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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住房政策在1949-1980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房产市场实行了接管,没收与整顿从1958年起,开展了对城镇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房产经济活动形成了产品经济模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住房政策进行了重大改革。
[关键词]住房政策 居住水平
在安定社会,住房是大家关心的事,也是政府关心的大事,国家出台过不少政策。房地产业也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下面以1949至1980年中国住房政策为例来说明国家政策与居民的居住水平的密切关系(以城镇为例)。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住房逐步实行了接管、没收与整顿
1.接管了帝国主义在华房产,没收了官僚资本的房产。
2.国家制定了有关政策,限制高租,对私有房屋采取了保护措施。《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保障私人房屋所有权及其合法收取租金关系是当前的城市房屋政策,在现阶段应没收的是一些汉奸,卖国贼,官僚资本家及战争罪犯等房产,其余城市房屋应受到保护,并允许房产所有人对其房产有出卖、租赁、典当、赠与等自由。出租房屋应收租金,住房应交租,租金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这就对解放后中国的住房政策在过渡时期做出了规定,这是指导方针。
3.对于公有房产
⑴推行租赁。在政务院1951年3月《关于进一步整理占用的公房收租》中规定:原则上应做到公有房屋一律收租。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今年(1955)七月起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的通知:全部实行工资制后,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收费。1949年人均居住面积4.5平方米。
⑵租金:周总理在三中全会指示:住房收费标准租金一般地应包括折旧、维护、管理三项费用,必须适当地提高,一般平均每平方米每月收租金约为0.25元,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6-10%,平均8%左右。在实际中租金很低。房租低的原因中从照顾职工负担方面考虑的多,从养护方面考虑的少。房租低的坏处对低租的公房不能进行正常养护,缩短了使用年限;引起职工群众都向公房里挤,并要求住得宽,造成人为的房荒;影响了自建公助建房办法的推行;增加了国家对机关,企业宿舍不必要的补贴修缮费用的开支。
二、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认为对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完成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进行,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改变所有制,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在1957年7月的《城市服务部关于召集城市房产工作座谈会给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的报告》指出继续进行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3月《第二商业部关于城市私房改造问题的报告》要求城市私房在1958年全面展开改造,在1959年进行扫尾,两年内基本完成城市私房的改造任务。实际工作一直延续到1964年。
196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城市的公有住宅,中小学校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由市人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调剂和分配,统一组织维修,统一建设。在1963年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上对实行的范围和步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房产管理制度一项重大改革。
在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特别是文革开始后,公开的私房买卖,出租基本被取消了,国家机关所需房产采取了政府行政调拨,计划分配,无偿或低租使用制度;个人用房也采取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单位统一分配,统一维修管理,无偿或低租使用制度,形成了一种投资找国家,分配按计划,使用无代价,维修管理统一化的模式。实践证明,它违背了房产商品属性,造成了房产经济活动效益低下和管理混乱。1979年人均居住面积3.9平方米。
三、中国房地产的复苏与初步形成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房产问题上的错误开始纠正,房屋的商品属性逐步得到了确认。随着私房政策的落实,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的买卖、租赁、交换活动也日趋频繁。国务院文件中提出一条原则:解决城市住宅问题,要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四个积极性,1978年9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房的通知》要求各地每年必须在自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建设职工住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住房建设资金应在企业基金中优先安排。1980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批转全总生活部关于公建民助,民建公助建设住宅情况的调查报告的通知》指出组织公建民助和民建公助是调动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积极性,加快住宅建设,改善群众住房紧张状况的一个有效办法。
住房政策的变化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缩影,新中国成立几十年,住房面积还倒退了,原因是多方面的,住房政策变动与居民的住房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直接影响了居民的居住水平。
[关键词]住房政策 居住水平
在安定社会,住房是大家关心的事,也是政府关心的大事,国家出台过不少政策。房地产业也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下面以1949至1980年中国住房政策为例来说明国家政策与居民的居住水平的密切关系(以城镇为例)。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住房逐步实行了接管、没收与整顿
1.接管了帝国主义在华房产,没收了官僚资本的房产。
2.国家制定了有关政策,限制高租,对私有房屋采取了保护措施。《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保障私人房屋所有权及其合法收取租金关系是当前的城市房屋政策,在现阶段应没收的是一些汉奸,卖国贼,官僚资本家及战争罪犯等房产,其余城市房屋应受到保护,并允许房产所有人对其房产有出卖、租赁、典当、赠与等自由。出租房屋应收租金,住房应交租,租金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这就对解放后中国的住房政策在过渡时期做出了规定,这是指导方针。
3.对于公有房产
⑴推行租赁。在政务院1951年3月《关于进一步整理占用的公房收租》中规定:原则上应做到公有房屋一律收租。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今年(1955)七月起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的通知:全部实行工资制后,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收费。1949年人均居住面积4.5平方米。
⑵租金:周总理在三中全会指示:住房收费标准租金一般地应包括折旧、维护、管理三项费用,必须适当地提高,一般平均每平方米每月收租金约为0.25元,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6-10%,平均8%左右。在实际中租金很低。房租低的原因中从照顾职工负担方面考虑的多,从养护方面考虑的少。房租低的坏处对低租的公房不能进行正常养护,缩短了使用年限;引起职工群众都向公房里挤,并要求住得宽,造成人为的房荒;影响了自建公助建房办法的推行;增加了国家对机关,企业宿舍不必要的补贴修缮费用的开支。
二、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认为对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完成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进行,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改变所有制,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在1957年7月的《城市服务部关于召集城市房产工作座谈会给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的报告》指出继续进行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3月《第二商业部关于城市私房改造问题的报告》要求城市私房在1958年全面展开改造,在1959年进行扫尾,两年内基本完成城市私房的改造任务。实际工作一直延续到1964年。
196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城市的公有住宅,中小学校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由市人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调剂和分配,统一组织维修,统一建设。在1963年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上对实行的范围和步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房产管理制度一项重大改革。
在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特别是文革开始后,公开的私房买卖,出租基本被取消了,国家机关所需房产采取了政府行政调拨,计划分配,无偿或低租使用制度;个人用房也采取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单位统一分配,统一维修管理,无偿或低租使用制度,形成了一种投资找国家,分配按计划,使用无代价,维修管理统一化的模式。实践证明,它违背了房产商品属性,造成了房产经济活动效益低下和管理混乱。1979年人均居住面积3.9平方米。
三、中国房地产的复苏与初步形成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房产问题上的错误开始纠正,房屋的商品属性逐步得到了确认。随着私房政策的落实,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的买卖、租赁、交换活动也日趋频繁。国务院文件中提出一条原则:解决城市住宅问题,要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四个积极性,1978年9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房的通知》要求各地每年必须在自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建设职工住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住房建设资金应在企业基金中优先安排。1980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批转全总生活部关于公建民助,民建公助建设住宅情况的调查报告的通知》指出组织公建民助和民建公助是调动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积极性,加快住宅建设,改善群众住房紧张状况的一个有效办法。
住房政策的变化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缩影,新中国成立几十年,住房面积还倒退了,原因是多方面的,住房政策变动与居民的住房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直接影响了居民的居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