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朱子语类》是朱熹与门人讲学问答的记录。文章通过对《语类》中“诛”“杀”的描写,从而区分二者之间的关系。考察结论是“杀”可以与“诛”连用,结合面相对较广且使用频率较高,二者搭配情况接近,主要区别在于语义与语用范围。
關键词:《朱子语类》;“诛”;“杀”;面貌
《朱子语类》(以下简称《语类》)是朱熹与门人讲学问答的记录,全书共140卷,基本上保留了当时大量的方言俗语词汇。其成书年代正好处于中古汉语到近代汉语的过度时期,而这一时期又为汉语发展史上近代汉语逐步形成和定型的重要阶段,因此该书具有很高的语料价值。
由于“诛”“杀”均有“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的概念,故我们选取其作为本次研究的对象。本文将通过对“诛”“杀”的静态描写并结合动态的历时观察,从而区分这两个词之间的关系,“力图从功能和形式上进一步了解并反应该组词的面貌”。[1]
1、诛
《说文解字注•言部》:“诛,过也,凡杀戮纠责皆是。”
“诛”共出现99次,其中指称本概念70余次。下面将根据“诛”的搭配来描写其在本概念场中的指称情况。
1)“V+诛”
“诛”前可接动词,如“征”等。如:
(1)如尧舜揖逊,汤武征诛,此是权也,岂可常行乎!《卷第三十七•论语十九》
(2)如尧舜揖逊,汤武征诛,此是权也,岂可常行乎!《卷第三十七•论语十九》
从“V+诛”结构来看,《语类》中语例很少,使用频率较低。
2)“诛+V”
“诛”后可接动词,包括“讨”“窜”“死”“灭”“却”“残”等。如:
(5)他若是到归来,也须问我屋里人,如何同去弑君?也须诛讨斯得。《卷第八十三•春秋》
(6)如僭窃及尝受伪命之臣,方行诛窜;死节之臣,方行旌恤。《卷第一百三十一•本朝五》
以上诸例均仅有1次,个别为2次,使用频率也不高。
3)“诛+N”
N为名词、名词性短语,用在“诛”后,表明“诛”的对象,如:
(9)其事则齐威晋文有足称,其义则诛乱臣贼子。《卷第八十三•春秋》
(10)某尝疑诛少正卯无此事,出于齐鲁陋儒欲尊夫子之道,而造为之说。《卷第九十三•孔孟周程张子》
此类结构于《语类》中最多,由此可见“诛”单独作为动词构成“V+N”格式已经较为成熟,这与现代汉语述宾结构一致。
3)“诛+代词”
“诛”后所接代词多为“之”“彼”“他”。如:
(11)则仲虺分明言事势不容住,我不诛彼,则彼将图我矣。《卷第二十五•论语七》
(12)立蠡吾侯,为桓帝,方十五岁,外戚宦官手里养得大,你道他要诛他不要诛他!《卷第一百三十五•历代二》
4)“诛”单用
由于“诛”作为动词,故单用数量较少,但是用在被字句中或者表示被动关系时,“诛”常用于“为……所”“被”“受”或者是表示时间副词“既”之后。如:
(13)岳飞较疏,高宗又忌之,遂为秦所诛,而韩世忠破胆矣!《卷第一百三十一•本朝五》
(14)一日遂尽诛二十七王,悟室亦被诛,孛讫烈亦在其中,二十七王皆其党与兄弟也。《卷第一百三十三•本朝七》
此外,“诛”还用在“不容不诛”中,以及“未”之后。如:
(15)少帝毕竟是吕氏党,不容不诛耳。《卷第一百三十五•历代二》
(16)天下有必亡之势,这如何慢慢得!若许多宦者未诛,更恁地保养过几年,更乖。《卷第一百三十五•历代二》
以上情况都明确表示了“诛”在概念场的指称情况,作为一种行为动词,其动作性很强。
2、杀
《说文解字注•杀部》:“杀,戮也。凡杀之属皆从杀。”
“杀”在《语类》中共出现677次,指称本概念的有454次。下面将根据“杀”的搭配情况予以分析。
2.1“V+杀”
“杀”前接动词“刑”“恶”“跌”“射”“溺”“诱”“掩”“坑”“谋”等,如:
(17)如人临悬崖之上,若说不怕险,要跳下来,必跌杀。《卷第七十六•易十二》
(18)民大喜,遂射杀贼首。《卷第一百一•程子门人》
(19)‘死生有命’,如合在水里死,须是溺杀,此犹不是深奥底事,难晓底话。《卷第一百七•朱子四》
由以上例证分析可知,“杀”前动词表明方式,表明前接动词的状态或者结果。
2.2“杀+V”
“杀”后接动词,如“戮”“罚”“伐”“退”等:
(20)然商之遗民及与纣同事之臣,一旦见故主遭人杀戮,宗社为墟,宁不动心!《卷第七十九•尚书二》
(21)多有是非命死者,或溺死,或杀死,或暴病卒死,是他气未尽,故凭依如此。《卷第六十三•中庸二》
此类格式中“杀”表示动作的趋向比较强,(21)例中“杀”“死”连用,说明“杀”后的动词动作性不强,只是用来指称说明“杀”的结果或者对象。又如:
(22)又曰:“王允不合要尽杀梁州兵,所以致败。”《卷第七十二•易八》
