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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国资委第一任掌舵人李荣融、李毅中首次在公众面前亮相——两人参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记者招待会,就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与会者感到有价值的一条信息是,李荣融颇为乐观地估计,众所瞩目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在5月份内就可签署——在《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前,这部《暂行条例》将是国资委工作的依据。
据《财经》了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分为八章5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何设置,企业国有资产如何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
世界银行企业重组问题专家张春霖博士认为,在现阶段,如此匆忙搞出来的《暂行条例》虽不可能全面,但应该对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有所回答,即如何确定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以及如何为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立规。
如何推进改革,并最大可能地保障国有股权的利益,显然是国资管理法律、法规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在这份《暂行条例》中,对于如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过程中推动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内退出,表述极为模糊。
一方面,依据“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的原则,《暂行条例》规定,在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征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国资管理机构决定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实际承认了由地方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资产处置权在地方国资委或同级人民政府。
另一方面,在国务院国资委的职责中,其中重要一条是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在《暂行条例》中,亦对这一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的表述,即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但《暂行条例》并没有对如何“指导和监督”进行细化。一位国资问题专家认为,如果国务院国资委对这一权力进行放大,实际意味着国务院国资委依旧可能对地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这样一来,中共十六大明确的“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就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世界银行张春霖博士认为,“指导和监督”对国资委而言,目前是一个比较为难的话题——中央国资委的职责,是就管这196家企业,还是对全国企业改革有一个指导?如果地方各级国资委只对本级政府负责,那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如何理解?
“这说明在这个问题上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但又不能不说。”张春霖认为,在国务院国资委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中,既然提出要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这就说明国资委不仅是管理196家企业。此外,对国有企业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等方面的工作,都意味着国务院国资委不仅是196家企业的“老板”。
“但另一方面,如果地方政府受国务院委托管理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责,且地方国资委是对本级政府负责的话,那中央国资委又凭什么管它?”张春霖同时认为,在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过程中,地方上从来就不缺少积极性和动力。因此,国有资产转让时,中央政府如果不管,就有可能出现地方上想怎么卖就怎么卖的情况。“出了问题,代价实际上是由中央政府来承担,比如说地方政府根本不用考虑银行的利益。”张春霖如是说。
实际上,在现实中,《暂行条例》虽还未正式实施,但对地方政府而言,其内容早就不是秘密。而正是因为“指导和监督”的不确定性,有些地方已经放慢了国有资产退出的步伐。
据说,早在今年4月,就国有资产如何进行战略性调整问题,深圳便已经做好了一整套方案,但当面对《暂行条例》时,深圳市将这套方案束之高阁,其中重要原因便在于在上级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下,深圳市对自己到底有多大权限理解不清。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当《财经》对一些地方政要就国资问题进行采访时,他们纷纷表示出了对立规的迫切。重庆市副市长黄奇帆称,对于国资委而言,当然要建立国有资产买卖的规则,中央应对此制定出宏观的管理办法,而地方也就可以根据中央的办法出台自己的游戏规则。
陕西省副省长陈德铭也表示,他最希望能够明确省市政府能够在一个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成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的代表。也就是说,对于中央将要交给地方政府履行出资职责的资产,地方政府能有有多大的处置权?
显然,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规来明确,而据《财经》了解,将通过的《暂行条例》未对这些现实问题给予清晰的回答。
与会者感到有价值的一条信息是,李荣融颇为乐观地估计,众所瞩目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在5月份内就可签署——在《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前,这部《暂行条例》将是国资委工作的依据。
据《财经》了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分为八章5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何设置,企业国有资产如何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
世界银行企业重组问题专家张春霖博士认为,在现阶段,如此匆忙搞出来的《暂行条例》虽不可能全面,但应该对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有所回答,即如何确定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以及如何为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立规。
如何推进改革,并最大可能地保障国有股权的利益,显然是国资管理法律、法规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在这份《暂行条例》中,对于如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过程中推动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内退出,表述极为模糊。
一方面,依据“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的原则,《暂行条例》规定,在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征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国资管理机构决定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实际承认了由地方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资产处置权在地方国资委或同级人民政府。
另一方面,在国务院国资委的职责中,其中重要一条是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在《暂行条例》中,亦对这一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的表述,即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但《暂行条例》并没有对如何“指导和监督”进行细化。一位国资问题专家认为,如果国务院国资委对这一权力进行放大,实际意味着国务院国资委依旧可能对地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这样一来,中共十六大明确的“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就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世界银行张春霖博士认为,“指导和监督”对国资委而言,目前是一个比较为难的话题——中央国资委的职责,是就管这196家企业,还是对全国企业改革有一个指导?如果地方各级国资委只对本级政府负责,那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如何理解?
“这说明在这个问题上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但又不能不说。”张春霖认为,在国务院国资委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中,既然提出要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这就说明国资委不仅是管理196家企业。此外,对国有企业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等方面的工作,都意味着国务院国资委不仅是196家企业的“老板”。
“但另一方面,如果地方政府受国务院委托管理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责,且地方国资委是对本级政府负责的话,那中央国资委又凭什么管它?”张春霖同时认为,在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过程中,地方上从来就不缺少积极性和动力。因此,国有资产转让时,中央政府如果不管,就有可能出现地方上想怎么卖就怎么卖的情况。“出了问题,代价实际上是由中央政府来承担,比如说地方政府根本不用考虑银行的利益。”张春霖如是说。
实际上,在现实中,《暂行条例》虽还未正式实施,但对地方政府而言,其内容早就不是秘密。而正是因为“指导和监督”的不确定性,有些地方已经放慢了国有资产退出的步伐。
据说,早在今年4月,就国有资产如何进行战略性调整问题,深圳便已经做好了一整套方案,但当面对《暂行条例》时,深圳市将这套方案束之高阁,其中重要原因便在于在上级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下,深圳市对自己到底有多大权限理解不清。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当《财经》对一些地方政要就国资问题进行采访时,他们纷纷表示出了对立规的迫切。重庆市副市长黄奇帆称,对于国资委而言,当然要建立国有资产买卖的规则,中央应对此制定出宏观的管理办法,而地方也就可以根据中央的办法出台自己的游戏规则。
陕西省副省长陈德铭也表示,他最希望能够明确省市政府能够在一个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成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的代表。也就是说,对于中央将要交给地方政府履行出资职责的资产,地方政府能有有多大的处置权?
显然,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规来明确,而据《财经》了解,将通过的《暂行条例》未对这些现实问题给予清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