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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近年来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他们的各种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般来说,保护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权利主要涉及监护问题、教育问题和个人安全问题。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我们应该寻求法律的保护,并且帮助留守儿童,以更有效地保障留守儿童的权利。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界定及形成原因探索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打工潮从1989年首次亮相到现在,“农民工热潮”已经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现象。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不再缺乏农民工的劳动和工作,农民工逐渐从首次农民工转变为长工。虽然农民工规模在扩大,但他们还是无法控制自己的命运。
农村留守儿童就是在这种人口流动背景下出现的群体。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群体。因此,理论界没有统一的概念。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定义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第二,父母外出的时间第三,孩子的年龄。不同的学者已经就这一因素的家长人数达成了共识,也就是说,父母双方或一个人都外出打工。总之,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在农村地区生活的18岁以下的儿童,无论是父母还是单方面在家外工作超过6个月,同时转移到父母,祖父母,老年人,同伴或其他人人支持,教育和管理。
(二)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形成原因
1、收入方面原因
在当今社会,农民工的收入相对较低。对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说,他们的日常有偿工作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成本之间的差距意味着他们的日常盈余不高。 如果他们将子女接到城市去读书,城市学校的高额费用使他们无力支付,除此以外城市的生活水平较高消费水平也较高,他们无法承担这样得生活水平,因此,农民工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子女无法留在城市上学,只能是留守儿童。
2、工作特点原因
在城市生活中,由于受教育水平和发展环境的制约,农民工主要从事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和小商品贸易以及技术含量较低的服务业。 这也决定了他们的工作流动性更加不稳定。 此外,他们的工作时间通常较长,有些甚至高达12小时甚至更长。 没有时间或精力来精心照顾,管理和教育孩子。 这也使得大量的农民工子女留在农村,成为留守儿童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不完善
委托监护制度过于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实施,将保护未成年人“依法委托监护制度的”实施意见委托监护制度的各项规定。“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而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的绝大部分的监护形式就是委托监护,一旦发生纠纷,不但无法可依,而且会使留守儿童的利益遭到侵害。
(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力度弱
根据中国的“户籍登记条例”,户口制度的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在中国,“义务教育法”在户籍所在地采取了接近学校的原则。这就产生了一个现象:农民出去上班,如果他们把孩子接到身边,他们必须向该地区的学校支付一定数量的阅读费,学费等,并且缴纳费用也只是在孩子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当孩子参加高考是,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
三、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1、规范委托监护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有关信托监管的规定。实际上,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几乎总是以二型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委托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责任不清。因此,法律應该规定,除了作为与留守儿童有血缘关系的近亲的监护人之外,另一个托管监护人原则上是签署监护人合法代表之间的监护合同留守儿童和委托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对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给予监护,委托监护人的监护人报酬标准,在留守儿童受到侵害时赋予监护人的责任,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另外,委托监护合同在儿童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登记。
2、建立国家监护制度与监督机制
中国应该建立一个留守儿童的国家监护制度。如果监护人死亡或者被遗弃的孩子无人看管,政府作为监护人,并接管了监护责任。具体做法是:“民政部门可以为教育,监护的每个省,市留守儿童的管理留守儿童,并承担全部责任创造一个工作单元,一个合适的工作机构,协调的儿童留守的管理。有关部门建立关于留守儿童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动态跟踪和留守儿童的管理,开展对留守儿童的定期调查,了解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二)充分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1、完善《义务教育法》,切实履行教育公平原则
中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学生无法接受留守儿童的教育。如果留守儿童与他们的父母一起入城,他们不仅要支付各种费用,还必须返回他们的住所去参加考试,高考。为此,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义务教育法”。首先,法律明确了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管理主体,二要适当修订“义务教育法”有关户籍的规定,使留守儿童充分享受与城镇儿童一样的教育机会。
2、研究制定《农村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捐资助学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义务教育,并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的规定,推动设立义务教育经费。”这笔资金将用于改善政府缺乏投资的情况。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营造有利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 另一方面,它可以用于建设城市流动儿童学校,为跟随父母来到城市的儿童提供教育机会和条件。
参考文献:
[1]王星,孙莹娟.完善留守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之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01):159-161.
[2]李安居.法律保护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治理[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7,16(03):9-11.
[3]高舒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的法律思考[J].新乡学院学报,2017,34(04):31-33.
[4]李爱芹.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21):224-225.
[5]杨亦松.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以法律保护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6(15):173+172.
[6]付玉明.论我国留守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基于十起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J].法学论坛,2016,31(03):104-111.
[7]王蕾.农村留守儿童法律保护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16):208-209.
