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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随着法治建设的日益深入,司法警察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与日俱增,尤其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法警协助反贪、反渎部门如何履行好看管和押解职能,怎样应对可能出现的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突发疾病、脱逃等情形,已成为摆在司法警察面前的新课题。这里,笔者结合突发事件的类型、特点,根据平时工作经验,对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谈一下粗浅认识。
一、突发事件的特点
1、突发性。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突发疾病、脱逃等情形的发生,一般在事件发生以前没有何征兆,不能预见或者难以预见,发生比较突然,难以及时、有效应对。
2、紧急性。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突发疾病、脱逃等情形发生后,必须依法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妥善有效的处置,否则会发生严重的、难以挽回的损害结果。
3、影响广泛、恶劣性。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突发疾病、脱逃等情形发生后,会在一定区域内乃至更大的范围造成严重恶劣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4、后果严重性。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突发疾病、脱逃等情形发生后,如不能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将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二、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配合自侦办案是司法警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虽然近几年,高检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定,但许多规定比较原则,尤其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法警如何看管和押解,各地检察院目前仍然在摸索着执行。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完全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如在配合自侦办案的法警力量不足、看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配合自侦办案,看管或者押解的动作不规范等情况,没有做到定岗、定人、定责,监督检查不严,执行不力。
(二)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少数法警思想麻痹,纪律松懈。一些法警在主观上掉以轻心,忽视防范。尤其是长期没有出现过安全事故,个别干警思想上都有所放松,麻痹大意,认为有些要求和措施可有可无,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突发性事件看似偶然出现、突然发生的,但实际上,正是因为在配合自侦办案的某个环节甚至几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才导致事件发生,实为必然,事后细究都会找到令人深思的安全漏洞。比如,没有仔细检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违禁物品被随身携带;法警脱岗,随意离开,犯罪嫌疑人完全处于失控状态。
(三)硬件设施落后,安全防范手段简单。配合自侦办案是法警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最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地方,因此对硬件设施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由于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检察院办案场所、监视居住场所的硬件设施仍不能尽如人意,现有的条件仍与上级检察院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差距。
(四)法警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检察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法警工作内容随之不断扩大,法警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由于对法警的选拔没有统一标准,现有法警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其中一些人法律知识缺乏,没有受过严格的军事训练,平时又缺乏训练,业务技能较差,组织纪律性不强,年龄偏大,跑不赢,打不过,较难适应法警工作的严格要求。
三、突发事件的基本处置原则
(一)依法处置的原则。法警执行看管任务时出现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突发疾病以及押解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企图脱逃等情形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条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对象、场合、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慎重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做到有法、有理、有效。尤其是使用武器、械具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确保安全的原则。司法警察在配合自侦办案任务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应以保障办案安全为基点,这是配合自侦办案工作的根本原则。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首先应考虑是否危及办案检察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处置突发事件时也应首先从保障检察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出发。
(三)积极负责的原则。在配合自侦办案中万一出现突发情况和意外情况,对这些情况的处置直接影响到危害后果的大小和事后责任追究的问题。因此,在发生突发事件时,配合自侦办案法警来得及请示报告的,必须请示后按上级领导的意见处置,在事后及时报告结果;来不及请示报告的,应边处置边报告或处置后及时报告,按照依法、安全、文明的原则执行。处置突发事件时,所有法警都应该主动行使职责,履行职能,不得相互推诿。
(四)文明执法的原则。司法警察在执行配合自侦办案任务时,是代表国家和检察机关行使职能。法警只能在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不能因为他们是涉嫌犯罪而不讲文明,不讲职业道德。是否贯彻文明执法原则,是检验司法警察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标准,也是国家文明程度、人权保护在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
四、突发事件的主要应对措施
(一)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处置流程。将所有的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杜绝安全事故的前提条件。实践表明,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执行看管任务时出现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突发疾病以及押解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企图脱逃等情形,往往是由于对潜在的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排除所致。因此,必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完善相应的硬件设施,增强干警的职业责任心,提高其业务素质,积极做好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司法警察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抓好执行看管任务时的每一个环节。应特别注意检查犯罪嫌疑人是否隐藏了玻璃、刀片、铁丝等可疑物品。必须把犯罪嫌疑人的一切活动置于看管人员的视线范围之内。
(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需要司法警察、业务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需形成联防机制,防微杜渐,从而提高安全系数。自侦部门对于情绪波动较大、身体有严重疾病的、有危险倾向的犯罪嫌疑人,应提前通报法警大队,以便重点关注,妥善布置警力,早作防范,保障自侦办案的整个过程安全顺利。
(三)教育为主,恩威并施。司法警察在得知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情绪不稳定等思想动态后,可以在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认罪服法、打消悲观失望、害怕或企图脱逃等不正常心理,用严格的制度约束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用规范的语言、标准的动作、威严的警姿、严谨的秩序,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四)提高法警队伍素质,强化法警应对能力。一是通过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觉悟,向素质要警力,增强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能力。二是加强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严肃工作纪律,平时发现问题要及时教育处理,不能出了事才追究责任。在平时的业务训练中,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习,提高实战和应变能力。三是是提高危机意识,能处变不惊。突发事件在发生前并非没有迹象可寻,也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的过程,有自身特点和规律,因此有危机意识就相当心理有了相应准备。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关预案,进行处理突发事件的演练等都是对危机意识的培养。使队员们人人熟悉处突原则和处突程序,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才能沉着应对、处变不惊。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盐城 224001)
