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立了劳动争议“一调一栽两审终审制”处理体制,劳动争议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首次申请仲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员会作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否则,劳动争议诉讼仲裁前置程序易被虚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