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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乡镇检察室是法律监督向农村延伸的重要举措,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一项新成果。设置乡镇检察室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乡镇检察室的法律定位是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宣传站”、“预防站”、“信息站”、“举报站”、“监督站”和“服务站”六站功能。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法律定位;功能
派驻乡镇检察的设立使检察工作实现了向农村延伸,实践证明,乡镇检察室的设立为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是完善乡镇一级司法体系建设,填补乡镇农村法律监督“盲区”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广大的农村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面对繁杂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乡镇检察室如何服务三农,在服务“三农”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共性课题。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乡镇检察室在服务三农中的法律定位、机构设置和所要发挥的功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乡镇检察室的法律定位和机构设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派驻乡镇检察室由此诞生。
1990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全国部分检察机关尝试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试行三年并取得一定实效。1993年,高检院正式出台《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其中第2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第4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可见,乡镇检察室在法律上不属于具有独立法律职权的检察组织,而是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在组织关系上完全服从派遣单位和部门,其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属于派遣机构的法律行为,应当由派遣机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00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明确要求:调整派驻乡检察室设置,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情况,合理调整派驻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说明设置乡镇检察室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确需设置的;二是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三是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乡镇检察室的功能
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乡镇农村的延伸,就应当代表派出检察院履行在辖区内的法律监督职责,笔者认为,检察室应当发挥好“六站”功能,才完成它应有的使命。
(一)发挥“宣传站”功能,解决信息不对等现状
农民法律观念不强,普通对检察机关职能、作用认识不清,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不知道可以去检察机关控告、举报。以前,未设乡镇检察室,检察机关缺乏在农村的“触角”,对乡镇农村信息不通,对农村群众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掌握不及时,不全面,难以将“两所一庭”、行政执法机关派出机构和乡镇农村基层组织纳入法律监督范围。于是,乡镇检察室的主要任务就是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国家有关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知识以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送到田头地角,送进农户家中。
(二)发挥“预防站”功能,构筑多部门联合预防网络
协同党政、司法部门构筑预防犯罪、群体事件网络成了派驻检察室一项重要任务。在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要紧密配合地方党委、政府,整合各种资源,督促涉案单位和犯罪易发单位完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发生;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要协助农村基层政权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积极推广完善先进的农村治理模式,密切干群关系,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积极组织辖区内的村干部参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发挥“信息站”功能,及时为基层检察院提供案件线索
乡镇检察室贴近基层,与群众直接打交道,并且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对本辖区人口、治安、经济状况都有很深入的了解,能获得更多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尤其是更容易获得案件线索,可以为本院自侦部门提供各类案件线索,并积极配合反贪、反渎部门,查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妥善化解农村民事、经济领域和行政执法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四)发挥“举报站”功能,方便农民群众举报、控告、申诉
乡镇农村往往远离基层检察院,缺乏方便、快捷的举报渠道。如果能把乡镇检察室设在农民家门口,那农民群众涉检问题出行成本大大降低,对派驻乡镇检察室所在地以外的的群众来说,可以在人口集中的乡镇集市、农村、农场设检察官信箱,每月固定开箱接访,公布派驻检察室办公电话和工作人员移动电话,让有诉求的群众及时找到检察人员反映情况,检察人员分情况依法及时处理。
(五)发挥“监督站”功能,就近监督涉及“三农”公权力的行使
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行政执法机关派出机构的执法活动,以及乡镇农村基层组织的行政行为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往往最容易被身边的公权力所侵害。由于基层检察院远离农村,对“七站八所”的监督仅限于一时一域,存在监督不力现象。所以,监督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和行政执法机关派出机构的执法活动,监督乡镇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正确履行权力,防止侵害“三农”权益的不法行为,成了乡镇检察室义不容辞的责任。
