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目前存在较为普遍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其在实践中暴露出众多问题,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管理模式的推行已成为当前改革律师事务所的重要途径。本文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推行公司制管理的必要性出发,对律师事务所从合伙制转为公司制治理的途径进行了探究,并进一步研究了律师事务所公司制治理的方式,希望为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管理模式改革提供有益借鉴和指导,推动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发展。
关键词:合伙制 律师事务所 公司化 运作模式
我国现行的律师事务所类型主要包括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三种,但在实际的运营管理中以上三种基本模式暴露出自身的弱点和局限性,给实际的律师事务所发展造成了诸多障碍,严重阻滞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进步。以上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类型在投资主体、管理理念、债务核算、分配方式、机构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受到了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化管理运作模式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的运用是解决以上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目前众多律师事务所大力推行的一种管理运营模式。
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推行公司制管理的必要性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推行公司制管理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第一,基于目前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的弊端和现状。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潜力和远景,使得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压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空间非常有限。如北京中伦、北京金杜、北京君合、北京大成、上海锦天城、国浩等,资和性与人和性相比更加重要。此外,面对目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态势,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市场适应性差、市场竞争力低下、市场敏感度不够等缺陷也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第二,基于对公司制管理优越性的把握。首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推行公司制管理说明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性质的认识不再单一化、片面化,律师摆脱了国家干部的称号,而是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通过执业证书的获得来进行法律服务的提供和创造,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的就业人员。同时,律师的职业任务也是为社会成员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和指导,律师开始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参与社会化大生产环节、参与市场竞争。其次,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有偿性,即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以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这大大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和适应性,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律师事务所被作为第三产业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重新认识。最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推行公司制管理是符合现代律师事务所发展要求的,实行公司制同时也符合我国《公司法》及《律师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二、律师事务所从合伙制转为公司制治理的途径
1.修改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在满足律师事务所成立的三个基本法定条件后,律师事务所从合伙制转化为公司制需要向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颁发。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从合伙制转为公司制的法定程序大大减少,省略了在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这一环节,而律师事务所的成立与运营直接交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同时,国外许多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制转为公司制需要经历的一个环节是将申请材料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而后向税务部门申请登记,将所有手续办理完成后,律师事务所转化为公司制的条件和程序已基本成型。
2.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资质等级认证制度。在律师事务所推行合伙制的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各区域的划分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且由于律师事务所受时代发展影响较大,因此,律师事务所的时代性特征鲜明,而这对于律师事务所转化为公司制而言,该种特点是不利于公司制发展的。因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转化为公司制形式需要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资质等级认证制度,借此打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时代烙印与政治色彩,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资质等级认证制度有利于为社会成员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被服务对象所关注的是律师的职业素养、法律水平以及服务水平而不是合伙制下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权利关系。此外,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资质等级认证制度不仅包括对律师法律水平的划分,也包括对法律服务级别的界定,具体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法律服务级别,并依照法律级别的不同采取对应的服务供给。
3.对现有的三种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现有的三种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投资主体单一、责任承担不明确、事务所运营技术不完善等方面的缺陷,严重阻碍了律师事务所公司制改革的步伐,因此,律师事务所合伙制改为公司制需要对现有的三种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首先,公司制下投资者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且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为有限责任。同时,将合伙制转为公司制需要突破技术和政策上的限制。目前北京中伦有推行公司化治理,但效果不明显,其中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没有突破技术和政策层面的限制和束缚。
三、律师事务所公司制治理的方式
目前律所合伙制模式的设立依据是律师法,公司制治理是否有必要修改律师法将律所模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众多法律人士及公司运营管理专家共同关注并思考的问题。本人认为,律师事务所公司制治理方式可以采取将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加以进行。理由如下:首先,有限责任与合伙制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相比,其风险性大大降低。如北京中伦有推行公司化治理过程中,在实行公司制的背景下,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其投资风险与合伙制下的投资风险并无较大差异,因而此时公司制的改革也是毫无意义的。尤其是对于较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而言,若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将是十分巨大的。其次,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是律师事务所经营成功的关键,也是提高律师事务所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资本。被服务对象需要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而有限责任公司恰好能够满足这一要求,这是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背景下,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因而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分工十分明确,成员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竞争,这就促使成员之间互相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进而促进律师事务所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和优化,从而为被服务对象提供质量较高的法律服务。客户关注的往往不是律师所承担责任的大小,而是律师服务水平的高低。最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的运营中也是存在一些缺陷的,例如,有限责任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扩大,这是因为投资者的注册出资额一般较低。
对于目前律师事务所公司制的治理而言,另一方面比较重要的举措是改革律师事务所公司制运营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改革需要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决策机构、利益分配制度以及律师管理等方面。现就管理机构以及律师管理等方面提出一些治理措施。首先,对于公司制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而言,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員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可以满足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需要,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执行有力。其次,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管理而言,在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的同时,也要学习公司治理的有关经验,将律师事务所以及自身的发展放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行考量。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推行公司制管理的必要性十分显著,律师事务所从合伙制转为公司制治理的途径主要包括修改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资质等级认证制度、对现有的三种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等方面,因此,对律师事务所公司制进行治理是十分必要的,行业管理作为国际上普遍运用的宝贵经验,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制治理也是具有借鉴意义的。从公司制的运营与管理方面来审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改革与发展是当前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1]连婕.KY律师事务所半公司化管理模式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3.
