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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高中历史教科书(必修)《中国近现代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以下简称新《中近史》)对太平天国前后期两个纲领性文件的评述,前后矛盾,相互抵牾,给中学历史教学带来一定混乱。笔者试述如下:
新《中近史》对《天朝田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评述是:“是太平天国的革命纲领,突出反映了农民阶级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是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思想结晶,但是它并没有真正实行过,究其原因主要是,从客观方面说,没有一个安定的环境保证实施分田方案,从主观方面说,平均分配土地与生产、生活资料统归圣库的规定都是空想,根本无法实施。”(见新《中近史》P30)
太平天国前后两个重要纲领都没有实行,其原因应从当前的战争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状态去分析,可是新《中近史》却草率地作了相互矛盾的结论,对《资政新篇》没有实施的原因归结为:“不是农民革命实践的产物,没有反映农民当时最迫切的愿望和要求。所以,它根本没有实行。”而反观《天朝田亩制度》则是:“突出反映了农民阶级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是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思想结晶。”思想结晶,毫无疑问是不折不扣的“农民革命实践的产物”。为什么也不能实行呢?笔者在教学中确实遇到过学生这样的反问,这就促使我对这一问题不得不进行更深层的思考。
新《中近史》中的这两段评述文字,之所以出现这种前后抵牾的矛盾,愚以为是由于下述几点原因造成的:
第一,在认识论上违背了“存在决定意识”和“主观意识一定要符合客观实际”的基本原则。太平天国的纲领能否实施主要决定于当时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天朝田亩制度》没有实施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的战争环境不可能全面实行平分土地,而在某些地区分田和实行圣库制度后,由于和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又改为交租纳税。《资政新篇》没有实施的主要原因也是战争环境,加上不具备成熟的商品经济市场、足够的资本原始积累和自由劳动力等。这两个纲领的产生,本身就是主观愿望和客观实际相脱离的产物,根本没有实施的基本条件,与是否反映农民愿望毫不相干,事实也是如此,无论反映农民愿望与否,都不能实行。只有主观认识(愿望)与客观实际相一致,才有可能实行。
第二,夸大了农民阶级主观愿望的作用。农民阶级在封建社会形成和确立的上升时期,的确是新生产力的代表,它们以自己的各种反抗斗争迫使封建统治阶级不断调整统治政策(如休养生息、释放奴婢、轻役薄赋),这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历史的前进。但是农民经济和农民意识对于近代社会所起的作用却不可同日而语了,它没有同先进的生产方式相联系,也不可能成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农民阶级要求平分土地的愿望不能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因此我们不能以农民陕隘的平均主义愿望来作为衡量某一制度、纲领是否成功的标准,也不能以此作为能否实施的依据。
第三,在逻辑上违反了矛盾的同一律要求,即相同的前提,推导出相反的结论。新《中近史》在分析两个纲领未能实施的原因时用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标准,特别是对《资政新篇》未能实行的原因,简单武断地归结为“不是农民阶级斗争的产物,没有反映农民阶级的愿望”。按此逻辑推理,《天朝田亩制度》既是农民阶级斗争的产物,又反映了农民阶级的愿望,理所当然肯定是可以实行的了,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假如我们以此反诘一句,恐怕将会使新《中近史》的编者陷入“以彼矛攻彼盾”的尴尬境地。
新《中近史》对《天朝田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评述是:“是太平天国的革命纲领,突出反映了农民阶级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是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思想结晶,但是它并没有真正实行过,究其原因主要是,从客观方面说,没有一个安定的环境保证实施分田方案,从主观方面说,平均分配土地与生产、生活资料统归圣库的规定都是空想,根本无法实施。”(见新《中近史》P30)
太平天国前后两个重要纲领都没有实行,其原因应从当前的战争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状态去分析,可是新《中近史》却草率地作了相互矛盾的结论,对《资政新篇》没有实施的原因归结为:“不是农民革命实践的产物,没有反映农民当时最迫切的愿望和要求。所以,它根本没有实行。”而反观《天朝田亩制度》则是:“突出反映了农民阶级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是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思想结晶。”思想结晶,毫无疑问是不折不扣的“农民革命实践的产物”。为什么也不能实行呢?笔者在教学中确实遇到过学生这样的反问,这就促使我对这一问题不得不进行更深层的思考。
新《中近史》中的这两段评述文字,之所以出现这种前后抵牾的矛盾,愚以为是由于下述几点原因造成的:
第一,在认识论上违背了“存在决定意识”和“主观意识一定要符合客观实际”的基本原则。太平天国的纲领能否实施主要决定于当时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天朝田亩制度》没有实施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的战争环境不可能全面实行平分土地,而在某些地区分田和实行圣库制度后,由于和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又改为交租纳税。《资政新篇》没有实施的主要原因也是战争环境,加上不具备成熟的商品经济市场、足够的资本原始积累和自由劳动力等。这两个纲领的产生,本身就是主观愿望和客观实际相脱离的产物,根本没有实施的基本条件,与是否反映农民愿望毫不相干,事实也是如此,无论反映农民愿望与否,都不能实行。只有主观认识(愿望)与客观实际相一致,才有可能实行。
第二,夸大了农民阶级主观愿望的作用。农民阶级在封建社会形成和确立的上升时期,的确是新生产力的代表,它们以自己的各种反抗斗争迫使封建统治阶级不断调整统治政策(如休养生息、释放奴婢、轻役薄赋),这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历史的前进。但是农民经济和农民意识对于近代社会所起的作用却不可同日而语了,它没有同先进的生产方式相联系,也不可能成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农民阶级要求平分土地的愿望不能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因此我们不能以农民陕隘的平均主义愿望来作为衡量某一制度、纲领是否成功的标准,也不能以此作为能否实施的依据。
第三,在逻辑上违反了矛盾的同一律要求,即相同的前提,推导出相反的结论。新《中近史》在分析两个纲领未能实施的原因时用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标准,特别是对《资政新篇》未能实行的原因,简单武断地归结为“不是农民阶级斗争的产物,没有反映农民阶级的愿望”。按此逻辑推理,《天朝田亩制度》既是农民阶级斗争的产物,又反映了农民阶级的愿望,理所当然肯定是可以实行的了,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假如我们以此反诘一句,恐怕将会使新《中近史》的编者陷入“以彼矛攻彼盾”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