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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也最密切,关乎辖区内群众的防病治病、生命健康。因此,乡镇卫生院的职务犯罪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它不仅严重玷污了“白衣天使”的美誉,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了解掌握其特点,我组织反贪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发生在某的14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查处分析,从中发现了。此类案件的一些特点和规律。
一、 乡镇卫生院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犯罪主体上看,所立案查处的14名犯罪嫌疑人均为乡镇卫生院的院长。这些卫生院的“一把手”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收取回扣费。
2、从案件的性质上看,所立案查处的14件14人,均为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案件。
3、所立查的14起受贿案,全部发生在药品采购和医疗器械采购环节上。一是药品采购,经销商都是直接找到院长推销药品,都是以口头形式约定给回扣费。如宜州拉浪乡卫生院长罗某,在与某药商分别购买13.8万、54.7万元的药品过程中,经销商均按事前的私下口头协议给10%的回扣费,分别送给罗某1.35万元、5.45万元,共6.8万元。二是医疗器械采购环节,作案手段与药品采购环节相似,但收受的回扣比例更大。三是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的付款环节,大部分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都不是一次性付清款项,均是分期付款的多。一些院领导利用批准付款权收受好处费。如宜州市德胜卫生院院长韦某在购买计算机成像系统设备过程中,通过招投标,
5、作案以单线联系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乡镇卫生院,供货商上门推销产品,一般都直接找院一把手洽谈,单线联系。所立查的14起案件,均是经销商单独与卫生院院长联系。
6、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具有连续性。如宜州市拉浪卫生院院长罗某,2003年8月至2007年7任北山卫生院院长期间,在三次购买医疗器械过程中,涉嫌三次受贿3.8万元。
7、行贿人多头行贿。在查处的14起受贿案中,有几位嫌疑人收受同一行贿人的贿赂。
8、大案占较大比例。14起案件中,大案6件,占42.8%
二、乡镇卫生院职务犯罪主要原因
1、主观方面原因分析
一是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自律意识缺失。这些涉案的乡镇卫生院院长们,平时大都忙于医疗业务,追求经济利益,忽略了对国家法律的学习,对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关乎医疗卫生执业的规定是不全面了解,未准确认识和把握。在这样的条件下,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加剧刺激其私欲,扭曲其心态,自律意识丧失,法治意识淡化,就会采用各种不法手段去谋取个人私利。
二是涉案人员有特权思想。涉案人员都是乡镇卫生院一院之长,大事小事都是个人说了算,使他们产生了特权思想。这种特权思想使他们的用权观念从为公转化为既为公又为私。一方面,他们确实也行使手中的权力去谋划卫生院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又用手中的特权去取个人利益,把手中的权力实实在在地变成“双刃剑”。如药品和医疗器材采购,经销商找别人商谈没有用,只有自己才能决策、定调;货款的给付,什么时候给,给多给少,也是自己说了算。这种特权思想就容易演变成权钱交易—有我一份利益才有你们商家一份利润。
三是涉案人员存在自以为是的饶幸心理。这些涉案人都是自己与经销商的业务员单线联系,院方没有其他人参与,与经销商业务员定的回扣均是口头约定,业务员给的回扣也是直接付给现金的多。因此,自认为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只有天知地知,无人知晓,无证可查,因而一有捞钱机会就伸手,毫无顾忌地连续作案,多次作案。
2、客观方面原因分析
一是法制教育不到位。平时都把精力放在业务上,忽视了法制的宣传教育,虽然经常开会、学习、培训、考试,但讲的、学的、考的都是医疗业务,很少安排有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方面的内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也逐渐淡化,致使个别人把物品采购中收的“回扣”、“手续费”、“感谢费”、“辛苦费”等视为普遍现象,甚至认为是“行规”“潜规则”,而没有认识到这些行为是违法违纪,是犯罪。另一个方面是法制教育重视不到位,部署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有的虽有一些安排,但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真学、真知、真用。
二是医德教育不扎实。对医德医风教育抓得不扎实,有的院领导会上吹吹风,日常中没有检查教育效果,而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经济效益上,放在钱眼上,在金钱面前,忘记了自己“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不顾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上做手脚,谋私利,满私欲。
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虽然现在已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大宗医疗器械也执行招投标,但在一些细节上仍有缺位之处。如在小宗器械采购上,这些器械价钱不高,达不到招投标标准,购买这些产品往往是院方与供货方商谈,而最有决定权的是院长,院长就成为经销商的“公关”对象,内部又无人敢监督院长,外部的监督又鞭长莫及,这就很难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宜州市拉浪乡卫生院院长罗某,在购买一台价值2.2万元的臭氧治疗仪就收受近万元的好处费。又如药品采购,政府集中采购不仅是独家药企中标,这就使医院产生选择权,卫生院院长们又成为医药代表们“公关”的目标,院长们的决择就很难监督,往往是那家药企给的回扣多就要那家的产品。再如,货款的支付方面,通常情况下是分期付款,而医院常常拖欠货款,且乡镇卫生院的经费支出是院长“一支笔”,厂家要想及时回款,不得不又把“公关”的准星瞄向院长。而院长签批支付货款是天经地义的,其私下与供货方谈回扣就难监督了。
三、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