(23)王季海当国,好出人死罪以积阴德,至于奴与佃客杀主,亦不至死。《卷第七十八•尚书一》
2.3“杀+N”
“杀”后接了大量的N,N包括名词、名词性短语。如:
(24)且如有人对自家说那人,那人复自来问自家,傥其人凶恶,若尽己告之,必至杀人,夫岂可哉!《卷第二十一•论语三》
(25)其后伊川又引万章之问为证,谓万章尝问象杀舜事,孟子且答他这下意,未暇与他辨完廪、浚井之非。《卷第五十九•孟子九》
2.4“N+杀”
此类格式出现频率不高,N用于“杀”之前做状语,标明“杀”的方式或处所。如:
(26)如药杀许后事,光后来知,却含胡过。《卷第三十五•论语十七》
(27)且如秦桧在相位十一二年,被他手杀了几个人,又杀了许多人,皆是他那不好底气数到长了。《卷第一百三十一•本朝五》
(28)刘又使人逐路杀之,追者已近,其人告州将藏之狱中,入文字朝廷,方免。《卷第一百三十一•本朝五》
此类格式与“杀+N”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表明方式或者处所,后者表明结果或者对象。
2.5)“杀+代词”
“杀”后所接代词多为“之”“你”“他”“我”“己”“汝”,如:
(29)唐太宗杀诸盗,如窦建德,犹自得而杀之。《卷第四十七•论语二十九》
(30)曰:“当时若不得范忠宣救,杀了他,他日诸公祸又重。”《卷第一百三十•本朝四》
(31)若幸而得至江,则诸将尽扼江上,责我以擅弃归之罪,亦必尽杀我,决无可生之理。《卷第一百三十一•本朝五》
其中,在(30)例中“杀+了+代词”例中,“了”表明动作已经完成,由此可见“杀”的动作性较强。
2.6“杀+得”
此类格式出现共9处,如:
(32)却又率五诸侯,合得五十六万兵走去彭城,日日去吃酒,取那美人,更不理会,却被项羽来杀得狼当走,汤武便不肯恁地。《卷第九十•礼七》
(33)只有韩世忠在大仪镇算杀得虏人一阵好。《卷第一百三十一•本朝五》
(34)时高祖亦自知汉兵已强,羽亦知杀得无益,不若留之,庶可结汉之欢心。《卷第一百三十五•历代二》
此类格式为“杀”带结果补语助词“得”,“‘得’已经完全虚化,没有实际意义,而只起着一种语法作用——联结动词及其补语”[2]。
2.7“杀”单用
“杀”字大量单用,同时如前分析“诛”一样,“杀”同样也可以用在“为……所”“被”之后。如:
(35)亦可见坊门不可胡乱入,只在大官街上被杀了。《卷第九十•礼七》
(36)庶以私怨杀曲端。端亦西人,庶尝在其军中,几为端所杀。《卷第一百三十二•本朝六》
从“杀”的用例来看,结合“杀”的语境,其一般客观表达“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可以不表达褒贬态度。
3、小结
通过对“诛”“杀”的静态描写,结合以上几个成员的分布情况来看,“杀”可以与“诛”连用,结合面相对较广,但从语义角度来看,被“诛”的对象多为有罪,一般是指正义方对非正义方的惩罚,被“诛”是罪有应得;从感情色彩方面来讲,多含有褒义或者肯定的意味而“杀”一般客观表达“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可以不表达褒贬态度。下面用表格将各成员的搭配情况予以列举,△表示该搭配成立:
通过观察发现:
(1)“杀“的使用频率明显高于“诛”,约为1:6.5,由此可见“诛”的使用范围有限;
(2)二者在搭配方面基本一致,只是“杀”可以与“N”连用,可以在“杀”后加“得”组成动补结构;
(3)“诛”的对象只能是人,而“杀”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
以往的研究多是从这组词的语义和语用的角度,将其作为近义词来加以研究,而本研究则不仅从成员搭配来描写和解释二者异同,而且还结合了前者,使之更能反映“诛”“杀”之间的关系与异同。
注释:
本文语料引《朱子语类》、《汉语大词典》版本如下:
[1](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汉语大词典[Z].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
工具书:
(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参考文献:
[1]谭代龙.义凈译经身体运动概念场词汇系统及其演变研究[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8.
