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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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至今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因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信仰等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相关活动进行中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数量较多的民商事争议。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继续推进与发展,此类矛盾数量将日益增加。我国作为倡议发起国,参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制定国,预计加入该公约。本文根据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综合分析,提出更加适用的围绕调解这一手段展开的争端解决方案,对于加入《新加坡公约》继续予以考量,这不仅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友好往来,且能为国际社会的类同民商事争议得道更好地解决提供路径和参考。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爭议;新加坡调解公约;调解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9)12-0030-06
   我国在“一带一路”提出伊始就积极探索民商事争议解决,并将部分建议纳入或进行实践,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27日发布,7月1日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6月29日在深圳和西安分设第一、第二两个国际商事法庭[1];2019年8月7日中国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在新加坡开放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等[2]。但建设初期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调解机制仍亟待完全。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牵头国”,在现有机制体制范畴内,积极参与,引领并助力改善“一带一路”沿线国争端解决构想及适用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在“一带一路”这一“国际合作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时代战略构想下,又一重要问题延展,对于规制“一带一路”贸易合作,完善我国法治化进程,乃至全球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构“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背景
   (一)简释“一带一路”倡议构想提出及发展
   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9月,10月分别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两国时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迎合时代贸易的发展构想。2015年3月28日,在国务院授权下,中国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及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3]一文,并就共商共建,合作共赢等政治、经济、文化等细则做出针对性具体规定。以此契机中国在“一带一路”共建进程中,陆续出台的文件对于中国与沿线国的民商事往来,实现“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一带一路”发起国中国的经贸往来为例,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特别是2018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5周年之际,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前3季度,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国家进出口呈良好增长态势,双向贸易额度6.08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3.2%,高出同期中国外贸整体额度增速的3.3个百分点,是中国进出口总额度的27.3%,比较2017年而言提升0.8个百分点。进出口中,中国出口额度为3.38万亿元,进口2.7万元,分别增长率为7.7%和20.9%[4]。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综合司发布的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9年春季)中,就2019年1季度中国贸易发展情况所作调查显示,中国外贸发展成果突出。对东盟国家的进出口增长为8.1%,占同期进出口总额的13.3%,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进出口增长比为7.8%,同比高出同期外贸总体增速的4.1个百分点,是进出口总额的28.6%,比2018年同期又增长了1.1百分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对沙特阿拉伯、埃及以及俄罗斯进出口供需位列前三,增长额分别为33.8%、18.3%和9.6%。同时对拉丁美洲、非洲进出口额度也分增15.8%和7.6%,占进出口总额的7.0%(提升0.7百分点)和4.6%(提升0.1个百分点)[5]。巨大数额的经贸额必将带来人力物力、资金、文化、服务等多方面跨国流动,在带来利润的同时,必将导致国家间民商事矛盾凸显,跨国民商事争议增加也使得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公正化成为时代需要。
