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本体论

来源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attich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确定知识产权本体的关键在于厘清知识、信息和符号三者之间的关系。从知识与信息二者关系上看,知识是一种信息,因而知识产权是一种信息产权;从符号、信息与知识三者关系上看,知识是一种符号信息,因而知识产权是一种符号信息产权。但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知识产权既对不同的符号信息进行保障,也对符号组合本身进行保障,因而知识产权之终极本体应当是一种符号财产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本体;知识;信息;符号;
  [中图分类号]13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08)02-0064-(05)
  
  一、引论
  
  本体是个哲学概念,研究世界的本原或本性,本体论是哲学永恒的理论诉求。在法学研究领域,法学家们也同样关注法本体的研究,关注法现象存在的最终根据,他们通过“法是什么”的陈述来展示法本体论的内容。对于知识产权而言,本体的追问同样难以忽视,这个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这个问题在知识产权研究领域中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存在着智力成果权说、信号产权说、信息产权说、符号产权说、无形财产权说、知识产品权说等众多的观点。这些观点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就是否定知识产权概念本身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如果这些观点成立的话,知识产权本来就应当叫做智力成果权、信号产权、信息产权、无形财产权或其他什么权利,但不应当叫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历史性的误用。
  “知识产权是因知识发生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最恰当的描述方式,就是它自己。”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知识产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对“知识”的专有权或支配权,所以应当首先界定知识的概念,从知识的本质推导出知识产权的本体,这是知识产权本体研究的最直接、最方便的分析进路。而对于知识本质的探究而言,其关键还在于借鉴现代符号学、信息学的研究成果,并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探究知识、信息、符号三者之间的关系,从信息学、符号学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三个角度上界定知识的本质。由此,笔者认为:对于知识产权本体的认定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就信息与知识之间关系而言,知识是信息的一种,因而知识产权是一种信息产权;第二,就知识、信息与符号三者关系而言,知识是对符号意义进行解读后获得的信息,是一种符号信息,因而知识产权是一种符号信息产权;第三,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上看,符号是各种知识产权共同的客体,知识产权不仅对符号信息进行保护,还对符号组合本身也进行保护。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保护符号的形式,也保护符号的内容,所以知识产权的终极本体应当是一种符号财产权。
  
  二、第一层次的知识产权本体——信息产权
  
  人类社会自觉地探讨、解释知识概念,至少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随着现代信息学的发展,人们开始从信息的角度上界定知识的概念。在知识产权本体研究领域中,为了探究知识的本质,首先需要分别界定清楚知识与信息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信息确定知识的本质并进而确定知识产权之本体。
  
  (一)知识概念界定
  知识是个多义的概念,人们基于不同学科研究的特点和需要,对知识概念也有着各种各样的理解。其中,哲学对知识的研究主要着眼于知识的“正确性”,认为知识是证明了的真的信念。在教育学上,知识是个人经过生活经验和经过教育所获得的见闻与认识的总体。在经济学上,知识是唯一一种不受报酬递减律支配的生产工具。应当说,这些知识定义基于不同学科的研究要求,具有非常鲜明的学科特色,因此,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寻找一个最一般、最为科学的知识定义。尽管如此,在上述诸多定义中,也有一些共通的要素。’首先,知识是一种精神层面的东西,不同于客观的物质;其次,知识归根到底是一种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不管是什么样的知识,都帮助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降低生产生活中的不确定性。
  对于知识产权法而言,所需要界定的知识概念一方面要反映各种知识概念中共通的要素;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发展趋势,反映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法上,知识应当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一切以客观形式体现出来的认知成果。具体而言,这个定义有两个基本特征或要求:
  第一,客观性。对于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而言,无一不具有客观性,不管是各种各样的作品,还是专利、商标、数据库、原产地标记、商号、商业秘密,都能够为他人所感知,都是以客观的方式呈现出来。因而,在知识产权法上,知识作为一种人类认知的“客观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形式,如语言、文字、图像等,能够为他人所感知。一切思想、经验、观念、技能、价值观等如果不以客观方式体现出来,就不是知识,仅仅是内存于人身上的一种能力或人的主观思维活动,都不是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知识。
  第二,广泛性。在知识产权法上,知识既包括正确的认识,也包括错误的认识;既包括系统的、合理的认识,也包括零散的、不合理的认识;既包括原理性知识等深层次知识,也包括技术技能类知识、经验类知识、描述类知识等一些较低层次的知识;既包括认识类知识,也包括应用类知识。可以这样说,这是对知识概念所作的尽可能广泛的界定。之所以要对知识概念作如此广泛的定义,主要是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具体而言,首先,基于保护著作权的需要,应当对正确的知识、错误的知识、原理性知识、经验类知识、描述类知识给予一体保护,法律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根据知识的正确与否、深刻与否对知识进行区别性保护;其次,由于商业标志给人们传递的是一种有关商品服务来源、品质或主体身份方面的零散知识,基于保护商业标志权的需要,应当对零散的知识进行一体保护;最后,基于保护专利权、动植物品种权等权利的需要,知识的概念中应当既包括认识类知识,也包括应用类知识。
  
