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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网络的广泛普及,微博这一社交工具开始被广泛使用,看微博已经成为当代人最为普遍的生活习惯之一。微博的兴起,产生了众多的网络写手。如今信息如此迅速,其文章是否独创,是否合理引用,是否侵权的矛盾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也就是文章所研究的著作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侵犯微博内容,或是侵犯他人著作,都是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表现,要为这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关键词: 微博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 D923.4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7-0197-01
作为主要社交工具之一,微博以其独具的发布快、传播广等特点,逐渐成为人们重要的信息交流工具。与此同时,微博这一网络工具又存在着门槛低、技术含量不高的现实问题,使得其在面临广泛利益时容易受到权利侵害。随着微博签约自媒体和长微博文的涌现,微博著作权侵权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一)“独创性”作品。
微博作为信息沟通工具,大多时候是微博客对私人的生活、工作、趣事等的记录,包括一些日常的语句、自己拍摄的照片以及视频。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首先要确定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因此微博内容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需要论证其是否具备独创性这一特点。微博是著名的社交和信息沟通工具,不同的人都可以创建属于自己独立的微博账号进行私人化的生活记录,随着微博的社交功能和传播能力的发展,微博签约自媒体也会以长微博的形式进行观点论述。这些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从其是否可以被称为“作品”进行考量。如果微博内容仅仅停留在生活情感的表达,并没有凸显出智力劳动的结晶,无法表现出作者的思想、个性,这一类内容不能够称为“作品”,因此也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在微博中,如某些微博大V通过独立思考进行的内容叙述,表达观点,具有鲜明的个人印记和独创内容,则属于独创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微博引用。
微博内容的互联网传播因其流动性高而具有广泛性特点,其中,“被转发”是微博流动性的重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对于网络作品转发认定为“合理使用”,并在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合理使用的十二中形式,其中,引用已发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形式之一,不构成微博著作权的侵权。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内容。
微博内容的发表不能够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微博内容出现了侵害他人权利、违反公序良俗,则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微博内容具有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或者散播谣言、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这些微博内容非但不会受到著作權法的保护,甚至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构成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表现
(一)侵犯微博内容的著作权。
前文对于微博平台中常见的“被转发”情况进行了论述,著作权法对其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在微博平台中微博内容构成侵犯著作权一般表现为作者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作品修改权等相关权利受到了非法侵犯。在具体表现上,当微博内容遭受到了不正当的转载和修改,并故意删除了作者信息,甚至标注了其他人信息并传播到其他利益平台时,这种情况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属于侵权行为。
(二)微博平台侵犯他人著作权。
除了微博内容遭受到其他平台的侵权外,微博平台也存在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在微博的创作过程中,创作者未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直接使用他人作品,损害他人利益,并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利,这时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载著作内容;未授权的超文本链接,侵犯他人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擅自从其他著作权所有者出截取图片,抹除图片相关信息,据为己用等。
三、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侵权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当微博著作权遭受到侵犯时,需要从侵权责任人的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判断。其中违法行为是考量侵权责任人是否违反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损害结果则是判断侵权案件当中侵权责任人造成的对原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并通过上述内容对侵权事实进行分析和论证,从而判断侵权人过错的轻重,对其所需承担的相关责任进行认定。
(二)侵权网络服务平台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当网络平台出现著作权侵权事件时,除了侵权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网络服务平台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侵权发生时,网络平台有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而当网络服务平台未能够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微博来说,其所具有的更新速度快、内容丰富等特点,使得网络服务平台无法做到对侵权行为的及时判断,因此侵权行为通常只能采用“投诉”的方式告知网络服务平台,当网络服务平台在受到投诉时仍然不采取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则可以认定其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连带责任。
四、结论
网络平台所具有的虚拟性使得著作权法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对于某些著作权行为界定仍旧十分模糊。因此面对网络,法治建设的脚步始终不能停歇,对于微博著作权侵权,应当加强网络立法,制定赔偿标准,通过完善的著作权侵权证据的搜集手段,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更加明确,从而使著作权者的相关利益可以更好地受到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 姜颖,穆颖. 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J]. 知识产权. 2013(06)
