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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提出浙江不同地区图审单位对非机动车库排烟量计算方法理解存在分歧的问题。剖析了消防纪要中关于非机动车库消防排烟的规定,通过分析比较国家及其他地区对非机动车库的消防规定及做法,提出浙江地区不同情况非机动车库消防排烟风量计算依据,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非机动车库;排烟系统;排烟量;电动车库
中图分类号:U468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近几年来,浙江省多地小区自行车库发生火灾,调查原因,多与乱堆杂物,违法住人及电动车老化等原因造成。为避免造成更多的人身伤害,于2013年6月正式在浙江省实施的《2013 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以下称《2013年纪要》)中第133条明确规定:地下非机动车库,当建筑面积大于500 ㎡或分隔成多个隔间使用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1]。
纪要仅规定了非机动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然而却未对排烟量的计算做明确规定。笔者通过几个实际项目(均为大空间超过500㎡)报审时发现:浙江不同地区审图部门对于非机动车库排烟量计算方法理解有分歧,把握尺度不一致。W市图审明确要求非机动车库消防参照汽车库设计要求。L市图审明确要求非机动车库消防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下称《高规》)5.1.6条和8.4.2条规定设计。经过笔者的调查发现,W、N、H市要求一致,L、S市要求一致。在同一省内,二种做法的差别较大,这在工程设计中给设计者带来了较大的麻烦。因此,笔者在此对非机动车库排烟量的计算给出自己的分析,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共大家在设计中参考。也希望职能部门对此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2.《2013年纪要》第133条内容分析:地下非机动车库,当建筑面积大于500 ㎡或分隔成多个隔间使用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该纪要阐述了两种情况:第一种,大空间面积大于500㎡的非机动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反之,可不考虑排烟设施;第二种,分隔成多个隔间使用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反之,也可不考虑排烟设施。第一种指的是我们平时常见的,为业主公共产权的非机动车库,大空间设置,考虑到车库为大家公共所有,通过管理,完全可以杜绝乱堆放杂物,所以面积有所放宽,使用情况与汽车库类似,设计可参考汽车库设计。第二种情况,指的是类似库房的非机动车库,独立小隔间设置,每个独立车库为业主私人占有,即使加强管理,也无法控制各用户杂物堆放,此条对面积的要求从严,设计应参考地下室库房设计要求,按照《高规》5.1.6条和8.4.2条规定设计。
对于《2013 年纪要》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况,笔者无任何异议,非机动车库分隔成小隔间,意义上不属于纯粹的车库了。因为单纯从管理上很难控制业主的行为,空间使用性质可能由于实际管理的难度而有所改变,所以此空间 “理解成库房”更为恰当,设计从严是必要的、合理的。然而对于第一种情况,大空间、传统形式的非机动车库,若采用《高规》5.1.6条和8.4.2条规定设计,笔者认为不尽合理。一般非机动车库通过加设喷淋防火分区面积可做到1000㎡,层高一般为3~4m。参照汽车库防火要求计算排烟量,换气次数仅需要不小于6次/h即可。如果按照《高规》5.1.6条和8.4.2条规定设计,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每平米不小于60m3/h计算,按照层高3~4m折算的话,相当于换气次数不小于15~20次/h,与汽车库相比,严格程度远远超出国家对于非机动车库可以不设置消防设施的标准。对此,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以分析。
2.1国家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下称《建规》)中9.1.3.6条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应设置排烟设施[2]。《高规》中8.1.3.4条规定: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置排烟设施[3]。《建规》9.1.3.6及《高规》8.1.3.4中,对于地下室设置排烟设施,都强调了一条: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对此《高规》条文作出了解释:房间的排烟,以尽量减少排烟系统设置范围为出发点,房间的排烟只规定“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这句话只是定性的,人定量上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过去的设计中给设计人员带来疑惑,考虑到建筑使用功能的复杂性等因素的限制,仍不宜按定量规定,只能列举一些例子供设计人员参考。