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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保障刑事实体正义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体现程序正义。《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分析》的颁布,对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正面回应,彰显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然而,由于受到犯罪控制模式和实体真实主义的影响,加之我国各个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约的现状,非法证据的排除仍然存在许多瓶颈:非法证据的外延范围不明确;允许重新取证的合理性为何;随案移送是否会污染法官心证等。为更好地保障人权,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应当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解释以填补技术漏洞,贯彻新规定的实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 发展 突破
引言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表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取得重大进展。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如何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例如,将对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进行“威胁”的方法纳入排除范围;明确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问题及其例外情形;明晰了排除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对庭前会议的程序性功能进行了优化等等。
然而,受制于对案件真实的过分追求、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等种种因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仍然具有明显的妥协性与局限性,考虑到这一制度的确立对我国司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希望通过一些法律解释来填补现有的法律漏洞,以保障人权,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吸收了德国法上的“证据禁止法则”、“法治国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中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外延得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规定》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的表述,其已然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确立规则:即以“痛苦规则”为原则,兼顾“自白的任意性”。痛苦规则作为判断非法言词证据的外部标准,其实质上是对刑讯逼供的判断的一种延伸。它以当事人对于痛苦的忍耐性为基础,以侵犯人权的严重性为中心进行评价,从这个角度上,它既囊括了“疲劳审讯”以及“冻、晒、饿、烤”的方式等外在的,尸体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痛苦,也包含了对其本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产生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有罪供述的精神痛苦。
二、重复性自白的排除规则得以细化
在此《规定》出台之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中并未对重复性自白作出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程序法上的一大败笔。因而在之前的办案过程中,重复性自白几乎都被不加犹豫的采用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过分追求犯罪控制而忽视人权保障的结果。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健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应当被列为同等重要的地位,不能顾此失彼。
这一制度的依据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恐惧心理不能够被及时消除,其作出的供述可能并非基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予以排除。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或是基于客观情况下审查人员的更换,或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态度,从而避免了绝对主义带来的弊端,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项突破。
三、明晰排除的证明问题
有数据表明,此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有很多,但是却存在着“启动难,排除更难”的问题。新《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标准2以及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明确划分,以期能够使非法排除证据规则得到真正的落实。
首先,在排除证据的启动问题上,辩方仅须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提供一定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即可,换言之,只要辩方认为证据是非法的并且能够提供具有可查性的线索,例如涉嫌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物亦或是取证的过程等,就可以启动排除程序。这直接为非法证据的排除提供了前置条件,避免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再度呈现暧昧态度。
其次,是对“有疑问”的界定。这所映射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在《规定》出台之前,法官或是基于承担责任的考虑,或是为维护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合作关系,对这一“自由”往往会进行不利于辩方的解释。而在新的标准中,“有疑问”的成立要求法官通过审阅辩方提供的线索和材料,认为有可能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即可。这一标准直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了限制,有利于改变辩方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利地位。
最后是被质疑证据的证明资格问题。《规定》明确了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应当由公诉方进行举证,避免了证明责任的推诿问题。
结语
随着程序正义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司法人员开始逐渐认识到排除非法证据的两个纬度:真实与权利。既往的裁判,我们过分的去追求真实,而忽视了作为法的价值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人权。非法证据的排除不是一种秀于外形的司法表演,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运作校正司法行为,在最大程度地追求案件真实的基础上保障人权。希望《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能够真正地被贯彻落实而并非扬汤止沸,在追求真实与保障权利的基础之上不断探寻,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从而遏制非法取证的行为,实现司法改革的突破。
注释
1 2017年6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发布并正式实施。
2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参考文献:
[1].邹中华、欧阳国.审判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时效与进路优化.[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6.(5).
[2].刘小庆.审判中心: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改革突破口.[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7.(4).
[3].韩旭.非法证据排除新规:进步、局限及其适用问题——基于<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8.(1):197.
[4].潘金贵、王志坚.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研究——兼評<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相关条文.[J].社会科学研究.2018.(6).
作者简介:张文睿(1998.8.23),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法学学士,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非法证据 发展 突破
引言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表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取得重大进展。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如何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例如,将对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进行“威胁”的方法纳入排除范围;明确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问题及其例外情形;明晰了排除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对庭前会议的程序性功能进行了优化等等。
然而,受制于对案件真实的过分追求、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等种种因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仍然具有明显的妥协性与局限性,考虑到这一制度的确立对我国司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希望通过一些法律解释来填补现有的法律漏洞,以保障人权,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吸收了德国法上的“证据禁止法则”、“法治国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中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外延得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规定》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的表述,其已然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确立规则:即以“痛苦规则”为原则,兼顾“自白的任意性”。痛苦规则作为判断非法言词证据的外部标准,其实质上是对刑讯逼供的判断的一种延伸。它以当事人对于痛苦的忍耐性为基础,以侵犯人权的严重性为中心进行评价,从这个角度上,它既囊括了“疲劳审讯”以及“冻、晒、饿、烤”的方式等外在的,尸体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痛苦,也包含了对其本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产生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有罪供述的精神痛苦。
二、重复性自白的排除规则得以细化
在此《规定》出台之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中并未对重复性自白作出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程序法上的一大败笔。因而在之前的办案过程中,重复性自白几乎都被不加犹豫的采用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过分追求犯罪控制而忽视人权保障的结果。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健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应当被列为同等重要的地位,不能顾此失彼。
这一制度的依据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恐惧心理不能够被及时消除,其作出的供述可能并非基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予以排除。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或是基于客观情况下审查人员的更换,或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态度,从而避免了绝对主义带来的弊端,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项突破。
三、明晰排除的证明问题
有数据表明,此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有很多,但是却存在着“启动难,排除更难”的问题。新《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标准2以及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明确划分,以期能够使非法排除证据规则得到真正的落实。
首先,在排除证据的启动问题上,辩方仅须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提供一定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即可,换言之,只要辩方认为证据是非法的并且能够提供具有可查性的线索,例如涉嫌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物亦或是取证的过程等,就可以启动排除程序。这直接为非法证据的排除提供了前置条件,避免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再度呈现暧昧态度。
其次,是对“有疑问”的界定。这所映射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在《规定》出台之前,法官或是基于承担责任的考虑,或是为维护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合作关系,对这一“自由”往往会进行不利于辩方的解释。而在新的标准中,“有疑问”的成立要求法官通过审阅辩方提供的线索和材料,认为有可能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即可。这一标准直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了限制,有利于改变辩方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利地位。
最后是被质疑证据的证明资格问题。《规定》明确了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应当由公诉方进行举证,避免了证明责任的推诿问题。
结语
随着程序正义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司法人员开始逐渐认识到排除非法证据的两个纬度:真实与权利。既往的裁判,我们过分的去追求真实,而忽视了作为法的价值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人权。非法证据的排除不是一种秀于外形的司法表演,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运作校正司法行为,在最大程度地追求案件真实的基础上保障人权。希望《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能够真正地被贯彻落实而并非扬汤止沸,在追求真实与保障权利的基础之上不断探寻,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从而遏制非法取证的行为,实现司法改革的突破。
注释
1 2017年6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发布并正式实施。
2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参考文献:
[1].邹中华、欧阳国.审判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时效与进路优化.[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6.(5).
[2].刘小庆.审判中心: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改革突破口.[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7.(4).
[3].韩旭.非法证据排除新规:进步、局限及其适用问题——基于<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8.(1):197.
[4].潘金贵、王志坚.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研究——兼評<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相关条文.[J].社会科学研究.2018.(6).
作者简介:张文睿(1998.8.23),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法学学士,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