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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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壮大,交通路网的日益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此类案件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案发时间长,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如不能有效打击与预防必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及安定和谐。
  关键词: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特点;成因;对策
  
  当今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壮大,交通路网的日益发展,在这过程中,伴随不可避免出现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藤县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期间先后发生了此类案件13起,此类案件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案发时间长,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如不能有效打击与预防必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及安定和谐。笔者通过对该县近一年来所发生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案件的进行调查,分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形成的原因、特点,并提出预防对策:
  一、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且涉案人数众多。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在该县先后发生13起此类案件,其中2011年发生的有8起此类案件。上述案件中上,参与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而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达70多人。处理这些事件时往往需要增派大批警察和防暴队才能平息,这无疑明显增加了司法机关打击难度与成本。
  2、案发时间长。在该县发生的这些个案件中:案发时间少则5小时,如:天平冷水村民阻拦二级公路通车5个多小时,赤水巷口通道被村民阻拦不能给通行时间长达12个小时,濛江公路因交通事故被害人亲属阻拦公路不给通行时间也有十几个小时。而发生在潭太二级路胜西雅瑶村民,在公路上设置障碍物,阻断交通案件则长达30多小时,致使很多的车辆无法正常通过,给外行者带来很大的不便。
  3、社会损失不可估量。
  (1)交通秩序受到破坏,形成“一肠梗塞”。所有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件都会造成交通受阻,道路中断,车辆滞留,或转道通行。如遇上春节、中秋和其他时节,外出游子急盼回家团圆,受阻归家的心情倍受煎熬;若是一个急须抢救的重症病人,因交通的阻塞而不能及时送往医院而死去。这样的损失就不是用金钱能够衡算出来的。
  (2)经济遭受损失。以上所发生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件中,都发生损坏公路设施及过往车辆受损的事端。不少地方设置绿色通道,方便鲜活农产品及时进市,若发生交通阻塞,通道受阻,一阻就是少则四、五个小时,多则40多小时的话,影响了鲜活产品的送达。这样连锁反应,受害将涉及千家万户。
  4、当地政府形象受到伤害。当今社会除了交通发达外,网络通信亦同步发达。哪里发生什么大事情,事件就会及时出现在网络上。胜西雅瑶案件、太平二级路塞车事实等案件在事发不久都在网络上“流传”了。正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如此事件,影响当地政府形象以及当地的投资环境。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将会受到外界的质疑。在行政改革和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形象受到越来越普遍的关注,为政者在于取信于民。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极大的凝聚力,有利于增强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好的声誉会给政府带来巨大的无形财富。良好的政府形象对于政府工作的开展,行政效率的提高,行政行为有效性的增强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能为政府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无形基础。同时,不良的政府形象对政府造成的损害也是相当严重的,因为这不仅会败坏政府的声誉,而且会影响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损坏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对政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大大降低。
  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形成原因
  1、政府征地。地方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土地的使用。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时被征用土地人不接受政府的补偿条件,被征用土地人从而采取过激的行为,在本县的交通要道公路上私自设置障碍物,阻断交通。
  2、由交通事故引发而生。公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由交通事故发生后引发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一个重要成因,这方面案件共6起,占此类案件近50%,主要原因是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方与被害方在赔偿问题协商不了或肇事者逃逸,被害方采取不理智的行为,聚集亲属及村民阻扰交通,要挟政府及有关部门出面帮助协调赔偿。
  3、开发商的开发与当地群众的矛盾。由于私营企业的日益壮大,私营企业主、开发商在开采矿山、林木时,往往与村民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在无法协商解决情况下与当地群众发生的矛盾,亦会导致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案件的发生。
  4、社会人员所谓的聚集“维权”。公路收费站也是此类案件常发地:如2011年6月发生吴某等人聚众堵塞在太平收费站;2011年1月在潭东收费站发生的堵塞收费站通行的案件中,这些涉案人员冲卡或不按要求交缴过卡费,要求所谓“维权”,纠集人员阻拦交通通道而引起。
  三、应对处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事件的防治对策建议
  1、制定“处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政府牵头,由公安、检察、法院、交通、国土、林业等部门成立应急处理小组,设立预警机制。若本地发生此类案件苗头时,做到第一时间接警、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确保有效有序地组织实施各项应对措施。一是及时了解事件起因,共同研究对策;二是由交通、交警部门在事发路段的前后远端两处,及时出示公告,让外行者知道此路段暂行不能通行,及时改道通行,减少车辆涌往事发路段,加剧道路阻塞,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损失;三是必要时动用大批警察和防暴队强制将闹事者带离现场,力争把损失和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2、成立危机现场处置谈判小组及时处置事件。由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涉及人员众多,部分案件中还涉及众行为人的切身利益,他们盼望通过此次行为政府能给他们圆满解决。所以处理此类案件一开始不能立即采用强硬措施,否则更加激化群众矛盾。所以先期的思想动员工作是很有必要的,我们要成立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谈判小组,通过谈判小组现场沟通与对方建立起互信、了解需求,提出解决方案。争取能在突发事件上有效控制局势,最短时间内平息事态。如该县在处理部分交通事故引发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件中,先由谈判小组同被害亲属沟通,了解对方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决定由当地政府先帮垫支一定的赔偿款,做好抚慰被害亲属的思想工作,让他们先撤离现场,疏通公路。   3、宽严相济,打击与教育结合。(1)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件中的参与人员,公、检、法机关要认真审查,必要时公、检、法一起共同研究,确定其首要分子,对首要分子应该做到快立、快捕、快诉、快判,严厉惩罚,发挥惩办的特殊预防作用。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各社区、镇村、企业、工厂、学校等场所,特别是公路附近的村庄,定期举行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让群众知道聚众阻塞公路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同时也让他们知道对于他们存在的各种纠纷问题,应该寻求法律或其他合法途径来解决,不能盲目选择过激甚至违法行为来解决。选择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展示,组织群众观看,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营造知法、守法、护法良好氛围,减少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件的发生。
  4、政府确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政府要彻底根除官本位的思想,树立以民为本的意识,由“为民做主”转变为“由民做主”。政府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这样良好的政府形象才会深植于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应该有主动为公众服务的热情,善于调查研究,以敏锐的头脑、迅捷的反应去体察了解社会事物,积极预防和解决问题,及时回应民众需求,提供高品质的服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当地群众反映的有关民生问题,应该及时提出妥善解决的方案,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新庆均平村村民反映的烯土矿场环境污染问题,国土、林业部门应该加强管理,对私自开矿的人员要查处清理,严厉打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5、完善法律法规。当前,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犯罪日趋繁发,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所造成的后果非常恶劣。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犯罪行为仅处罚首要分子,对于其他积极参与者的处罚排除在本罪之外,只作行政处理,不以犯罪论处。然而这样的处罚规定远远无法满足打击此类犯罪的需求,无法有效地打击和抑制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如近一年多来藤县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案件的仅6件70人,构成犯罪作出逮捕的25人,逮捕率为仅36%,其余的因无法认定其为首要分子而作出不予逮捕。由于此类案件涉案人员众多,事发突然,有时很难分清谁为组织、策划、指挥者,这些人的行为方向和目标是共同性的,往往他们也不愿意指证谁为组织、策划、指挥者,所以取证也非常困难。而我們现场处理这些事件时,他们当中的顽劣分子所实施阻拦、漫骂和殴打工作人员、不听劝说等积极参与行为就比较容易掌握及取证,如果这些积极参与人员能列为本罪的主体,那么才能更好、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才能充分发挥刑法特殊的预防功能。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藤县 5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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