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健全检察权的内部监督机制,既是实现规范、文明、理性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如何坚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对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有机统一,成为检察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正视的课题。
关键词: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
一、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的架构
检察机关以职能配置为根本,通过督查案件和追究责任人,形成内部监督体系。
(一)以完善职能配置为基础,构建内部监督机制
为规范检察权行使,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高检院以内部职能的分离为突破口将侦查权、批捕权、起诉权分离,把侦查、审查批捕、起诉等职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行使,改革了实行多年的侦、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以便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明确对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的案件的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进行监督。明确规定了指令纠正、交办、重大案件备案、报批等制度,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监督,如规定对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上调一级等,构建多环节、多层次的职务犯罪侦查制约模式。
(二)以对案件的监督为目标,促进和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
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增大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制定加强案件管理的专门性规定,明确规定 “对办案质量进行动态监督,建立办案质量预警机制”。建立检务督察制度,通过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专门机构行使监督职责,督促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等权力在法定轨道内运行。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三)以对办案人的监督为后盾,从制度上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履职
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检察干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办案程序及检察机关的相关决定、指示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如《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建立起了对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机制。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明确规定检察人员任职、履行公务以及退职后应该回避的情形及其违反的后果,从制度上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加强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以及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检察权现行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异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显然,根据该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过多环节层层把关,层层监督制约,有利于跟踪监控案件进程,最大限度减少错案发生机率。在实践中,上级检察机关不时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就个案的处理向承办人发出指示,这种监督形式虽然灵活、简便,但因其随意性太大,不仅不利于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而且还会妨碍检察权行使。
(二)检察机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功能虚化
要实现检察权内部的监督制约,就要在检察权行使的全过程即从起点到终点的各个环节之间实现制度化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间没有实现有效的沟通衔接,例如,刑检部门由于没有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何时审查逮捕,何时审查起诉情况通常不能第一时间掌握。在实践中,往往强调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而对其他方面的监督制约则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如对不起诉决定的监督制约限于事后,力度不强,使得一些错误的不起诉决定不能得到及时纠正等。
(三)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的保障功能弱化
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如检委会追责机制缺失。高检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12条规定: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根据检委会议决案件实行集体负责制的规定,假如出现执法过错往往因追责机制的疏漏而集体不负责,也必将直接影响决策主体的责任心和业务决策的质量。此外,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主要是通过采用开展案件回访等方法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对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展开调查,对检察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但由于纪检监察部门缺乏对每个办案岗位业务的熟练了解,导致对业务工作监督难以真正开展。
三、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构建以案管中心为主导的案件流程控制体系,发挥执法监督功能
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控制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要根据检察职权,制定总体的业务流程,科学配置各个职能部门的权限,分别制定适合本职能部门办案需要的业务工作流程。在制定业务工作流程时,业务流程不要一味重复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是要结合办案工作开展的内在逻辑性,将法律条文直观化、功能化和体系化,做到程序合法,权责配置合理,办案效率高;要考虑与其他职能部门业务流程的衔接,实现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业务流程的顺畅流转。 高检院先后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办案流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就是要把案件的监督管理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办案环节中,从而不断加强对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确保检察职能的正确履行,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二)健全检察委员会监督机制,发挥执法保障功能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确保案件质量和重要事项决策质量的有力保障,但是,目前检委会制度还存在行政化色彩浓厚、责任追究难以到位等缺陷和不足,要健全完善检委会制度。相对弱化行政领导,强化法律监督。要切实执行检委会议事制度,增强程序意识。实施检察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机制,充分发挥检委会对案件的集体决策作用,要健全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要细化检委会会前准备、会中汇报与发言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确保检委会议事落到实处。要增强检委会的透明度。可考虑适度开放检委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检察任务的需要,有针对性安排相关职能部门的检察官列席或者旁听检委会;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权威人士列席,参与对案件的研究和分析,在检委会上就相关专业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为检委会委员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真正使检委会成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三)强化纪检监察以及检务督察制度,发挥执法震慑功能
检务督察部门是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其他职能部门、专门从事对整个业务部门进行监督的内设机构。检务督察一般采取日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办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督察,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督促整改。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在强化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方面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强化,要建立健全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二者有效的衔接机制,发挥二者在对自身执法监督方面的互补作用。结合《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检务督察的结果与对案件承办人的考核考评结果结合起来,奖优罚劣,使发生错案的承办人承担责任,及时矫正违法违纪行为。
(四)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发挥执法惩戒功能
内部监督制约要真正在实践中得到落实执行,最关键的是完善和落实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高检院在对《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执法过错的范围、责任的划分以及追究的具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追究执法过错的责任,也仅限于追究案件承办人,对领导的责任则不追究,这既显失公平,也影响了整个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的效能。要制定规范完备的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各自的职能责任及责任承担的主体。案件承办人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案件的定性以及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负责;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对其提出或经其同意并经检委会通过而做出错误决定的意见负责。 使违反执法责任的执法者承担其相应的责任。2010年7月,“两高三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式确立了司法人员渎职行为调查制度。司法活动包括检察机关的参与,只要有违法办案情况出现,其调查处理与针对公安、法院违法办案行为和行为人的处理是同样的,必须依照“规定”条文严格执行。即是说,检察机关内部诉讼渎职行为同样应当受到调查。为此,检察机关要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放在同等位置,认真研究上述《规定》如何在检察机关内部进行的程序。
参考文献:
[1]吴孟栓:《论侦查权与法律监督》
[2]吴建雄:《检察权运行机制研究》
[3]刘昌强:《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改革构想》
