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制度之思考

来源 :中国工业年鉴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nyu021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在维护法律严肃性、体现人性关怀的同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不足,如审批机关与执行机关配合不够、执行机关疏于管理、检察机关的监督名实不符等。这些缺失亟待从法律监督制度上进行完善,以使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收到预期效果。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制度监外执行,顾名思义,就是由于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罪犯不在监狱内服刑,而是放在社会上执行,同时,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管理。在我国,监外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监外执行罪犯包括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五类。狭义的监外执行即暂予监外执行。本文所谈的监外执行是狭义的监外执行即暂予监外执行,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而不适宜在监狱或其它刑罚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法的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我国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另一种是交付执行后,监狱或其它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刑罚执行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既维护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又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也是我国以改造人为根本宗旨的行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罪犯人权、促进罪犯悔改自新以及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刑事政策的拥护和支持,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制度,我国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尽管如此,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运行以及对该制度的监督体制还存在一些不足或缺失。
  一、当前监外执行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机关与执行机关相互脱节,配合不够
  第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要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而有的公安机关由于害怕承担责任,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根本就不同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致使一些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不能及时得到保外就医。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机关为人民法院和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执行机关为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机关审批以后,将有关法律文书转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居住地公安机关,但罪犯离开监所以后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到,审批机关认为罪犯已有执行机关接管,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还未来报到,双方都采取一种消极态度,导致罪犯脱离监管失去控制。
  第三,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情况、改造表现等,公安机关未通报给罪犯服刑的监狱,缺乏沟通,致使各部门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监督上的脱节。
  (二)执行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疏于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而实际情况却是,负担监外罪犯监督、考察任务的基层公安机关职能众多,任务繁重,无暇顾及监外罪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因此公安机关往往将监督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的任务交由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监督执行。这里的基层组织指的是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居民委员的性质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定了两个组织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至于罪犯的原所在单位,通常情况是罪犯被判刑后,所在单位即予除名。实践当中这些基层组织或单位也只能做一些类似于提供情况之类的辅助性工作,很难进一步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导致这些罪犯无人监督管理。
  第二,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措施。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执行,除了以上所述的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以外,实践中还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对于这些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该怎样管理,特别是在社会人员流动大的环境下,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管缺乏相应的措施和手段。
  第三,以上情况所产生的结果便是一些罪犯处于失控状态。由于以上原因,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处于脱管状态。有的执行机关根本不知道罪犯在哪里,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病情是否好转,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或是否应该收监等。
  (三)检察机关的监督名实不符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必须等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公安机关决定后才能启动监督程序。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监督权时,仅仅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书面审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相应的批准决定书后,认为该决定不当时才提出书面意见,这几乎难以保证监外监督的质量。虽然《刑事诉讼法》专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但这仅为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
  二、当前监外执行监督体制之完善
  (一)建立刑罚推迟执行制度
  刑罚推迟执行是指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刑罚执行开始的时候或刑罚执行过程中,因为暂时执行不能(即因罪犯怀孕、哺乳、严重疾病等特殊原因使尚未执行的刑罚暂时无法继续执行)而将其未执行的刑罚推迟到执行不能原因消失后再开始执行的制度。[1]刑罚推迟执行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刑事法律上得到了规定(其中意大利、德国对此内容的规定较为完善和典型)。
  (二)监外执行程序诉讼化
  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中存在的弊端,为了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三者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真正做到诉讼与执行并重,实践中有人认为应当使暂予监外执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在由监管部门提出意见书后,应当连同执行案卷移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意见书后应当组织审查,并做出相应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合议庭进行裁定,使任何一项刑罚执行变更都必须重新进入类似审查起诉的程序。我国《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实施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同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措施,均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在适用上应当体现出平等原则。正是缺乏这样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影响了其价值的体现和作用的发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程序,一方面增强了刑事司法执行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有利于真正贯彻落实“惩办和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具体适用应当采取“依职权为主,依当事人申请为辅”的原则,主要由监管部门调查提出为主,服刑罪犯也可委托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这样有利于调动罪犯服刑改造的积极性,给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的罪犯争取早日重回社会提供一个认罪服法、改造立功的机会。
  (三)设立统一的监外执行机构
  按照我国《监狱法》第26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监外执行程序中,监狱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仅负通知义务,监狱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监外执行地批准权,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公安机关的监督仅是一种事后监督。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拥有刑罚执行权。监外监督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也属于刑罚执行的内容,这样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形成了同一种刑罚,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担负执行职能,造成了刑罚执行的割裂,与专门机构负责刑罚执行的原则相矛盾。因此,监外执行过程中的批准、执行程序容易形成执法机关相互推诿,效力低下。
  实践当中有人呼吁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独立的监外罪犯管理机构,对监外罪犯实施监督、考察。这样可以减轻公安机关压力,平衡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分工。因为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只能众多;而司法行政部门职能甚少。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有:律师管理、公证管理、法律宣传、调解工作、帮教安置等。其中,律师和公正都有自律性组织,主要由自己的行业协会管理。显然,我国政府组织中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明显失衡。所以设立监外罪犯管理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四)允许被害人参与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在刑事诉讼执行阶段,法律给予了罪犯可以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而被害人对此却无任何发表意见的机会,这有可能使被害人在心理上再次受到伤害,难以体现平等原则。因此,我们应赋予被害人参与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权利。并且随着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发展,加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潮流。[2]通过赋予被害人参与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不仅可以恢复被害人在刑事執行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且还可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以及提升被害人执行阶段的诉讼地位。
  参考文献:
  [1]丁钢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甘肃行政学院学院,2002,(6):72.
