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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现就安岳县检察院查办的医药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建议,以引起相关各部门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医药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
一、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1、单位负责人涉案率高
在查处的13人中,有单位负责人9人,占查处人数的69%。他们利用其对人、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进行犯罪活动。在2011年我院查处的案件看,都是单位院长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采购药品、人员引进、设备购买、基建维修等过程中,收受回扣和好处费、感谢费敛财。
2、涉案领域集中
一是单位进人和职务晋升环节。随着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各乡镇卫生院规模不断扩大,需大量补充医护人员,再加上当前就业难的客观形势,给有贪心的单位领导以可乘之机,借进人之际进行权钱交易,索贿受贿。
二是药品购进环节。安岳县内的药品和器械经销商较多,其中一些在市场竞争中,不是靠质优价廉的药品、诚实信用的经营取得市场优势,而是以高额回扣开路,诱惑用药单位领导哪里回扣高就从哪里购药。少数廉政意识不牢,经不起金钱诱惑的医院院长就借机大肆捞取回扣。
三是医疗器械购进环节。目前医疗器械的销售形成了供大于求的局面,销售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一些医疗器械销售商在销售环节以金钱作为“敲门砖”,用“回扣”诱惑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达到顺利销售医疗器械的目的。
四是基建环节。个别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单位建修过程中,收受承建商给的感谢费。
3、行贿方式多头化
发生在医疗卫生系统的贿赂行为错综复杂,存在一人行贿多人,多人行贿一人等现象。查办一人行(受)贿多人的贿赂犯罪时,一旦将其中一方攻破,通过顺藤摸瓜,往往挖出一窝贿赂犯罪案件。
4、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有所显现。
二、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1、法律观念淡薄。医疗卫生系统具有特殊的职业特性,重业务、轻法纪的问题比较普遍。一些医院、卫生院院长平时重业务学习,轻法律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对违规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在药品采购活动中收取一点回扣、好处费、提成费是人之常情,这极易引发职务犯罪。有的知道收受药品回扣款是违法,但却没想到是犯罪,不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廉洁自律性差,不经意间走上犯罪道路。
2、侥幸心理严重。被查处卫生院院长在分析自己犯罪时,答案几乎惊人的一致,全部都这样谈到:“在收钱时心情也复杂,虽有推辞,但又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在金钱面前放弃了原则,存有很大的侥幸心理。”他们认为送钱的人都是老关系,我给你办事,你给我钱,不会出事。即使出事,为了共同的利益也不会出卖我。加之多年来医疗卫生系统内一直有这种“潜规则”的存在,使卫生院院长更是“理所当然”地收取钱财。也真是这种侥幸心理,使他们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最终难以自拔。
3、监督机制不健全、不落实。个别乡镇卫生院为追求经济效益,只注重内部建设,忽略内部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有的乡镇卫生院虽然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业务工作规章制度,但监督机制薄弱,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特别是责任不明确,致使规章制度只是说在嘴上,挂在墙上,不能落实到工作中,导致相关人员漠视法纪,搞权钱交易。单位人事和采购等制度不健全,权力过分集中到院长手中,进人和采购药品器械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透明度,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单位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监督机构,几乎都要看领导的眼色行事,没有也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在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4、部分新农合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农合医疗制度是个人、政府、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的医疗制度。乡镇卫生院是新农合医疗制度的主要实施单位,新农合医疗制度的实施,使乡镇卫生院业务量急剧增加,而业务量的增加,又要求增设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岗位。这样,在较短时间内一些综合素质不高的人便安排到了这个岗位上。
三、预防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1、开展教育培训,筑牢反腐防线。腐败的滋生和道德的堕落密不可分。从查办的案件情况看,有不少卫生院院长只注重抓业务技能,放松了自己对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加强教育培训,是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可与县卫生局、新农合中心一起,对医院、卫生院院长开展定期教育和培训,加强廉政教育,自觉做廉洁勤政的表率;加强对领导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把外在的强化转变为内在的自觉,构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屏障。
