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待遇面面观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YF4638781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等相关法律的查阅研究,总结归纳出我国现行法关于军人待遇的规定。并通过对比国外相关立法,结合自己的思考,对今后我国军事立法在军人待遇方面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军事法律;军人待遇;军事法完善
   俗话说“养兵千日用兵一时”,但如何“养”确是一个各国都无法忽视的一个问题。养兵不只是将军人培养成合格的国家卫士的问题,还是军人作为一个人所享受待遇的问题,军人作为各种社会中唯一以生命为风险履行职责的群体,理所当然地应当享有特别的待遇,获得特别的利益保障。
   军人待遇是指国家和社会给予军人的权利、地位和政治、物质、文化生活的保障。一般由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物质待遇组成。军人待遇不仅应当体现在军人服役期间,也许延伸到军人退役之后;同时,养兵问题也不仅仅牵涉到军人个人,军人作为正常社会的一份子,也有其家庭,所以军人待遇也应考虑到军人的家属。在依法治国的大潮流下,我国通过《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专门立法,以及《刑法》等法律中的特别法条,对军人待遇作出了法律规定。
   作为人大制定的法律《国防法》与《兵役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内享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引领着我国军人待遇法律保护的基本方向。《国防法》不仅在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兵役法》的第五十六条更是将这种尊重与优待推及军属。同时还在第十章用六条法律,从军人的荣誉与人格权、军婚保护、现役军人的生活福利、退役军人安置、伤残军人保障、军属照顾、其他人员待遇七个方面对军人待遇进行了规定。《兵役法》也有相应内容的规定。
   《国防法》第五十九条[1]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该条特别彰显我国对军人荣誉权与人格权的保护,同时也与《兵役法》第八条[2]对军人获得荣誉的规定的呼应。这是对军人社会待遇的一种保护,崇尚荣誉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可以说,勋章、奖章、荣誉称号是对一名军人最大的肯定,这种精神层面的待遇是无价的,比任何物质待遇都受到军人的重视,也正式这种荣誉感,与其他优良传统一道,保证了我军在物质条件不足的情况下,仍有强大的战斗力,这种法律规定在保护了军人待遇的同时,也是对我军优良传统的一种保护,是对我军战斗力的一种保护。
   出于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国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特别保护的具体内容则落实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3]以及《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4],这两条分别从积极保护以及事后惩处两方面对军婚施加特殊的保护,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非经军人同意离婚,而刑法则是对“第三者”破坏军婚的行为进行处罚。该项保护强调是对现役军人的一种待遇,这凸显了法律在对军人实行特殊保护的同时,仍不失公平,现役军人为投身国防,不能像其他人一样充分享受家庭生活,也不可能长时间陪伴家人,这也给第三者可乘之机,难免会对军人的稳定造成影响,法律为了保护军队的稳定,免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才对军婚施加特殊的保护。但是退役军人及预备役人员的身份对其家庭生活并不会造成影响,故而法律也不会对退役军人以及第三人规定额外的义务。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军人享有的待遇更多体现为物质待遇。《国防法》第六十至六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的待遇,同时还专门制定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进行详细规定。
   国家对军人生活福利待遇基本遵循的是平均主义。现役军人依法享有与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对军人发放生活福利属于非按劳分配,即并不是按照军人劳动多少,对生产作出的贡献进行分配,虽然冲在抢险救灾一线的永远是军人,但是进行的劳动本身,对其生活福利待遇并不会造成多少影响,法律规定只是根据军人工作环境的区别在生活福利待遇上有一定区别对待。同时,军人职业在所有社会职业中承担着最大的生命、健康风险,《国防法》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法规。
   而国家对于退役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则主要是授予其谋生之道。《国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就规定,国家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其生活福利待遇。军人在军队岗位中所掌握多为军事技能、技术,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得到运用,或者是得到合法的运用。为了解决军人退役后的生活,法律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是对军人进行职业培训,使其掌握在社会中生存的技能,并为其安排工作;另一方面,相较一般工作人员,对退役军人给予生活福利优待。《兵役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对退役军人的待遇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可总结为经济补助、工作的优先安排、考试的优先录取、精神病与慢性病的继续治疗、集中供养抚恤优待。
   伤残军人因其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牺牲,法律规定其享有更优厚的生活福利待遇。《国防法》强调“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给予特别保障”,具体落实则在《兵役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中有所规定。伤残军人与现役军人一样享受乘坐公共交通的优待,按伤残等级享受生活福利待遇,同时劳动关系受到特别保护以及租、买房的优待。
   同时,《国防法》第六十三条[5]规定军属应享有一定照顾。《兵役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在军属就业、住房、教育、入伍、抚恤金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后,《国防法》第六十四条[6]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规定了相应待遇。《兵役法》第六十五条还特别规定民兵、预备役人员、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我国关注军人的待遇,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对军人待遇的很多方面做了规定。但是仍有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
   首先,很多规定不够详细,不具有可执行性。虽然法律规定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但是同时还需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我国关于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往往过于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关于保护军人荣誉的规定,既无法确定何为有损军人荣誉的行为,也没有规定如何惩处侵犯军人荣誉及尊严的行为。
   其次,有一些法律规定比较落后,或者规定的条件过于苛刻,需要改进。比如新刑法关于破坏军婚罪的规定,在客观构成要件上需要是“同居或者结婚”,而主观构成要件上则需要“明知”,条件非常苛刻,举证条件非常大。而且随着新刑法的出台,以前关于破坏军婚罪的司法解释也随之废止,造成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该罪的案例。
   再次,法律对于军人待遇的规定过于平均,不利于激发军人工作积极性基于现代管理理论,任何人都是理性的,即追求利益的,纵使我军通过优良的传统教育,使军人富有荣誉感,但是人对于利益追求的本性并不会因此而泯灭。而我国法律对于军人待遇的规定追求的是绝对平均主义,只考虑客观条件上的差异,军人主观上的努力对其待遇不会造成影响,此种规定,一方面保证了消除了军人之间的差异,有利于军人之间的团结,军队的稳定。但是,另一方面却对军人的工作积极性是一种打击,军人待遇与军人的付出无关联性,军人无论付出多少,收获的待遇都是一样的,那么军人必然缺少工作积极性。也就是说,我国军人待遇体制内缺乏对军人工作的激励机制。
