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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的“法治”思想源远流长,提出以法治国的一套完整的法治思想,对当时乃至后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先秦法家推崇的“法治”思想并不等同于我们今天所倡导的法治,二者在本质、目的和主要方法上都存在很大差异。
【关键词】:法家;法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
一、法治思想的萌芽时期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是适应百家争鸣的社会大变革应运而生的产物,在诸子百家中自成一体,独成一家。春秋时期,法家还没有成为独立学派,法治思想还在萌发时期。当时,管仲、子产已有重视法治的思想,是法家的先驱者,战国时期,法家正式形成,商鞅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从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到商鞅治国重“法”,再到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构建,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展再到成熟的衍变过程。
管仲是春秋时期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是他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以法治国”概念,也是先秦法治思想的最初萌芽。“以法治国”语最早出《管子·明法》:“威不两错,法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不必把自己的权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以法治国,就会象人们举手抬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管子·形势解》中说:“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管仲认为所谓“法”,是指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曲直、功过及行事的客观标准,是普天下之民众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保证国家得以平稳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是《管子》对我国法治思想的杰出贡献。在此基础上,管仲将“以法治国”上升为治国理念,“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者民之父母也”,强调法是最高之至道、治国之根本,认为君王治理国家需“以法治国,法礼并重”,充分体现了其礼法兼顾的思想。
在立法方面,“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但又主张法自君出,只有君王有权立法,人民不过是法所役使的对象,并且还有贵贱之别,但是君王不能随意立法,必须以“道”为准,即适应自然法则,同时从民情方面出发来制定法律,如果“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在行法方面,管仲贯彻“号令必着明,赏罚必信密”, 法令公布后,必须信赏必罚,要求“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禁止执法者行私,并要求君主以法作则,这才是杜绝行私的关键所在。
二、法治思想的集大成
战国后期,长年的战争后出现了日趋统一的局面,秦皇朝建立,在这种大一统的形式之下,统一思想渐渐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由于政治因素,法家取得了思想上的独尊地位,这一时期的法治代表人物为韩非。
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法治思想中的术来自申不害,但在其基础上又有了发展。韩非重势的法治思想主要来自慎到 所以说,韩非是“法、术、势”法治思想之集大成者。
“法令也,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可以看出,商鞅是从法与国民、法与国家治理关系的角度来定义法的。“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而韩非认为,法律是以文字的形式颁布的国家律令,法必须公之于众,做到家喻户晓,以便更多的人接受和遵守,执法的方式是赏和罚,法治理的对象就是人民群众,赏罚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韩非继承了先辈法家的思想,并在理论上有所深化。韩非子法治思想强调,国君必须把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起来,韩非认为法是统治国家富国强兵的最佳手段,是君臣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绳。韩非在法治理论中强调法的地位,主张以法为本、以法为教,韩非倡导制定体级意志的行为规范并付诸实践,刑赏二柄并用,奖励耕战。韩非还继承了周以来法家学派的平等思想“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 善不遗匹夫”;“法布之官府,术操之君主”,强调术由君主一人使用,君主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地位,不受任何法律所限制,君主通过“术”管理监视群臣,但反对“徒术而无法”,要将法和术统一结合起来;韩非还认为,“势”是君主集权统治天下的根本,“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也,人主之筋力也”,英明的君主依靠他的权势来治理国家,其权势就是君主治理天下的法宝,权势在君主统治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他主张“势法”结合,“势”是推行法治的重要前提条件,二者不可分割。相比商鞅单纯的法治理念和实践,韩非强调法、术、势并重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极大地推动了法治思想的完善。
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主张,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实现新兴利益集团的统治,在当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三、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的不同
表面上看,法家的法治理论和现代提倡的法治理论比较类似,但经考察后,二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法家所主张的法律的制定权归于君主,“法生于君”,由此出发被制定的法律自然而然是为了维护君主权威和利益和加强中央集权服务的,从本质上就与现代法治大相径庭。柏拉图曾说“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指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那些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从中可以看,这种法治理论强调的是法律要从公众的利益出发,从大众的意志为出发点。
其次,法家的法治理论认为权力和法律是二元并立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法律是权力的从属物,这样的法治最终会导致保证的出现。而在现代法治中,法律与权力是相互对立的,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约束权力的国度膨胀,是社会约束国家的工具。
再次,法家所谓的“法”在本质上主要指刑罚,是统治者的工具,“凡所治者,刑罚也”。是一种“以法治国”“以刑治国”的理论。而现代法治中的“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规则体系。
最后,法家法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实行严酷的刑罚使民众服从,最终达到消灭刑法的目的,即“以刑去刑”。而现代法治是要通过用法律约束国家和民众的行为,最终确立法律在社会上的统治权威。
归结起来,法家的法治理论是“以法治国”,现代法治则是“依法治国”,仅一字之别,但却揭示了二者在本质上的不同,法家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系统深刻,我们应该结合时代环境,,把具体主张置于思想体系和历史进程中去评价,这样才有利于对法家法治思想的内在原理和科学意义作出中肯的评价,从而为现代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提供历史的养料。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论中国传统法治中的依法治国思想,辽宁教育学院学报,1998.