2、健全监督机制,落实监督措施。授权必须要有控制,如果没有控制,权力就要腐败。因此,对医院、卫生院院长等有权力的管理人员就必须用系统的制约机制来约束其行为。内部监督上,切实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全面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机制,全面推行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建立供应单位档案,对参加招投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坚决拒之门外。外部监督上,邀请纪检、检察机关和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参与到招投标的有关环节,实施同步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有序进行。以公开保公平,公平保公正,保证药械优质优价,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应采取严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从机制上铲除滋生“红包”、回扣的土壤。在聘用医护人员方面,建立人事管理委员会,以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方式,杜绝院长一人决策,以权换钱,防止暗箱操作。
3、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震慑职务犯罪。对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以使得一些廉政思想松懈的人员不敢犯。要对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主动出击、集中打击,加大惩处力度,减少缓刑适用范围。除追求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将其非法所得全额上缴国库,使其在政治上、经济上均付出极大代价。同时,还要建立行贿人档案,对有行贿记录的药商要限制其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最大限度的加大行贿人的违法成本及风险,从而在源头上遏制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
4、提高新农合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在预防调查中我院发现,有的新农合人员是卫生院某人的亲戚或者熟人,未通过考试考核进入;有的新合人员克扣参合农民应获赔的保险金;有的挪用参合农民的保险金等等。因此,提高新农合工作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十分必要。一是对人员的进入实施凡进必考的原则,二是凡从事新农合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
5、加快医疗改革,保障医务工作者权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彻底根治医疗卫生系统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实行“医”“药”适当疏离,既各自独立,又有机结合。逐步从“以药养医”转变为“以医养医”,让医院的盈利体现在医疗服务上,消除医院对药品利润的追求。应加快医院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搞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分配向单位领导和优秀人才倾斜的制度,体现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的价值,使单位领导的付出和收获成正比,使其不必铤而走险去贪污,去受贿,去玷污“白衣天使”的形象。
(作者通讯地址: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资阳 642300)
一、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1、单位负责人涉案率高
在查处的13人中,有单位负责人9人,占查处人数的69%。他们利用其对人、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进行犯罪活动。在2011年我院查处的案件看,都是单位院长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采购药品、人员引进、设备购买、基建维修等过程中,收受回扣和好处费、感谢费敛财。
2、涉案领域集中
一是单位进人和职务晋升环节。随着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各乡镇卫生院规模不断扩大,需大量补充医护人员,再加上当前就业难的客观形势,给有贪心的单位领导以可乘之机,借进人之际进行权钱交易,索贿受贿。
二是药品购进环节。安岳县内的药品和器械经销商较多,其中一些在市场竞争中,不是靠质优价廉的药品、诚实信用的经营取得市场优势,而是以高额回扣开路,诱惑用药单位领导哪里回扣高就从哪里购药。少数廉政意识不牢,经不起金钱诱惑的医院院长就借机大肆捞取回扣。
三是医疗器械购进环节。目前医疗器械的销售形成了供大于求的局面,销售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一些医疗器械销售商在销售环节以金钱作为“敲门砖”,用“回扣”诱惑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达到顺利销售医疗器械的目的。
四是基建环节。个别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单位建修过程中,收受承建商给的感谢费。
3、行贿方式多头化
发生在医疗卫生系统的贿赂行为错综复杂,存在一人行贿多人,多人行贿一人等现象。查办一人行(受)贿多人的贿赂犯罪时,一旦将其中一方攻破,通过顺藤摸瓜,往往挖出一窝贿赂犯罪案件。
4、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有所显现。
二、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1、法律观念淡薄。医疗卫生系统具有特殊的职业特性,重业务、轻法纪的问题比较普遍。一些医院、卫生院院长平时重业务学习,轻法律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对违规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在药品采购活动中收取一点回扣、好处费、提成费是人之常情,这极易引发职务犯罪。有的知道收受药品回扣款是违法,但却没想到是犯罪,不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廉洁自律性差,不经意间走上犯罪道路。
2、侥幸心理严重。被查处卫生院院长在分析自己犯罪时,答案几乎惊人的一致,全部都这样谈到:“在收钱时心情也复杂,虽有推辞,但又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在金钱面前放弃了原则,存有很大的侥幸心理。”他们认为送钱的人都是老关系,我给你办事,你给我钱,不会出事。即使出事,为了共同的利益也不会出卖我。加之多年来医疗卫生系统内一直有这种“潜规则”的存在,使卫生院院长更是“理所当然”地收取钱财。也真是这种侥幸心理,使他们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最终难以自拔。