(六)发挥“服务站”功能,提升检察服务型机关形象:
检察机关不仅仅是法律监督机关,更是为民服务的机关,检察机关除了做好自己休职工作外,还可以为农民群众做一些服务类工作,如可以定期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宜丰336300)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法律定位;功能
派驻乡镇检察的设立使检察工作实现了向农村延伸,实践证明,乡镇检察室的设立为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是完善乡镇一级司法体系建设,填补乡镇农村法律监督“盲区”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广大的农村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面对繁杂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乡镇检察室如何服务三农,在服务“三农”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共性课题。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乡镇检察室在服务三农中的法律定位、机构设置和所要发挥的功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乡镇检察室的法律定位和机构设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派驻乡镇检察室由此诞生。
1990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全国部分检察机关尝试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试行三年并取得一定实效。1993年,高检院正式出台《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其中第2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第4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可见,乡镇检察室在法律上不属于具有独立法律职权的检察组织,而是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在组织关系上完全服从派遣单位和部门,其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属于派遣机构的法律行为,应当由派遣机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00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明确要求:调整派驻乡检察室设置,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情况,合理调整派驻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说明设置乡镇检察室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确需设置的;二是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三是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乡镇检察室的功能
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乡镇农村的延伸,就应当代表派出检察院履行在辖区内的法律监督职责,笔者认为,检察室应当发挥好“六站”功能,才完成它应有的使命。
(一)发挥“宣传站”功能,解决信息不对等现状
农民法律观念不强,普通对检察机关职能、作用认识不清,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不知道可以去检察机关控告、举报。以前,未设乡镇检察室,检察机关缺乏在农村的“触角”,对乡镇农村信息不通,对农村群众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掌握不及时,不全面,难以将“两所一庭”、行政执法机关派出机构和乡镇农村基层组织纳入法律监督范围。于是,乡镇检察室的主要任务就是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国家有关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知识以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送到田头地角,送进农户家中。
(二)发挥“预防站”功能,构筑多部门联合预防网络
协同党政、司法部门构筑预防犯罪、群体事件网络成了派驻检察室一项重要任务。在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要紧密配合地方党委、政府,整合各种资源,督促涉案单位和犯罪易发单位完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发生;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要协助农村基层政权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积极推广完善先进的农村治理模式,密切干群关系,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积极组织辖区内的村干部参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发挥“信息站”功能,及时为基层检察院提供案件线索
乡镇检察室贴近基层,与群众直接打交道,并且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对本辖区人口、治安、经济状况都有很深入的了解,能获得更多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尤其是更容易获得案件线索,可以为本院自侦部门提供各类案件线索,并积极配合反贪、反渎部门,查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妥善化解农村民事、经济领域和行政执法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四)发挥“举报站”功能,方便农民群众举报、控告、申诉
乡镇农村往往远离基层检察院,缺乏方便、快捷的举报渠道。如果能把乡镇检察室设在农民家门口,那农民群众涉检问题出行成本大大降低,对派驻乡镇检察室所在地以外的的群众来说,可以在人口集中的乡镇集市、农村、农场设检察官信箱,每月固定开箱接访,公布派驻检察室办公电话和工作人员移动电话,让有诉求的群众及时找到检察人员反映情况,检察人员分情况依法及时处理。
(五)发挥“监督站”功能,就近监督涉及“三农”公权力的行使
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行政执法机关派出机构的执法活动,以及乡镇农村基层组织的行政行为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往往最容易被身边的公权力所侵害。由于基层检察院远离农村,对“七站八所”的监督仅限于一时一域,存在监督不力现象。所以,监督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和行政执法机关派出机构的执法活动,监督乡镇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正确履行权力,防止侵害“三农”权益的不法行为,成了乡镇检察室义不容辞的责任。
(六)发挥“服务站”功能,提升检察服务型机关形象:
检察机关不仅仅是法律监督机关,更是为民服务的机关,检察机关除了做好自己休职工作外,还可以为农民群众做一些服务类工作,如可以定期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宜丰33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