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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机制改革,本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基于国内行政问责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深度探究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本国行政管理现状,提出改进行政问责机制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行政 问责制 对策
1 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设都是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中国,关于行政和问责制度基本由各级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和实施,目前尚未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行政问责的主客体责任归属和具体的实施办法,总体上还缺乏一个全国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法律,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难题。
1.1 问责主体不明确 行政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形式,这是由问责的主客体关系决定的。按照我国的行政惯例,比较倾向于政府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形式,而异体问责则是由人大、司法机关、新闻煤体和公民等主体来实施。
1.2 问责对象界定不明确 各责任主体权责不明晰使问责对象难以明确。行政问责法规的缺失是造成责任主体不明晰的主要原因。由于行政问责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各责任主体权责不明,缺少法律约束。现阶段,国内的政治体制改革广度尚妥,但深度不够,导致部分行政机构难以明确界定各自的权责范围。比如,小到行政机构内部个人与集体的责任归属难以界定,大到党政以及各级政府的权责范围不明晰。
1.3 问责范围狭窄 制度的缺失是现阶段问责范围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现阶段,我国尚未通过立法手段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相关行政制度在具体执行阶段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实施过程中弹性过大,范围还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只有引起中央或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安全事件或经济、岗位上的过错重点问责,对于其他影响力小或政治、道德方面的事件鲜少问责;二是行政问责重执行,轻监督决策,对监管不到位、职权行使不充分或用人不善的事件鲜少问责。
1.4 问责程序缺失 目前,行政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问责启动制度、问责中监督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救济制度、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等尚未明确,相应的问责程序也尚有缺陷:一启动单一,多数情况下问责程序均由上级启动,行政领导人的意志决定着问责程序的启停,问责对象、问责力度的把控、行政责任归属等等诸多项目均由行政领导人“一锤定音”。二问责流程隐蔽,不对外公开。三行政救济程序不完善。四官员复出程序随意性强。一些“问责官员”悄然复出,至于复出的原因和流程一般比较隐蔽,致使社会对“问责官员”复出的评价褒贬不一,甚至評价其过于神秘,进而引起广泛的质疑。
2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实践证明,行政问责制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必须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要以宪法为基础,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问责的事由、问责的程序、结果的处理方式等事项,做出明确的、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以国家行政问责法律作为基础,建立切实可行的富于中国特色的地方行政问责法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强化异体问责 众所周知,异体问责是比同体问责更民主、更具备公信力的问责方式。因此,在完善同体问责的同时,也要对异体问责的必要性引起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的行政问责主体在于权力机关。作为异体问责主体中枢的人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都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权、建议权、否决权、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罢免权等有明确规定,但具体执行环节却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导致异体问责的成效达不到预期。强化异体问责,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个案监督、制度监督和问责监督中的作用,从而确保异体问责所取得的成效与我们推行异体问责的初衷相符。
2.2 构建严格的权责体系,明晰行政问责的主客体关系 要建立负责任的政府,就必需对公共利益负有完全的责任。行政问责的责任主体可通过“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来进一步明确。也就是说通过立法明确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党政领导的职责要进一步明晰。其次规范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宪法》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一律推行首长负责制,即行政首长通过个人决策来处理行政事务,并对决策全权负责。最后明确行政机关层级之间的责任归属。在我国,行政机关分为中央、省级和地方等多个层级,对各层级进行行政问责时,需通过立法手段来明确责任归属,以确保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2.3 全面拓宽行政问责范围 首先,完善职位分类制度,创新问责方法,明确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归属,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可以通过对任务绩效标准统一规定、资源的适当组织与控制、监督与报告体系的完善等手段将责任管理方法应用于强化公务员工作的责任。其次,通过立法手段明晰各层级、部门之间的权责归属,消除各职能部门权责交叉、重叠的现象,明确行政问责的五要素,即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行政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即“问责的对象要承担哪些责任”。再次,加快建立重大决策的执行跟踪制度,把决策、执行和监督各个环节结合起来;行政问责不仅要问行政责任,还要问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2.4 健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推行行政信息公开制,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政务公开”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机制,准确把握政务公开的尺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第四权力”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拓宽政务公开渠道,确保信息公开畅通高效、规范一致。除此之外,还需完善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机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要开展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公开成效由群众说了算。
3 结论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强化行政问责恰好是全面响应强化政府职能建设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笔者从规范行政问责的角度,通过上文对行政问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活跃学术氛围。相信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必将不断成熟与完善,并成为构建责任政府的强有力的武器。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J].行政法学研究,2005(2).
[2]李军鹏.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谭琪,齐秀强.官员问责制度化、常态化的路径探讨[J].2009(1).