   (二)概述“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制化水平
   涵括东亚4国,东南亚11国,南亚8国,西亚北非16国,独立国家联合体6国,中东欧16国和中亚5国在内的“一带一路”海陆经济带中,各国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差异较大,历史文化,适用语言,宗教信仰等多元丰富,因此法律制度也各有千秋。
   如新加坡适用普通法法律制度;以俄罗斯为首的部分东欧东亚国家,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由于其历史因素,使其与其他大陆法国家有显著差异;众多伊斯兰宗教信仰国家适用伊斯兰法律体系等。不同的法系国家,不同的法治发展史传统在民商事争议发生时保护的法律规则方面也差异甚大。异与欧盟等西方国家贸易区那样,以小范围,小单元为主设计的统一适用机制,“一带一路”倡议涉猎地域辽阔,国别众多,规制沿线各国民商事贸易往来所衍生的义务成为贸易发展与合作进程中主要问题之一,权力的滥用,诚信规则遭到破坏,不仅不利于“一带一路”这一倡议的长足发展,对各国友好交往,由经济互通导致的政治等一系列交往也十分不利。
   “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制建设无疑是对“一带一路”商贸往来过程中产生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挑战,法律的选择与使用,执行的手段与力度,管辖的范畴及归属,公正的保障与衡平都是在解决争端时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目前,沿线国的争端解决措施存续较少,仅有国家间双多边条约及新设以中国为主导的国际商事法庭诉讼审判方式。但受制于不同的法律背景,法治进程所带来的各国声明保留的内容也较为众多。
   二、既有“一带一路”沿线国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及不足
   (一)既有“一带一路”沿线国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1.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路径
   目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分为以诉讼和仲裁为主的诉讼方式,以及以协商和调解路径为主的非诉讼方式。    首先,通过跨国家诉讼这一行为模式无疑是解决国家间民事争议案件的终局性措施,诉讼进程中,针对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审判结果公正性,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复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等确保自身的权益。其次,商事仲裁作为目前大多数国家遇到商事纠纷时首先选择的解决途径,在提出至今始终为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贸易及投资领域中做出重要贡献,作为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最具有公信力和普遍约束力的公约,截至2018年底,加入1958年6月10日签署《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这一文件的国家已经增至157国。仲裁方式根据如中立的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终局的仲裁裁决结果,具有强制力的执行情况等自有优点,在司法管辖和时能够最大程度保证双方自由意志的实现,通过自由选择找寻合适的法律行为习惯,进而得到对仲裁结果的承认与执行。最后,协商及调解制度作为诉讼方式的辅助形式被称为“平和诉讼”或“替代解决形式”,特别是调解这一缘起于中国“和”文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旨在有利解决纠纷同时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继续友好贸易往来,当矛盾降低至预期最小化时,双方的再次合作可能性就会提升,这十分符合亚洲特别是东方传统文化中“和”而“合”的历史文明理念,因此,在受理多数纠纷时发挥着重要且积极的作用。
   2.国内既有民商事争议解决路径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初期已经明确其定位,“一带一路”系一开放包容的体系,凡对该倡议有兴趣的国家均可作为成员加入。因此,随着该倡议的进一步深入协作,得到认可程度不断加深,截至2019年10月25日新华社新华丝路发文统计,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密切联系国家共66国[6]。
   从国内既有民商事争议解决路径来看,这66个国家所处地域范围广阔,因历史,民族习惯等差异导致的文化,语言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进而导致各国司法实践各有不同。显然,通过国内既有民商事争议解决路径无法应对法律制度多样性这一跨国问题,当涉及诉讼过程中的外国法律翻译查明,跨国取证调查,国家间判决互认,判决书效力及执行强制力等问题时,对审判的公正性确保就难以完全客观公平,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初衷。但是,随着互联网平台信息共享技术的发展,国内既有民商事争议解决路径不失为对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对今后的国际新制度出台的借鉴意义非常,以一国法律为国际机制的法理拟定,审判实践参考以及不适用诉讼案件的排除情况均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国际“一带一路”沿线国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虽然陆续出台了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WTO争端解决机制,双边投资条约及区域贸易协定在内的争议解决模式,但这远不足以满足数量众多的沿线国家之诉求,且实践中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争议实例占比较大多数,这是出于沿线国家对出台较早,签署国较多的《纽约公约》文件普遍认可和惯性使用的结果。而通过国内诉讼解决纠纷随着倡议进一步的发展,大国责任的承担使有序的司法环境正积极运行建设,显然,通过进一步探讨现存机制的不足从而拓展出解决办法确有必要。