[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
[3] 牛晨曦,柴寶勇,中国传统法治思想反思——兼谈法治与人治、礼治、德治,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5.
【关键词】:法家;法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
一、法治思想的萌芽时期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是适应百家争鸣的社会大变革应运而生的产物,在诸子百家中自成一体,独成一家。春秋时期,法家还没有成为独立学派,法治思想还在萌发时期。当时,管仲、子产已有重视法治的思想,是法家的先驱者,战国时期,法家正式形成,商鞅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从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到商鞅治国重“法”,再到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构建,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展再到成熟的衍变过程。
管仲是春秋时期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是他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以法治国”概念,也是先秦法治思想的最初萌芽。“以法治国”语最早出《管子·明法》:“威不两错,法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不必把自己的权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以法治国,就会象人们举手抬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管子·形势解》中说:“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管仲认为所谓“法”,是指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曲直、功过及行事的客观标准,是普天下之民众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保证国家得以平稳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是《管子》对我国法治思想的杰出贡献。在此基础上,管仲将“以法治国”上升为治国理念,“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者民之父母也”,强调法是最高之至道、治国之根本,认为君王治理国家需“以法治国,法礼并重”,充分体现了其礼法兼顾的思想。
在立法方面,“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但又主张法自君出,只有君王有权立法,人民不过是法所役使的对象,并且还有贵贱之别,但是君王不能随意立法,必须以“道”为准,即适应自然法则,同时从民情方面出发来制定法律,如果“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在行法方面,管仲贯彻“号令必着明,赏罚必信密”, 法令公布后,必须信赏必罚,要求“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禁止执法者行私,并要求君主以法作则,这才是杜绝行私的关键所在。
二、法治思想的集大成
战国后期,长年的战争后出现了日趋统一的局面,秦皇朝建立,在这种大一统的形式之下,统一思想渐渐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由于政治因素,法家取得了思想上的独尊地位,这一时期的法治代表人物为韩非。
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法治思想中的术来自申不害,但在其基础上又有了发展。韩非重势的法治思想主要来自慎到 所以说,韩非是“法、术、势”法治思想之集大成者。
“法令也,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可以看出,商鞅是从法与国民、法与国家治理关系的角度来定义法的。“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而韩非认为,法律是以文字的形式颁布的国家律令,法必须公之于众,做到家喻户晓,以便更多的人接受和遵守,执法的方式是赏和罚,法治理的对象就是人民群众,赏罚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韩非继承了先辈法家的思想,并在理论上有所深化。韩非子法治思想强调,国君必须把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起来,韩非认为法是统治国家富国强兵的最佳手段,是君臣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绳。韩非在法治理论中强调法的地位,主张以法为本、以法为教,韩非倡导制定体级意志的行为规范并付诸实践,刑赏二柄并用,奖励耕战。韩非还继承了周以来法家学派的平等思想“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 善不遗匹夫”;“法布之官府,术操之君主”,强调术由君主一人使用,君主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地位,不受任何法律所限制,君主通过“术”管理监视群臣,但反对“徒术而无法”,要将法和术统一结合起来;韩非还认为,“势”是君主集权统治天下的根本,“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也,人主之筋力也”,英明的君主依靠他的权势来治理国家,其权势就是君主治理天下的法宝,权势在君主统治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他主张“势法”结合,“势”是推行法治的重要前提条件,二者不可分割。相比商鞅单纯的法治理念和实践,韩非强调法、术、势并重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极大地推动了法治思想的完善。
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主张,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实现新兴利益集团的统治,在当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三、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的不同
表面上看,法家的法治理论和现代提倡的法治理论比较类似,但经考察后,二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法家所主张的法律的制定权归于君主,“法生于君”,由此出发被制定的法律自然而然是为了维护君主权威和利益和加强中央集权服务的,从本质上就与现代法治大相径庭。柏拉图曾说“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指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那些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从中可以看,这种法治理论强调的是法律要从公众的利益出发,从大众的意志为出发点。
其次,法家的法治理论认为权力和法律是二元并立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法律是权力的从属物,这样的法治最终会导致保证的出现。而在现代法治中,法律与权力是相互对立的,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约束权力的国度膨胀,是社会约束国家的工具。
再次,法家所谓的“法”在本质上主要指刑罚,是统治者的工具,“凡所治者,刑罚也”。是一种“以法治国”“以刑治国”的理论。而现代法治中的“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规则体系。
最后,法家法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实行严酷的刑罚使民众服从,最终达到消灭刑法的目的,即“以刑去刑”。而现代法治是要通过用法律约束国家和民众的行为,最终确立法律在社会上的统治权威。
归结起来,法家的法治理论是“以法治国”,现代法治则是“依法治国”,仅一字之别,但却揭示了二者在本质上的不同,法家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系统深刻,我们应该结合时代环境,,把具体主张置于思想体系和历史进程中去评价,这样才有利于对法家法治思想的内在原理和科学意义作出中肯的评价,从而为现代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提供历史的养料。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论中国传统法治中的依法治国思想,辽宁教育学院学报,1998.
[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
[3] 牛晨曦,柴寶勇,中国传统法治思想反思——兼谈法治与人治、礼治、德治,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