一、突发事件的特点
1、突发性。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突发疾病、脱逃等情形的发生,一般在事件发生以前没有何征兆,不能预见或者难以预见,发生比较突然,难以及时、有效应对。
2、紧急性。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突发疾病、脱逃等情形发生后,必须依法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妥善有效的处置,否则会发生严重的、难以挽回的损害结果。
3、影响广泛、恶劣性。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突发疾病、脱逃等情形发生后,会在一定区域内乃至更大的范围造成严重恶劣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4、后果严重性。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突发疾病、脱逃等情形发生后,如不能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将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二、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配合自侦办案是司法警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虽然近几年,高检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定,但许多规定比较原则,尤其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法警如何看管和押解,各地检察院目前仍然在摸索着执行。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完全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如在配合自侦办案的法警力量不足、看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配合自侦办案,看管或者押解的动作不规范等情况,没有做到定岗、定人、定责,监督检查不严,执行不力。
(二)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少数法警思想麻痹,纪律松懈。一些法警在主观上掉以轻心,忽视防范。尤其是长期没有出现过安全事故,个别干警思想上都有所放松,麻痹大意,认为有些要求和措施可有可无,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突发性事件看似偶然出现、突然发生的,但实际上,正是因为在配合自侦办案的某个环节甚至几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才导致事件发生,实为必然,事后细究都会找到令人深思的安全漏洞。比如,没有仔细检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违禁物品被随身携带;法警脱岗,随意离开,犯罪嫌疑人完全处于失控状态。
(三)硬件设施落后,安全防范手段简单。配合自侦办案是法警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最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地方,因此对硬件设施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由于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检察院办案场所、监视居住场所的硬件设施仍不能尽如人意,现有的条件仍与上级检察院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差距。
(四)法警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检察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法警工作内容随之不断扩大,法警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由于对法警的选拔没有统一标准,现有法警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其中一些人法律知识缺乏,没有受过严格的军事训练,平时又缺乏训练,业务技能较差,组织纪律性不强,年龄偏大,跑不赢,打不过,较难适应法警工作的严格要求。
三、突发事件的基本处置原则
(一)依法处置的原则。法警执行看管任务时出现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突发疾病以及押解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企图脱逃等情形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条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对象、场合、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慎重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做到有法、有理、有效。尤其是使用武器、械具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确保安全的原则。司法警察在配合自侦办案任务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应以保障办案安全为基点,这是配合自侦办案工作的根本原则。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首先应考虑是否危及办案检察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处置突发事件时也应首先从保障检察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出发。
(三)积极负责的原则。在配合自侦办案中万一出现突发情况和意外情况,对这些情况的处置直接影响到危害后果的大小和事后责任追究的问题。因此,在发生突发事件时,配合自侦办案法警来得及请示报告的,必须请示后按上级领导的意见处置,在事后及时报告结果;来不及请示报告的,应边处置边报告或处置后及时报告,按照依法、安全、文明的原则执行。处置突发事件时,所有法警都应该主动行使职责,履行职能,不得相互推诿。
(四)文明执法的原则。司法警察在执行配合自侦办案任务时,是代表国家和检察机关行使职能。法警只能在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不能因为他们是涉嫌犯罪而不讲文明,不讲职业道德。是否贯彻文明执法原则,是检验司法警察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标准,也是国家文明程度、人权保护在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
四、突发事件的主要应对措施
(一)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处置流程。将所有的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杜绝安全事故的前提条件。实践表明,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执行看管任务时出现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突发疾病以及押解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企图脱逃等情形,往往是由于对潜在的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排除所致。因此,必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完善相应的硬件设施,增强干警的职业责任心,提高其业务素质,积极做好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司法警察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抓好执行看管任务时的每一个环节。应特别注意检查犯罪嫌疑人是否隐藏了玻璃、刀片、铁丝等可疑物品。必须把犯罪嫌疑人的一切活动置于看管人员的视线范围之内。
(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需要司法警察、业务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需形成联防机制,防微杜渐,从而提高安全系数。自侦部门对于情绪波动较大、身体有严重疾病的、有危险倾向的犯罪嫌疑人,应提前通报法警大队,以便重点关注,妥善布置警力,早作防范,保障自侦办案的整个过程安全顺利。
(三)教育为主,恩威并施。司法警察在得知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情绪不稳定等思想动态后,可以在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认罪服法、打消悲观失望、害怕或企图脱逃等不正常心理,用严格的制度约束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用规范的语言、标准的动作、威严的警姿、严谨的秩序,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四)提高法警队伍素质,强化法警应对能力。一是通过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觉悟,向素质要警力,增强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能力。二是加强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严肃工作纪律,平时发现问题要及时教育处理,不能出了事才追究责任。在平时的业务训练中,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习,提高实战和应变能力。三是是提高危机意识,能处变不惊。突发事件在发生前并非没有迹象可寻,也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的过程,有自身特点和规律,因此有危机意识就相当心理有了相应准备。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关预案,进行处理突发事件的演练等都是对危机意识的培养。使队员们人人熟悉处突原则和处突程序,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才能沉着应对、处变不惊。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盐城 22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