[2]徐骏晖.广东强信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转型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
[3]徐自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5,03:95-98.
关键词:合伙制 律师事务所 公司化 运作模式
我国现行的律师事务所类型主要包括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三种,但在实际的运营管理中以上三种基本模式暴露出自身的弱点和局限性,给实际的律师事务所发展造成了诸多障碍,严重阻滞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进步。以上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类型在投资主体、管理理念、债务核算、分配方式、机构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受到了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化管理运作模式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的运用是解决以上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目前众多律师事务所大力推行的一种管理运营模式。
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推行公司制管理的必要性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推行公司制管理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第一,基于目前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的弊端和现状。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潜力和远景,使得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压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空间非常有限。如北京中伦、北京金杜、北京君合、北京大成、上海锦天城、国浩等,资和性与人和性相比更加重要。此外,面对目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态势,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市场适应性差、市场竞争力低下、市场敏感度不够等缺陷也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第二,基于对公司制管理优越性的把握。首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推行公司制管理说明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性质的认识不再单一化、片面化,律师摆脱了国家干部的称号,而是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通过执业证书的获得来进行法律服务的提供和创造,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的就业人员。同时,律师的职业任务也是为社会成员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和指导,律师开始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参与社会化大生产环节、参与市场竞争。其次,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有偿性,即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以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这大大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和适应性,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律师事务所被作为第三产业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重新认识。最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推行公司制管理是符合现代律师事务所发展要求的,实行公司制同时也符合我国《公司法》及《律师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二、律师事务所从合伙制转为公司制治理的途径
1.修改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在满足律师事务所成立的三个基本法定条件后,律师事务所从合伙制转化为公司制需要向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颁发。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从合伙制转为公司制的法定程序大大减少,省略了在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这一环节,而律师事务所的成立与运营直接交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同时,国外许多律师事务所由合伙制转为公司制需要经历的一个环节是将申请材料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而后向税务部门申请登记,将所有手续办理完成后,律师事务所转化为公司制的条件和程序已基本成型。
2.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资质等级认证制度。在律师事务所推行合伙制的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各区域的划分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且由于律师事务所受时代发展影响较大,因此,律师事务所的时代性特征鲜明,而这对于律师事务所转化为公司制而言,该种特点是不利于公司制发展的。因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转化为公司制形式需要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资质等级认证制度,借此打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时代烙印与政治色彩,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资质等级认证制度有利于为社会成员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被服务对象所关注的是律师的职业素养、法律水平以及服务水平而不是合伙制下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权利关系。此外,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资质等级认证制度不仅包括对律师法律水平的划分,也包括对法律服务级别的界定,具体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法律服务级别,并依照法律级别的不同采取对应的服务供给。
3.对现有的三种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现有的三种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投资主体单一、责任承担不明确、事务所运营技术不完善等方面的缺陷,严重阻碍了律师事务所公司制改革的步伐,因此,律师事务所合伙制改为公司制需要对现有的三种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首先,公司制下投资者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且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为有限责任。同时,将合伙制转为公司制需要突破技术和政策上的限制。目前北京中伦有推行公司化治理,但效果不明显,其中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没有突破技术和政策层面的限制和束缚。
三、律师事务所公司制治理的方式
目前律所合伙制模式的设立依据是律师法,公司制治理是否有必要修改律师法将律所模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众多法律人士及公司运营管理专家共同关注并思考的问题。本人认为,律师事务所公司制治理方式可以采取将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加以进行。理由如下:首先,有限责任与合伙制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相比,其风险性大大降低。如北京中伦有推行公司化治理过程中,在实行公司制的背景下,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其投资风险与合伙制下的投资风险并无较大差异,因而此时公司制的改革也是毫无意义的。尤其是对于较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而言,若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将是十分巨大的。其次,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是律师事务所经营成功的关键,也是提高律师事务所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资本。被服务对象需要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而有限责任公司恰好能够满足这一要求,这是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背景下,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因而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分工十分明确,成员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竞争,这就促使成员之间互相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进而促进律师事务所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和优化,从而为被服务对象提供质量较高的法律服务。客户关注的往往不是律师所承担责任的大小,而是律师服务水平的高低。最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的运营中也是存在一些缺陷的,例如,有限责任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扩大,这是因为投资者的注册出资额一般较低。
对于目前律师事务所公司制的治理而言,另一方面比较重要的举措是改革律师事务所公司制运营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改革需要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决策机构、利益分配制度以及律师管理等方面。现就管理机构以及律师管理等方面提出一些治理措施。首先,对于公司制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而言,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員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可以满足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需要,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执行有力。其次,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管理而言,在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的同时,也要学习公司治理的有关经验,将律师事务所以及自身的发展放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行考量。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推行公司制管理的必要性十分显著,律师事务所从合伙制转为公司制治理的途径主要包括修改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资质等级认证制度、对现有的三种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等方面,因此,对律师事务所公司制进行治理是十分必要的,行业管理作为国际上普遍运用的宝贵经验,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制治理也是具有借鉴意义的。从公司制的运营与管理方面来审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改革与发展是当前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1]连婕.KY律师事务所半公司化管理模式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3.
[2]徐骏晖.广东强信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转型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
[3]徐自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5,03: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