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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期待已久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终于在京发布:财政部联合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以下简称“五部委”)于2010年4月26日召开发布会,正式发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普华永道应邀参加了此次发布会,并于4月28日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同时召开媒体交流会,详细解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重点,并对首批需要执行《基本规范》的企业提出实施建议。
分阶段实施 董事会为内控主体
五部委计划分阶段逐步实施。执行《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企业,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估提供了一套以《基本规范》为统领,以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等配套办法为补充的内控标准体系,这成为我国发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基本规范》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先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实施,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实施。对于中小板和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则暂时没有公布实施时间。
分阶段推广的实施安排使各方能有充分的时间,从内部控制基础较丰厚的企业汲取执行《基本规范》的具体经验,从而使下一步的全面推广工作更有成效,这充分反映了五部委对落实《基本规范》的决心。
同时,考虑到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仍处在变化之中的客观因素,财政部也决定暂不发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待日后时机成熟时再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推出。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明确了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董事会是建立健全和实施内部控制的主要责任方,负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
以风险为导向 兼顾非财务报告领域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对企业提出了包括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风险管控的要求。同时,《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企业的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及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业务和事项,并在全面的评价基础上,关注主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中予以披露。
首批需执行《基本规范》企业的提示
内部控制的持续完善。《基本规范》及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出台,指出了内部控制的建设需要企业的不断努力。根据评价指引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实施的主体,企业需要对自身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企业的自我评价应该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日常执行情况的了解为基础,选择满足全面性、重要性和客观性原则的评价方法和手段,灵活科学地获取充分适当的依据来支持评价结论。
普华永道中国审计部主管合伙人赵柏基指出:“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制定是我国企业完善内部控制过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企业不应仅仅为了遵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而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评估工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不要求企业把现有的管理制度推倒重建,而是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规范的指导下,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识别关键的风险,完善相应的控制机制,发现并整改内部管理问题,使企业能借此契机全面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
内部控制评价的经验。《基本规范》实施的具体时间要求,是以“分阶段、分对象”的方法执行,选择了在境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为首批要求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对象。
普华永道北京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合伙人季瑞华表示,“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对内部控制确实有一定的认识,但不同上市地的相关法规有一定的区别,而国外的要求和我国的《基本规范》又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应该以先进的实践经验为基础,灵活应用,更高效的去满足《基本规范》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需要兼顾成本效益
企业固然需要在内控建设过程中关注和平衡企业自身的各项资源、时间和成本,兼顾成本和效益,注册会计师也需要做同样的考虑。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市场主管合伙人吴卫军表示:“普华永道自2002年起不断地探索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吸取了全球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审计方法。站在企业的角度,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结合起来进行,不但能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审计成本,节省企业的时间及人工投入,更有助于企业完善与财务报告相关流程的管理,促进企业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提升。”
《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发布,结合了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的国情,符合中国企业管理发展的需要,是我国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普华永道中国审计部主管合伙人赵柏基先生表示:“普华永道今后会继续积极参与监管机构和业界的沟通与交流,分享我们的经验和认识,共同面对在落实《基本规范》过程中所可能存在的具体挑战。支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有效推广及落实。”
分阶段实施 董事会为内控主体
五部委计划分阶段逐步实施。执行《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企业,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估提供了一套以《基本规范》为统领,以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等配套办法为补充的内控标准体系,这成为我国发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基本规范》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先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实施,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实施。对于中小板和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则暂时没有公布实施时间。
分阶段推广的实施安排使各方能有充分的时间,从内部控制基础较丰厚的企业汲取执行《基本规范》的具体经验,从而使下一步的全面推广工作更有成效,这充分反映了五部委对落实《基本规范》的决心。
同时,考虑到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仍处在变化之中的客观因素,财政部也决定暂不发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待日后时机成熟时再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推出。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明确了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董事会是建立健全和实施内部控制的主要责任方,负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
以风险为导向 兼顾非财务报告领域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对企业提出了包括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风险管控的要求。同时,《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企业的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及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业务和事项,并在全面的评价基础上,关注主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中予以披露。
首批需执行《基本规范》企业的提示
内部控制的持续完善。《基本规范》及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出台,指出了内部控制的建设需要企业的不断努力。根据评价指引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实施的主体,企业需要对自身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企业的自我评价应该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日常执行情况的了解为基础,选择满足全面性、重要性和客观性原则的评价方法和手段,灵活科学地获取充分适当的依据来支持评价结论。
普华永道中国审计部主管合伙人赵柏基指出:“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制定是我国企业完善内部控制过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企业不应仅仅为了遵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而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评估工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不要求企业把现有的管理制度推倒重建,而是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规范的指导下,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识别关键的风险,完善相应的控制机制,发现并整改内部管理问题,使企业能借此契机全面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
内部控制评价的经验。《基本规范》实施的具体时间要求,是以“分阶段、分对象”的方法执行,选择了在境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为首批要求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对象。
普华永道北京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合伙人季瑞华表示,“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对内部控制确实有一定的认识,但不同上市地的相关法规有一定的区别,而国外的要求和我国的《基本规范》又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应该以先进的实践经验为基础,灵活应用,更高效的去满足《基本规范》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需要兼顾成本效益
企业固然需要在内控建设过程中关注和平衡企业自身的各项资源、时间和成本,兼顾成本和效益,注册会计师也需要做同样的考虑。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市场主管合伙人吴卫军表示:“普华永道自2002年起不断地探索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吸取了全球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审计方法。站在企业的角度,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结合起来进行,不但能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审计成本,节省企业的时间及人工投入,更有助于企业完善与财务报告相关流程的管理,促进企业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提升。”
《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发布,结合了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的国情,符合中国企业管理发展的需要,是我国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普华永道中国审计部主管合伙人赵柏基先生表示:“普华永道今后会继续积极参与监管机构和业界的沟通与交流,分享我们的经验和认识,共同面对在落实《基本规范》过程中所可能存在的具体挑战。支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有效推广及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