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夯实社会保障基础是关乎基本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公众关注度极高的重要领域,也是“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现状:各项社保制度均未成熟
在3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十二五” 时期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力度最大、投入规模空前、发展速度最快、惠及民生最广的时期,也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转型的重要过渡时期。
总体来看,包括综合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形成、普遍性养老金制度确立、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建成、社会福利事业的稳定发展,以及补充保险的发展,都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取得的巨大进展。
然而,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任务还远未完成,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也均未成熟,“十三五”时期将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为关键的时期。
未来:制度安排不能短视
“十三五”期间,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任重道远,具体来说,我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通过制度整合,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与公平性。目前,公平性不足是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性。
比如,养老金待遇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差距依然巨大,医疗保险的城乡分割、群体分割背后实质上是待遇差异,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异偏大,等等。
因此,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与公平性。最为核心的内容是重塑相关制度的责任分担机制与运行机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将是重点。
二是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预期不稳是社会保障建设必须妥善应对的挑战。由于制度自身的原因和部分不负责任或者不了解情况的专家与媒体推波助澜,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度似乎在持续下降,这一本来应当给人以安全感的制度安排却让人缺乏安全感。而与此相关的主要是长期处于渐进改革中的试点方式,各地改革举措花样百出,不同模式层出不穷,既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也丧失了公众心理认同的可靠性,始终处于变化中的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缺乏稳定的安全预期。
因此,要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通过法律来明责赋权,促使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走向成熟、定型,能够为全民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基本或主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均应当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是加大社会保障投入,使这一制度能够让全民真正合理分享到国家发展成果,并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产生更大、更好的调节作用。
在这方面,应当有相应的数量指标来加以约束,如国民生产总值中应当有不少于15%的份额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政府财政预算中应当有不少于20%的份额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居民收入中来自社会保障制度的份额应当保持稳定上升等。
“十三五”期间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成熟、定型的关键时期,动一发而牵全身。因此,社会保障改革特别需要在立足国家治理视角的基础上与国计民生的长远发展保持理性,并综合考量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因素,而不能将社会保障制度经济政策化,更不能以短视的目光来设计制度安排。
现状:各项社保制度均未成熟
在3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十二五” 时期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力度最大、投入规模空前、发展速度最快、惠及民生最广的时期,也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转型的重要过渡时期。
总体来看,包括综合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形成、普遍性养老金制度确立、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建成、社会福利事业的稳定发展,以及补充保险的发展,都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取得的巨大进展。
然而,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任务还远未完成,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也均未成熟,“十三五”时期将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为关键的时期。
未来:制度安排不能短视
“十三五”期间,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任重道远,具体来说,我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通过制度整合,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与公平性。目前,公平性不足是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性。
比如,养老金待遇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差距依然巨大,医疗保险的城乡分割、群体分割背后实质上是待遇差异,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异偏大,等等。
因此,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与公平性。最为核心的内容是重塑相关制度的责任分担机制与运行机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将是重点。
二是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预期不稳是社会保障建设必须妥善应对的挑战。由于制度自身的原因和部分不负责任或者不了解情况的专家与媒体推波助澜,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度似乎在持续下降,这一本来应当给人以安全感的制度安排却让人缺乏安全感。而与此相关的主要是长期处于渐进改革中的试点方式,各地改革举措花样百出,不同模式层出不穷,既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也丧失了公众心理认同的可靠性,始终处于变化中的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缺乏稳定的安全预期。
因此,要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通过法律来明责赋权,促使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走向成熟、定型,能够为全民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基本或主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均应当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是加大社会保障投入,使这一制度能够让全民真正合理分享到国家发展成果,并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产生更大、更好的调节作用。
在这方面,应当有相应的数量指标来加以约束,如国民生产总值中应当有不少于15%的份额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政府财政预算中应当有不少于20%的份额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居民收入中来自社会保障制度的份额应当保持稳定上升等。
“十三五”期间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成熟、定型的关键时期,动一发而牵全身。因此,社会保障改革特别需要在立足国家治理视角的基础上与国计民生的长远发展保持理性,并综合考量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因素,而不能将社会保障制度经济政策化,更不能以短视的目光来设计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