  [2]杨正万.被害人暂予监外执行的参与[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41.
其他文献
【摘 要】刑法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贪污腐败犯罪,但是由于该罪在罪名、罪状、主体、等方面的缺陷,限制了该罪名在反腐中所应发挥的作用。本文针对该罪在立法上的缺陷, 从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问题;立法完善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
期刊
【摘 要】物联网是一个涉及到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庞大网络,其发展将会引起经济社会的重大变革。以红河州为代表的边疆民族地区虽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但也具备一定的物联网发展条件。在全球以发展物联网为代表的第四次信息产业浪潮中,必须加快物联网的发展。  【关键词】红河州;物联网;发展;探析  物联网是一个基于互联网、传统电信网等信息承载体,让所有能够被独立寻址的普通物理对象实现互联互通的
期刊
【摘 要】农村贫困儿童是处于社会边缘的人群,他们及家庭在社交圈内容易丧失话语权,被人贴上标签。本文通过标签理论与赋权理论对案主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帮助案主脱离标签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强案主对同龄群体负面评价的抵抗力,增强案主对自身行为和生活的控制。  【关键词】去标签;赋权;农村贫困儿童;个案  一、案例陈述  小兵,男,10岁,就读于A小学五年级。小兵父母轻度智障,家庭生活困难,居住环境较差。邻居不
期刊
【摘 要】行政法领域包含的行政执法部门众多,执法方式、内容、思路也存在不一的情形,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竞合理论目前只是理论探讨,实践中暂无法统一实行。因此,考虑到个案执法的特殊性以及执法自由裁量权,对理论应用实践的前景,笔者并不看好,故本文就个案案例探讨,不失为一种研究方向。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法律责任;竞合  案例  A公司主要生产各类民用风机产品,其生产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用双进风离心通风机
期刊
【摘 要】为了探究辽宁省消费支出结构与城镇居民收入差异的关系,本文利用Panel Data 模型对辽宁省近几年来的城镇居民收入与消费支出的数据进行处理,把因不同层次收入导致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的影响分离出来,从而为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合理化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Panel Data模型;不同层次收入;消费支出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由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收入分配方式占据了收入
期刊
【摘 要】民族团结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民族政策。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为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和发展方向,其关于共同进步、民族干部、区域自治、党的领导、祖国统一的论述对于正确认识和促进民族团结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民族团结;共同进步;区域自治;祖国统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始终
期刊
【摘 要】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82年12月地方组织法赋予“较大市”以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权和规章制定权开始,地方立法活动对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对较大市享有立法权利弊两方面进行简要评析,并提出一些创设性的思考。  【关键词】较大市;立法权;利弊评析  一、较大市的法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期刊
一、可持续发展内容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综合各项指标的情况下的一种平衡的判断评价体系,有利于探求公路发展。  (一)生态持续。可持续发展建立在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良好的根基上,做到生态系统的完整,并且保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  (二)经济持续。在发展的基础上要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并且提高效率,进而做到经济方面的持续。  (三)社会持续。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积极的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给人
期刊
【摘 要】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各项政治制度的转变跟不上经济的发展速度。社会成员需要畅通政治沟通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有利于国家政治和谐和稳定。本文通过公平和信任两维度,提出在进入网络时代后,拓宽政治沟通渠道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政治沟通;网络时代;互联网  沟通无论在私人领域,还是公共部门管理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广泛应用,把我们带入网络时代,人们之
期刊
目前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坚持从我系统实际出发,要准确把握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四句话的总体目标。先进基层党组织要努力做到“五个好”,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优秀共产党员要做到“五带头”,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要认真把握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