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之简单探析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r15mo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家庭生活中,人们选择的理财方式多种多样,为我们所熟知的主要有黄金、基金、股票、国债、储蓄、债券、外汇和保险等,本文主要针对保险投资展开讨论。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本文主要就《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此原则进行浅析。
  关键词:保险;如实告知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保险逐步成为家庭理财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何为保险?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及保单达到约定期限,承担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一、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作为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当然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信”,系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大诚信”意指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而保险合同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系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第五条[1]中得以体现。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二: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二、保险法中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以下笔者针对保险法所规定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讨论。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详尽规定。然而法律在制定之初往往不能兼顾现实中的一切问题,往往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因而在保险实务中有关法理解释的内容在当事人之间常发生歧义,往往各执一词,针锋相对进而酿成纠纷。综上,笔者将以一个案例为引入,从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问题入手,对如实告知义务进行探究,谨提出个人的见解。
  (一)问题的引出
  案情简介:2009年10月,甲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2010年3月,因急性脑出血入院抢救,次日因抢救无效身故。甲的保险受益人乙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被保险人甲入院抢救时被诊断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既往病史中记载:高血压病史4年。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甲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高血压病史,遂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的决定。乙不服此决定,于2010年7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赔偿金12万元人民币。[2]
  争议焦点: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履行了保险法规定及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高血压病史?
  处理本案的核心在于解决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这要求首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否包括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说明,未尽此说明能否构成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抗辩事由。2、对于如实告知的范围,是投保人将自己所了解或者应该了解的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抑或投保人所如实告知事项,以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为限。3、《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投保人系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是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举证问题。笔者就上述关于告知义务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关于告知义务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关系。
  首先,所谓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准确评估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以确定是否承保和收取保险费的高低。其次,所谓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3]最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相互联系。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据此我们可以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针对的是保险人“提出询问”,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紧密联系。
  保险人制定的保险合同多有格式条款,投保人常常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合同条款不甚熟悉,加之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也可能发生偏差、误解,均可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获赔。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投保人在对保险合同认识不清的情况下与保险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因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履行。如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或履行该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投保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故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对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条款及询问事项进行逐一解释,并且明确说明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性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 《保险法》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对于如实告知的范围,法律界存在无限告知义务主义和询问回答义务主义两个观点。[4]
  无限告知义务主义要求投保人应将自己所了解或应该了解的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投保人所告知的事项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为标准。而询问回答义务主义,要求投保人所如实告知事项,以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为限。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回答主义。
  3、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过错
  如实告知义务只看结果不看原因,即不论投保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存在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尽量全面地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的信息。但如果是投保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事实,即使影响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也不必负告知义务。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其发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因此,在确认投保人的主观心理时,举证就变得相当重要。然而我国保险法对于由谁承担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并无具体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和法律修改中可以适当加以注意。
  (三)总结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不妨回到案例。此案中,从案件事实可推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履行了说明义务,且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因此投保人不想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根据医院的病历记载等可知投保人系出于故意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结语
  作为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之一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们理财实践中,也时常会发生如实告知义务所引起的纠纷。因此,保险作为一种比较稳妥的理财方式,要求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有所了解,尽量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导致我们的理财出现瑕疵。同时,在我国的立法上,应当进一步完善,以便于为我们合理、科学地理财提供一种良好的、合理的、安全的理财方式。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2]案例来源:华律网。
  [3]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82页
  [4]姜环宇:《保险法上的告知及说明义务》,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参考文献:
  [1]姜环宇:《保险法上的告知及说明义务》,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刘军利:《论我国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3]徐凯桥:《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4]樊启荣:《保险法第68条规定之妥当性评析》,法学2008年第1期。
  
  (作者通讯地址: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其他文献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第196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四种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处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信用卡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信用卡犯罪中涉及到的 “使用”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共识。  关键词:信用
期刊
【案情】  以收购废品为由“藏匿货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13年11月25日,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11年9月15日,张某雇佣其他五名搬运工,从厦门租赁一辆货车窜到长泰县武安镇溪东村某五金厂,以购买废铜屑和废不锈钢屑为由,让五名搬运工人先后将五金厂里的废铜屑、废不锈钢屑搬上车。全部货品搬完之后,张某跟五金厂老板说道:货太重不收购了。于
期刊
摘 要: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控方作证从而得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主要形式为罪行豁免与证据使用豁免。该制度的前提是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国外对该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而我国立法却未有涉及。本文旨在讨论我国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尝试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想,以期建立贴合我国法治土壤和观念背景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期刊
【案情】  李某与张某共同抚养一个女儿。2014年1月张某不幸身亡,李某成为女儿唯一的监护人,2014年5月的一天,李某因公务繁忙,把三岁的女儿一人关在家里,门窗均反锁,只留下少量的食物,自己外出出差十天,导致女儿饿死在家中。  【分歧】  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李某应以遗弃罪一罪定罪处罚。客观上,李某犯罪的对象是自己年幼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岁女儿,李某作为女儿唯
期刊
摘要: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借用合同概念对不同阶段的附随义务分别作出规定,并分别针对不同阶段的附随义务,各自适用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和法律责任。德国民法典用债的概念对附随义务进行法定化,实现了各阶段附随义务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的统一,这种立法技术值得我们借鉴。在我国立法上,也应统一对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采用统一的
期刊
摘要:随着我国各项改革逐渐深化和社会关系的逐步调整,各类复杂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信访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信访案件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各信访单位相互推诿,互相扯皮,极大的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鉴于人大对“两院一府”有着法定监督权,因此探讨人大设立特别委员会处理信访案件问题机制就有了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访;人大;专门委员会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
期刊
摘要:通过对司法会计检查范围进行分析,发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与司法会计对策之间的紧密联系,说明司法会计对策在发现、深挖贪污贿赂犯罪线索领域的重要性,并为犯罪案件线索的发掘提供途径。本文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检查范围、司法会计方法及司法会计查账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司法会计对策;司法会计检查范围;查账    贪污贿赂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时,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
期刊
生态文明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战略性决策部署。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凸显,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也呈多发趋势,许多危害生态环境事件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国家执法监管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滥作为和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积极承担起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设者和
期刊
摘要:当前贿赂犯罪多发,行贿之风盛行,但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对受贿犯罪的有效遏制。笔者从文化因素、行贿心理、制度因素等方面分析行贿犯罪的发生原因,探寻犯罪根源,以期能对遏制贿赂犯罪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贿犯罪;文化;心理;制度    一种行为或者一类现象的产生发展必有其特定的土壤,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行贿犯罪呈社会化态势,行贿手段和方式变化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期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全面深化改革,这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定不移高举改革开放大旗的重要宣示和重要体现。如何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通过司法改革,更好地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打造更好的法治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