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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商总局、财政部等十三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自3月起至12月,全面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明确,在现行“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
2012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推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2015年7月,浙江省又加入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了“五证合一”。2015年8月,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6部门印发通知,要求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要求自当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多证合一”改革。
“多證合一”登记制度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将过去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改革实施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大大降低了大众创业的门槛,减轻了企业办证登记负担,加速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步伐。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层面一直未对证照整合项目进行统一规定,哪些证件整合在一起由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地方政府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是由于“多证合一”是地方试点发起、国家鼓励推广的一项创新制度,各地具体试验、执行情况有所差别也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各地产业差异较大,涉企数量不一,国家暂不作统一规定,也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不过,在“多证合一”已经全面实施之后,各地改革不平衡、不协同、不充分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且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商事制度和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针对这一情况,《意见》按照国务院对整合证照事项条件的要求,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不仅是对各地做法的总结完善,也意味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在国家层面的正式建立,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公章刻制备案、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等19项涉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二十四证合一”,改革力度大幅强化。同时,《意见》将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步骤分为前期准备(3~6月)、全面实施(6月底)、总结评估(7~12月)三个阶段,并明确各省要将国家层面的整合证照事项全部纳入本省改革范畴,对于本省已整合的其他事项按情况处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此外,《意见》还就完善工作流程、规范信息采集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改进了“多证合一”制度。
2012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推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2015年7月,浙江省又加入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了“五证合一”。2015年8月,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6部门印发通知,要求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要求自当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多证合一”改革。
“多證合一”登记制度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将过去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改革实施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大大降低了大众创业的门槛,减轻了企业办证登记负担,加速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步伐。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层面一直未对证照整合项目进行统一规定,哪些证件整合在一起由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地方政府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是由于“多证合一”是地方试点发起、国家鼓励推广的一项创新制度,各地具体试验、执行情况有所差别也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各地产业差异较大,涉企数量不一,国家暂不作统一规定,也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不过,在“多证合一”已经全面实施之后,各地改革不平衡、不协同、不充分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且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商事制度和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针对这一情况,《意见》按照国务院对整合证照事项条件的要求,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不仅是对各地做法的总结完善,也意味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在国家层面的正式建立,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公章刻制备案、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等19项涉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二十四证合一”,改革力度大幅强化。同时,《意见》将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步骤分为前期准备(3~6月)、全面实施(6月底)、总结评估(7~12月)三个阶段,并明确各省要将国家层面的整合证照事项全部纳入本省改革范畴,对于本省已整合的其他事项按情况处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此外,《意见》还就完善工作流程、规范信息采集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改进了“多证合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