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onybenb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所讲的直接选举是指人民直接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选举活动。直接选举在形式上无疑比间接选举更能体现民主性。中国虽然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等环境的改变对选举法进行了四次修改,但是直接选举范围仍然只是停留在县(区)乡(镇)两级,这种规定受到了学者乃至社会的质疑。
  一、现行法律对选举制度的规定分析
  在我国的人大选举中,既有直接选举,又有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多层次的间接选举选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而在一些实行市管县或者自治州的地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还不能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只能选举产生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后,再由市或州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中间又多了一层。①
  较之法律规定时,现阶段我国社会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规定也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和修改。现行关于直接选举的法律规定在实践当中,一些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1,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很好的顺应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使人民的代表没有紧密的联系人民。随着选举层次的提高,人民只能选举出自己的代表来选举上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环节增加后所选出的代表难以再保证会代表人民的意愿,甚至可能违背了人民的初衷。
  2,出现了"选举虚设","选举参与率低"的现象。一方面,使得原本那些政治意识强烈而渴望行使选举权的公民对选举只能保持一种观望的态度,会逐渐失去政治热情;另一方面,原本政治意识淡薄的公民得不到教育,公民的政治素质会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3,容易出现贿选现象。由于高层次的间接选举相对于直接选举来说是由小部分人民代表进行的,相应的受到控制的可能性要大些,候选人只要进行贿赂或者恫吓一小部分人就可以当选,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以钱买权"的现象。
  二、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必要性
  (一)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1,它有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集中到一点,就是要真正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并且马克思主义认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于它是真正直接选举产生的。我们的民主实践却与这先进的民主观念差距较大,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使人民真正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就要扩大人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2,更加符合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权属于人民,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直接选举是人民直接选出民意代表的活动,可以使民意代表真正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其更能体现和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精神。
  (二)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1,我国公民积累了一定的直接选举经验。早在1953年的选举法中规定:乡、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而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级。也就是说我国人民具有53年的直接选举乡、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验。而县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也有27年的经验。
  2,国际环境的影响。现在世界上180多个国家的议会中,一院制的议会和两院制议会中的下院,大约只有6个国家不是直接选举产生的。②美国和日本国会两院都实行直接选举,英国的下议院议员全部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法国共和国总统及国民议会议员也是直接选举产生。③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中,我国除了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宝贵经验以外,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当前的国际民主潮流中,只有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才能使我国的民主状况跟上世界水平,否则便会落后。
  (三)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条件已经具备
  当谈到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时,有人就反对说,我国现在还比较落后,不适宜扩大人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这种落后论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尽管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经济政治体制都发生了变化,综合国力大幅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也日益增强。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也不应成为限制直接选举范围的理由,在选举中,只要实行直接选举,这些因素只是选举技术问题,是完全可以得到解决的。很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很早就实行了直接选举,它们那时并不是很发达的。拿印度来讲,其也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也和我国差不多,经济、文化等条件比我国落后,但印度在1935年就开始了省议会议员的直接选举,1947年独立后就立即全国范围的直接选举。这些经验都说明了实行直接选举不必完全受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在我国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是可行的。
  三、具体制度构想
  1,在一些较发达设区的市、直辖市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试行点。
  目前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推广到全国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而省内各个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只有部分发达的城市具有直接选举省人大代表的条件,因此在省一级实行直接选举也难以顺利进行。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城市的进步最为突出,一些改革开放重点发展的城市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这里所讲的城市包括了市一级和直辖市。因此将市一级和个别发达的直辖市作为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出发点既不冒进也不保守,是符合当前中国国情的。
  自治州民族自治地区由于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跟不上部分发达的设区的市,试行直接选举相对比较困难,难以起到模范带领作用,因此可以暂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
  2,保证试行点直接选举顺利进行和完善所需的相应的措施。
  在较发达的设区的市、直辖市试行直接选举与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是相冲突的。因此,要使试行的直接选举顺利进行首先应修改相关的法律,让其有法律依据。
