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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微博等迅速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公共舆论平台,一个“人人是媒体,人人是记者”的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要想做到真正的司法公开就必须占领微博这个平台使它们成为人民法院沟通民意、汇集民智的一座特殊桥梁。然而人民法院利用微博进行司法公开的时间并不长,因此如何扬长避短,充分利用“自媒体”的新特点为司法公开服务,是目前法院进行司法公开需要探索的新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微博公开利弊的分析及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从中探寻一条我国微博公开的新道路。
关键词:自媒体时代;司法公开;微博
一、自媒体时代催生新的司法公开路径
(一)“自媒体时代”释义
“自媒体”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02年Dan·Gillmor对其“新闻媒体3.0”概念的定义中,“1.0”指传统媒体或旧媒体(old media),“2.0”指新媒体(new media),“3.0”指自媒体(we media)。“自媒体”的载体主要有论坛、博客、微博、播客等。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这些载体对事件进行讨论,自由发表意见,任何人只要能够与网络链接,就能实现新闻的制作与发表,即所谓“人人都是记者”。
(二)“自媒体时代”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
随着自媒体的出现及人民群众主体意识的不断加强,民众利用自媒体开放性、便捷性、互动性等先天优势,充分享受言论自由带来的利益。微博成为民众表达意见、了解信息的重要渠道。由于信息传播的迅捷和交流的畅通,民众能够能对日常的司法工作形成有效监督甚至参与其中,打破了传统媒体垄断的局面,强化了普通公民的话语权利,同时也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要求。
1. 自媒体时代要求司法公开更全面。司法行为公开透明的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有理由相信司法审判过程是公正的,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在自媒体时代下,民众对知情权的渴求更加迫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面的公开司法的全过程,才能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2.自媒体时代要求司法公开更快捷。自媒体本身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普通大众可以通过微博随时随地对新闻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而自媒体的良莠不齐又极其可能对真实信息传播起到误导作用。因此,在这种前提下,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准确进行司法公开,对司法的全过程或者突发司法事件及影响较大的案件情况进行公开,通过官方微博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情况的进展,既能在第一事件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又能正确引导舆论取向,避免民众对司法产生误解的情况发生。
3、自媒体时代要求司法公开更权威。自媒体时代不仅要求司法公开更全面、更快捷,更要求司法公开要权威。而司法公开要权威则需要需要达到以下几个条件:一是领导观念转变;二是要创建相应的法院微博公开平台;三是要求专门人员负责。
(三)探寻司法公开的新路径——微博公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4年1月16日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微博用户数量达2.808亿。据此,微博可以说应经成为自媒体时代最为主要的标志,微博以其快捷、广泛及精悍的优势主导着自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微博与普通的公众媒体的区别在于时间的迅捷,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体对某一事件的报道都是滞后的且媒体的态度也是带有主观导向的,因此,公众对于媒体所报道的新闻只能是接受和认可,而微博可以将突发事件进行直播为用户提供多元参与的途径而非传统媒介的单一化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事件的发生及经过公众能够亲自感受到,因此,微博提供的是集多种观点多种立场多种价值观于一身的多元化视角,因而更有可能反映事件的真相。其次,人们通过微博可以对法院公布的信息进行思考并就此提出自己的意见,发挥了舆论监督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司法公开及公正的进程。”[1]因此若想要在自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占据一席之地,通过微博公开是法院探寻新的司法公开的必经路径。
二、 浅析微博的利弊
(一)我国司法“微”公开现状。
截至2014年5月,新浪、腾讯、人民网开通微博的法院、法庭数量如下:
与2012年相比,开通微博的法院、法庭数呈几何倍数增长,大部分法院同时在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上注册,当然,不同法院的粉丝人数及发布微博数量不尽相同。“从已经运行的法院微博来看,及时宣传本院的相关动态,关注热点件,转发热点新闻,与粉丝们互动,处理相关提问及留言,大大推动了司公开的力度。”[2]
(二)微博公开之利弊分析