  (二)信息概念界定
  在当代社会中,信息这个词的使用越来越频繁而且普遍,甚至人们把当今时代称之为“信息时代”,但有关信息的定义五花八门,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信息定义。美国科学家维纳认为:“信息是人和外界互相作用的过程中互相交换的内容的名称”。美国科学家申农把信息定义为“熵的减少”即“能够用来消除不定性的东西”。意大利学者朗格提出:“信息是事物之间的差异。而不是事物本身”。此外,还有一种与申农定义类似的说法:“凡是能从过去的事件中提取出来以指导未来的,便是信息”。还有从纯客观角度,把信息定义为“事物运动的状态和方式”等。
  笔者认为,信息是客观事物的属性、关系以及这种属性、关系经人脑识别、改造后所得到的内容的总称。也就是说,信息分为客观信息和主观信息,前者是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信息,后者是哲学认识论意 义上的信息。主观信息可以再细分为感知信息和再生信息。
  第一,客观信息,也称为物质信息、自在信息或自然信息。在哲学上,物质是一切事物的普遍属性,是标志着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但除了物质统一性以外,不同的事物还有其不同的属性,与其他事物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的关系模式,正是这种属性、关系上的差异性造就了世间万物的多样性。客观信息就是世间万物的属性、关系,它不因是否有关注者,关注者是否能收到、是否能识别而独立客观地存在,以“纯自然的方式,自身造就自身,自身规定自身,自身演化自身,完成着自身纯自然起源、运动、发展的历程”。
  第二,感知信息。感知信息是客观信息作用于人之感官后所产生的一种主观信息,是人在感知阶段所获得的信息。感知包括感觉和知觉两个阶段,在感觉阶段,人脑对客观信息进行内部整合、调节。上升到知觉阶段后,人脑开始实现客观信息的对象化、规范化和整合化,反映了主体极大的能动性。感觉阶段和知觉阶段一般很难截然区分清楚,但不管怎么说,在感知阶段人脑仅仅能对外界的信息进行简单地识别,由此获得的感知信息是客观信息的主观直接显示。
  第三,再生信息。在感知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符号的介入,人脑对感知信息进行加工、改造,产生以语言、文字、公式、图表等表征的人文信息活动,在大脑内交错出现,形成新的信息,这就是再生信息。这种再生信息根据反映、改造世界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理性信息,二是具象信息。前者以概念、判断等形式直接帮助人认识和改造世界,而后者则主要通过情节、形象所形成的各种具象给人以审美享受,在审美过程中获得情感体验,并进而获得了解外部世界的理性信息。
  
  (三)知识和信息二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以上对知识和信息概念的界定,可以得出知识和信息之间的关系:
  第一,客观信息是人类获得知识的重要源泉,而感知信息则是人类获得知识的直接前提。首先,客观信息是世间万物的属性、关系,反映客观事物之间的差异性,而知识作为一种认知世界的成果,首先是对客观信息的认知,客观信息是人类获得知识的重要源泉。其次,感官是外界客观信息进人人类意识的唯一通道,感知是人脑对客观信息的主观辨别,人类的知识只能在感知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加工而成,因而感知信息是人类获得知识的直接前提。
  第二,知识本质上是一种再生信息。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知识和再生信息的内容一样。知识不是真理,因而错误的认识也是知识,而对于再生信息而言,再生信息中既有错误的信息,也有正确的信息;知识不仅仅是原理,关于经验、事实或现象的描述也是知识,而对于再生信息而言,既包括对客观世界规律的认识,也包括大量日常的信息。(2)知识和再生信息产生的物质基础一样,都是人脑思维活动的产物。(3)知识和再生信息的产生源泉一样。知识是对外部世界客观事物的属性、关系的认识,而再生信息是对客观信息的主观反映,客观信息就是外部世界客观事物的属性、关系,二者是一致的。(4)知识和再生信息的产生路径一样。知识的产生经历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两个阶段,而再生信息也是从感知信息发展而来的。(5)知识和再生信息的使命是一致的。既是为了认识世界,更是为了改变世界。知识不仅仅是认识世界的结果,而且更有改造未来世界的蓝图。而再生信息则是人脑对客观信息反映和加工的结果,其中,既包括对客观信息的认识,也包括在现有信息基础上,自由地进行信息运算,并创造出来的新信息。
  总之,客观信息是知识的重要源泉之一,感知信息是产生知识的直接前提,知识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经由人类独具的思维能力或粗或精地加工过的、浓缩的特定信息,是一种“再生信息”,因而信息的概念大于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一种再生信息产权,或者说是一种特定的信息产权。
  
