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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当前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发展方向,对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实现预防和惩罚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它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合法、公正、严格、有序地引导和实施,才能够为打击刑事犯罪创造良好的司法基础和工作机制,才能够最终实现建设和谐社会。
关键词: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客观尺度;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于二〇〇六年在两高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是从当今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际上保护人权发展的大趋势出发的。为了能够很好地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有效打击和震慑犯罪,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为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保驾护航的积极效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此应运而生,也开始了其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使命之路。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理论指导和价值作用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法的价值在于追求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作用:
(一)打击和孤立极少数
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恶劣,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应当依法从严查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毁损国家干部形象,应从严查惩,加强侦监力度,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树立司法权威。
(二)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
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依法予以教育、感化、帮教。如此,使得那些积极悔罪、肯于、敢于投案自首,主动配合检察机关的侦查和揭发犯罪,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和违法犯罪的查处和侦破,对于发现、打击犯罪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三)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宽严相济,既有利于犯罪分子从严处理,严厉惩罚和消灭犯罪,同时也给那些情节轻微,有悔罪行为的犯罪人重新走向正确道路的希望,最大程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力量,有助于瓦解犯罪和敌对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和违法犯罪的发生。宽严相济,刚柔并济,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功效。
二、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的现状和不足
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结合的必然要求,国家制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了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实现建设法治国家,但是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足: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尺度把握上
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执法者的主观因素、自身素质乃至受社会舆论等影响,使得在 “宽严相济”的尺度上,有一定的伸缩性和个别的不规范性。在社会舆论和网络关注下,现实中也有刑事被告人为了逃脱罪责,抓住负面效应,通过网络散布负面消息,企图煽动和利用善良群众干预和妨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了办案人员对该政策的把控,也影响了司法独立性,使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偏差和随意性。
(二)执行中,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上出现的一些模糊
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格的程序性,也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而刑事政策则是国家基于预防、控制犯罪而制定、实施的细则及具体措施的总称。二者是不同层次的,但又相互结合。刑法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定的前提和政策实施的依据,“宽严相济”是刑法的内涵和外延,具有现实性和客观性。二者在实施上既相互贯彻,又应当严格予以区分。现实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用刑事政策一味代替刑法的实施,一些犯罪分子借机利用政策寻找对策,逃避刑法制裁,如编造虚假立功等情形,以达到从轻或者减刑的目的。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的参与和监督上
尽管我国法律监督机制较以往相比,已有质的提高,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但是仍然无法切实、全面地把监督所有司法环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较少。
首先,现实中,大多数的人民群众只知道刑法,却不熟悉现有的刑事政策,使得一些刑事被告人不懂得主动认罪、悔罪,增加检察机关办案的难度和工作量。
其次,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领域,较多体现为上级院的检查监督,人大政协的监督,使得政策的执行无法得到更多人民群众的监督,政策执行出现一些偏差,甚至是错误。
三、针对以上不足,所提出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严格把握落实和控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标尺
首先,在法律政策的实施中,检察机关应当统一、严格、公正地制定标尺,才能够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势。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尺为准,可以明法理。只有严格规范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标准,切实做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严格依照和遵循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的相关法律原则,才能在制度层面上统一、客观和标准。
其次,正确树立刑事政策的良好舆论导向,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规范政策执行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宽严相济实行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确保司法独立也在刑事政策的执行中始终如一。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地发挥网络舆情等功效,正确、科学引导公众,克服办案人员在执法中的偏差和任意伸缩性。
最后,严格审定“宽严相济”的落实和执行。从宽政策或者从严处罚的认定,不能由哪个领导决定,也不是由办案人员主观判定。这需要在办案人员予以初步提出建议的同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经审判机关予以核实方能认定。
(二)严格、明确区分刑事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作为不同位阶具有不同效力的刑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都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适用和实施刑法制度的同时,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个区别:
(1)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前提,严格统一标准地适用宽严相济
作为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宽严相济”的贯彻执行始终应与刑法等相一致,应当严格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公正严明,特别审慎地监督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使之与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政策相统一,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益,使得最后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群众的考验。
(2)在诉讼程序中确保诉讼程序与刑事法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定化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得到真正地行使,是刑事立法宗旨实现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注重程序法益已成为保证刑事诉讼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刑罚的适用和裁判的作出是合法有效的,才能使犯罪分子真心实意地服从法律的制裁并积极地悔罪和接受改造,从而根本上实现刑事司法工作最大的法律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统一。
(3)注重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业务的能力,深化其对适用刑事法律和“宽严相济”政策的认识
要在广大检察机关中加大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政策学习,使得办案人员能够真正吃透二者的实质内涵,并把之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才能发挥相应的法律实效和工作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三、建立良性的引导参与和监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机制体系
法律工作不仅仅要求司法机关的参与,也要依靠群众的参与和监督,才有助于提高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助于建立一个长久、良性、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体系,形成合力共建司法和谐社会。
一方面,要把刑事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大力普及教育,让他们积极参与到法律允许和鼓励其参与的环节中,树立法律权威性,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使得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赢得广泛的群众基础,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完善群众监督机制,把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广泛地应用到检察工作中。政策的执行往往具有较大的幅度,只有加大群众、媒体、网络及社会参与监督,才能使之在公开、透明中进行,才不会产生偏差和错误。检察机关应当树立良好的形象并率先引导公众正确参与,在全社会中形成正确导向机制。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构建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应当积极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融入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多层面、全方位执行,并把法律和政策的有机统一结合作为一切工作的准则,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尤溪365100)
