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法律分析与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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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端”建构了一个虚拟的网络社会,以一种全新的交流方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无限便利时,仍不能忽略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网络暴力。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发生,网络暴力的危害程度也在不断增加。本文着眼于分析网络暴力的成因和基本特征,从法律原则、价值冲突和法治的角度,对于网络暴力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提出有关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理分析;人权;秩序
  1 网络暴力的概述
  1.1 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
  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人们可以隐匿自己的身份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当这种言论变成不当言论并且被毫不犹豫地不断转发发酵,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甚至可以被定义为犯罪。世界卫生组织将暴力定义为“蓄意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身体、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性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操作、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和权益剥夺。”但是这一定义主要强调实质的力量对人造成的损害,而忽略了“虚拟的力量”对人精神的迫害。人们通常把用非和平方式达到自己目的所采取的手段称为暴力。网络暴力的作用对象大部分是受害人的名誉权、姓名权或其他类型的合法权利。不可否认的是,网络暴力带给人们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有时甚至能超越肉体上的痛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当事人的生活,甚至会间接导致当事人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因此,我们将网络暴力定义为通过网络媒介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并对他人带来身心上的损害的暴力行为。
  1.2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
  首先,由于网络空间具有明显的虚拟性,相较于现实社会中的发表评论性言论带有的一定严谨性,在虚拟的空间内运用虚拟的身份,往往不需要过于担心承担责任,“言论自由”表现得更加明显。在我国庞大的网民基数下,这种状况难以促进社会责任感的形成。每个人在网络上表达意见时所需要的条件限制很少,并且所承担的责任成本很低。人们只看到很多事情和人物很片面的部分,但是当他们有了抵触情绪,就变得可以不求真相,随意宣泄,口诛笔伐。
  其次,由于当今处在新媒体爆发的时代,点击量、阅读量以及转发量几乎和媒体人的金钱利益直接挂钩。为了博得观众眼球,追求盲目的点击量等,媒体人可能会选择当初选择新闻工作时坚守的初心,在事实真相还未调查清楚时就开始针对事件的只言片语大做文章,标题也往往只为吸人眼球。现实中,部分媒体为了争抢新闻的时效性,未经认真调查而对事件进行的倾向性报道,常会点燃了网民的情绪,引发部分网民的道德审判和网络言语攻击。直到官方通报出来,网民的“施暴”行为才得以平息。可见,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直接影响舆论导向,对网民的情绪也会造成一定影响。此时,若网民情绪失去引导,网络暴力便会由此而生。
  最后,网民的受教育水平也会影响网络暴力产生。由于互联网普及范围较广,青少年也逐渐加入网民大军之中,对于他们而言,其社会价值观还未形成,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强,缺乏对事实真相的基本判断能力,因而他们的行为非常容易受到网络上各类信息的诱导,很容易产生网络暴力行为。
  1.3 网络暴力的基本特征
  1.3.1 隐匿性
  匿名是网络暴力最为典型的外表,施暴者能够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上活跃。这些匿名网民在偶然曝光的某一事件(如違背伦理道德,仇富,爱国等事件)的刺激下,就很容易披着“为社会伸张正义”的外衣对他们“假想的坏人”进行不当言语攻击。当他们有了共同的针对对象时,这些过激言辞极其容易在网络上汇聚成一股“中坚力量”,这种力量带有强烈的攻击性,很容易对当事人造成一种身体上非暴力的压迫。而这些参与类似“活动”的主体自认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可以随心所欲,不需要背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他们总是站在道德标准的制高点,在匿名的身份的掩饰下,将偏激过当的言语化为利剑,“惩罚”或者“攻击”当事人。
  1.3.2 盲从性
  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由于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使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大。从以前的面对面交流,到现在的面对屏幕两方相互沟通,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距离感也越来越强,人与人之间少了温情,多的是冷漠。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对能够融入群体也变得越来越渴望,尤其是在日常生活中缺少这种融入感的人们就会越来越倾向于融入网上的群体找到现实中找不到的存在感,并且网民的思维可能会自觉地跟着发声的群体展开思考。当某一事件突然爆发时,群体中的多数观点占据上风,而少数人为了避免自己在群体中受到排斥,就会放弃自己能够独立思考的理性想法,表现为一种从众状态的盲从性。而这种表现在失去理性思考之后,无论事情是否真实,都极易做出同多数人相同的语言暴力行为,破坏原本和谐的社会秩序。
  1.3.3 持续性
  由于网络暴力和其他的暴力手段存在本质上的差别,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伤害往往集中于精神以及心理上的压迫,涉及对人格、隐私以及名誉等方面的攻击。由于网络传播速度极快,影响范围非常大,往往当事人还没有反应过来,漫天的谩骂、侮辱等强烈的言语攻击以及个人隐私的泄露等情况就随之到来,这种 “一边倒”的舆论情势会显得异常可怕。这种攻击不像对肉体攻击那样能够在短时间内消除疼痛感,它所造成的伤害是持续的。精神以及心理上的伤害一旦持续,压力抑郁也会接踵而来,极有可能造成无法估计的惨痛后果。
  2 网络暴力的法律分析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对网络暴力的现象给予重点关注,通过法律理论对其背后的法理进行深刻剖析,这对于解决网络暴力事件也是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的。