   (二)既有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缺陷研究
   “一带一路”沿线国现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方式主要划分为诉讼方式与非讼方式两种,在商事争议纠纷中,当事人总是意愿综合思考争端具体情况,成本费用低廉,效率高耗时短等现实需求进行解决路径具体选择。就现状而言,目前两种形式四种方法分别问题如下:
   1.诉讼模式缺陷研究
   诉讼模式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己方诉讼权利,并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发起诉讼的模式。目前,为“一带一路”沿线国认可并加入最多的公约为《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共26国。我国同沿线11国签署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与8个国家相互承认司法判决[7]。但是,根据跨国诉讼模式相关案例分析不难得出其缺陷主要有三,首先是审判场所建设,缺乏一个超越各国的专业于国际诉讼的专门法院对相关民商事案件进行处理,在民商事争议法院选择方面,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自然选择最有利于己放的法院,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首先难以做到完全公正审判;二是人才队伍建设,“一带一路”各个国家司法环境各异,援引法律不一定满足于诉讼当事国的宗教及习惯,审判法官无法做到熟练运用多国法律知识同时对相关的宗教信仰,历史文化和语言规范表述的同时满足;三是承认与执行建设,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是否能得到承认和执行也成为难题之一,国家对于判决的“冷态度”处理,即便判决已经做出,仍然无法得到承认,后续的判决结果执行自然也无法得到保障。
   2.仲裁应用存在缺陷
   仲裁作是基于自由意志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由一個非司法机构,当事人双方首先签订协议,在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内,双方受制并必须执行仲裁结果。虽然,继2018年3月5日,国际商会仲裁院宣布成立“一带一路”委员会应对“一带一路”倡议可能带来的争议解决后,2018年12月5日,最高院确定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主的七所仲裁机构均具有时代意义,但仲裁模式也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首先,是大国强国的“博弈游戏”,作为以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为主的“一带一路”沿线,随着现有仲裁解决新机制以及新思考陆续出台,和发达国家将新纠纷解决机制标准的不断提升,如对仲裁费用的提升,选择仲裁机构的费用明显高于诉讼费用,甚至超过了不发达国家预期的索赔及赔偿金额,在成本规划方面就增加了当事方的负担,“一带一路”中以东盟为主的众多不发达国家在基础层面就难以承受;其次,与诉讼模式类似的仲裁机构选择机制层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出于多样性的司法差异,当事人双方也难以进行精准的仲裁机构选择;最后,仲裁机构在所在国法治背景下具有该国的法律适用形态,因此无法完全考虑各国具体情况,而是以所在国法律为出发点。以我国仲裁庭为例,中国由于国家事业单位的特性,选择语言以及法律适用等基本因素,使得外国当事人较少以中国仲裁机构为选择对象[8],但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摩擦不断加深,中国仲裁机构改革的需求也十分迫切,并且目前国际经验表明,仲裁与调解机制的衔接是一项更加有益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措施,综上,仲裁应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非诉讼手段存在缺陷
   非诉讼手段作为被普遍认为起源于中国的“东方智慧”,其旨在解决纠纷与减少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均衡,目的时保证和平友好状态乃至合作的继续。作为多元化,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调停,会议座谈形式提供解决建议,以双方达成统一意见为目的的方式。但非诉讼手段仍存有缺陷,首先,在和解过程中过分追求平和结果而对客观公平的忽视,当事人与调解者的选择也很大程度基于强势一方为主导力量,同时,防范强国以第三方的姿态进入纠纷解决,直接影响调解的情况也实为必须,因此,第三方如无法做到绝对利益不追求也十分不易,容易出现国与国不信任的情况,第三方如何寻找,地位如何界定,应予考量;其次,调解作为一种平和手段,其结果的承认力较弱,主要依靠国家的诚信遵守;最后,调解因其不具备强制力,因此,调解结果并不能称之为一种终局性措施,若出现不履行等不友好举动,不经不利于矛盾的有效解决,还使得国家间,乃至与第三方之间的信任感下降[9]。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各争端解决方案均有缺陷,无法完全满足这种国家繁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各有不同的现实情况,在这个大多数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倡议内,尚不存在绝对主导的司法审判,仲裁机构乃至可以作为绝对中立调解国的一个国家,但是在对现存机制及缺陷研究分析过程中,调解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及潜力,甚至可以与仲裁模式相结合,有进一步分析与探讨的必要。
   三、“一带一路”国商事争议调解机制在中国的可适用性分析