例: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室、公共场所及书库、资料室、贵重物品陈列室、商品库、计算机房、电讯机房等[2]。从《高规》的条文解释来看,自行车库及电动车库不属于人员较多区域。《建规》中3.1.1中,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将自行车库、电动车库等划分为戊类生产用房。其中条文对戊类作出解释:戊类是指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灾,且厂房内为常温环境,如制砖、石棉加工、机械装配等的生产[3]。从《建规》这条来看:自行车库及电动车库也不属于可燃物较多区域。由此可知:国家规范对于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未做消防要求。
2.2火灾危险性对比:
国家从危险性分类上已经认定,非机动车库为戊类用房[2]。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采用电动车出行,原来的自行车库慢慢的变成了电动车库,其防火要求也引起了各地消防部门的重视。那么电动车库的火灾危险性具体有多大呢?下面,我们参照《建规》3.1.2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非机动车库及汽车库做以对比,来定性分析电动车库的危险性。
表1 非机动车库与汽车库火灾危险性对比表
编号 对比类别 汽车库 电动车库 自行车库
1 材料 钢,较多的塑料、橡胶、布料 钢,少量的塑料,橡胶 钢,很少的橡胶
2 单位面积重量(kg/㎡) 56~100 30~50 10~25
3 蓄电池(电瓶) 有,较大 有,一般 无
4 油箱(汽油) 有,较大 无 无
5 电路系统 复杂 一般 无
注:单位面积重量统计,汽车考虑1400~2500kg/台,每台占用1.5倍车位面积,约25平米;电瓶车考虑60~100kg/台,每台占用1.5倍车位面积,约2平米;自行车考虑20~50kg/台,每台占用1.5倍车位面积,约2平米。
通过表1对比可知,无论是从材料、单位面积重量、蓄电设备、油箱情况及电路系统上,汽车的危险性明显大于电动车及自行车。对于国家原本不做硬性消防排烟规定的非机动车库,现在出于安全考虑,增设了消防排烟措施,参照汽车库标准设计完全可以满足要求。
2.3参考其他地区:
关于非机动车库消防排烟问题,我们也可以参考地理位置、经济情况、生活习惯等各方面均与我们接近的江苏省。江苏省《201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及相关专题资料(水暖电)》中暖通章节第33条,对自行车库作了如下规定:住宅自用且与汽车库不连通的独立自行车库,可不设排烟设施。其他自行车库,建筑面积超过500平米时,排烟设施的设置与汽车库相同[4]。
2.4系统的稳定可靠性:
大空间非机动车库消防排烟系统参照汽车库標准设计,与按照《高规》5.1.6条和8.4.2条规定相比,消防与平时通风系统可合用,系统简单、可靠,可采用消防双速风机,平时低速运行,减少运行费用。风管路可按照平时通风要求设计,减少管道高度,降低建筑层高,间接的减少了一次性投资。
综上分析,大空间面积大于500㎡的非机动车库,消防排烟系统参照汽车库标准设计完全可以满足要求。
3.结 语
综合以上分析,针对《2013 年纪要》第133条规定及近几年来浙江省所发生的自行车库火灾情况分析,总结以下几条:
(1)大空间面积大于500㎡的地下非机动车库,消防排烟设计参照汽车库标准完全可以满足要求。系统推荐采用消防与平时通风系统合用,系统简单、可靠,且采用消防双速风机,平时低速运行,减少运行费用。风管路可按照平时通风要求设计,减少管道高度,降低建筑层高,间接的减少了一次性投资。
(2)分隔成多个隔间使用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 ㎡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应参照地下室库房标准设计。
(3)从2009年湖州市经济开发区凤凰一村、2010年杭州东园小区、2011年杭州庆隆苑及2012年嘉兴市区某老住宅小区等自行车库起火事件调查发现。起火原因均为管理不到位,自行车库乱堆杂物、违法住人等原因引起的。因此,应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杜绝由于管理不善而改变自行车库使用性质的情况发生,从根源上防止火患。
(4)以上探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足之处,请同行专家给予批评指正,同时也希望职能部门对此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参 考 文 献
[1]浙江省消防专家组. 2013 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绍兴: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2013.06: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4]江苏省审图专家组. 201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及相关专题资料(水暖电).南京: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作者简介:
姓名:章栋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1年1月 学历:本科现职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工程师
关键词:非机动车库;排烟系统;排烟量;电动车库
中图分类号:U468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近几年来,浙江省多地小区自行车库发生火灾,调查原因,多与乱堆杂物,违法住人及电动车老化等原因造成。为避免造成更多的人身伤害,于2013年6月正式在浙江省实施的《2013 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以下称《2013年纪要》)中第133条明确规定:地下非机动车库,当建筑面积大于500 ㎡或分隔成多个隔间使用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1]。
纪要仅规定了非机动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然而却未对排烟量的计算做明确规定。笔者通过几个实际项目(均为大空间超过500㎡)报审时发现:浙江不同地区审图部门对于非机动车库排烟量计算方法理解有分歧,把握尺度不一致。W市图审明确要求非机动车库消防参照汽车库设计要求。L市图审明确要求非机动车库消防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下称《高规》)5.1.6条和8.4.2条规定设计。经过笔者的调查发现,W、N、H市要求一致,L、S市要求一致。在同一省内,二种做法的差别较大,这在工程设计中给设计者带来了较大的麻烦。因此,笔者在此对非机动车库排烟量的计算给出自己的分析,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共大家在设计中参考。也希望职能部门对此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2.《2013年纪要》第133条内容分析:地下非机动车库,当建筑面积大于500 ㎡或分隔成多个隔间使用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该纪要阐述了两种情况:第一种,大空间面积大于500㎡的非机动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反之,可不考虑排烟设施;第二种,分隔成多个隔间使用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反之,也可不考虑排烟设施。第一种指的是我们平时常见的,为业主公共产权的非机动车库,大空间设置,考虑到车库为大家公共所有,通过管理,完全可以杜绝乱堆放杂物,所以面积有所放宽,使用情况与汽车库类似,设计可参考汽车库设计。第二种情况,指的是类似库房的非机动车库,独立小隔间设置,每个独立车库为业主私人占有,即使加强管理,也无法控制各用户杂物堆放,此条对面积的要求从严,设计应参考地下室库房设计要求,按照《高规》5.1.6条和8.4.2条规定设计。
对于《2013 年纪要》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况,笔者无任何异议,非机动车库分隔成小隔间,意义上不属于纯粹的车库了。因为单纯从管理上很难控制业主的行为,空间使用性质可能由于实际管理的难度而有所改变,所以此空间 “理解成库房”更为恰当,设计从严是必要的、合理的。然而对于第一种情况,大空间、传统形式的非机动车库,若采用《高规》5.1.6条和8.4.2条规定设计,笔者认为不尽合理。一般非机动车库通过加设喷淋防火分区面积可做到1000㎡,层高一般为3~4m。参照汽车库防火要求计算排烟量,换气次数仅需要不小于6次/h即可。如果按照《高规》5.1.6条和8.4.2条规定设计,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每平米不小于60m3/h计算,按照层高3~4m折算的话,相当于换气次数不小于15~20次/h,与汽车库相比,严格程度远远超出国家对于非机动车库可以不设置消防设施的标准。对此,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以分析。
2.1国家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下称《建规》)中9.1.3.6条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应设置排烟设施[2]。《高规》中8.1.3.4条规定: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置排烟设施[3]。《建规》9.1.3.6及《高规》8.1.3.4中,对于地下室设置排烟设施,都强调了一条: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对此《高规》条文作出了解释:房间的排烟,以尽量减少排烟系统设置范围为出发点,房间的排烟只规定“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这句话只是定性的,人定量上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过去的设计中给设计人员带来疑惑,考虑到建筑使用功能的复杂性等因素的限制,仍不宜按定量规定,只能列举一些例子供设计人员参考。例: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室、公共场所及书库、资料室、贵重物品陈列室、商品库、计算机房、电讯机房等[2]。从《高规》的条文解释来看,自行车库及电动车库不属于人员较多区域。《建规》中3.1.1中,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将自行车库、电动车库等划分为戊类生产用房。其中条文对戊类作出解释:戊类是指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灾,且厂房内为常温环境,如制砖、石棉加工、机械装配等的生产[3]。从《建规》这条来看:自行车库及电动车库也不属于可燃物较多区域。由此可知:国家规范对于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未做消防要求。
