该判决的判决,该赔偿的赔偿,树立司法公信力,不要虚与委蛇。
4.建立司法网络舆情总结机制。即对于每一起网络舆情事件,司法机关在处理之后要及时总结整个事件过程,提炼经验、总结教训,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1]通过这样的经验积累,司法机关将会逐渐掌握应对网络舆情的各种技巧。
5.建立司法网络舆情应对考核机制。司法机关应当自上而下建立合理的网络舆情应对考核机制,考核机制应当考虑到网络舆情的不可避免,不能设置过于苛刻的标准。考核机制应当重点考察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和效果。同时,考核机制还应当和具体工作质量考核结合起来,如果是因为工作质量不高而引起的网络舆情,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文化
应当看到,很多司法网络舆论是由于民众不了解法律、或媒介素质不高而形成的跟风行为。如果人们对于法律有基本了解,很多谣言就会不攻自破。因此,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文化底蕴十分重要。司法机关应当通过法制宣讲、案例评析、风险预警等各种手段使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护法,提升民众的上网素质。[32]在唤醒民众权利意识的同时,培养他们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权利的习惯,引导他们理性地看待问题。我们并不能期望每一位公民都是法学家,只要面对纷繁复杂的事件,公民们能够在司法机关的释法说理下不去妄语,这就足矣。
注释:
①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②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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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鑫(1983—),男,河南安阳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学专业
博士研究生,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
王菁(1980—),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南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李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