[2]祝敏彻.祝敏彻汉语史论文集.“得”字用法演变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7.
關键词:《朱子语类》;“诛”;“杀”;面貌
《朱子语类》(以下简称《语类》)是朱熹与门人讲学问答的记录,全书共140卷,基本上保留了当时大量的方言俗语词汇。其成书年代正好处于中古汉语到近代汉语的过度时期,而这一时期又为汉语发展史上近代汉语逐步形成和定型的重要阶段,因此该书具有很高的语料价值。
由于“诛”“杀”均有“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的概念,故我们选取其作为本次研究的对象。本文将通过对“诛”“杀”的静态描写并结合动态的历时观察,从而区分这两个词之间的关系,“力图从功能和形式上进一步了解并反应该组词的面貌”。[1]
1、诛
《说文解字注•言部》:“诛,过也,凡杀戮纠责皆是。”
“诛”共出现99次,其中指称本概念70余次。下面将根据“诛”的搭配来描写其在本概念场中的指称情况。
1)“V+诛”
“诛”前可接动词,如“征”等。如:
(1)如尧舜揖逊,汤武征诛,此是权也,岂可常行乎!《卷第三十七•论语十九》
(2)如尧舜揖逊,汤武征诛,此是权也,岂可常行乎!《卷第三十七•论语十九》
从“V+诛”结构来看,《语类》中语例很少,使用频率较低。
2)“诛+V”
“诛”后可接动词,包括“讨”“窜”“死”“灭”“却”“残”等。如:
(5)他若是到归来,也须问我屋里人,如何同去弑君?也须诛讨斯得。《卷第八十三•春秋》
(6)如僭窃及尝受伪命之臣,方行诛窜;死节之臣,方行旌恤。《卷第一百三十一•本朝五》
以上诸例均仅有1次,个别为2次,使用频率也不高。
3)“诛+N”
N为名词、名词性短语,用在“诛”后,表明“诛”的对象,如:
(9)其事则齐威晋文有足称,其义则诛乱臣贼子。《卷第八十三•春秋》
(10)某尝疑诛少正卯无此事,出于齐鲁陋儒欲尊夫子之道,而造为之说。《卷第九十三•孔孟周程张子》
此类结构于《语类》中最多,由此可见“诛”单独作为动词构成“V+N”格式已经较为成熟,这与现代汉语述宾结构一致。
3)“诛+代词”
“诛”后所接代词多为“之”“彼”“他”。如:
(11)则仲虺分明言事势不容住,我不诛彼,则彼将图我矣。《卷第二十五•论语七》
(12)立蠡吾侯,为桓帝,方十五岁,外戚宦官手里养得大,你道他要诛他不要诛他!《卷第一百三十五•历代二》
4)“诛”单用
由于“诛”作为动词,故单用数量较少,但是用在被字句中或者表示被动关系时,“诛”常用于“为……所”“被”“受”或者是表示时间副词“既”之后。如:
(13)岳飞较疏,高宗又忌之,遂为秦所诛,而韩世忠破胆矣!《卷第一百三十一•本朝五》
(14)一日遂尽诛二十七王,悟室亦被诛,孛讫烈亦在其中,二十七王皆其党与兄弟也。《卷第一百三十三•本朝七》
此外,“诛”还用在“不容不诛”中,以及“未”之后。如:
(15)少帝毕竟是吕氏党,不容不诛耳。《卷第一百三十五•历代二》
(16)天下有必亡之势,这如何慢慢得!若许多宦者未诛,更恁地保养过几年,更乖。《卷第一百三十五•历代二》
以上情况都明确表示了“诛”在概念场的指称情况,作为一种行为动词,其动作性很强。
2、杀
《说文解字注•杀部》:“杀,戮也。凡杀之属皆从杀。”
“杀”在《语类》中共出现677次,指称本概念的有454次。下面将根据“杀”的搭配情况予以分析。
2.1“V+杀”
“杀”前接动词“刑”“恶”“跌”“射”“溺”“诱”“掩”“坑”“谋”等,如:
(17)如人临悬崖之上,若说不怕险,要跳下来,必跌杀。《卷第七十六•易十二》
(18)民大喜,遂射杀贼首。《卷第一百一•程子门人》
(19)‘死生有命’,如合在水里死,须是溺杀,此犹不是深奥底事,难晓底话。《卷第一百七•朱子四》
由以上例证分析可知,“杀”前动词表明方式,表明前接动词的状态或者结果。
2.2“杀+V”
“杀”后接动词,如“戮”“罚”“伐”“退”等:
(20)然商之遗民及与纣同事之臣,一旦见故主遭人杀戮,宗社为墟,宁不动心!《卷第七十九•尚书二》
(21)多有是非命死者,或溺死,或杀死,或暴病卒死,是他气未尽,故凭依如此。《卷第六十三•中庸二》
此类格式中“杀”表示动作的趋向比较强,(21)例中“杀”“死”连用,说明“杀”后的动词动作性不强,只是用来指称说明“杀”的结果或者对象。又如:
(22)又曰:“王允不合要尽杀梁州兵,所以致败。”《卷第七十二•易八》
(23)王季海当国,好出人死罪以积阴德,至于奴与佃客杀主,亦不至死。《卷第七十八•尚书一》
2.3“杀+N”