  三、第二层次的知识产权本体——符号信息产权
  
  在知识产权法上,知识必须具备客观性,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的物质存在方式,这种物质存在方式可能是声音,也可能是语言、图形等。从符号学的角度上看,符号就是知识的物质存在方式。因此,为了探究知识之本质,需要进一步地研究符号、信息和知识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研究符号、信息与知识三者关系之前,需要首先界定清楚符号之概念。在20世纪初期,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和美国哲学家皮尔斯奠定了现代符号学的理论基础。索绪尔认为符号是“能指”和“所指”之间的二元关系,“能指”是语言符号的“音响形象”,“所指”是符号所表达的概念,也就是符号的意义。而皮尔斯则认为符号包括三个要素:即符形、符释和符号对象。“符形”相当于“能指”,“符释”相当于“所指”。实际上,索绪尔关于符号的“二元关系”学说和皮尔斯关于符号“三元关系”学说之间并没有矛盾,前者着眼于语言符号,而后者则侧重于研究一般的符号,但是符号至少包括符形、符释两个要素,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并没有异议。可以说,索绪尔、皮尔斯等人揭开了千百年来一直蒙在符号身上的神秘面纱,从此架起了符号、信息与知识三者之间关系的桥梁。这种关系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予以研究:第一层面,符号意义,也就是符释,是在符号系统制约下对客观对象属性、关系的反映;第二层面,知识是对符号意义(符释)进行解读后所获得的信息,因而知识是一种符号信息。
  
  (一)符号意义是在符号系统制约下对客观对象属性、关系的反映
  符号是主观和客观、精神和物质、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就符号自身而言,至少包含“符形”和“符释”两个要素,其中,“符形”是符号客观的物质存在方式,而“符释”则是符号主观的意义内容。从符号学角度看,符号意义主要由两个方面决定:一方面,符号意义取决于整个符号系统。“语言中每一句话的意义都不是自足的,而是取决于它与前后上下其他各项的对立。一句话的意义,只有在纵横交错、显隐合一的关系网中才能得到确定。”这就是说,离开了特定的符号系统,根本就无法确定符号的意义;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符号意义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符号与客观世界的关系可以简单地表述为:“主体反映外部事物的本质,然后用特定的符号来指称它们,符号意义与外部世界的对应关系构成符号的意指活动。”以“树”这个文字符号为例,树在现代语言中,在与非生物的词汇群的对立中,它显示自己是“生物”的一类;在与生物的其他类(如人类、飞禽、走兽、昆虫等)的词汇群的对立中,显出自己是“植物”;在与植物中的灌木、草本、藻类等词汇群的对立中,显出自己是植物中的木本。这些均是对树的属性与关系的真实反映。在古汉语中,“树”这个词,还属于五行系统(木、火、土、金、水)中的“木”,从而它与属于“木”的同类事物也有联系,比如与方位中的东、与色彩中的青、与四季中的春、与五官中的眼、与人体内的 肝……都有关系。这些是对树的属性与关系的虚假的、不真实的反映。因此,符号意义就是在符号系统的制约下,对客观对象属性、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真实或虚假、全面或片面的反映。
  
  (二)知识是对符号意义进行解读后所获得的一种信息
  符号本身是一个感性存在物,因而人对客体的把握,不仅可以通过直接面对客体而达到,还可以通过代表它们的符号而达到。在符号感知活动中,人面对着客观存在的符号首先展开一个个译码的过程,也就是通过回忆、分析、推理、想象、联想等方式对若干符号的意义内容进行辨别、组合,并结合具体的语境,最终完成对符号的解读,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关于客观对象属性、关系的信息,获得各种知识。
  具体而言,根据反映世界的方式不同,符号大体上可以分为现实符号和艺术符号两种。前者是确定的、明晰的,处理的对象是日常经验,是抽象思维的产物,人们通过对现实符号意义的回忆、分析、推理等一系列解读过程可以直接获得各种理性信息。这些信息或是帮助我们认识世界,或是帮助我们搜寻产品和服务,或是帮我们解决生产生活问题,或是帮助我们获得交易机会,有效地降低了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直接构成了知识的内容。而艺术符号处理的是审美经验,是形象思维的产物,主要通过情节、形象并结合人的联想、想象完成一个从“抽象感性”到“具体感性”的转变过程,形成各种具象,给人以审美享受,并在审美过程中获得情感体验,最终获得对外部世界的理性信息。与现实符号不同的是:人们在接触艺术符号时获得了一定的具象信息,经历了一定的情感体验,但因此而间接形成的理性信息往往因人而异,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对现实符号的感知形成理性信息,而对艺术符号的感知则产生具象信息,但不管是现实符号,还是艺术符号,二者中包含的理性信息或具象信息最终均能促进人的认知能力,降低或减少对外部世界的不确定性,因而均为各种各样的知识。
  总之,人通过对符号意义进行的解读,获得若干理性信息和具象信息,通过这些信息,人类不仅能够认识世界,更能够改造世界,知识就是对若干符号意义进行解读、组合后获得的结果,就是符号中蕴涵的各种理性信息和具象信息,就是符号信息。因而从知识、信息与符号三者关系上看,知识产权是一种符号信息产权。
  