[4]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杨光(1982-),男,新疆乌鲁木齐人,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姚沛(1986-),女,河北承德人,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教师。
关键词:行政 问责制 对策
1 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设都是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中国,关于行政和问责制度基本由各级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和实施,目前尚未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行政问责的主客体责任归属和具体的实施办法,总体上还缺乏一个全国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法律,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难题。
1.1 问责主体不明确 行政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形式,这是由问责的主客体关系决定的。按照我国的行政惯例,比较倾向于政府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形式,而异体问责则是由人大、司法机关、新闻煤体和公民等主体来实施。
1.2 问责对象界定不明确 各责任主体权责不明晰使问责对象难以明确。行政问责法规的缺失是造成责任主体不明晰的主要原因。由于行政问责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各责任主体权责不明,缺少法律约束。现阶段,国内的政治体制改革广度尚妥,但深度不够,导致部分行政机构难以明确界定各自的权责范围。比如,小到行政机构内部个人与集体的责任归属难以界定,大到党政以及各级政府的权责范围不明晰。
1.3 问责范围狭窄 制度的缺失是现阶段问责范围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现阶段,我国尚未通过立法手段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相关行政制度在具体执行阶段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实施过程中弹性过大,范围还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只有引起中央或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安全事件或经济、岗位上的过错重点问责,对于其他影响力小或政治、道德方面的事件鲜少问责;二是行政问责重执行,轻监督决策,对监管不到位、职权行使不充分或用人不善的事件鲜少问责。
1.4 问责程序缺失 目前,行政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问责启动制度、问责中监督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救济制度、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等尚未明确,相应的问责程序也尚有缺陷:一启动单一,多数情况下问责程序均由上级启动,行政领导人的意志决定着问责程序的启停,问责对象、问责力度的把控、行政责任归属等等诸多项目均由行政领导人“一锤定音”。二问责流程隐蔽,不对外公开。三行政救济程序不完善。四官员复出程序随意性强。一些“问责官员”悄然复出,至于复出的原因和流程一般比较隐蔽,致使社会对“问责官员”复出的评价褒贬不一,甚至評价其过于神秘,进而引起广泛的质疑。
2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实践证明,行政问责制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必须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要以宪法为基础,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问责的事由、问责的程序、结果的处理方式等事项,做出明确的、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以国家行政问责法律作为基础,建立切实可行的富于中国特色的地方行政问责法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强化异体问责 众所周知,异体问责是比同体问责更民主、更具备公信力的问责方式。因此,在完善同体问责的同时,也要对异体问责的必要性引起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的行政问责主体在于权力机关。作为异体问责主体中枢的人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都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权、建议权、否决权、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罢免权等有明确规定,但具体执行环节却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导致异体问责的成效达不到预期。强化异体问责,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个案监督、制度监督和问责监督中的作用,从而确保异体问责所取得的成效与我们推行异体问责的初衷相符。
2.2 构建严格的权责体系,明晰行政问责的主客体关系 要建立负责任的政府,就必需对公共利益负有完全的责任。行政问责的责任主体可通过“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来进一步明确。也就是说通过立法明确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党政领导的职责要进一步明晰。其次规范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宪法》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一律推行首长负责制,即行政首长通过个人决策来处理行政事务,并对决策全权负责。最后明确行政机关层级之间的责任归属。在我国,行政机关分为中央、省级和地方等多个层级,对各层级进行行政问责时,需通过立法手段来明确责任归属,以确保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2.3 全面拓宽行政问责范围 首先,完善职位分类制度,创新问责方法,明确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归属,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可以通过对任务绩效标准统一规定、资源的适当组织与控制、监督与报告体系的完善等手段将责任管理方法应用于强化公务员工作的责任。其次,通过立法手段明晰各层级、部门之间的权责归属,消除各职能部门权责交叉、重叠的现象,明确行政问责的五要素,即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行政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即“问责的对象要承担哪些责任”。再次,加快建立重大决策的执行跟踪制度,把决策、执行和监督各个环节结合起来;行政问责不仅要问行政责任,还要问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2.4 健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推行行政信息公开制,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政务公开”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机制,准确把握政务公开的尺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第四权力”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拓宽政务公开渠道,确保信息公开畅通高效、规范一致。除此之外,还需完善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机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要开展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公开成效由群众说了算。
3 结论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强化行政问责恰好是全面响应强化政府职能建设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笔者从规范行政问责的角度,通过上文对行政问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活跃学术氛围。相信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必将不断成熟与完善,并成为构建责任政府的强有力的武器。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J].行政法学研究,2005(2).
[2]李军鹏.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谭琪,齐秀强.官员问责制度化、常态化的路径探讨[J].2009(1).
[4]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杨光(1982-),男,新疆乌鲁木齐人,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姚沛(1986-),女,河北承德人,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