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走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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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娱乐以及参政议政、表达民意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但是,对互联网的管理,却是一道始终难以破解的新难题。执法部门从没放松过整治、打击,然而长久以来收效不大;政府部门虽然重视网络舆论,但大多属于被动的、事后的,扮演着消防队员的角色。部分官员对网络深感焦虑,难以面对汹涌的“网络问责风暴”……这些现象表明,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民间管理模式,在虚拟世界中成了一道无法突破的瓶颈,如何转换思路,另辟蹊径,使互联网得到健康发展,成为目前各方讨论的热点。本文中,笔者试从网络现状、互联网管理与法制化路径相结合的方式,探讨对互联网进行法制管理的可行性。
  关键词:网络管理;瓶颈;法制化道路
  2009年1月1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①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6%的比例首次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同时,我国网民人数达到2.98亿,宽带网民人数达到2.7亿,国家CN域名数达1357.2万,三项指标继续稳居世界排名第一。截至2009年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3.84亿人,网站数量达到368万个,手机上网的网民去年增加了1.2亿人,达到2.33亿人。这些数字,昭示着一个强大的网络空间的物质载体以及参加主体群在当代中国的崛起。
  作为网络空间的物质载體的互联网及其用户,构成了网络空间两大基本要素。他们通过信息链接和交换,形成了虚拟的网络社会。在这个虚拟社会中,人们通过信息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超越时空的限制,实现了信息的相互交流、物质的相互交换、利益的相互博弈、关系的相互增进等目标。其中,人们围绕着利益和公意的表达、博弈、决策和分配而展开一系列的网络参与活动,就是网络空间活动。在网络给予人们巨大便利的同时,如何为数亿网民提供一个安全、文明的网络环境,成为网络监管部门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一、互联网之现状探讨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1、网络的正面力量
  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一直被看作是网络舆论监督的一个标志性事件。\+②当这个湖北青年在广州收容人员救助站被殴打致死的消息在网上传播后,一时间互联网上的抗议声此起彼伏,网友们强烈而执著地要求有关部门严惩凶手,公开处理此事。这种舆论声势不仅引发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案的高度重视,13名疑犯被缉捕归案,还直接导致了实行了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这让我们第一次清楚地看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巨大力量。
  此外还有“封口费”事件、深圳“猥亵门”事件、公务员“出国考察门”事件……这些事件都因为网络的监督而发生了急剧转向,问题解决进入了快速通道。
  网络舆论监督向人们展示了从所未有的力量。
  今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在新华网与网民在线交流时表示,网络是表达社情民意的很好平台,它在社会监督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应提倡利用网络这种先进的传播工具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2、网络的不安全因素分类及其特点
  同所有的科技发明一样,网络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产生了负面效应。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网络的负面效应也会越来越大。综合各家之言,笔者大致将其归为三类:
  (一)非道德化倾向成为滋生网络违法犯罪的温床
  在虚拟化的网络世界里,人的社会角色不明,从心理上极易诱发非道德化倾向。反映为法律、道德、舆论等的社会规则的约束力降低,非道德的欲念的膨胀。一些网民的道德感与内控机制弱化,以致放松自我约束而实施网络违法犯罪。如网络黑客尤其是青少年黑客,在挑战密码、炫耀才华的心理驱动下,以非法入侵他人系统,使网络失灵等为乐事,毫无负罪感,这种心理推动其肆无忌惮地侵扰其选定的系统。2005年宣判的“九九情色论坛”案,为注册人数最多、情节最严重的“中国淫秽网站第一大案”,该案的骨干分子均受过高等教育,且衣食无忧,但由于精神极度空虚,或者从“虚拟”社会满足权力欲等道德缺失原因,竟然在网上疯狂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终受严惩。\+③
  (二)网络成瘾症阻碍人的健康发展
  网络成瘾主要有以下类型:\+④一是网络游戏成瘾。成瘾者抵御不住游戏的诱惑,伴随着自责而沉迷其中,难以自拔;而充满暴力、搏杀、色情的游戏内容极易诱导主体的情绪冲动和行为失控。二是浏览不良信息成瘾。成瘾者对暴力、色情、颓废的信息颇感兴趣,陷入接受、内化、情感偏好、行为尝试的逻辑怪圈,极易误入歧途。三是网聊网恋成瘾。成瘾者渴望在虚无缥缈的感情世界中满足猎奇心理,摆脱孤独、郁闷情绪,而无法自控地深陷其中,由此产生的多角恋爱、假话连篇等,使主体道德趋于弱化与缺位,甚至成为诈骗、强奸、抢劫、绑架等犯罪的诱因。四是网络强迫行为成瘾。成瘾者完全被网络支配,成为网络的奴隶,整天除了上网则穷极无聊,以致在社会实践中难以找到自己的岗位。