3、监督机制不健全、不落实。个别乡镇卫生院为追求经济效益,只注重内部建设,忽略内部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有的乡镇卫生院虽然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业务工作规章制度,但监督机制薄弱,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特别是责任不明确,致使规章制度只是说在嘴上,挂在墙上,不能落实到工作中,导致相关人员漠视法纪,搞权钱交易。单位人事和采购等制度不健全,权力过分集中到院长手中,进人和采购药品器械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透明度,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单位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监督机构,几乎都要看领导的眼色行事,没有也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在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4、部分新农合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农合医疗制度是个人、政府、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的医疗制度。乡镇卫生院是新农合医疗制度的主要实施单位,新农合医疗制度的实施,使乡镇卫生院业务量急剧增加,而业务量的增加,又要求增设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岗位。这样,在较短时间内一些综合素质不高的人便安排到了这个岗位上。
三、预防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1、开展教育培训,筑牢反腐防线。腐败的滋生和道德的堕落密不可分。从查办的案件情况看,有不少卫生院院长只注重抓业务技能,放松了自己对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加强教育培训,是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可与县卫生局、新农合中心一起,对医院、卫生院院长开展定期教育和培训,加强廉政教育,自觉做廉洁勤政的表率;加强对领导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把外在的强化转变为内在的自觉,构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屏障。
2、健全监督机制,落实监督措施。授权必须要有控制,如果没有控制,权力就要腐败。因此,对医院、卫生院院长等有权力的管理人员就必须用系统的制约机制来约束其行为。内部监督上,切实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全面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机制,全面推行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建立供应单位档案,对参加招投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坚决拒之门外。外部监督上,邀请纪检、检察机关和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参与到招投标的有关环节,实施同步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有序进行。以公开保公平,公平保公正,保证药械优质优价,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应采取严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从机制上铲除滋生“红包”、回扣的土壤。在聘用医护人员方面,建立人事管理委员会,以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方式,杜绝院长一人决策,以权换钱,防止暗箱操作。
3、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震慑职务犯罪。对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以使得一些廉政思想松懈的人员不敢犯。要对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主动出击、集中打击,加大惩处力度,减少缓刑适用范围。除追求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将其非法所得全额上缴国库,使其在政治上、经济上均付出极大代价。同时,还要建立行贿人档案,对有行贿记录的药商要限制其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最大限度的加大行贿人的违法成本及风险,从而在源头上遏制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
4、提高新农合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在预防调查中我院发现,有的新农合人员是卫生院某人的亲戚或者熟人,未通过考试考核进入;有的新合人员克扣参合农民应获赔的保险金;有的挪用参合农民的保险金等等。因此,提高新农合工作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十分必要。一是对人员的进入实施凡进必考的原则,二是凡从事新农合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
5、加快医疗改革,保障医务工作者权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彻底根治医疗卫生系统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实行“医”“药”适当疏离,既各自独立,又有机结合。逐步从“以药养医”转变为“以医养医”,让医院的盈利体现在医疗服务上,消除医院对药品利润的追求。应加快医院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搞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分配向单位领导和优秀人才倾斜的制度,体现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的价值,使单位领导的付出和收获成正比,使其不必铤而走险去贪污,去受贿,去玷污“白衣天使”的形象。
(作者通讯地址: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资阳 64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