作者简介:
张跃腾(1999.5-),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淄川区。
王娅儒(1999.7-),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龙口市。
董蓉蓉(1999.8-),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崂山区。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界定及形成原因探索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打工潮从1989年首次亮相到现在,“农民工热潮”已经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现象。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不再缺乏农民工的劳动和工作,农民工逐渐从首次农民工转变为长工。虽然农民工规模在扩大,但他们还是无法控制自己的命运。
农村留守儿童就是在这种人口流动背景下出现的群体。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群体。因此,理论界没有统一的概念。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定义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第二,父母外出的时间第三,孩子的年龄。不同的学者已经就这一因素的家长人数达成了共识,也就是说,父母双方或一个人都外出打工。总之,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在农村地区生活的18岁以下的儿童,无论是父母还是单方面在家外工作超过6个月,同时转移到父母,祖父母,老年人,同伴或其他人人支持,教育和管理。
(二)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形成原因
1、收入方面原因
在当今社会,农民工的收入相对较低。对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说,他们的日常有偿工作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成本之间的差距意味着他们的日常盈余不高。 如果他们将子女接到城市去读书,城市学校的高额费用使他们无力支付,除此以外城市的生活水平较高消费水平也较高,他们无法承担这样得生活水平,因此,农民工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子女无法留在城市上学,只能是留守儿童。
2、工作特点原因
在城市生活中,由于受教育水平和发展环境的制约,农民工主要从事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和小商品贸易以及技术含量较低的服务业。 这也决定了他们的工作流动性更加不稳定。 此外,他们的工作时间通常较长,有些甚至高达12小时甚至更长。 没有时间或精力来精心照顾,管理和教育孩子。 这也使得大量的农民工子女留在农村,成为留守儿童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不完善
委托监护制度过于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实施,将保护未成年人“依法委托监护制度的”实施意见委托监护制度的各项规定。“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而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的绝大部分的监护形式就是委托监护,一旦发生纠纷,不但无法可依,而且会使留守儿童的利益遭到侵害。
(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力度弱
根据中国的“户籍登记条例”,户口制度的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在中国,“义务教育法”在户籍所在地采取了接近学校的原则。这就产生了一个现象:农民出去上班,如果他们把孩子接到身边,他们必须向该地区的学校支付一定数量的阅读费,学费等,并且缴纳费用也只是在孩子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当孩子参加高考是,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
三、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1、规范委托监护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有关信托监管的规定。实际上,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几乎总是以二型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委托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责任不清。因此,法律應该规定,除了作为与留守儿童有血缘关系的近亲的监护人之外,另一个托管监护人原则上是签署监护人合法代表之间的监护合同留守儿童和委托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对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给予监护,委托监护人的监护人报酬标准,在留守儿童受到侵害时赋予监护人的责任,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另外,委托监护合同在儿童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登记。
2、建立国家监护制度与监督机制
中国应该建立一个留守儿童的国家监护制度。如果监护人死亡或者被遗弃的孩子无人看管,政府作为监护人,并接管了监护责任。具体做法是:“民政部门可以为教育,监护的每个省,市留守儿童的管理留守儿童,并承担全部责任创造一个工作单元,一个合适的工作机构,协调的儿童留守的管理。有关部门建立关于留守儿童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动态跟踪和留守儿童的管理,开展对留守儿童的定期调查,了解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二)充分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1、完善《义务教育法》,切实履行教育公平原则
中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学生无法接受留守儿童的教育。如果留守儿童与他们的父母一起入城,他们不仅要支付各种费用,还必须返回他们的住所去参加考试,高考。为此,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义务教育法”。首先,法律明确了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管理主体,二要适当修订“义务教育法”有关户籍的规定,使留守儿童充分享受与城镇儿童一样的教育机会。
2、研究制定《农村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捐资助学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义务教育,并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的规定,推动设立义务教育经费。”这笔资金将用于改善政府缺乏投资的情况。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营造有利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 另一方面,它可以用于建设城市流动儿童学校,为跟随父母来到城市的儿童提供教育机会和条件。
参考文献:
[1]王星,孙莹娟.完善留守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之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01):159-161.
[2]李安居.法律保护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治理[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7,16(03):9-11.
[3]高舒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的法律思考[J].新乡学院学报,2017,34(04):31-33.
[4]李爱芹.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21):224-225.
[5]杨亦松.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以法律保护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6(15):173+172.
[6]付玉明.论我国留守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基于十起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J].法学论坛,2016,31(03):104-111.
[7]王蕾.农村留守儿童法律保护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16):208-209.
作者简介:
张跃腾(1999.5-),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淄川区。
王娅儒(1999.7-),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龙口市。
董蓉蓉(1999.8-),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崂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