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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的窗户碍了谁
赵 兴
村民王某新盖起了一栋两层小楼,一家人高高兴兴搬进去了,住了没多久,屋后的邻居林某来提意见了。林某认为,王家的后窗侵犯了他和家人的隐私权,因为自己家在王某的楼房后面,又是平房,王某的后窗直接对着林家的院子,对林家的一举一动可以一览无余。而且,当地农村也没有留后窗的习惯,因此林某要求王某将后窗堵死。王某对林某的要求不以为然,他认为开不开后窗是他自己的事,法律并没有禁止在楼房上留后窗。林某见说服不了王某,只好起诉到法院。乍一看,双方的说法似乎都有道理,法院会支持谁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二层楼留有后窗的行为,的确有违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对林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应当酌情予以排除。但法院并没有要求王某将窗户堵死,而是要求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楼房所留的每个后窗外侧加装护拦,每个护拦的北侧部分均须加装非透明物。本案中,王某认为法律没有禁止他开后窗户,别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进行干涉,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误解。为此《民法通则》第83条还有具体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房屋应该判给谁
周文彬
吴某一直在沿海一城市做生意,长期与妻子两地分居。后来吴某认识了在一酒店打工的女子丁某,并与之打得火热。为博得丁某欢心,吴某花了20万元以丁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送给丁某。但是,此后两人时常发生口角,矛盾日深。丁某还悄悄换了门锁,以至吴某也常常遭遇丁某的闭门羹。吴某要求丁某还房,丁某则认为房子本来就是她的,不存在还不还的问题。一怒之下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丁某还房。吴某的理由是:当初买房的20万元是吴某借给丁某的,丁某到期不还钱,理应还房。丁某则说,房子是吴某送给她的,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这时,吴某的妻子沈某听到消息后也从老家赶来,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她认为,吴某早有离婚的想法,吴某瞒着她将房子送给丁某的行为实质是转移、隐匿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判决该行为无效,丁某应该将20万元全部返还给她。
生活中这类案件屡见不鲜而且颇多争议。显然,吴某赠与他人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他的这一行为有违社会道德。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但从另一方面看,吴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赠与行为的确也是出于真实的意愿,而且赠与物已经交付,这种赠与行为是不是应该判为无效呢?
法院认为,吴某在与丁某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后给予丁某财物,这种行为虽符合赠与合同的表面性质,但该行为是以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前提的,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判为无效。吴某瞒着沈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丁某,严重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利,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法院据此判决上述房产为受害人沈某所有。
赵 兴
村民王某新盖起了一栋两层小楼,一家人高高兴兴搬进去了,住了没多久,屋后的邻居林某来提意见了。林某认为,王家的后窗侵犯了他和家人的隐私权,因为自己家在王某的楼房后面,又是平房,王某的后窗直接对着林家的院子,对林家的一举一动可以一览无余。而且,当地农村也没有留后窗的习惯,因此林某要求王某将后窗堵死。王某对林某的要求不以为然,他认为开不开后窗是他自己的事,法律并没有禁止在楼房上留后窗。林某见说服不了王某,只好起诉到法院。乍一看,双方的说法似乎都有道理,法院会支持谁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二层楼留有后窗的行为,的确有违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对林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应当酌情予以排除。但法院并没有要求王某将窗户堵死,而是要求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楼房所留的每个后窗外侧加装护拦,每个护拦的北侧部分均须加装非透明物。本案中,王某认为法律没有禁止他开后窗户,别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进行干涉,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误解。为此《民法通则》第83条还有具体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房屋应该判给谁
周文彬
吴某一直在沿海一城市做生意,长期与妻子两地分居。后来吴某认识了在一酒店打工的女子丁某,并与之打得火热。为博得丁某欢心,吴某花了20万元以丁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送给丁某。但是,此后两人时常发生口角,矛盾日深。丁某还悄悄换了门锁,以至吴某也常常遭遇丁某的闭门羹。吴某要求丁某还房,丁某则认为房子本来就是她的,不存在还不还的问题。一怒之下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丁某还房。吴某的理由是:当初买房的20万元是吴某借给丁某的,丁某到期不还钱,理应还房。丁某则说,房子是吴某送给她的,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这时,吴某的妻子沈某听到消息后也从老家赶来,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她认为,吴某早有离婚的想法,吴某瞒着她将房子送给丁某的行为实质是转移、隐匿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判决该行为无效,丁某应该将20万元全部返还给她。
生活中这类案件屡见不鲜而且颇多争议。显然,吴某赠与他人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他的这一行为有违社会道德。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但从另一方面看,吴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赠与行为的确也是出于真实的意愿,而且赠与物已经交付,这种赠与行为是不是应该判为无效呢?
法院认为,吴某在与丁某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后给予丁某财物,这种行为虽符合赠与合同的表面性质,但该行为是以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前提的,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判为无效。吴某瞒着沈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丁某,严重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利,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法院据此判决上述房产为受害人沈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