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查办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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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严重地影响了党的农村工作,败坏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此,党中央十分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坚持教育、制度、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活动也很重视,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肃查办各类涉农职务稳固案件,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此,笔者就如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问题谈些点粗浅认识。
   一、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贪污犯罪多。近几年,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由一般管钱管物人员向领导干部漫延。过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绝大多数是直接管钱管物人员实施的贪污,挪用公款等侵财型犯罪。但是,近年来,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在工程承包、企业、渔塘、林地发包、土地批用、贷款生效过程中的贪污犯罪也在不断增加。
   (二)犯罪辐射面广,逐步呈现共同犯罪形式。犯罪主体大都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或村会计、出纳等,并且“黄金搭档”作案较多。据调查,在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4%的案件是村委会主任、书记、会计、出纳中的两个人员以上共同作案,且比例还在不断上升。
   (三)这些职务犯罪的窝案串案较多。涉农职务犯罪人员行政级别较低,决定了在不大的地域范围里,容易出现关系亲密、互相勾结犯罪的情况。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往往查出一个就带出一窝、扯出一串,犯罪网络交织、结构复杂、规模惊人。因此在侦查中,要十分注重线索的摸排与收集,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有牵连的相关人员。
   (四)社会危害性大,政府机关信誉受损。涉农职务犯罪涉及的主要是与农业、农村、农民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项款物使用和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资金使用等。这些款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很多是农民养家糊口甚至看病救命的钱,贪官占用、侵吞这些钱物,使农民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不信任和反感,不利于社会稳定农村基层干部违法犯罪,直接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诱发不稳定事件,影响党委政府的各项正常开展工作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涉农职务犯罪主要成因
   引发和诱发基层工作人员犯罪的主观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主要从主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归纳总结
   (一)主观原因
   1、定位错误,特权腐朽思想侵蚀。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认为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把自己凌驾于人民和制度之上,无视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任何事情都是自己说了算,并且滥用手中权利,忘记了自己的公仆身份。被查处的基层工作人员普遍认为手中握有人、财、物等实权,觉得自己高人一等,从而政治上放松思想改造,迷失了正确的人生方向,生活上远离农民群众,搞特权,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少数农村干部综合素质较差,法律观念淡薄,长期疏于政治学习和世界观改造。有的干部受商品经济浪潮的冲击和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沾染了黄、毒、赌等丑恶习气,在囊中羞涩时往往把黑手伸向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2、价值观畸形,心态失衡。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看到国家工作人员经济待遇在逐年提高,一些人通过经商等渠道也致富了,而自己,拿钱不多,管事不少,一年到头很辛苦,心理失衡,盲目攀比,于是开始出现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人民服务上,而是贪图个人享乐,把享受、奢靡的生活方式作为追求目标,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对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依据自身“优势”以权谋私,把公款当成“个人钱庄”,借职务便利吃拿卡要。个别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个别干部认为“吃点、占点、捞点”问题不大。更有的认为接受别人的钱财是“朋友”间的交往,不是犯罪。甚至认为现在受贿的人多、抓到的少,心存侥幸 。他们身上出现的问题,表现上看是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实质上是理想信念出现了问题。
   (二)客观方面
   1、农村基层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的干部常年忙于事务性工作,忽视了必要的政治理论教育和法制教育,很少进行思想政治学习,放松了自身的思想改造,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十分淡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思想膨胀,往往是用村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满足私欲的工具,导致权力商品化。而平时工作中,基层组织的学习制度坚持得不够经常,常常是突击式的应付一下,其上级也只注重抓经济,抓生产,忽视了对干部进行必要的政治理论教育和法制教育,从而使一些人的思想发生蜕变。
   2、监督机制不健全,财政机制混乱。个别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监管不到位,对反映的问题,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和严肃处理。私开内部收据、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是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惯用手段;财务混乱为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农村个别地区村账乡管,组账村管制度没有落实。政务、事务不及时公开甚至不公开。一些农村群众对干部的违纪违法苗头不关心,工作人员之间责、权、利不分现象严重,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一些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上的漏洞和隐患,也给违法违纪人员以可乘之机。
   三、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一)加強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首先是要选好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干部质量。选任村干部要实行公推公选,真正实现民主,让那些群众信得过,能真正带领农民发家致富的人担任村一级干部。对乡镇干部,尤其是乡镇领导干部,组织部门要严格把关,选用那些政法立场坚定,品质作风优良,工作创新务实的干部担任。同时要经常性加强农村干部的素质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增强他们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基层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审查,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基层也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建立完整、独立、规范的财务账目,规定基层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职务。
   (三)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就目前情况来看,对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死角,因此,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应通过查办职务犯罪等形式,使广大的基层工作人员认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和违法的严重后果,从而遏制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主动深入农村,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尽快在农村建立起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形成农村基层组织预防工作机制,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思想预防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批证和自我批评活动,使农村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自我预防。另外,针对农民群众法律观念淡薄的特点,有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检察机关要主动出击,利用人员聚集的逢场等机会,采取“送法下乡”等形式,深入农村开展法制宣传和反腐败宣传,增强群众的监督意识。党校等部门要通过开办夜校等形式,在农闲季节对农村干部进行党性教育和财经纪律、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农村职务犯罪是值得重视的问题。农村有关职能部门中的工作人员是联系国家与最底层人民的重要纽带,是国家形象和权利的代表,是人民的父母官,他们的一举一动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信誉和人民最根本的利益。检察机关在治理农村渎职犯罪时,要坚持查办与预防结合,打击和教育并重的策略,密切联系群众,发动社会的力量,开展广泛宣传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群众举报机制,在预防犯罪方面下大力,注意把工作前移,防患于未然。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凤山 54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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