   同时,随着全球化的逐渐加强,各国间立法也在互相学习。我国的军事立法也不例外,也需要吸取其他国家立法的经验教训。比如,我国是《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认同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长期革命战争中优待俘虏的做法也与人道主义精神契合,但是对于我国军人的待遇却一直未有相关法律规定,而美国则法律规定一切以军人的生命优先。不过这些年我国也有所进步,《参战军人战时失踪工作暂行规定》的出台就是一大成果。
   最后,我认为需要关注港澳驻军的待遇。我国大陆与港澳地区实行一国两制,大陆与港澳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同时在文化氛围上也有一定差异,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其待遇,特别是社会待遇,需要相关部门付出更多的努力。
   综上所述,我国在立法方面已对军人待遇做出了很多规定,无论是对于现役军人还是对于退役军人,无论是对于军人还是对于军人家属,我国都对其规定了相应的待遇,但是我国相关立法还是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相信随着“依法治军”历程的不断前进,相关立法也会不断完善。
  注释:
  [1] 《国防法》第五十九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2] 《兵役法》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3]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国防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6] 《国防法》第六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参考文献:
   [1]付义清:《军人待遇论》,军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张永周、贾秀丽:《中美军人薪金福利制度比较》,载《军事经济研究》,2004(3)。
   [3]秦泗华等:《完善军人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初步构想》,载《军队财务》,2004(3)。
  (作者通讯地址:南京政治学院军法学硕士研究生,南京 210003)
其他文献
摘 要:基层检察院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党的重要政法力量。结合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定位、体制、队伍、管理监督方面的问题进行辨析,提出了基层检察院加强领导重视党建工作、增强党员意识、完善制度落实、创新党建工作观念、内容、机制等方面的改进设想。  关键词:党建工作;法律监督;基层检察院   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检察院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
期刊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30日晚上,胡某、张某、高某等6人在沛县杨屯镇某鱼馆吃饭。期间,胡某、张某去厕所返回时途经靠近门口吃饭的素不相识的王某、吕某的身边。由于嫌门外风大,吕某让张某将后门关上,引起张某、胡某的不满。约20时许,胡某与张某等人一起来到王某、吕某的桌前质问吕某,胡某即各打吕某、王某一耳光。王某随即从自己的饭桌上操起一空白酒瓶砸向胡某的头右顶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胡某、
期刊
一、问题的提出   【案情回放】   2010年12月17日20时许,容某在喝了大量高度白酒后,驾驶一辆宝马轿车搭载着几名朋友由本市大塘菜市路口沿新兴二路往新兴一路方向行驶。当车辆驶至本市“四喜啤酒城”对出人行横道时闯过红灯,将两名在人行横道正常通过马路的行人撞飞。在撞倒行人后,容某没有减速停车,而是继续前行至河西邮电局路口并向右转至日化路往西堤路方向行驶,当车辆驶至“南粤家具”对开路段时又连
期刊
摘 要: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社会责任的加大、执法办案难度的增加以及社会风险提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以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本文通过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地位,指出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意义,进而提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五条路径,以期对检察机关有效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幸福和谐社会有所助益。  关键词:检察机
期刊
摘 要:共同犯罪中止作为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交织形成的客观现象和特殊问题,对其进行准确认定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难度,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认定犯罪中止,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先前行为;认定  一、共同犯罪中止概述   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较之于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期刊
摘 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经历了解放初设立、20世纪50年代后期因“左”的思想影响受到波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拨乱返正被重建、改革开放新时期勃兴的曲折发展历程,与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检察具有同兴同衰的命运。同时,这曲折历程和光辉成就也给我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历史经验。本文在认真回顾历史的基础上,对该县今后的人民检察建设进行了认真思考。  关键词:人民检察建设;主要成就;法律思考  
期刊
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强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检察机关在加大互联网,内部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建设的同时,逐步实现对办公办案等各类应用软件的应用。这些都标志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正快速地向前发展。而对承担着繁重检察工作任务的各级基层检察院来讲,信息化建设更呈现出特殊重要的地位。在此,笔者就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正确认识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化建设重要
期刊
审理期限问题历来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2000年9月2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类案件的审限、审限的计算、延长报批等规定的比较明确,但在实践适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加以进一步修改完善。近期,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对修改《规定》有所裨益。  一、《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综合方面   委托宣判
期刊
近年来,违法建设势头愈演愈烈,并已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管理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但违法建筑处理却面临着种种困境,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不能有效保护城乡建设有序发展,还有损法律尊严和政府公信力,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本文通过对实践中出现的案例进行分析,发掘其中存在的四种深层次当前难以解决的问题,并探寻解决该系列问题的方法,以期有助于执法部门有效控制违法建筑行为、消除违建物,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引发
期刊
近年来,国家对 “三农”问题持续关注,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日益增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征用农村土地拆迁等工作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在教育、制度、管理、监督等方面措施相对滞后,农村基层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村干部在开展各项公务活动过程中,利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为广大群众所深恶痛绝。所以如何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