  四、知识产权的终极本体——符号财产权
  
  从上述可知,知识是一种符号信息,从而知识产权应当是一种符号信息产权,但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上看,知识产权之终极本体应当是一种符号财产权,以符号为客体,既保护符号信息,也保护符号形式。
  
  (一)符号是各种知识产权客体唯一的存在样式
  符号是各种知识产权客体唯一的存在样式,是作品、发明、商标、原产地标记等概念的“上属概念”,与作品、发明、商标等概念之间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概念体系。就著作权客体而言,不管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品还是口述作品、建筑作品,实际上都是由语言符号、文字符号、形式语言符号等符号元素单独或综合地运用,都是通过技术编码或美学编码方式形成的符号组合,都通过符号的肖似、象征、指索等功能发挥塑造形象、表达情感、传递意义等方面的作用。就商业标志权客体而言,商标、商号、原产地标记等商业标记同样是符号的组合,由文字、图形、线条、色彩等符号要素构成;专利权客体是通过文字符号、图像符号,甚至形式语言符号来说明、阐述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权存在于以各种符号要素构成的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摘要或者照片中。在商业秘密权中,其客体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也主要存在于各种各样的文字资料、设计图纸等符号中。
  
  (二)知识产权不仅保护符号信息,而且也保护符号组合本身
  专利权保护的是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照片等方式体现出来的、以技术方案形式反映出来的技术信息。商标权保护的也是商标符号反映出来的有关商品服务品质、来源等方面的信息;原产地标记权保护的是原产地标记中载明的有关商品生产区域的信息;商业秘密权保护的是特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上这些知识产权仅仅对各种符号信息进行保护。但对于著作权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一方面,同上述各种知识产权一样,著作权着重保护符号组合中表露出来的独创性信息,如形象信息、情节信息等等;另一方面,著作权也保护作为符号组合的作品本身,尽管这种符号组合可能没有反映、包含任何新的信息,但是只要作品本身具有独创性,那么它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因此,仅仅把知识产权认定为一种信息产权是不完整的。
  
  (三)以符号为客体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
  知识产权内部诸权利的差异在于其保护重点的不同。著作权既保护符号的组合方式,也保护内在的信息,包括情节信息以及形象信息等等。专利权保护的是通过符号体现出来的特定的信息,也就是特定的技术方案,这种技术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符号与特定商品、服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保护符号所表征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品质的信息;商业秘密权保护的是特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这种信息要求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原产地标志权也是通过特定的符号与商品之间的关系,保护原产地标记所直接表征的特定商品原产地的信息以及间接表征的特定商品品质的信息。总之,知识产权本质上就是不同种类的符号产权,知识产权法真正的功能就在于对这些符号组合和符号信息进行不同侧面、不同程度以及不同方式的保护。正是保护对象的区别导致了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差异性。因此,可以这样说,符号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构成了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而符号信息之间的差异则为知识产权内部诸权利之间的和谐共生创造了条件,同时,这种信息的差异性也表明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开放性,未来还会有更多的适合进行产权界定和保护的符号信息将被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当中。
  
  五、结语
  
  从知识与信息的关系看,知识产权是一种信息产权。从知识、信息和符号三者关系上看,可以进一步地把知识产权界定为一种符号信息产权。但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知识产权以符号为共同的客体,既保护符号组合,又保护符号信息,同时还能够促进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因而知识产权之终极本体应当是一种符号产权。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本体研究的意义并不在于确定知识产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本身,它仅仅是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更为重要的工作是在确认知识产权为一种符号产权的基础上,通过研究符号之本质特征,探究支配整个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这些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建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科学体系,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奠定真正坚实的法理基础,并最终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产生综合的指导作用。这些才是知识产权本体研究的真正的目的、功能和价值。
  