  (三)网络违法犯罪成为社会公害
  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案件激增。如在网络技术最为发达的美国,此类犯罪每年增长35%。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统计,1999年我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违法犯罪案件400余起,2000年猛增至2700余起,2001年达到4500余起;年增幅之大由此可见一斑。网民众多的沿海大城市的违法犯罪案件中,案情含有网络手段的可占50%左右,“虚拟”空间也成为犯罪分子大肆破坏社会和谐的领域。
  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特点决定了网络治理的艰巨性与长期性。其特点为:
  1、技术性与智能性。网络犯罪必须以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为其条件,犯罪主体多为程序设计、网络维护等人员,世界上网络犯罪的80%为行家所为。\+⑤
  2、迅速性与隐蔽性。网络犯罪一般时间很短,击键盘点鼠标,则会瞬间完成作案;网络犯罪不受时空限制,出现犯罪实施地同后果产生地远距分离的案情;而且不同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亦不同,以致调查取证非常困难甚至根本无法进行。
  3、犯罪成本低,侦破成本高。网络犯罪主要依托高技术与高智能,只需电脑主机加上电话线、调制解调器等,即可接入全球互联网实施跨国跨时空作案;而租用服务器,即可开设网络赌场、淫秽网站等,钱款交易也均可在网上进行;犯罪主体隐匿其真实身份,还可转换服务器,因而极其隐蔽,犯罪成本低。但对其调查取证却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监控、查处的成本较高。
  4、犯罪“暗数”大。此为缘于网络犯罪的迅速性、隐蔽性、犯罪成本低,以及受害者往往出于商业考虑而不愿报案等,所导致的特征。我国信息产业部于1999年通过模拟攻击方式,对650个政府上网单位进行信息安全调查,结果发现80%的政府网站没有安全措施,即使受到攻击也不报告。网络犯罪的“暗数”之高,由此可想而知。
  5、社会危害严重。通过网络所实施的伪造单据、变更数据等犯罪,案值均比较大。网络遭到破坏,其危害则更具广泛性,而如果侵入、扰乱军事指挥网络系统,则可能引发战争,威胁国际安全,其危害更是难以预测的。
  网络犯罪因其上述特点,是一般传统犯罪所不能比拟的。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决不仅止于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所限;必须社会各系统协同配合,打一场总体战,并且将其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和宏观规划中。
  二、民间网络管理的探索及瓶颈
  网络发展从起步到成熟,在管理方式上也经历着艰难的探索。在国外,目前主要的有代表性的网络管理模式有4种\+⑥:政府立法管理;技术手段控制;网络行业、用户等自律;市场规律的自行调节。但每一种管理方法既具有一定的优势,又都带有明显的局限性。
  1、政府立法管理。一般来说,法律控制是最有效的管理手段,因为法律具有最大的强制性与权威性。但是法律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劣势:硬性规定容易限制网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法律相对的滞后性无法对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有效的规范。
  2、网络行业与用户自律。自律给行业发展带来较少的限制,更有利于网络的自由发展。在网络出现之初,国外一些计算机协会与网络自律组织相继成立并制定一些行为自律规范,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的10条戒律、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网络伦理申明等等。然而自律的力量在巨大市场压力面前常常会显得微不足道。
  3、技术手段控制。目前网络舆论控制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对网络舆论进行分级与过滤。分级制度是将网络舆论内容分成不同的级别,浏览器按分类系统所设定的类目进行限制。最常见的是设置过滤词,通过过滤词的设置阻挡有关内容的进入。然而,技术本身的机械性,并不能灵活的处理各种具体问题。而且,有控制技术就会产生相应的反控制技术,因此技术管理不可能达到完善的程度。
  4、市場机制的调节。发生关系的各方,通过各自所需的获取与付出,达到一种各方认可的协调与平衡。这种调节以一定的市场规律为前提,缺点也是显见的,这种自由的协商,缺乏一个权威的把关人作为中间环节。结果是协商的各方很可能仅从自己的个体利益出发,根据自己的规则与价值判断来决定取舍,而这种取舍很有可能不符合或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与误导。
  结合我国国情,我国民间网络管理还存在:
  一是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网络监督中缺乏严格意义上的信息“把关人”。在传统媒体中,信息“把关人”随处可见,并且一般都是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新闻从业人员担任,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范虚假新闻的产生,这也是传统媒体在受众心目中公信力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而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民在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上过于随意,其特有的技术特征和运作方式常常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条件。同时,网络的匿名性也使得网络身份虚拟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道德责任意识,尤其是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络信息传播者,出于种种目的,恶意散播虚假信息甚至是谣言、诽谤,对政府或个人加以中伤或诋毁。当这些虚假信息或谣言在网络空间滋生后,往往会对不明真相的网民产生先入为主的效应,进而可能催生出某种恶性的网络舆论,而这又会在更大范围内造成信息误导,这不仅在现实社会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也会极大地降低网络媒体的公信力。
  二是网络监督的管理不到位。当前,我国网络监督的管理仅仅停留在行业和网民自律的基础之上,因而无法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并且我国网络舆论的管理机制也不够完善,面对迅速传播的、良莠不齐的网络舆论,管理上已显得力不从心。“网络民主”容易出现受到操控和不守边界的问题,也难以形成制度。网络言论的分量,有时与发言的人数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甚至有时候是打着“民意”的幌子制造所谓的“网络民主”,往往只是极少数人操纵的结果。而且,并非所有的公共事务都适合通过“网络”民主的方式解决,因为民意毕竟也有其局限性,若动辄诉诸民意,不分青红皂白地越过边界,也难免会成为遏制民主的工具。
  三是网络伦理道德失范,产生网络伦理危机。透过大大小小的网络热点事件,我们看到了由网民的集群行为凝聚而成的一种草根力量的庞大和近似恐怖的蔓延。网络自身的特点弱化了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力,网络法律和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使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有了可乘之机,网民自我宣泄和自我表现的心理要求促使了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形成。
  三、网络管理法制化道路的思考
  互联网管理不只是政府和行业内部的事情,也是社会各种力量通力合作之事,这就需要寻求一种“共同管理”的新思路。笔者认为,网络管理,应该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网络治理转变,而运用法制化管理,做好“疏”和“堵”两方面的工作是网络治理的重中之重。
  第一,尽快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对网络加强约束和引导,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管作用。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监管环境是需要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做制度保障的,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比网络自身的发展而言,目前的网络立法还相对滞后,这当然也与网络传播的复杂性有关。法律的不健全给目前的网络信息传播带来了管理上的难度,对随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播谣言的网民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加以制止和管理,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很难准确地查询到当事人的资料,这些都在无形中淡化了网民的法律意识,一些置他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的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应针对现阶段网络舆论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的区别,并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也才能真正地保障网民的权利并切实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第二,对网络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网上信访”为网络监管提供畅通渠道。笔者认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不可一味的“打、压、堵”,而是应该根据网络信息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策略。网上不良信息可分为违法信息、虚假信息、低俗信息等三类。违法信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船舶的各类信息。对于此类信息,重在打击。各地执法机关要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定期清查机制,及时清理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网上有害信息,对违法网站依法关闭,对网上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进行打击处理;虚假信息指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信息,包括造谣、诈骗等,对于此类信息,要重在澄清。