[4]铁戈:《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研究》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 黄埔区 510700)
关键词: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
一、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的架构
检察机关以职能配置为根本,通过督查案件和追究责任人,形成内部监督体系。
(一)以完善职能配置为基础,构建内部监督机制
为规范检察权行使,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高检院以内部职能的分离为突破口将侦查权、批捕权、起诉权分离,把侦查、审查批捕、起诉等职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行使,改革了实行多年的侦、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以便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明确对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的案件的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进行监督。明确规定了指令纠正、交办、重大案件备案、报批等制度,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监督,如规定对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上调一级等,构建多环节、多层次的职务犯罪侦查制约模式。
(二)以对案件的监督为目标,促进和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
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增大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制定加强案件管理的专门性规定,明确规定 “对办案质量进行动态监督,建立办案质量预警机制”。建立检务督察制度,通过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专门机构行使监督职责,督促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等权力在法定轨道内运行。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三)以对办案人的监督为后盾,从制度上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履职
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检察干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办案程序及检察机关的相关决定、指示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如《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建立起了对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机制。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明确规定检察人员任职、履行公务以及退职后应该回避的情形及其违反的后果,从制度上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加强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以及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检察权现行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异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显然,根据该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过多环节层层把关,层层监督制约,有利于跟踪监控案件进程,最大限度减少错案发生机率。在实践中,上级检察机关不时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就个案的处理向承办人发出指示,这种监督形式虽然灵活、简便,但因其随意性太大,不仅不利于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而且还会妨碍检察权行使。
(二)检察机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功能虚化
要实现检察权内部的监督制约,就要在检察权行使的全过程即从起点到终点的各个环节之间实现制度化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间没有实现有效的沟通衔接,例如,刑检部门由于没有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何时审查逮捕,何时审查起诉情况通常不能第一时间掌握。在实践中,往往强调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而对其他方面的监督制约则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如对不起诉决定的监督制约限于事后,力度不强,使得一些错误的不起诉决定不能得到及时纠正等。
(三)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的保障功能弱化
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如检委会追责机制缺失。高检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12条规定: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根据检委会议决案件实行集体负责制的规定,假如出现执法过错往往因追责机制的疏漏而集体不负责,也必将直接影响决策主体的责任心和业务决策的质量。此外,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主要是通过采用开展案件回访等方法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对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展开调查,对检察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但由于纪检监察部门缺乏对每个办案岗位业务的熟练了解,导致对业务工作监督难以真正开展。
三、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构建以案管中心为主导的案件流程控制体系,发挥执法监督功能
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控制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要根据检察职权,制定总体的业务流程,科学配置各个职能部门的权限,分别制定适合本职能部门办案需要的业务工作流程。在制定业务工作流程时,业务流程不要一味重复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是要结合办案工作开展的内在逻辑性,将法律条文直观化、功能化和体系化,做到程序合法,权责配置合理,办案效率高;要考虑与其他职能部门业务流程的衔接,实现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业务流程的顺畅流转。 高检院先后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办案流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就是要把案件的监督管理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办案环节中,从而不断加强对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确保检察职能的正确履行,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二)健全检察委员会监督机制,发挥执法保障功能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确保案件质量和重要事项决策质量的有力保障,但是,目前检委会制度还存在行政化色彩浓厚、责任追究难以到位等缺陷和不足,要健全完善检委会制度。相对弱化行政领导,强化法律监督。要切实执行检委会议事制度,增强程序意识。实施检察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机制,充分发挥检委会对案件的集体决策作用,要健全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要细化检委会会前准备、会中汇报与发言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确保检委会议事落到实处。要增强检委会的透明度。可考虑适度开放检委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检察任务的需要,有针对性安排相关职能部门的检察官列席或者旁听检委会;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权威人士列席,参与对案件的研究和分析,在检委会上就相关专业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为检委会委员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真正使检委会成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三)强化纪检监察以及检务督察制度,发挥执法震慑功能
检务督察部门是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其他职能部门、专门从事对整个业务部门进行监督的内设机构。检务督察一般采取日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办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督察,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督促整改。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在强化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方面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强化,要建立健全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二者有效的衔接机制,发挥二者在对自身执法监督方面的互补作用。结合《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检务督察的结果与对案件承办人的考核考评结果结合起来,奖优罚劣,使发生错案的承办人承担责任,及时矫正违法违纪行为。
(四)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发挥执法惩戒功能
内部监督制约要真正在实践中得到落实执行,最关键的是完善和落实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高检院在对《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执法过错的范围、责任的划分以及追究的具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追究执法过错的责任,也仅限于追究案件承办人,对领导的责任则不追究,这既显失公平,也影响了整个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的效能。要制定规范完备的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各自的职能责任及责任承担的主体。案件承办人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案件的定性以及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负责;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对其提出或经其同意并经检委会通过而做出错误决定的意见负责。 使违反执法责任的执法者承担其相应的责任。2010年7月,“两高三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式确立了司法人员渎职行为调查制度。司法活动包括检察机关的参与,只要有违法办案情况出现,其调查处理与针对公安、法院违法办案行为和行为人的处理是同样的,必须依照“规定”条文严格执行。即是说,检察机关内部诉讼渎职行为同样应当受到调查。为此,检察机关要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放在同等位置,认真研究上述《规定》如何在检察机关内部进行的程序。
参考文献:
[1]吴孟栓:《论侦查权与法律监督》
[2]吴建雄:《检察权运行机制研究》
[3]刘昌强:《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改革构想》
[4]铁戈:《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研究》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 黄埔区 5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