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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机关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前提。本文从行业性走私的含义和走私形式出发,分析了行业性走私的特征,强调对民生和民益的危害;再通过目前检察机关在遏制行业性走私中发挥的司法、监督和宣传作用,提出检察机关加大参与反行业性走私的建议。
  关键词:行业性走私;检察机关;民生;民益
  走私,特别是行业性走私对我国经济和税收都存在极大的危害,关乎民生、民益。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一方面采取严打态势,加大打击走私力度,发挥检察机关的在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宣传等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运用相应司法政策解决人民关注的经济问题,保障民益,践行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一、有关行业性走私之问题
  (一)行业性走私之含义和形式
  走私(Smuggling)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1]行业性走私则是指行业内的一些企业出于共同目的,形成价格联盟,操纵该类型商品使用或进出口经营,并采取相同的运作模式进行走私。这类走私犯罪的手法以价格瞒骗和利用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为主。常见的、涉及民生的行业如饮食行业、服装行业、能源行业等。
  行业性走私往往会根据不同的行业类别而分为不同的走私形式,包括一般贸易走私、加工贸易走私和绕越设关地走私等。其中一般贸易走私是行业性走私中最典型、最基本的走私形式,它是以各种欺瞒方式通过设立的海关地点而逃避海关监管的一种走私方式。粤东地区电子行业走私。服装行业性走私则因为其需要增加加工环节而归属于加工贸易走私,这种走私形式的参与者既有个人也有单位,为获取利润而逃避海关后续监管,擅自销售保税货物及特定减、免税的货物。除此之外,大型的行业性走私还会采取海上、陆地偷运走私方式,这是一种绕越设关地的走私形式。涉及民生的禽畜冷冻品、汽车和油类走私因其数量大、体积大等特点,往往也会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走私,一旦成功则对我国关税、市场影响较大。
  (二)行业性走私之特征
  1、原产地性特征较强
  行业性货品或物品的走私多数是由于该货物或物品在我国的紧俏或紧缺,且国外具有该类货品或物品的集中产地,在目前正常进口量无法保证的情况下,为赚取高额回报而将并非原产地的该类货品或物品冒充原产地货品或物品进行走私。如酒类行业走私:受国外葡萄酒产量大增但消费市场饱和、中国进口葡萄酒关税下调、人民币升值和中国消费者对进口葡萄酒消费需求增加等一系列因素影响,近年来中国进口红酒市场持续炙热。据统计,2010年广州保税区口岸共进口葡萄酒779.4万升,价值21320万元人民币,同比2009年增长155.7%和182.5%,呈井喷态势。这种井喷态势也同时意味着近年来进口葡萄酒呈现出行业性走私态势,尤其是品质较好的原产地葡萄酒,成为走私组织的新目标,海关监管风险不容小视。
  2、紧贴政策和经济形式变化申报
  行业性走私由于具有行业整体性,对国家及行业政策的变化极其敏感,同时以市场和经济发展为风向标,走私的数量和种类也随之变化。冻品类行业走势就具有上述特点的典型,当受到季节、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时,国家政策对经济调节的导向作用将会发挥,直接影响鱼类、肉类的进口数量,由此导致不法分子紧贴海关监管重点的变化而不断虚假申报或绕关走私。据统计,2009年至2010年6月间黄埔关并未进口冻鸡爪,但随着近期国家对禽畜类冻品进口的政策有所放宽,从2010年7月份起,黄埔关开始有大量冻鸡爪进口,至12月底该关区冻鸡爪的进口量已高达490吨,于此同时,这段时间查获的冻产走私的批次和数量也激增。
  3、流入区域市场化较强
  行业性走私,如木材、冻产、电子产品、纺织品等走私,一般走私数量和批次均较大,其流入区域的指向性较强,一般流入较集中和专业性的市场,如大型木材、纺织品批发集散地、较集中的冷库存放地、电子产品生产加工厂区等。这些往往是走私物品最常出现的地方,监管力度也需加强。
  4、作案方式组织化、严密化、程序化。
  行业性走私的形成往往存在境内外勾结、行业内秘密等情况,境内行业工作人员或参与进口经营的企业往往通过明示或暗示等方法诱导其他正规企业加入低报价格行列,同时,原本与境内毫无关联的境外供货商及中间商受利益驱使,为迎合某些不法进口商的要求也会采取不正当手段,逐步形成组织化的行业性走私。特定商品领域的行业性申报价格往往操纵在其从业人员手中,互相通气,欺瞒实际价格,共同应变货品价格申报,同时,报关人员也加入对申报价格进行隐瞒,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显示出行业性走私的严密化。非绕关性行业走私各环节分工明确,更形成流水化作业模式,体现出流程化特点。
  (三)行业性走私与民生、民益之联系
  近期,我们的党和国家的执政理念已落脚和扎根在“民生、民益”四字上,坚持民生优先,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执政理念是遏制行业性走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为这切切实实的影响到了人民的利益及生命安全。行业性走私破坏的不仅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秩序和海关监管制度,造成海关税收流失,而且践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带有致病细菌、病毒冻产品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流入将给人民生活、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危害,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民生和民益问题。
  二、检察机关对遏制行业性走私之现实作用