  [责任编辑:陈可阔]
其他文献
[摘要]相对于各种各样文学形式的探索,主旋律创作以质朴的现实主义手法反映当下生活。受齐鲁文化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的山东文学似乎格外青睐主旋律创作,然而当我们面对山东文学在文学潮流中“失语”的尴尬处境时,从文化层面深入剖析主旋律创作带给山东文学的机遇与挑战,以及其对营造自由、开放、兼容并蓄的文学空间的影响,是必要而迫切的。  [关键词]主旋律;山东文学;20世纪90年代  [中图分类号]1206
期刊
[摘 要]在艾滋病问题日益得到越来越多人关注之际,中国首部艾滋病题材长篇小说《丁庄梦》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社会学价值;小说展演了愚昧无知的农民在卖血感染艾滋病之后的人性孽舞;同时讲述了丁庄人从卖血致富的乌托邦迷梦陷入艾滋绝症的恶托邦噩梦的过程;丁庄人的生存窘境是现代人乃至人类存在的警示和隐喻。  [关键词]《丁庄梦》;艾滋病;乌托邦;恶托邦;困境;隐喻  [中图分类号]1206.7[文献标识
期刊
[摘要]对包括评价对象、目的及原则等在内的基于3c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的理论基础进行全面解析,是构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分析框架之必需。在此基础上,结合对系统理论的分析,并规定好几个前提假设,即可以构建出基于3c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的分析框架。  [关键词]3C;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理论基础;框架构建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0
期刊
[摘 要]让世界了解中国,塑造良好的国家形象有多种途径。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形象的柔性塑造通过文化传播方式得以实现。但中国目前的文化传播仍处于“文化逆差”状态,如何加快对外文化交流,有效传播中国的声音和形象成为当务之急。需要构建文化传播的完整战略体系,注重互动交流;整合文化资源,推介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新貌;积极利用各种媒介工具,将一个发展、开放、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相融合的全新中国展示给世界。
期刊
[摘要]随着城市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中国城市建设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在城市化过程中,作为城市之魂的历史文化古迹受到了破坏,导致了城市文化的灵魂的灭失。加之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精神需求日益增长,使得历史文化消费发展有了良好的契机。因此城市文化建设要通过发展历史文化消费来促进城市整体的和谐发展,建设和谐健康的城市文化。  [关键词]历史文化消费;城市现代性;传统文化;城市文化;和谐发展
期刊
[摘要]李清照常以男性视角观照事物,选取一些在传统文学视域中极富男性化色彩的意象介入作品,其中还经常渗透着浓郁的深层爱国情怀。这就使得她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男性化色彩。而这种特征的出现和她的先天禀赋、后天教育环境以及时代心理机制与审美观念有关联。  [关键词]李清照;作品;男性化色彩  [中图分类号]I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08)02-0098-(04
期刊
[摘要]学科是知识与权力的统一,同时又在一定载体上得以显现。学科的演进方式至少存有四条主线:一是知识的“整体-分化-综合”演进主线,二是数学方法在学科中的“分离-核心-融合”演进主线,三是学科制度的“松散-严格-灵活”演进主线,四是社会阶段的“农业-工业-后工业”演进主线。学科演进方式决定了跨学科研究需要形成共同机制与普遍方法,这对高等教育学形成跨学科的结构和超越多学科的方法论具有重要启示。  [
期刊
[摘 要]加强高校学生工作,不能依靠单纯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纯粹的强制管理,要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结合形式上,外在地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管理功能,规范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机制;内在形式上也要实现管理的人性化。二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体现在心理健康教育这种现实有效的手段中。  [关键词]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性化管理;心理健康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l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期刊
[摘 要] 经过分析发现,汉译佛经中虽然有猴子形象,但有相当部分不像《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此外,汉译佛经不大可能是传播印度神猴哈努曼形象给中国人士的工具。孙悟空形象更接近于中国本土流传的猴故事-从明代藏书书目发现,有较多的是本土所流传的猴怪故事。  [关键词]孙悟空;原型;猴故事;明代;传播  [中图分类号]I207.4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06)0
期刊
[摘要]中国目前尚处于道德他律阶段,大学生道德现状不容乐观,道德教育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应从最基本的阶段开始。首先借助一定制度的权威,施加一定的压力,使道德主体“依从”,在此基础上,道德主体经反复的道德实践,体会道德的付出和回报,逐渐对道德规范“认同”,然后“内化”,达到社会理想的道德素养。  [关键词]制度;习惯;公平;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