医疗系统的职务犯罪,直接影响公众生活,损害社会主义医疗制度的优越性。首先,医药回扣现象的存在,容易抬高群众看病治病的价格,增加患者负担,而对那些较为困难的患者家庭来说,因负担不起诊疗费用而产生对社会不满,不利于安定团结。其次,医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严重损害“白衣天使”的美名,有损行业形象,污染良好的社会风气。第三,医疗系统的职务犯罪,伤害医患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第四,医疗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职务犯罪,容易产生“上梁不正下梁歪”、“上行下效”的负面效应,引发更多的职务犯罪。第五,不利于医疗卫生系统技术人才培养、保护。造成技术型行政人才流失,甚至因受到法律追究而损失。
四、预防乡镇卫生院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1、强化教育,提高医务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一抓宗旨教育,进一步增强医务工作者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自觉抵制与党的宗旨相违背的行为。二抓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以廉为荣、以腐为耻意识,自觉廉洁行医。三抓法制教育,以案为鉴,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的懂法、守法意识,自觉筑牢拒腐防线。四抓医德教育,医德医风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的为民行医意识,自觉思民忧,解民难,不做违背人民意愿的事。
2、强化管理,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完善内部监督,从发案的环节及风险点进行排查,研究防范措施,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院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坚持集体决策,杜绝个人专权。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督,建立上级主管部门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共用对基层卫生院的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要不定期地明察暗访,尤其是对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开支事项要跟踪随访。第三要强化院务公开,阳光操作,集体决策,群众监督。在采购药品、器械方面,凡达到应招标标准的,一律公开招标,并尽可能邀请纪检监察、检察部门监标; 凡达不到招标要求需议标或直接与商家商谈购买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支付货款方面,应在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时,明确供货方供货质量、时限及违约责任,明确医院的付款时限额度及违约责任,避免医院相关领导及人员利用拖欠货款的方式来“钓鱼”。
3、建立检医联防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医疗卫生部门通报重大工作情况,内部发现的犯罪隐患及发生案件情况,符合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依法移送;由检察机关通报所查办的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以案说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4、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卫生系统的预防调查工作,发现管理缺陷和犯罪隐患的,及时向该单位通报,发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依法移送本院侦查部门。要坚持惩防并重原则,以打促防,以防促进监督管理的完善和创新。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丹 547200)
一、 乡镇卫生院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犯罪主体上看,所立案查处的14名犯罪嫌疑人均为乡镇卫生院的院长。这些卫生院的“一把手”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收取回扣费。
2、从案件的性质上看,所立案查处的14件14人,均为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案件。
3、所立查的14起受贿案,全部发生在药品采购和医疗器械采购环节上。一是药品采购,经销商都是直接找到院长推销药品,都是以口头形式约定给回扣费。如宜州拉浪乡卫生院长罗某,在与某药商分别购买13.8万、54.7万元的药品过程中,经销商均按事前的私下口头协议给10%的回扣费,分别送给罗某1.35万元、5.45万元,共6.8万元。二是医疗器械采购环节,作案手段与药品采购环节相似,但收受的回扣比例更大。三是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的付款环节,大部分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都不是一次性付清款项,均是分期付款的多。一些院领导利用批准付款权收受好处费。如宜州市德胜卫生院院长韦某在购买计算机成像系统设备过程中,通过招投标,
5、作案以单线联系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乡镇卫生院,供货商上门推销产品,一般都直接找院一把手洽谈,单线联系。所立查的14起案件,均是经销商单独与卫生院院长联系。
6、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具有连续性。如宜州市拉浪卫生院院长罗某,2003年8月至2007年7任北山卫生院院长期间,在三次购买医疗器械过程中,涉嫌三次受贿3.8万元。
7、行贿人多头行贿。在查处的14起受贿案中,有几位嫌疑人收受同一行贿人的贿赂。
8、大案占较大比例。14起案件中,大案6件,占42.8%
二、乡镇卫生院职务犯罪主要原因
1、主观方面原因分析
一是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自律意识缺失。这些涉案的乡镇卫生院院长们,平时大都忙于医疗业务,追求经济利益,忽略了对国家法律的学习,对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关乎医疗卫生执业的规定是不全面了解,未准确认识和把握。在这样的条件下,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加剧刺激其私欲,扭曲其心态,自律意识丧失,法治意识淡化,就会采用各种不法手段去谋取个人私利。
二是涉案人员有特权思想。涉案人员都是乡镇卫生院一院之长,大事小事都是个人说了算,使他们产生了特权思想。这种特权思想使他们的用权观念从为公转化为既为公又为私。一方面,他们确实也行使手中的权力去谋划卫生院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又用手中的特权去取个人利益,把手中的权力实实在在地变成“双刃剑”。如药品和医疗器材采购,经销商找别人商谈没有用,只有自己才能决策、定调;货款的给付,什么时候给,给多给少,也是自己说了算。这种特权思想就容易演变成权钱交易—有我一份利益才有你们商家一份利润。
