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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毛某某、毛某强奸一案得到了法院的公正判决,本案中未成年被害人(分别系二被告人的养女、养妹)拿到了判决书,但该案的判决无疑将被害人的整个家庭摧毁,因为被害人已无法再在这样的家庭生活下去,双方的收养关系理应予以解除,但一名未成年人以后的生活、学习又将由谁来负责呢?面对这样的案件,检察机关表面促成的正义其实在被害人一方没有得到切实的体现,境况遭到尴尬。考虑到这一情况后,我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积极的与县妇联、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沟通、协调。最终在我院的努力下,给被害人解决了低保问题,并让被害人免费到职教中心上学,最近,被害人将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到南京实习和工作,使得被害人今后自食其力。该案的成功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此案为契机,本人想对目前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现状及救助机制的建立谈些看法及建议:
我国在刑事领域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没有得到平衡发展,其中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就是一例。虽然,各地对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有一些救济,但救济的范围很小,且救济的力度较小,这一制度的不健全,容易加剧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不利于缓和矛盾,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以保障其实施,以维系公众对司法的信赖,维护法律的权威。
如何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首先,确定救助范围。对救助对象应限定为因犯罪受到人身伤害(限于重伤残疾及死亡)但无法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具体为:一是因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人即被害人本人。二是家庭成员特别是由于这种伤害而死亡或身心残疾的受害人的受养人,其补偿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三是已经通过法院裁决的涉及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履行的赔偿义务经法院执行人员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或其家人。
其次,要解决救助资金的来源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助途径有三种:私力救助、社会救助和政府救助。私力救助最为常见,即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由犯罪人进行赔偿。社会救助多为社会上的热心人和慈善机构的捐助等,但不成规范。政府救助则主要是民政部门以抚恤金的形式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帮助。目前我国国家救助还是空白。笔者认为,救助资金的来源可以参照国外的模式,从以下几个途径获得:一是政府预算拨款,二是进行慈善募捐,三是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以一定的比例纳入这个基金,四是对罪犯的罚金及没收的财产,五是被救助的被害人得到赔偿后退回的救助款。
最后,建立救助机构和程序。救助基金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以县级为单位,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增强公正性和透明度,救助机构还可以由社会人士参与。程序上关键是建立相关制度,把救助标准、方式、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执行;运作中,由被害人提出申请,所办理案件单位负责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研究,透明化管理。
总之,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种“既保护犯罪人权益、又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均衡司法、和谐司法,这将是我国刑事司法回归“人权”本位的必然选择。
以此案为契机,本人想对目前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现状及救助机制的建立谈些看法及建议:
我国在刑事领域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没有得到平衡发展,其中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就是一例。虽然,各地对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有一些救济,但救济的范围很小,且救济的力度较小,这一制度的不健全,容易加剧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不利于缓和矛盾,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以保障其实施,以维系公众对司法的信赖,维护法律的权威。
如何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首先,确定救助范围。对救助对象应限定为因犯罪受到人身伤害(限于重伤残疾及死亡)但无法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具体为:一是因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人即被害人本人。二是家庭成员特别是由于这种伤害而死亡或身心残疾的受害人的受养人,其补偿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三是已经通过法院裁决的涉及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履行的赔偿义务经法院执行人员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或其家人。
其次,要解决救助资金的来源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助途径有三种:私力救助、社会救助和政府救助。私力救助最为常见,即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由犯罪人进行赔偿。社会救助多为社会上的热心人和慈善机构的捐助等,但不成规范。政府救助则主要是民政部门以抚恤金的形式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帮助。目前我国国家救助还是空白。笔者认为,救助资金的来源可以参照国外的模式,从以下几个途径获得:一是政府预算拨款,二是进行慈善募捐,三是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以一定的比例纳入这个基金,四是对罪犯的罚金及没收的财产,五是被救助的被害人得到赔偿后退回的救助款。
最后,建立救助机构和程序。救助基金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以县级为单位,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增强公正性和透明度,救助机构还可以由社会人士参与。程序上关键是建立相关制度,把救助标准、方式、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执行;运作中,由被害人提出申请,所办理案件单位负责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研究,透明化管理。
总之,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种“既保护犯罪人权益、又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均衡司法、和谐司法,这将是我国刑事司法回归“人权”本位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