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治安史对当代治安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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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中国古代基层治安管理的经验无疑对完善当今的基层治安管理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当今我们可以吸取中国古代基层治安宣教、户籍管理、控制流动人口、发挥自治组织治安功用方面的成功经验,强化对案件多发区、发案后有重大影响区的治安防控,重视治安宣传,重视与基层群众密切配合,联合防范,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对中国古代治安史的研究和探索可以得出对当代治安的一些启示。
  一.简要介绍中国古代治安的发展历程
  秦始皇统一六国,实行郡县制,郡县长官由皇帝与中央任命,直接代表皇帝治理地方,同时又是当地治安管理的首脑,统一协调地方治安机构与基层治安组织的关系。在郡县,掌管治安的专职人员称"尉",郡尉"禁捕盗贼",县尉协助长官具体负责地方治安。秦代非常重视基层治安系统的建设,在每县方圆十里的地面上,于驿道、关津、街道、市场上,分设专门负责治安工作的机构--亭。"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此外,基层设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巡贼盗,共同维护本乡治安。秦朝确立的治安管理体制,一直为后世王朝所重视,并在秦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变化。
  汉朝为防范镇压各种违法犯罪,加强基层治安管理,实行了"以县统乡,以乡统里"的原则。乡级三老在县尉的协调领导下,管理本乡治安。里正、伍老,则在乡一级的协调管理下,维护里、伍的治安。
  宋朝总结了汉唐以来治安管理的经验教训,为防止地方割据、有效惩治犯罪,在州县尉的基础上创设了巡检司制度。巡检司设于州、县两级,受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巡检统率的士兵具体负责巡逻各州、县及边远要害之地,以此加强州县治安管理。为强化基层治安管理,王安石变法时又正式确立了保甲制度,颁布了保甲条例,规定:在乡间十家为一保,选户主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正、副都保长。宋朝保甲制度的确立,严密了基层治安网络,与地方治安相呼应,起到了预防与镇压犯罪,巩固封建秩序的作用。
  明代地方行政为省、府州、县三级,各级地方长官依然统一管理与协调本地治安,省设都指挥使,府设捕盗官,县以主簿或典史分掌巡捕之事,负责具体事项。为加强地方治安机关的控制,明代还实行了御史出使巡按的制度,不但对地方行政、司法进行监察,同时对地方治安也进行监察。所察情况,小者,自行处理;大者,直达皇帝,并且承袭了宋朝创始的巡检司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地方的治安管理。
  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设立省、道、府、县四级行政单位,但各级长官作为地方治安首脑的地位没有变化,统一协调地方治安的职能也无改变。清朝在明代保甲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保甲形式为:十户为一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保甲长不但负责编查户口与稽察奸宄,而且还兼负教化乡民与守卫乡村的职责。清朝的保甲制度,无论从组织系统,还是从职能划分来看,较之以往更系统、更清晰,对基层治安管理的作用也更加显著。
  二.古代治安史对现代治安的启示
  中国古代基层治安管理中所采取的基层管理组织和制度协助维护治安,加强基层治安管控等治安手段对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以古为鉴,当今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
  (一)以史为鉴,建立和完善警民联勤的农村治安防控机制
  数千年来,中华民族尽管遇到过无数次内忧外患的严重侵袭,但却是四大文明中唯一未曾中断的文明。在中国如此广袤的土地上,保证如此庞大的社会肌体的安全存在与发展,与历代封建统治者重视宗族组织对社会治安维护作用是密不可分的。中国古代国家赋予家长、组长调解族内纠纷,处理族内事物和代陈朝廷之法纪职能。例如,有关立嗣纠纷,如官府审断不服,则由族长召集合族公议。族长"奉有官法,以纠察族内之子弟",⑦清道光十年诏中明确宣布:"凡遇族姓大小事件,均听族长绅士判断",族众中"如有不法匪徒许该姓族长绅士捆送州县审办。正是由于采用了这种族权与治安权合一的治安模式,才使人们出于对宗族权威性的惧怕而不去犯上作乱,从而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
  如今,我们应当吸取中国古代基层治安管理的成功经验,在治安力量比较薄弱的乡村应结合农村特点,建立适应农村治安工作需要的警务模式。要依托农村治保组织,动员和组织广大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治安联防活动,充分利用基层自然村庄的优势,由治保会牵头,组织群众开展义务联防,把防范的触角由集镇向村、组、户延伸,扩大覆盖面,形成以派出所为龙头,以专职联防队伍为中坚,以治保会、护村队、义务联防小组为基础的"三位一体刀乡村巡逻防范体系。"
  (二)加强治安管理,控制流动人口,落实各项基层防范措施加强治安管理
  中国古代的流民虽然不等同于逃亡的犯罪分子,但就离开本土,脱离户籍,亡命他乡,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不断冲击着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言,则是一致的。另外,逃亡他乡的流民队伍中,为盗为奸者所在多有,与各种犯罪紧密相连,因此中国古代流民规模较大的时期多半也是犯罪的高发期。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口大量流动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对基层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对原有的管理体制形成一种撞击。我们此时应当以古为鉴,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重点人口、出租房屋及城乡结合部的管理,对各种容易诱发和滋生犯罪的场所要严格治安管理,查封和取缔危害场所和治安的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诱因。加强人口流出地和流人地的协作配合,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大力推广暂住人口信息计算机联网的做法,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流动人口落脚点的管理,推广"公寓式''管理和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最大限度地把流动人口纳人管理范围。民政、公安部门应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收容遣送工作。强化对流动人口的教育、服务工作,因地制宜地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就业培训、法制教育、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许多城乡已经采取各种措施来管理流动人口,例如:"三连单制","年检卡制"等多项防范措施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基层的流动人口管理方面仍有许多有待改进加强之处。
  (三)加强基层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
  中国古代重视基层治安宣教的作法就为我们作出了榜样,中国古代的乡村中设有专人负责讲解乡约、律令等,这与我们当今的普法下乡的作法极为相似。乡村相对于城市是消息较为闭塞的地区,此时基层的公安派出所就应承担起治安宣传教育的责任,配合政府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基层民众的法制观念和治安意识,使其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的基层群众熟悉和掌握宪法和法律,做到知法、守法,了解犯法所要付出的代价,并学会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加强基层治安宣传教育,改善基层的文化环境,对于维护基层治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多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传送治安法规的相关信息,使治安宣传教育与社会规范成为农民认可并自觉遵守的东西,将外在的控制更多地转化成为人的内在的自我约束与控制。同时,还要深入开展道德教育,使广大基层群众懂得什么是善良的,什么是丑恶的,什么样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相应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从而依靠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运用道德来调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遵纪守法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主动地支一切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的发生。基层群众的整体素质提高了,法律意识增强了,支持基层政府的工作,给予党和政府最大的支持和信任,基层社会秩序稳定了,只有这样基层治安管理的目的才是真正的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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