“杀”后接了大量的N,N包括名词、名词性短语。如:
(24)且如有人对自家说那人,那人复自来问自家,傥其人凶恶,若尽己告之,必至杀人,夫岂可哉!《卷第二十一•论语三》
(25)其后伊川又引万章之问为证,谓万章尝问象杀舜事,孟子且答他这下意,未暇与他辨完廪、浚井之非。《卷第五十九•孟子九》
2.4“N+杀”
此类格式出现频率不高,N用于“杀”之前做状语,标明“杀”的方式或处所。如:
(26)如药杀许后事,光后来知,却含胡过。《卷第三十五•论语十七》
(27)且如秦桧在相位十一二年,被他手杀了几个人,又杀了许多人,皆是他那不好底气数到长了。《卷第一百三十一•本朝五》
(28)刘又使人逐路杀之,追者已近,其人告州将藏之狱中,入文字朝廷,方免。《卷第一百三十一•本朝五》
此类格式与“杀+N”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表明方式或者处所,后者表明结果或者对象。
2.5)“杀+代词”
“杀”后所接代词多为“之”“你”“他”“我”“己”“汝”,如:
(29)唐太宗杀诸盗,如窦建德,犹自得而杀之。《卷第四十七•论语二十九》
(30)曰:“当时若不得范忠宣救,杀了他,他日诸公祸又重。”《卷第一百三十•本朝四》
(31)若幸而得至江,则诸将尽扼江上,责我以擅弃归之罪,亦必尽杀我,决无可生之理。《卷第一百三十一•本朝五》
其中,在(30)例中“杀+了+代词”例中,“了”表明动作已经完成,由此可见“杀”的动作性较强。
2.6“杀+得”
此类格式出现共9处,如:
(32)却又率五诸侯,合得五十六万兵走去彭城,日日去吃酒,取那美人,更不理会,却被项羽来杀得狼当走,汤武便不肯恁地。《卷第九十•礼七》
(33)只有韩世忠在大仪镇算杀得虏人一阵好。《卷第一百三十一•本朝五》
(34)时高祖亦自知汉兵已强,羽亦知杀得无益,不若留之,庶可结汉之欢心。《卷第一百三十五•历代二》
此类格式为“杀”带结果补语助词“得”,“‘得’已经完全虚化,没有实际意义,而只起着一种语法作用——联结动词及其补语”[2]。
2.7“杀”单用
“杀”字大量单用,同时如前分析“诛”一样,“杀”同样也可以用在“为……所”“被”之后。如:
(35)亦可见坊门不可胡乱入,只在大官街上被杀了。《卷第九十•礼七》
(36)庶以私怨杀曲端。端亦西人,庶尝在其军中,几为端所杀。《卷第一百三十二•本朝六》
从“杀”的用例来看,结合“杀”的语境,其一般客观表达“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可以不表达褒贬态度。
3、小结
通过对“诛”“杀”的静态描写,结合以上几个成员的分布情况来看,“杀”可以与“诛”连用,结合面相对较广,但从语义角度来看,被“诛”的对象多为有罪,一般是指正义方对非正义方的惩罚,被“诛”是罪有应得;从感情色彩方面来讲,多含有褒义或者肯定的意味而“杀”一般客观表达“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可以不表达褒贬态度。下面用表格将各成员的搭配情况予以列举,△表示该搭配成立:
通过观察发现:
(1)“杀“的使用频率明显高于“诛”,约为1:6.5,由此可见“诛”的使用范围有限;
(2)二者在搭配方面基本一致,只是“杀”可以与“N”连用,可以在“杀”后加“得”组成动补结构;
(3)“诛”的对象只能是人,而“杀”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
以往的研究多是从这组词的语义和语用的角度,将其作为近义词来加以研究,而本研究则不仅从成员搭配来描写和解释二者异同,而且还结合了前者,使之更能反映“诛”“杀”之间的关系与异同。
注释:
本文语料引《朱子语类》、《汉语大词典》版本如下:
[1](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汉语大词典[Z].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
工具书:
(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参考文献:
[1]谭代龙.义凈译经身体运动概念场词汇系统及其演变研究[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8.
[2]祝敏彻.祝敏彻汉语史论文集.“得”字用法演变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