   首先,调解机制正为“一带一路”争端国所普遍认可和选择。“一带一路”作为涵盖大多数东方国家的时代倡议,在历史文化的影响和近代国家发展中所面临并解决的一系列争端而言,大多数国家主动并愿意通过一种平和手段缓和既有矛盾。双方当事人以自由意志为基础,通过第三方主持和积极联动,达成谅解或合意。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就《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举行发布会,就《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给予说明和问答环节,特别对“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做出阐释,肯定了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解决纠纷的重要地位。2019年8月7日,《新加坡条约》在新加坡的开放签署为46个选择国家和地区所认同,这说明,在国家政策上,调解机制已经逐步成为更符合和平发展,互利共赢的时代主题的手段。
   其次,调解机构的设立与日俱增,表明国家间发生争端后选择调解实践正在增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调解机构设立较多,在仲裁机构基础上设立的调解中心正为纠纷解决便利化提供调解,除克罗地亚经济商会调解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等专门调解机构外,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国,也始终以高效率,低费用为目标和责任,陆续创设诸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厦门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专门性商事调解中心机构,并于2016年10月19日正式成立了由北京德恒公益基金会联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等发起的“一带一路”首家调解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10]。随着调解中心的不断增设,国家间调解机构的建设联系也日益加强,2019年7月5日,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兼“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和阿拉木图分别挂牌成立了商事调解室。诸如此类创新型调解机构的创设不仅为促进以调解方式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争端提供平台,并且凭借其独特新颖的“中国方案”为国际调解机构的更新提供了借鉴参考。
   综上,国际商事调解机制无论在中国发起倡议的“一带一路”建设中还是国际法治建设中都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发达国家不断探索完善该机制的今天,为诸多发展中国家的持续探索提供道路和更多方式的蓝本。“一带一路”沿线国也普遍明确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通过调解这种非诉讼且平和的方式解决。在此基础上,继续创新推动建立使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低成本,高效率,保密优良的“联动式”争端解决中心,以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相关服务为目的是时代需求。
   四、《新加坡调解》公约视角下对中国调解机制的完善建议
   尽管《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提出和即将落实对签署国家生效,其目的使将对于各签署国企业带来诸多利好,但由于其初设性,在很多方面仍不免存有缺憾,需要进一步商讨完善,这也提醒各国在将公约带来利好落到实处同时,还应该考虑采取更多积极措施确保其进一步完全。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和《新加坡调解公约》参与制定,签署承认生效都表现积极,在调解机制改革的当下,思考本国法律与公约的有效对接不仅对本国十分必要,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加入借鉴及思考也大有利处。在建议方面,还将主要以中国法治建设为背景进行思考。
   (一)加快建设以调解为导向的体系化框架
   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国、沿线国家的最大经济体,应自觉承担大国责任,考虑调解中心体系的设立及建成。
   首先,我国目前尚无完备的商事调解立法体系,对调解的相关规定没有形成完整文本,但在国际层面,目前部分發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商事调解经过不断发展,已逐渐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这对我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商事调解立法体系构建具有较高的参考意义,例如2002年联合国贸易法委会指定的《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被一致认可为商事调解领域最具有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立法,其14点内容中,对于商事调解的定义,调解程序自始至终流程、调解生效效力及调解后执行问题均做出详细规定。因此,在对于像以我国为代表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事调解立法缺乏的国家,应该在像《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此类法律的指引下,在积极适用商事调解发展为基本原则的态度下,在充分尊重和保证当事人自由意志为目标下,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其次,2019年10月的最新资料表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已经受理的13起案件中,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均以合作形式进行审理,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主的5家仲裁机构开展合作,此外,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为主的两家商事调解机构开展联合机制,使当事人可以自由意志于仲裁或调解的方式选择解决商事纠纷[11]。由此得出,现阶段我国对于纠纷的解决通常采用仲裁为主,商事调解为辅助手段的解决办法,如何制定同时约束仲裁和调解的制度防止二者间相互矛盾或越界行为以及如何两套体系进行衔接值得继续努力,而调解目前不仅仅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方式,也成为一个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前置,仲裁中调解以及调解独立都应该有相应的体系框架。最后,随着各国调解机构的不断增设,独立的调解措施也应该被约束,本国专门调解机构的法律制度也亟待建成,由此避免各调解机构以承揽纠纷提升知名度为由,制定参差不一的制度,从而削弱调解的公平度。    (二)强化调解协议的承认情况及执行力度
