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設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近年来,一些地方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多次引发舆论热议。日常生活中,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等现象,群众对此颇有微词。其实,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才是避免“暗中执法”的良方。
随着科技发展,通过“电子眼”规范交通秩序,不仅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而且还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可谓一举多得。但有的地方曲解法律本意,滥设乱设“电子眼”,设置的地方非常隐蔽,既没有提示牌,也不公开设在道路旁边、十字路口,甚至有的“电子眼”就藏在路边草丛中;还有的地方故意在部分平整、空旷道路规定较低最高时速,在同一道路上设置多个限速规定且之间没有缓冲地带转换……这些做法,虽然能够抓拍一些车辆违法信息,但由于不公开、不透明,很难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更难以体现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从法律上讲,处罚的本意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俗地说,制定法律的目的首先应该不是处罚人,而是教育人、警示人,规范公民的日常行为和社会生活,引导人们自觉遵规守法。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其目的显而易见,公开设置“电子眼”主要是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以处罚为目的。
从感情上说,车辆上路,永远都是安全第一,预防的意义远大于惩处的意义。为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科学设置一些“电子眼”,值得大力提倡。但设置“电子眼”要公开透明,如此抓拍交通违法,容易让人信服,也能起到应有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否则,随意设置“电子眼”甚至藏着掖着,靠偷偷摸摸地取证来惩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起不到预防的作用,还容易让人产生怨言。而且滥设乱设“电子眼”,既难以有效保障行车安全,反而容易给正常交通秩序带来安全隐患,甚至还可能成为相关部门私利扩张的“罚款陷阱”,滋生腐败行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设置“电子眼”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是避免“暗中执法”的良方。交通违法多属“结果犯”,如果通过科学合理、公开透明设置“电子眼”,既令抱有侥幸心理者不敢越雷池半步,又有助于增强“安全第一”的交通意识,从而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确保交通安全,岂不是正符合法治精神,又体现社会进步?
近年来,一些地方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多次引发舆论热议。日常生活中,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等现象,群众对此颇有微词。其实,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才是避免“暗中执法”的良方。
随着科技发展,通过“电子眼”规范交通秩序,不仅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而且还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可谓一举多得。但有的地方曲解法律本意,滥设乱设“电子眼”,设置的地方非常隐蔽,既没有提示牌,也不公开设在道路旁边、十字路口,甚至有的“电子眼”就藏在路边草丛中;还有的地方故意在部分平整、空旷道路规定较低最高时速,在同一道路上设置多个限速规定且之间没有缓冲地带转换……这些做法,虽然能够抓拍一些车辆违法信息,但由于不公开、不透明,很难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更难以体现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从法律上讲,处罚的本意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俗地说,制定法律的目的首先应该不是处罚人,而是教育人、警示人,规范公民的日常行为和社会生活,引导人们自觉遵规守法。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其目的显而易见,公开设置“电子眼”主要是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以处罚为目的。
从感情上说,车辆上路,永远都是安全第一,预防的意义远大于惩处的意义。为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科学设置一些“电子眼”,值得大力提倡。但设置“电子眼”要公开透明,如此抓拍交通违法,容易让人信服,也能起到应有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否则,随意设置“电子眼”甚至藏着掖着,靠偷偷摸摸地取证来惩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起不到预防的作用,还容易让人产生怨言。而且滥设乱设“电子眼”,既难以有效保障行车安全,反而容易给正常交通秩序带来安全隐患,甚至还可能成为相关部门私利扩张的“罚款陷阱”,滋生腐败行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设置“电子眼”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是避免“暗中执法”的良方。交通违法多属“结果犯”,如果通过科学合理、公开透明设置“电子眼”,既令抱有侥幸心理者不敢越雷池半步,又有助于增强“安全第一”的交通意识,从而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确保交通安全,岂不是正符合法治精神,又体现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