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当防卫的认定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xzzxx_1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权利和手段。本文将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认定要件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阐述在刑事案件中对正当防卫权具体认定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认定;要件
  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有两种,一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二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客观上具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正当防卫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的本质区别。正当防卫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其他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和不法侵害作斗争 。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在其本质上还是国家和法律所鼓励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要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发生,即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施防卫。其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能是假想的,想当然的,如果没有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实施防卫,则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并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依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故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的反击,则依故意违法犯罪处理。最后不法侵害行为通常是人的不法行为,但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时,动物实际上是进行不法行为的侵害工具,将其打死是对不法侵害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防卫。
  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通常认为不法侵害应当具有侵害性和违法性的特征,而正当防卫所指的不侵害还应具有可制止性的特征,刑法之所以采用不法侵害而没有使用违法犯罪一词,表明对非犯罪们违法行为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只有的那些具备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才可进行正当防卫。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应当有可制止性。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不法侵害正当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们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构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只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于实际不法侵害时开始,不法侵害们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施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威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当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或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但有挽回损失的可能也应视为不法侵害尚末结束,例如:抢劫犯人使用暴力劫得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当场对其予以暴力反抗夺回财物,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而觉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首先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次防卫人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而不是出于报复、泄愤等目的。正当防卫必须要具备防卫意识,否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例:张三曾经对李四进行过伤害,某日李四看见张三正在对王五殴打,李四出于报复的目的把张三打死,由于其没有防卫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只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但在处罚上应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行为。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下,也具备防卫意识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第三人或保护合法权益的当事人进行防卫。因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才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即使是在共同犯罪中也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当然也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进行破坏,使其丧失犯罪工具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并非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都属于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在其主观上不是故意犯罪,而是过失或者是间接故意。因此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必要限度是以其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需为标准。对于不法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也可以采用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具体标准应依据个案中的情况来分析和判断。只要不是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认定
  特殊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除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还要求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进行防卫。注意刑法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指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行为人所触犯的具体犯罪的罪名,同时针对其他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同样适用特殊防卫权。同时,并不是所有的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进行防卫时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犯罪人使用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了公民的人身安全才属于特殊防卫权。例如:行为人采用药物的方式、采用麻醉的方式抢劫或强奸的,由于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所以不适用特殊防卫权。
其他文献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犯罪嫌疑人范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局机关羁押于看守所。原看守所民警黄某负责管理犯罪嫌疑人范某号房, 范某通过羁押同号房的肖某(肖某是黄某的亲戚)结识了黄某。同年8月,范某通过肖某向黄某请求通过黄某的职务便利及社会关系来为其减轻刑期或判缓刑。黄某接受范某的请托,并提出办此事要收取7万元。此后黄某多次将范某违规提出号房将范某带到号房边的菜地旁商量此事。范某将其未婚妻胡某和朋
期刊
摘 要: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和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讨论多围绕如何解决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将证人出庭率低归因于证人的主观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通过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补偿和保护制度努力推动证人出庭作证,但多出于庭审的质量和效益考量。其实,被告人对质权没有得到保障才是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问题所在。确立和保障被告人对质权有助于我们科学地建
期刊
摘 要:在以地缘和血缘为基础形成的我国传统社会里,重新审视法律与民俗习惯的关系,深入考察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谨慎选择将其引入司法裁判的路径,将使法律运行机制富含生机与活力,社会秩序更加和谐稳定。  关键词:民俗习惯;现代司法;司法公信  我国是传统上的“礼俗”社会。民俗习惯作为一定地域的人们在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用于界定人们彼此之间权利和义务,调整和解决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和
期刊
一、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供给被告的化工原料总价款是169777.80元,被告已付款133000元,至今尚欠原告36777.80元。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价款36777.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  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和送货单没有异议,我公司已经付给原告货款168888元,其中有收条的是153000元,有一张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158
期刊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把总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调整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有三种:第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第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四、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  一、
期刊
摘 要:上市公司与公司治理两者关系密切,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还处在起步阶段。在上市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从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具体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问题解决的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剖析;对策  众所周知,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不但关系到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而且它牵涉金融体系的稳定繁荣,经济增长和资本配置,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财富增长
期刊
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对刑事和解的探索和实践,起源于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尤其是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对此类案件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展开协商,对于犯罪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酌情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在诉讼阶段践行并要与刑事诉讼法结合,应当以审查起诉阶段为平台,并且应当以不起诉
期刊
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也是世界检察制度史上的独创。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就目前状况而言,其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过程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能也未能充分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本文从实际工作出
期刊
近年来,医疗机构逐利空间巨大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投资开设社会医疗机构(即私营医疗机构,如门诊部、诊所等)。以某区为例,自2000年以来,在该区开设的社会医疗机构竟达百家之多。社会医疗机构设置要求较低、运营成本不高,本应成为地区综合医疗行业的有益补充,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然而,多数社会医疗机构明显偏离了正确的发展轨道,不以治病救人为己任,却沦为少数人生财的工具。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12年,该区
期刊
政法工作的好坏关键在基层,基层是政法工作的基础,也是政法工作的希望所在。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和全市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围绕如何深入开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执法”主题工作和“人民政法干警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必须从基层政法机关抓起。  一、以三项重点工作为统领,转变队伍建设工作思路  基层政法机关由于受人员编制小、队伍年龄结构老化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