2.2火灾危险性对比:
国家从危险性分类上已经认定,非机动车库为戊类用房[2]。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采用电动车出行,原来的自行车库慢慢的变成了电动车库,其防火要求也引起了各地消防部门的重视。那么电动车库的火灾危险性具体有多大呢?下面,我们参照《建规》3.1.2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非机动车库及汽车库做以对比,来定性分析电动车库的危险性。
表1 非机动车库与汽车库火灾危险性对比表
编号 对比类别 汽车库 电动车库 自行车库
1 材料 钢,较多的塑料、橡胶、布料 钢,少量的塑料,橡胶 钢,很少的橡胶
2 单位面积重量(kg/㎡) 56~100 30~50 10~25
3 蓄电池(电瓶) 有,较大 有,一般 无
4 油箱(汽油) 有,较大 无 无
5 电路系统 复杂 一般 无
注:单位面积重量统计,汽车考虑1400~2500kg/台,每台占用1.5倍车位面积,约25平米;电瓶车考虑60~100kg/台,每台占用1.5倍车位面积,约2平米;自行车考虑20~50kg/台,每台占用1.5倍车位面积,约2平米。
通过表1对比可知,无论是从材料、单位面积重量、蓄电设备、油箱情况及电路系统上,汽车的危险性明显大于电动车及自行车。对于国家原本不做硬性消防排烟规定的非机动车库,现在出于安全考虑,增设了消防排烟措施,参照汽车库标准设计完全可以满足要求。
2.3参考其他地区:
关于非机动车库消防排烟问题,我们也可以参考地理位置、经济情况、生活习惯等各方面均与我们接近的江苏省。江苏省《201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及相关专题资料(水暖电)》中暖通章节第33条,对自行车库作了如下规定:住宅自用且与汽车库不连通的独立自行车库,可不设排烟设施。其他自行车库,建筑面积超过500平米时,排烟设施的设置与汽车库相同[4]。
2.4系统的稳定可靠性:
大空间非机动车库消防排烟系统参照汽车库標准设计,与按照《高规》5.1.6条和8.4.2条规定相比,消防与平时通风系统可合用,系统简单、可靠,可采用消防双速风机,平时低速运行,减少运行费用。风管路可按照平时通风要求设计,减少管道高度,降低建筑层高,间接的减少了一次性投资。
综上分析,大空间面积大于500㎡的非机动车库,消防排烟系统参照汽车库标准设计完全可以满足要求。
3.结 语
综合以上分析,针对《2013 年纪要》第133条规定及近几年来浙江省所发生的自行车库火灾情况分析,总结以下几条:
(1)大空间面积大于500㎡的地下非机动车库,消防排烟设计参照汽车库标准完全可以满足要求。系统推荐采用消防与平时通风系统合用,系统简单、可靠,且采用消防双速风机,平时低速运行,减少运行费用。风管路可按照平时通风要求设计,减少管道高度,降低建筑层高,间接的减少了一次性投资。
(2)分隔成多个隔间使用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 ㎡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应参照地下室库房标准设计。
(3)从2009年湖州市经济开发区凤凰一村、2010年杭州东园小区、2011年杭州庆隆苑及2012年嘉兴市区某老住宅小区等自行车库起火事件调查发现。起火原因均为管理不到位,自行车库乱堆杂物、违法住人等原因引起的。因此,应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杜绝由于管理不善而改变自行车库使用性质的情况发生,从根源上防止火患。
(4)以上探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足之处,请同行专家给予批评指正,同时也希望职能部门对此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参 考 文 献
[1]浙江省消防专家组. 2013 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绍兴: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2013.06: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4]江苏省审图专家组. 201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及相关专题资料(水暖电).南京: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作者简介:
姓名:章栋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1年1月 学历:本科现职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