三是涉案人员存在自以为是的饶幸心理。这些涉案人都是自己与经销商的业务员单线联系,院方没有其他人参与,与经销商业务员定的回扣均是口头约定,业务员给的回扣也是直接付给现金的多。因此,自认为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只有天知地知,无人知晓,无证可查,因而一有捞钱机会就伸手,毫无顾忌地连续作案,多次作案。
2、客观方面原因分析
一是法制教育不到位。平时都把精力放在业务上,忽视了法制的宣传教育,虽然经常开会、学习、培训、考试,但讲的、学的、考的都是医疗业务,很少安排有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方面的内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也逐渐淡化,致使个别人把物品采购中收的“回扣”、“手续费”、“感谢费”、“辛苦费”等视为普遍现象,甚至认为是“行规”“潜规则”,而没有认识到这些行为是违法违纪,是犯罪。另一个方面是法制教育重视不到位,部署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有的虽有一些安排,但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真学、真知、真用。
二是医德教育不扎实。对医德医风教育抓得不扎实,有的院领导会上吹吹风,日常中没有检查教育效果,而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经济效益上,放在钱眼上,在金钱面前,忘记了自己“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不顾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上做手脚,谋私利,满私欲。
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虽然现在已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大宗医疗器械也执行招投标,但在一些细节上仍有缺位之处。如在小宗器械采购上,这些器械价钱不高,达不到招投标标准,购买这些产品往往是院方与供货方商谈,而最有决定权的是院长,院长就成为经销商的“公关”对象,内部又无人敢监督院长,外部的监督又鞭长莫及,这就很难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宜州市拉浪乡卫生院院长罗某,在购买一台价值2.2万元的臭氧治疗仪就收受近万元的好处费。又如药品采购,政府集中采购不仅是独家药企中标,这就使医院产生选择权,卫生院院长们又成为医药代表们“公关”的目标,院长们的决择就很难监督,往往是那家药企给的回扣多就要那家的产品。再如,货款的支付方面,通常情况下是分期付款,而医院常常拖欠货款,且乡镇卫生院的经费支出是院长“一支笔”,厂家要想及时回款,不得不又把“公关”的准星瞄向院长。而院长签批支付货款是天经地义的,其私下与供货方谈回扣就难监督了。
三、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
医疗系统的职务犯罪,直接影响公众生活,损害社会主义医疗制度的优越性。首先,医药回扣现象的存在,容易抬高群众看病治病的价格,增加患者负担,而对那些较为困难的患者家庭来说,因负担不起诊疗费用而产生对社会不满,不利于安定团结。其次,医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严重损害“白衣天使”的美名,有损行业形象,污染良好的社会风气。第三,医疗系统的职务犯罪,伤害医患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第四,医疗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职务犯罪,容易产生“上梁不正下梁歪”、“上行下效”的负面效应,引发更多的职务犯罪。第五,不利于医疗卫生系统技术人才培养、保护。造成技术型行政人才流失,甚至因受到法律追究而损失。
四、预防乡镇卫生院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1、强化教育,提高医务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一抓宗旨教育,进一步增强医务工作者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自觉抵制与党的宗旨相违背的行为。二抓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以廉为荣、以腐为耻意识,自觉廉洁行医。三抓法制教育,以案为鉴,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的懂法、守法意识,自觉筑牢拒腐防线。四抓医德教育,医德医风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的为民行医意识,自觉思民忧,解民难,不做违背人民意愿的事。
2、强化管理,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完善内部监督,从发案的环节及风险点进行排查,研究防范措施,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院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坚持集体决策,杜绝个人专权。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督,建立上级主管部门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共用对基层卫生院的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要不定期地明察暗访,尤其是对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开支事项要跟踪随访。第三要强化院务公开,阳光操作,集体决策,群众监督。在采购药品、器械方面,凡达到应招标标准的,一律公开招标,并尽可能邀请纪检监察、检察部门监标; 凡达不到招标要求需议标或直接与商家商谈购买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支付货款方面,应在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时,明确供货方供货质量、时限及违约责任,明确医院的付款时限额度及违约责任,避免医院相关领导及人员利用拖欠货款的方式来“钓鱼”。
3、建立检医联防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医疗卫生部门通报重大工作情况,内部发现的犯罪隐患及发生案件情况,符合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依法移送;由检察机关通报所查办的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以案说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4、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卫生系统的预防调查工作,发现管理缺陷和犯罪隐患的,及时向该单位通报,发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依法移送本院侦查部门。要坚持惩防并重原则,以打促防,以防促进监督管理的完善和创新。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丹 54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