   长期以来,调解所达成的生效协议在败诉方的拒绝执行方面通常表现为明确拒绝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和消极的不作为不承认与执行两种方式,具体根据国家的国际地位决定,《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落实,调解协议是否能够达到更好的承认仍有待于继续观察,针对不承认调解协议的当事方的拒绝理由展开充分调查,首先要根据双方实力进行不同程度的举证责任承担,其次,充分考量不承认的背景因素,在自由意志实现前提下首先要充分保障公平合理的调解程序。
   在执行层面,为更好地解决对生效协议的执行及执行力问题,保障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减少当事双方的累诉及诉累,强化调解协议效力保证十分重要。第一,我国在调解探索过程创新性允许当事人在调解协议做出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以快速程序方式做出仲裁裁决,以此增加强制力,这表明,在完善调解协议执行力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不仅可以从加强国际调解机构与仲裁机构链接配合,而且可以赋予内国法院的相关权力,以此减少“调而不判”的情况出现。第二,国际上应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对于生效且当事方未提出异议及证明的调解协议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做出生效协议的调解中心拥有对执行地法院的监督权,监督其所做出的调解结果,首先各国应进一步强化本国及本国企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次,针对承认后不执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国家间通过平台公示对于不予及承认生效协议的国家予以对等姿态,减少相关贸易往来;反之对于及继承人并执行的国家给予同等礼让,加深国家间合作。
   (三)严格人才队伍选拔及建设标准
   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解决商事争议:国际商事调解可执行性说明》中明确了基于公平及自愿,调解员禁止强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新加坡公约》的签署和生效使得“一带一路”沿线国调解适用的增多,如何防范调解员虚假调解,滥用职权成,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成为问题。
   首先,对调解员的选拔标准应显著高于各国国内法所规定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标准。其中通晓多国语言多国法律多国历史文化习俗的调解员应当优先考虑,并且,所选拔的调解员应兼具专业性与经验性。其次,应给予调解员独立的地位及相对平等的薪酬待遇。以“一带一路”沿线国为例,调解中心内部调解员的构成应起码保证从各国抽调法律人才组成队伍,在此基础上,吸收非沿线国家的法律职业从业者,并且不依据调解员所在国的薪资标准进行工资福利发放,在工资标准设立层面首先向发达国家共建的调解中心薪资看齐,以此吸引更多别国优秀法律從业人员。最后,提升调解委员会的委派权力。调解员在当事双方各指派一名的基础上,调解委员会应当出席并进行其余调解员的选拔,根据调解员国别,年龄,性别等综合因素委派出委员会认为的合适人选,且当事方不得拒绝,由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调解人员构成的客观公正,其生效调解才能作为认可度较高证明文件被的双方当事人执行。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沿岸各国经贸往来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但是各国也应承担起加入该倡议的责任,当纠纷出现时,寻求更为积极平和的解决方式。
   调解这项制度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未来更多选择更多认可下,必将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保证。而《新加坡调解公约》对建立平和手段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无疑起到了巨大推动力。然而,公约能够更好地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实施,不仅要着眼于沿线发展迅速国家的利益,更应对发展进程较为缓慢,综合国力较脆弱的国家进行帮助与扶持,从而接近“命运共同体”这一更为长远的目标,这就意味着作为倡议发起的我国应该主动承担责任,率先思索该公约在国内的具体施行,以便为各国所借鉴。商事调解正在由非常态化转向常态化,影响力和执行力正与日俱增,面对境外调解和解协议的不确定和繁杂性,继续探索调解体系框架的搭建,调解协议的承认与执行力度的深化以及完备的相关人员和的司法资源建设,都是应该予以更加深入探讨的话题。积极参与商讨并率先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面对国际商事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国家乃至企业跨国交流日渐密切的今天,有着积极的影响因素,也只有不断提升调解水平,才能使体系完整化,人才队伍专业化,协议执行强制化的调解体系更好搭建,为“一带一路”沿线国民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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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因文体的特殊性与资料搜集的繁杂性,以往学界对诗剧的研究显得薄弱。