   (1)颁布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如果不顾宪法的规定而迳行实行上述的试行点直接选举,显然是违宪的。因此,应对宪法做必要的修改,这不仅是维护宪法权威所需,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在宪法中体现了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精神的话,将会使我国的民主进程更上一层楼。
   (2)修改选举法。
  选举法应当对宪法关于直接选举的变动而做以下相应的修改。
  首先,将原来规定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范围的条文进行修改。在条文中明确列出哪些设区的市、直辖市实行直接选举。其次,在主持选举机构方面,对于实行直接选举的设区的市和直辖市,应该在该市设立选举委员会来主持选举,不应再由本级人大常委来主持。再次,在选区的划分方面,选举法要补充对实行直接选举的设区的市和直辖市的选区划分规定。可以保留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的县、区的选区划分。将这些县、区的所划分的选区综合起来作为设区的市、直辖市直接选举的选区。最后,在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监督和罢免方面,选举法应规定选民对其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享有监督和罢免权,并且补充具体的罢免程序。
  (3)严格直接选举程序,完善代表候选人介绍机制
  完善代表候选人介绍机制首先应该提供一个可以让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的平台。大众传媒在现代社会所发挥的宣传作用日趋明显。因此,选举机构可以在闭路电视、有线广播、公共宣传栏、当地日报、选举公报等媒体上设立专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栏目。完善代表候选人机制还应当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的时间提前,以延长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的时间。
  综上分析,我国应当而且迫切需要提升直接选举的层次。如今,我们决不能再错失良机,而必须站在中国社会长远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高度,认真审视人民代表直接选举制度的战略意义,深入研究具体的战略步骤,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并提供各方面相应的拍套改革与服务,积极而又稳定的将直选向高层推进。
  注释:
  ①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03
  ②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03
  ③程建锋、李云平,扩大人大直接选举范围的思考〔L〕行政与法, 2004
  作者简介:熊波,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学院:研究生教育院,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方向:宪法 行政法。
其他文献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该法第六十五条是对责任保险及其赔偿方式的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款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二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
期刊
扶轮社是1905年2月23日由保罗·哈里斯及其三位好友在美国伊利诺州的芝加哥共同组建的一个民间社团组织。该组织从成立至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已经从最初的流动俱乐部发展到遍布美国、以至于走出国门,传遍了世界多个国家的具有影响力的组织。  扶轮社创始时,会员只有四名来自不同行业服务大众的的男士。他们本着友谊与了解的精神,定期聚会。聚会是每周轮流在各社员的办公场所举行,因此以"扶轮"(Rotar
期刊
非法集资犯罪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危害人数众多的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原有相关法律不够明确具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但由于犯罪分子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仍会时常产生争议,本文特对此问题
期刊
一、法律"打包修改"与法律单项修改  广义的立法包括法律修改在内,法律修改是立法的一部分。本处讨论是是狭义的立法,即仅指法律的创制活动,而不包括法的修改与解释等内容。法律修改与立法的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修改是立法活动的延续。从立法目的上说,法律制定后立法目的的实现与否都要进行法律的修改;从立法的完善上说,对立法漏洞要及时填补;从立法的体系上说,必须保持法制体系的统一。所以说法律修
期刊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配套的法制建设迫在眉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陆续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海商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破产法。商法法律体系虽尚有不足,但渐趋完备。然而,单有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须有一套适宜的配套机制来执行,如法院的审判和调解,仲裁机构的仲裁和调解等。完善解决商事纠纷的机构跟健全商法体系同样重
期刊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司法体制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媒介的监督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大众传播媒介报道新闻事实时,特别是涉及刑事案件时,容易因为法律问题和司法独立产生矛盾。如果没有把握好平衡,容易产生"媒介审判"现象。本文从生活现象着手,通过案例分析"媒介审判"现象的背后的机制、影响,以及如何把握司法和舆论监督的平衡点。  一、"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  1、"媒介审判"现象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
期刊
英美法上的不正当影响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与另一方之间的特殊关系通过不正当地说服另一方使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1]作为英国衡平法上的概念,不正当影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不正当影响包括非法影响当事人自主判断和自愿订立合同的各种胁迫事实。而狭义的不正当影响通常是指当事人基于非正当间接压力和引诱使对方被迫订立合同。因此按照衡平法的理论,从公平原则来看,不论是何种形式的事实,只要它限制了一方
期刊
在物质财富急剧增加的今天,人们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后,对安全的需要更迫切了,但实际生活中不安全因素似乎越来越多。国内外部分专家学者已对社会风险有所研究。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认为世界正在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Giddens)在《现代性的后果》一书中提出"核战争的可能性,生态灾难,不可遏制的人口爆炸,全球经济交流的崩溃以及其他潜在的全球性灾难,对我们每一
期刊
摘要:在市场竞争加剧的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走向了对外扩张的国际化道路。这既符合我国当前时代潮流和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而如何选择对外扩张方式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对外扩张方式选择中的制约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对外扩张方式;制约因素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商业银行"走出去"步伐的逐渐加快,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对外扩张过程中
期刊
摘要:地方政府组建融资平台进行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方面的融资由来已久,但是融资平台发挥主导作用则是2008年来在应对金融危机时期的事情。自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地方政府组建政府融资平台;到2010年6月国务院发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