  1、发挥检察机关对遏制行业性走私之司法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参与刑事司法诉讼的重要环节,利用刑事制裁手段类震慑犯罪。检察机关可充分发挥其诉讼引导侦查的职能,通过加强与海关缉私局的合作,帮助其解决案件侦查、批捕、起诉中的证据认定、定罪量刑起点、标准等法律规定较模糊的问题;对偷逃税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明确取证方向,引导缉私部门进行证据固定,确保案件不在审查逮捕、起诉阶段贻误战机。多年来,检察机关将反走私作为其严重刑事犯罪专项活动之一予以重视,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不变,及时批捕、公诉了一批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发挥检察机关对遏制行业性走私之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包括了对侦查机关相关活动的监督。这里的侦查机关也包括了海关总署及其下设分属内的缉私局。行业性走私案件的发现并非仅有缉私局,还包括海关内其他的业务部门和工商、城管、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在查处行业性走私时,走私行为应界定为走私犯罪案件来侦办还是走私行为案件来查办则需要一定标准的判断,这也涉及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问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敦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将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向刑事司法移送,同时防止侦查机关滥用司法手段干预行政执法,在各单位协助中起到平衡沟通作用,确保各有权机关齐心合力,开拓更广泛的合作机制。
  检察机关还具有侦查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案件及渎职案件的特殊职能。针对行业性走私流入区域市场化这一特点应加大对市场管理者的监督力度,尤其是那些曾经出现或容易出现行业性走私的市场,通过查处公职管理人员因收受贿赂而私放走私的渎职行为,加强对这类市场的间接监管,借助打击相关犯罪而重创行业性走私犯罪。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加强对海关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案件及渎职案件的查处,针对行业性走私组织化、严密化及流程化这一特点,瓦解走私行业设在海关内部的污点,防止因高额利润的引诱而导致内外勾结,遏制其猖狂气焰。
  3、发挥检察机关对遏制行业性走私之宣传作用
  行业性走私犯罪主要是对国家关税和经济造成影响的犯罪,人民群众对其认识较为浅薄,有时往往会认为这种逃避关税的货品给大家带来的是实惠而不是危害。对反走私,特别是行业性反走私的宣传此时尤为重要,社会监督、舆论谴责再有力度,也无法比拟刑罚的威慑功能。检察机关正是通过刑事诉讼代表国家制裁行业性走私犯罪行为,对其给予否定评价,并借助重大案件法庭审判的公开、案件审判结果的舆论引导,将刑罚兼具的教育、宣传功能发挥到极致。可以说,检察机关对于遏制行业性反走私宣传发挥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检察机关参与遏制行业性走私工作之建议
  1、积极推动和健全地方走私立法
  反行业性走私并非海关部门自己的事情,而是与边防、工商、海事、渔政、检验检疫、税务、金融、公安等多个部门相关的联动事务。通过立法来确定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能和职责是我国这十多年来立法积极推进的一项工作。反走私立法工作在不断的实践和磨合中有了长足进步。近期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修改就是体现。这种对全国反走私工作起重要作用的法律修改毕竟是少数,关键还是要通过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地加大对我省走私,特别是行业性走私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可通过司法实践,统筹多年的相关走私案件数据,加大对反走私地方立法的建议力度,并立足本职积极参与推进其他反走私单位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协作。
  2、积极参与行业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2003年全国打私会提出的“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私工作新方针,制定了全国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密切与海关协作,构筑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的政策。[2]走私,特别是行业性走私,关乎民生,需要多家单位的共同协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与海关缉私部门建立了包括联席会议、大要案督办制度等联系协调机制,这些制度在广州一直施行并推动我市各部门的协作,帮助解决打私工作中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积极遏制走私犯罪。
  3、借助严打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遏制行业性走私
  走私犯罪,特别是行业性走私犯罪与经济形势和经济走向均有一定的联系。各单位、各部门积极联动打击走私,这不仅是对法律的执行和尊重,追根究底是为了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检察机关对走私大要案的重点查处,就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税收稳定的当然体现。检察机关在严打的同时,也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借助这一政策,适时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走私犯罪行为人,特别是单位走私采取挽救、教育、感化等措施,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作的同时堵住走私漏洞。
  
  
  注释:
  [1] 百度百科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94724.htm
  [2] 屈艺,《我国行业性走私犯罪治理对策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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