相对传统媒体而言,微博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第一,传播快速、便捷。传统的报纸、电视等媒介的信息公开一般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一个案件审判或者一个与司法相关的时间发生后,一般要经过相关的新闻主管机构审核后才能刊登或报道,同时由于报纸发行和电视的播出有其固定的时间,往往导致人们对信息的了解较为滞后。然而微博的出现改变的这一情况。任何一个重大案件的审判或者任何一个司法官员的作风纪律问题,民众都可以通过其手中的微博随时随地的获取相关信息,往往是刚刚发生的事情马上就会通过微博的方式为人民广泛的了解。第二,更直接、具体。传统媒体对于司法的公开从一定程度上是经过“筛选”的,对于公开的事项也有一定的限制,民众较难全面、直接具体的了解情况。而在自媒体时代,人民法院通过创建微博,可以直接对相关事项进行直播,使民众能够更为直接的了解相关事项,使司法公开更加全面、彻底。第三,更贴近社会大众,方便与社会大众的沟通交流。传统的媒体公开多是单向的,即通过报纸和电视等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开后缺乏对民众反馈意见的收集,从而阻隔了民众的沟通渠道,容易导致沟通不畅,对于提升司法公信产生不利影响。而自媒体时代下,由于手机及电脑的普及,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在微博上公开发表个人的见解及看法,而这些看法反馈到法院后,法院相关信息管理人员会给与一定的回应,这就搭建起了司法机关与民众沟通的桥梁,及时化解一些误解,对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当然,微博公开,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公开对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传统媒体时代,报纸、电视作为一种主要的司法公开途径,广大的社会民众,无论是青年、少年还是老年人,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都能从相关报纸和电视上了解相关信息。而微博作为一种信息传播交流渠道,通过该渠道了解信息并进行反馈的人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调查显示,微博用户年龄以18-30岁的年轻用户为主,占比高达67%,更趋于年轻化。同时,微博用户以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为主,占有63%。其次,微博公开易导致信息不实。由于人们在微博上的言论发表无需经过任何审核,这就给一些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们可趁之机,一些人通过微博发表不实言论,企图煽动人们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从而达到某些目的。
三、探索我国司法“微”公开的新方向——借鉴中外司法“微”公开的成功经验
1、英国司微博公开情况。2011年2月,作为英国成立不久的最高司法机关—英国最高法院也发布在法庭中微博使用的指导性意见,规定公众在不影响法庭正常庭审下,获得法庭许可后可以发布微博。“2011年12月14日,在经历一年的意见征询后,伊格尔·贾吉爵士发布了微博在庭审使用的正式意见。该意见规定:将旁听庭审的人区分为记者、法律评论员与普通公众,前两者无需获得法庭的许可,就可以直接用微博来传播庭审情况。而普通公众,由于欠缺必要的法律训练,需要取得法庭的许可才可以发布微博。”
[3]2012年2月6日,一向以保守著称的英国最高法院成为发布微博的最高法院。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阳光”微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通的“豫法阳光”微博是在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法院微博,其现有粉丝已经达到了413万人,关注个人及机构1469人,已发布微博203000条。“豫法阳光”微博中有设立“法眼观察”“案例博报”“微提醒”等版块,同时也有大量的关于司法政策的宣传和对热点事件的转播。同时“豫法阳光”对于民众在微博上提出的疑问能够及时给予回应,并进行释法说明,既实现了法治宣传的效果,又达到了教育民众的目的。
注释:
[1]李小立、洪培芸《论如何利用微博提高司法公信力-以福建省法院系统新浪微博实效分析为例》,载《经济与法》
[2]高亚飞:《微博时代的司法公开探析》,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6月
[3]胡岩:《外国法院对于庭审中的录音、录像与微博的规定》,载人民法院报,2012-5-12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21 )
关键词:自媒体时代;司法公开;微博
一、自媒体时代催生新的司法公开路径
(一)“自媒体时代”释义
“自媒体”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02年Dan·Gillmor对其“新闻媒体3.0”概念的定义中,“1.0”指传统媒体或旧媒体(old media),“2.0”指新媒体(new media),“3.0”指自媒体(we media)。“自媒体”的载体主要有论坛、博客、微博、播客等。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这些载体对事件进行讨论,自由发表意见,任何人只要能够与网络链接,就能实现新闻的制作与发表,即所谓“人人都是记者”。
(二)“自媒体时代”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
随着自媒体的出现及人民群众主体意识的不断加强,民众利用自媒体开放性、便捷性、互动性等先天优势,充分享受言论自由带来的利益。微博成为民众表达意见、了解信息的重要渠道。由于信息传播的迅捷和交流的畅通,民众能够能对日常的司法工作形成有效监督甚至参与其中,打破了传统媒体垄断的局面,强化了普通公民的话语权利,同时也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要求。
1. 自媒体时代要求司法公开更全面。司法行为公开透明的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有理由相信司法审判过程是公正的,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在自媒体时代下,民众对知情权的渴求更加迫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面的公开司法的全过程,才能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2.自媒体时代要求司法公开更快捷。自媒体本身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普通大众可以通过微博随时随地对新闻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而自媒体的良莠不齐又极其可能对真实信息传播起到误导作用。因此,在这种前提下,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准确进行司法公开,对司法的全过程或者突发司法事件及影响较大的案件情况进行公开,通过官方微博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情况的进展,既能在第一事件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又能正确引导舆论取向,避免民众对司法产生误解的情况发生。
3、自媒体时代要求司法公开更权威。自媒体时代不仅要求司法公开更全面、更快捷,更要求司法公开要权威。而司法公开要权威则需要需要达到以下几个条件:一是领导观念转变;二是要创建相应的法院微博公开平台;三是要求专门人员负责。
