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而绑架\扣押人质案件如何定性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iguolibbbb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司法实践中,以索要债务为目的之绑架案件,有些是债权人亲自实施绑架、拘禁人质行为;有些是雇佣他人讨债,至于受雇之人采用何种方法讨债,债权人并不过问。有的是动用各种关系,如通过公检法司、警力等采取拘留、扣押以索要债务。那么,对为索取债务而绑架、扣押人质案件究竟如何定性呢?下面举实际案例以说明。
  [案情]
  四川省某县农民个体户钱某借另一个体户张某2万元钱,并打一欠条,双方各手中存放一份,因为钱某经营有方,作生意赚了些钱,存入银行,但对张某的欠款与利息却不想还,就赖帐不还,张某多次上门,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人力讨要未果。后张某请了几个身强力壮的人,将钱某用刀子劫持到离家较远的一个地方,钱某一看情况不对,答应还钱,并且同意还5万元,即通知家人取钱,三天后还给张某。经法院查证,钱某借款2万元加上利息合计3.7万元,事后张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捕。请问此案中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评析]
  如何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定性存在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构成追索债务型非法拘禁罪;二是认为应定绑架罪。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含义。
  在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其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构成该罪,是该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常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二者都是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相同点。
  刑法中,对某一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分析其是否符合、符合何种法定犯罪构成。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在行为构成上存在着不少相似之处。
  具体而言,一是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二罪的主体;二是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三是客观方面,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多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则常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即,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均通过暴力、欺骗、胁迫等不法途径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无法反抗或不知反抗,一般而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可以采用的方法,绑架罪也能适用;四是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实施这样的行为。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而采用拘留、禁闭、扣押等各种手段非法剥夺债务人或与债务人相关的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中并非獨立的罪名,而只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均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但两罪仍存在重大差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索要本应归属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既有债权,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后者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受各自犯罪目的的制约,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一般不会产生伤害或杀害被拘禁者的故意,而绑架罪的行为人一般会以加害人质相威胁从而迫使第三人为人质的安危担忧而交付赎金。
  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为单一客体,即是只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法益;后者既侵犯人身法益又侵犯财产法益。
  第三,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前罪中行为人与被拘禁者(或被拘禁者关系密切者)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后罪中的行为人与人质或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一般不关注人质的身体状况,暴力程度是随机而定的,在控制住人质之后往往以加害人质对第三人加以威胁,其绑架及勒索行为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因受自己的犯罪目的以及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制约,一般不会过分加害拘禁者,其所采用的暴力通常是有所节制的,其拘禁行为与索债行为一般是公开或半公开进行的,而且往往会告诉被索要财物者拘禁行为是谁所为。此外,行为人在威胁被索要财物者时一般不会以杀害或重伤被扣人员相要挟,只是以继续拘禁被扣人员相威胁。在被索对象的范围上,绑架罪中限于针对第三人勒索,而非法拘禁罪中既可以是对债务人本人索债,也可以是对关心债务人的第三人索还债务。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因而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认定能否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以绑架、扣押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就是说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的本质之所在。因此要准确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除了需要判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外,还要认真审查行为人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目的。
  四、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超额索取的“债务”部分的认定
  行为人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当索取的财物数额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其行为性质的判定取决于对其超过部分的程度及其合理性的判定。如果数额太大,明显不合理,则表明此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动机已发生了根本性地转化,从最初的、纯粹的追索债务变成了既要追债又想勒索为他人所有的财物,已同时触犯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应从一重罪处罚,以绑架罪定罪量刑。反之,如果数额相差不大,说明行为人也许只是对债务范围、数目的理解、认定上存在误解、异议,其主观恶性并无实质性地改变,所以,仍应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这也符合罪刑相应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应针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勒索的目的以及超出的数额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如果是出于多次讨债未果,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或者是由于被害人所欠的债务无法及时归还,致使犯罪人由于债务未要回,丧失投资机会、治病医病时机、救灾救急需要而造成损失后果,犯罪人为了弥补损失,索要高出债务的财物的,不应以绑架罪认定。如果是出于报复或其他心理,利用绑架人质索要债务之机,采取要挟、威胁手段,强行索要高出债务的财物的,则应构成绑架罪。在考量“超额”部分的合理性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考虑债务中本金存在的合理利息及收益;二是要考虑为讨债而合理支出的费用;侵权之债中债务数额除了实际支出即实际损失的数额外,侵权之债还包括误工费,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护理费和营养费。总之,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超额”部分的合理性。
  从本案的事实看,张某多次向钱某讨要欠款,花费大量的精力、人力讨债未果情况下,才采用了绑架的手段。这说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索回欠款”,而不是“勒索他人财物”,因此不能将被告人超额索债的部分认定为绑架,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定罪为妥。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建德311600)
其他文献
作为基层检察院纪检工作者,要紧紧围绕院检察工作大局和院党组的工作目标,以身作则,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担起纪检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为党组分忧。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办案监督工作,通过健全管理体系、加强教育和监督等一系列手段,有效地促进队伍建设,确保全院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全院干警的纪律意识、办案安全意识和廉政水平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一、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按照党风廉
期刊
刑事和解工作是高检院大力倡导的一项重要的检察工作机制改革措施。近年来,德兴市院准确领会高检院的有关改革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稳步推进,在公诉环节重点选择那些可能引发群体事件、上访事件的侵犯人身类案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现将我院在公诉环节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一些体会及与之相关的完善建议介绍如下。  一、工作体会  自愿是因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根据具体用途细化为三种不同情形:(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难看出,第一种情形的定罪既受挪用数额限制也受挪用时间限制;第
期刊
摘要:关于犯罪构成理论问题一直被争议,从未被叫停。“推倒重来”还是“通说完善”众说莫一。但理性地考虑,“通说完善”是漫漫不归的路,而“推倒重来”更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通说完善;推倒重来;犯罪构成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被争议已久,近年来,又再一次将这个争议推向了巅峰。2009年5月出版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刑法部分中表述“经过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相关人员长时间的讨
期刊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保障办案秩序和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联系群众、展示检察机关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解决好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
期刊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初审过程中,如能准确掌握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并适时制定正确的方法,往往能取得很好的审讯效果。  面对第一次讯问,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大致分为四个过程。  一、试探摸底及应对方法  在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与审讯人员彼此陌生的机会,进行试探摸底。一般表现为:  一是以静制动。对讯问或是不回答,或是在反复推敲后作开脱式回答。二是做虚假供述。采用假供、乱供的方式以假乱真,试探
期刊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
期刊
一、检察权概述  所谓检察权,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由我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它以查处特定主体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为使命,以国家名义行使公诉权,并对诉讼过程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优化检察权的配置,是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人类历史的文明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检
期刊
摘要: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权的一种方式,是在批捕、起诉阶段受托对原鉴定解决专门性问题是否恰当进行衡量的一种特殊鉴定,是关乎检察机关能否规范执法的重要保障。笔者先从文证审查和鉴定的概念入手,再结合2007-2009三年中本市公安局及检察机关完成鉴定及文证审查的现状,并详举一例阐明观点,强烈呼吁相关立法部门将文证审查意见书规定为七种证据之一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使用。  关键词:鉴定;文证审查
期刊
信息化建设作为落实“科技强检”战略,推进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单是对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条件的改善,更是对传统工作模式的一次革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效率,已成为检察信息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基于此,笔者拟对平川区检察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一肤浅探析,并提出建议。  一、检察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从我院信息化建设的情况看,目前尚存在如下问题和不足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