关键词: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客观尺度;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于二〇〇六年在两高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是从当今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际上保护人权发展的大趋势出发的。为了能够很好地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有效打击和震慑犯罪,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为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保驾护航的积极效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此应运而生,也开始了其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使命之路。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理论指导和价值作用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法的价值在于追求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作用:
(一)打击和孤立极少数
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恶劣,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应当依法从严查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毁损国家干部形象,应从严查惩,加强侦监力度,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树立司法权威。
(二)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
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依法予以教育、感化、帮教。如此,使得那些积极悔罪、肯于、敢于投案自首,主动配合检察机关的侦查和揭发犯罪,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和违法犯罪的查处和侦破,对于发现、打击犯罪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三)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宽严相济,既有利于犯罪分子从严处理,严厉惩罚和消灭犯罪,同时也给那些情节轻微,有悔罪行为的犯罪人重新走向正确道路的希望,最大程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力量,有助于瓦解犯罪和敌对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和违法犯罪的发生。宽严相济,刚柔并济,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功效。
二、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的现状和不足
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结合的必然要求,国家制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了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实现建设法治国家,但是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足: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尺度把握上
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执法者的主观因素、自身素质乃至受社会舆论等影响,使得在 “宽严相济”的尺度上,有一定的伸缩性和个别的不规范性。在社会舆论和网络关注下,现实中也有刑事被告人为了逃脱罪责,抓住负面效应,通过网络散布负面消息,企图煽动和利用善良群众干预和妨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了办案人员对该政策的把控,也影响了司法独立性,使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偏差和随意性。
(二)执行中,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上出现的一些模糊
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格的程序性,也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而刑事政策则是国家基于预防、控制犯罪而制定、实施的细则及具体措施的总称。二者是不同层次的,但又相互结合。刑法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定的前提和政策实施的依据,“宽严相济”是刑法的内涵和外延,具有现实性和客观性。二者在实施上既相互贯彻,又应当严格予以区分。现实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用刑事政策一味代替刑法的实施,一些犯罪分子借机利用政策寻找对策,逃避刑法制裁,如编造虚假立功等情形,以达到从轻或者减刑的目的。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的参与和监督上
尽管我国法律监督机制较以往相比,已有质的提高,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但是仍然无法切实、全面地把监督所有司法环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较少。
首先,现实中,大多数的人民群众只知道刑法,却不熟悉现有的刑事政策,使得一些刑事被告人不懂得主动认罪、悔罪,增加检察机关办案的难度和工作量。
其次,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领域,较多体现为上级院的检查监督,人大政协的监督,使得政策的执行无法得到更多人民群众的监督,政策执行出现一些偏差,甚至是错误。
三、针对以上不足,所提出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严格把握落实和控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标尺
首先,在法律政策的实施中,检察机关应当统一、严格、公正地制定标尺,才能够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势。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尺为准,可以明法理。只有严格规范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标准,切实做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严格依照和遵循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的相关法律原则,才能在制度层面上统一、客观和标准。
其次,正确树立刑事政策的良好舆论导向,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规范政策执行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宽严相济实行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确保司法独立也在刑事政策的执行中始终如一。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地发挥网络舆情等功效,正确、科学引导公众,克服办案人员在执法中的偏差和任意伸缩性。
最后,严格审定“宽严相济”的落实和执行。从宽政策或者从严处罚的认定,不能由哪个领导决定,也不是由办案人员主观判定。这需要在办案人员予以初步提出建议的同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经审判机关予以核实方能认定。
(二)严格、明确区分刑事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作为不同位阶具有不同效力的刑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都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适用和实施刑法制度的同时,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个区别:
(1)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前提,严格统一标准地适用宽严相济
作为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宽严相济”的贯彻执行始终应与刑法等相一致,应当严格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公正严明,特别审慎地监督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使之与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政策相统一,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益,使得最后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群众的考验。
(2)在诉讼程序中确保诉讼程序与刑事法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定化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得到真正地行使,是刑事立法宗旨实现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注重程序法益已成为保证刑事诉讼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刑罚的适用和裁判的作出是合法有效的,才能使犯罪分子真心实意地服从法律的制裁并积极地悔罪和接受改造,从而根本上实现刑事司法工作最大的法律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统一。
(3)注重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业务的能力,深化其对适用刑事法律和“宽严相济”政策的认识
要在广大检察机关中加大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政策学习,使得办案人员能够真正吃透二者的实质内涵,并把之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才能发挥相应的法律实效和工作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三、建立良性的引导参与和监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机制体系
法律工作不仅仅要求司法机关的参与,也要依靠群众的参与和监督,才有助于提高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助于建立一个长久、良性、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体系,形成合力共建司法和谐社会。
一方面,要把刑事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大力普及教育,让他们积极参与到法律允许和鼓励其参与的环节中,树立法律权威性,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使得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赢得广泛的群众基础,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完善群众监督机制,把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广泛地应用到检察工作中。政策的执行往往具有较大的幅度,只有加大群众、媒体、网络及社会参与监督,才能使之在公开、透明中进行,才不会产生偏差和错误。检察机关应当树立良好的形象并率先引导公众正确参与,在全社会中形成正确导向机制。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构建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应当积极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融入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多层面、全方位执行,并把法律和政策的有机统一结合作为一切工作的准则,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尤溪36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