(三)探寻司法公开的新路径——微博公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4年1月16日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微博用户数量达2.808亿。据此,微博可以说应经成为自媒体时代最为主要的标志,微博以其快捷、广泛及精悍的优势主导着自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微博与普通的公众媒体的区别在于时间的迅捷,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体对某一事件的报道都是滞后的且媒体的态度也是带有主观导向的,因此,公众对于媒体所报道的新闻只能是接受和认可,而微博可以将突发事件进行直播为用户提供多元参与的途径而非传统媒介的单一化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事件的发生及经过公众能够亲自感受到,因此,微博提供的是集多种观点多种立场多种价值观于一身的多元化视角,因而更有可能反映事件的真相。其次,人们通过微博可以对法院公布的信息进行思考并就此提出自己的意见,发挥了舆论监督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司法公开及公正的进程。”[1]因此若想要在自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占据一席之地,通过微博公开是法院探寻新的司法公开的必经路径。
二、 浅析微博的利弊
(一)我国司法“微”公开现状。
截至2014年5月,新浪、腾讯、人民网开通微博的法院、法庭数量如下:
与2012年相比,开通微博的法院、法庭数呈几何倍数增长,大部分法院同时在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上注册,当然,不同法院的粉丝人数及发布微博数量不尽相同。“从已经运行的法院微博来看,及时宣传本院的相关动态,关注热点件,转发热点新闻,与粉丝们互动,处理相关提问及留言,大大推动了司公开的力度。”[2]
(二)微博公开之利弊分析
相对传统媒体而言,微博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第一,传播快速、便捷。传统的报纸、电视等媒介的信息公开一般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一个案件审判或者一个与司法相关的时间发生后,一般要经过相关的新闻主管机构审核后才能刊登或报道,同时由于报纸发行和电视的播出有其固定的时间,往往导致人们对信息的了解较为滞后。然而微博的出现改变的这一情况。任何一个重大案件的审判或者任何一个司法官员的作风纪律问题,民众都可以通过其手中的微博随时随地的获取相关信息,往往是刚刚发生的事情马上就会通过微博的方式为人民广泛的了解。第二,更直接、具体。传统媒体对于司法的公开从一定程度上是经过“筛选”的,对于公开的事项也有一定的限制,民众较难全面、直接具体的了解情况。而在自媒体时代,人民法院通过创建微博,可以直接对相关事项进行直播,使民众能够更为直接的了解相关事项,使司法公开更加全面、彻底。第三,更贴近社会大众,方便与社会大众的沟通交流。传统的媒体公开多是单向的,即通过报纸和电视等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开后缺乏对民众反馈意见的收集,从而阻隔了民众的沟通渠道,容易导致沟通不畅,对于提升司法公信产生不利影响。而自媒体时代下,由于手机及电脑的普及,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在微博上公开发表个人的见解及看法,而这些看法反馈到法院后,法院相关信息管理人员会给与一定的回应,这就搭建起了司法机关与民众沟通的桥梁,及时化解一些误解,对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当然,微博公开,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公开对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传统媒体时代,报纸、电视作为一种主要的司法公开途径,广大的社会民众,无论是青年、少年还是老年人,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都能从相关报纸和电视上了解相关信息。而微博作为一种信息传播交流渠道,通过该渠道了解信息并进行反馈的人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调查显示,微博用户年龄以18-30岁的年轻用户为主,占比高达67%,更趋于年轻化。同时,微博用户以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为主,占有63%。其次,微博公开易导致信息不实。由于人们在微博上的言论发表无需经过任何审核,这就给一些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们可趁之机,一些人通过微博发表不实言论,企图煽动人们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从而达到某些目的。
三、探索我国司法“微”公开的新方向——借鉴中外司法“微”公开的成功经验
1、英国司微博公开情况。2011年2月,作为英国成立不久的最高司法机关—英国最高法院也发布在法庭中微博使用的指导性意见,规定公众在不影响法庭正常庭审下,获得法庭许可后可以发布微博。“2011年12月14日,在经历一年的意见征询后,伊格尔·贾吉爵士发布了微博在庭审使用的正式意见。该意见规定:将旁听庭审的人区分为记者、法律评论员与普通公众,前两者无需获得法庭的许可,就可以直接用微博来传播庭审情况。而普通公众,由于欠缺必要的法律训练,需要取得法庭的许可才可以发布微博。”
[3]2012年2月6日,一向以保守著称的英国最高法院成为发布微博的最高法院。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阳光”微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通的“豫法阳光”微博是在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法院微博,其现有粉丝已经达到了413万人,关注个人及机构1469人,已发布微博203000条。“豫法阳光”微博中有设立“法眼观察”“案例博报”“微提醒”等版块,同时也有大量的关于司法政策的宣传和对热点事件的转播。同时“豫法阳光”对于民众在微博上提出的疑问能够及时给予回应,并进行释法说明,既实现了法治宣传的效果,又达到了教育民众的目的。
注释:
[1]李小立、洪培芸《论如何利用微博提高司法公信力-以福建省法院系统新浪微博实效分析为例》,载《经济与法》
[2]高亚飞:《微博时代的司法公开探析》,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6月
[3]胡岩:《外国法院对于庭审中的录音、录像与微博的规定》,载人民法院报,2012-5-12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