政府和执法机关要主动站出来,及时揭穿谎言、披露真相;低俗信息指庸俗、低级趣味、在价值观取向上明显错误的信息。对于此类信息,要重在引导。政府和相关法律部门要通过设立网站等渠道,与网民进行平等对话,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潜移默化地影响网民思想。另外,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做到政务信息公开,尤其是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地把真实的情况告知公众,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遏制网络虚假信息的散布与传播,司法机关可以建立“网上信访”制度,给公众的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一个更为畅通的渠道。
  第三,分步骤、分阶段地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即网民必须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注册并通过验证后,才能在相应网站联系业务或留言。\+⑦尽管网上对“网络实名制”态度不一,但笔者认为,尽管匿名化促进了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但网络实名制却是最终发展趋势。因为实名制有利于促进网络诚信和电子商务等深层业务的拓展,有利于预防网络违法犯罪,尤其是及时发现秘密串联结社、组织赌博、传播淫秽信息等非法活动,是净化网络环境的有力的法规手段。目前网络还在快速普及,全面推行实名制的条件还不成熟,拟可以在电子商务、网上购物交易以及政府、执法机关、高校等网站的留言板,率先实行该项制度,完善措施后再逐步推开。
  第四,运用法治理念积极引入社会主流意见。各网站要大力弘扬主旋律,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各种社会思潮。有关机关要有的放矢地对广大网民特别是未成年网民进行正面教育,则请他们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能力。要宣传网络法规和网络道德,坚持文明办网,努力把互联网办成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五,应尽快提高网络侦破技术,在量刑上对网络犯罪及时做出调整。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对于网络犯罪的侦破技术还相当落后,所以,应加大对网络犯罪侦破技术的投入,培養高技能的网络犯罪侦查员,为各地打击网络犯罪配备必要的设备,提高规范的电子检测、鉴定手段,确保证据的有效度与可信度,以便能够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二是改变对网络犯罪的量刑偏轻倾向,否则,不足以压抑网络犯罪动机。如上海1999年判决的赵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28岁的黑客赵哲非法侵入证券交易网络,造成股市波动并损失计295万余元;结果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如此“宽容”的法律难以让高度兴奋、狂热的在线黑客们有所敬畏。
  综上所述,网络由于存在固有的特性,致使民间对网络的管理始终存在难以突破的瓶颈,即使是采取措施对网络实行法制化管理,依然有许多现实难题。尽管如此,我们仍应进行深入思考、探索和尝试,使网络能够健康稳步的得到发展。
  注释:
  ① www.cnnic.net.cn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② 陈朝辉:《从法学家上书看我国权力文化的开创》,《学术交流》(法学版),2004年第6期。
  ③ 《网络色情第一案九九情色论坛案开判 11被告均获刑》,《新安晚报》2005年7月2日。
  ④ 曾乃卓:《青少年网络成瘾现象的心理分析与讨论》,[J]:闽江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
  ⑤ 范晓军:《论网络犯罪的原因与预防》,《法治与经济》,2009年第91号。
  ⑥ 杨靳辉:《基于Web的网络管理新的网络管理模式》,《国外科技动态》1997年12期。
  ⑦ 秦斌、王彪:《我国网络实名制立法方向和实现模式初探》,《中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论文集(第二十三卷)》,2008年。
  
  参考文献:
  [1]赵志立:《网络传播理论与实践前沿》,[M]成都 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p.9。
  [2]汪小熙 :《国外因特网政策法规对我国信息立法的启示》,[J]图书馆情报工作, 2000年第八期,p.60-6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
  [4]陈晓宇:《我国网络监管制度初探》,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2期。
  [5]《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6年6月18日。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舟山 2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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