《中国现代诗剧的艺术张力》一书在爬梳并甄别大量原始资料的基础上,重新批评的文本细读与张力理论出发,对中国现代诗剧作了本体论的研究,同时又尽量贴近文学现场,让翔实的史料与文本自身“说话”,辨析中国现代诗剧的创作理论与实践,在新的视野和格局中确立了一种行之有效的中国现代诗剧研究体系。   关键词:诗剧;张力;新批评   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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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日两国文化有着极为深远的关系,于解脱之道亦是如此。作为一种在社会中独立的人文沉思和价值守护,“隐逸文学”有着深层的现代性表征。生死的困惑有史以来就困扰人类。死亡是生命的虚无,虚无是精神的最高悬浮状态,这种状态更接近宗教和诗歌。对死亡的反方向体验可使失却生存勇气的人,重新衡量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死亡代表了一种精神之美与灵魂升华。本文以陶渊明和吉田兼好作品为例,从陶渊明和吉田兼好作品中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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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如水,日月如梭。”回望过去的2019年,是什么长久的留存在我们心中?是什么深切地打动了我们的心灵?是习近平总书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谆谆教导;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伟大理想。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未来伟大的规划和期盼,也是每一位中国人根植心底的国强民富的中国梦。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2020年是《赤峰学院学报》创刊40周年,值此40周年之际,赤峰学院学报人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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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蒙古族传统蒙医药知识作为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在治病保健等卫生医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蒙医药行业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的同时其保护体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蒙医药行业的传承与发展无疑是法治社会最合理有效的途径之一。目前我国关于蒙医药行业的法律制度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部分,但在制定的层次和内容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需要从构建专项法律保护体系和建设特殊保护途径等方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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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基本上每一个民族都有属于他们自己的民间舞蹈,在开展民族民间舞蹈教学时,不仅要注重规范学生的舞蹈动作,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学生对舞蹈情感与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学生更加深刻的认知自己的民间舞蹈。本文主要是对当前在开展舞蹈教学过程中,关于情感教学方法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我国民族民间舞蹈教学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民族民间舞;教学方法;有效措施;情感教学   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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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媒体融合是大势所趋,时代所向。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是新时代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巩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重要战略举措。本文以赤峰日报为例,在总结概括赤峰日报媒体融合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在媒体融合方面存在的三个问题,并且提出了促进赤峰日报媒体融合的有效對策。   关键词:媒体融合;对策;赤峰日报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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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语:21世纪的辽金史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也开始进入瓶颈期。对制约辽金史研究发展的瓶颈的认识,大家最可能达成共识的应该是史料的匮乏。可实际上辽金史原始文献固然较少,但绝对没有少到不足以说明问题的程度,关键是,我们对现有文献的解读与利用是否真地实现了精耕细作?我们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是否摆脱程式化的路徑依赖而具有新视角?要在上述两个方面做出新突破,我们就有必要对21世纪的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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