[2] 邹欢艳.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01)
[3] 杨成梅. 对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1(22)
[4] 赵莉. 网络环境下默示许可与版权之权利限制分析[J]. 信息网络安全. 2009(02)
关键词: 微博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 D923.4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7-0197-01
作为主要社交工具之一,微博以其独具的发布快、传播广等特点,逐渐成为人们重要的信息交流工具。与此同时,微博这一网络工具又存在着门槛低、技术含量不高的现实问题,使得其在面临广泛利益时容易受到权利侵害。随着微博签约自媒体和长微博文的涌现,微博著作权侵权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一)“独创性”作品。
微博作为信息沟通工具,大多时候是微博客对私人的生活、工作、趣事等的记录,包括一些日常的语句、自己拍摄的照片以及视频。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首先要确定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因此微博内容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需要论证其是否具备独创性这一特点。微博是著名的社交和信息沟通工具,不同的人都可以创建属于自己独立的微博账号进行私人化的生活记录,随着微博的社交功能和传播能力的发展,微博签约自媒体也会以长微博的形式进行观点论述。这些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从其是否可以被称为“作品”进行考量。如果微博内容仅仅停留在生活情感的表达,并没有凸显出智力劳动的结晶,无法表现出作者的思想、个性,这一类内容不能够称为“作品”,因此也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在微博中,如某些微博大V通过独立思考进行的内容叙述,表达观点,具有鲜明的个人印记和独创内容,则属于独创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微博引用。
微博内容的互联网传播因其流动性高而具有广泛性特点,其中,“被转发”是微博流动性的重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对于网络作品转发认定为“合理使用”,并在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合理使用的十二中形式,其中,引用已发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形式之一,不构成微博著作权的侵权。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内容。
微博内容的发表不能够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微博内容出现了侵害他人权利、违反公序良俗,则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微博内容具有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或者散播谣言、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这些微博内容非但不会受到著作權法的保护,甚至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构成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表现
(一)侵犯微博内容的著作权。
前文对于微博平台中常见的“被转发”情况进行了论述,著作权法对其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在微博平台中微博内容构成侵犯著作权一般表现为作者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作品修改权等相关权利受到了非法侵犯。在具体表现上,当微博内容遭受到了不正当的转载和修改,并故意删除了作者信息,甚至标注了其他人信息并传播到其他利益平台时,这种情况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属于侵权行为。
(二)微博平台侵犯他人著作权。
除了微博内容遭受到其他平台的侵权外,微博平台也存在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在微博的创作过程中,创作者未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直接使用他人作品,损害他人利益,并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利,这时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载著作内容;未授权的超文本链接,侵犯他人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擅自从其他著作权所有者出截取图片,抹除图片相关信息,据为己用等。
三、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侵权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当微博著作权遭受到侵犯时,需要从侵权责任人的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判断。其中违法行为是考量侵权责任人是否违反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损害结果则是判断侵权案件当中侵权责任人造成的对原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并通过上述内容对侵权事实进行分析和论证,从而判断侵权人过错的轻重,对其所需承担的相关责任进行认定。
(二)侵权网络服务平台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当网络平台出现著作权侵权事件时,除了侵权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网络服务平台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侵权发生时,网络平台有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而当网络服务平台未能够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微博来说,其所具有的更新速度快、内容丰富等特点,使得网络服务平台无法做到对侵权行为的及时判断,因此侵权行为通常只能采用“投诉”的方式告知网络服务平台,当网络服务平台在受到投诉时仍然不采取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则可以认定其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连带责任。
四、结论
网络平台所具有的虚拟性使得著作权法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对于某些著作权行为界定仍旧十分模糊。因此面对网络,法治建设的脚步始终不能停歇,对于微博著作权侵权,应当加强网络立法,制定赔偿标准,通过完善的著作权侵权证据的搜集手段,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更加明确,从而使著作权者的相关利益可以更好地受到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 姜颖,穆颖. 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J]. 知识产权. 2013(06)
[2] 邹欢艳.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01)
[3] 杨成梅. 对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1(22)
[4] 赵莉. 网络环境下默示许可与版权之权利限制分析[J]. 信息网络安全. 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