  2.1 网络暴力违背基本法律原则
  现实社会中的网络暴力往往以言语暴力和“人肉搜索”居多。从法理的角度出发,网民在网络虚拟环境中进行毫无节制的语言攻击应当属于滥用言论自由的权利。《宪法》中也明确了我们保障的是合法的言论自由权,显然网络暴力环境下的网民披着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外衣,实际却是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有违基本法律原则。   2.1.1 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往往是起着弥补法律漏洞、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它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法律上的具体化,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引作用。在实际的生活中,人们迫于法律的规制以及社会道德的要求一般会很好地遵守这一原则。但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由于人们放松对自己内心的规制,这一原则几乎被网民所抛弃,外化为行为表现为无秩序和无道德。纵观近几年发生的网络暴力案件,当事人深陷舆论“旋涡”,其亲朋好友也有可能被波及,他们受到不仅是网友恣意辱骂、私信恐吓等伤害,还面临个人信息被网友恶意泄露的风险。当事人面对群体压迫,很难进行反击,显然这些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准则,也给造成了社会秩序紊乱。如果网络暴力不能被有效地控制解决,那么之后我们又该如何倡导社会公德呢?甚至维护社会秩序,建设法治社会也将倍加艰辛。
  2.1.2 有违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网络平台给我们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便利的渠道和广阔的舞台。由此,我们可以在网上畅所欲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意行使言论自由权,一般而言涉及侮辱他人人格、泄露他人隐私以及其他危害社会以及国家安全的言论都是应该被禁止的。而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由于言论自由权的滥用给当事人造成心灵以及精神上的创伤不在少数,网络暴力言论等行为并非是在正当行使权利。从张文显教授的观点出发,网民的这些暴力行为已经完全超出了法律规定言论自由的保护界限,应当属于违法行为,“言论自由”不应该网络暴力“施暴者”的避风港。
  2.2 网络暴力折射出价值冲突
  在法律价值的角度,网络暴力折射出许多价值冲突的问题。由于我国大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价值主体也在向更多元化的角度发展,而网络暴力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正是大环境变化的缩影。
  2.2.1 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网络暴力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普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暴力与现实生活毫无关联。权利的无限膨胀,自由的恣意使用,到头来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在虚拟环境里,匿名的网民可以随心所欲地获取信息,对他人认为需要宣泄情绪的事情进行批判,甚至恶意攻击。这种自由并非真正的自由。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只会对秩序起破坏作用。过分地自由势必会对网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使我们现实生活变得杂乱无章。我们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来保障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的安全。作为法的基本价值的自由和秩序,发生冲突也是非常正常的,但是不为了自身利益而危害社会秩序这一標准也是不能僭越的。
  2.2.2 个体权利间的冲突
  网络暴力中个体权利间的冲突主要集中网络言论自由上。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需要言论自由权作为基本的法律保障,这也是实现真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治化进程推进过程中公民的法治意识也在进一步提高,他们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各项权利,其中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表现得更加明显。由于网络平台缺少相应的监管措施,人们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时出现一种膨胀的倾向,对自己行使言论自由权的界限范围不够明确。虽然,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他们被法律赋予权利,是权利的当然享有者,但是往往他们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或侵犯他人的权利。无论别人做错了什么事,甚至是触犯法律等,他们应受到的惩罚不能由网民来处理。当言论自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人们无限制地想要扩张自己的权利范围,都势必会影响到别人的权利行使,与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
  2.3 网络暴力不符合法治精神
  网络暴力中的言语攻击往往会导致网络情绪的恶性循环。这种恶性循环甚至可能会让虚拟环境里的网络言论暴力者情绪失控成为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暴力者。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恣意的网络暴力只会助力现实生活中暴力的发生,阻碍法治社会的进程。一旦网络暴力失范,变得不受控制,引来更多人效仿,网络暴力的发生就会越来越频繁。而这种失范现象一旦持续,对于法治环境是影响是非常大的。因此,网络暴力不单纯影响到网络空间,某种程度上,还会传递到现实生活,破坏现实生活中的秩序与法治。
  3 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
  首先,在保障个人权利基础上,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发挥指引功能,促进网民自觉规范行使网络行为。网络的虚拟性、多元化的价值观等是由网络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并且这一特征对建设法治国家也是具有一定积极影响的。因此,对于网络暴力,在保障网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以及监督权基础上,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合理规制,对由于网络暴力而受破坏的社会秩序进行有效补救。
  其次,运用立法手段对网络暴力进行有效控制。众所周知,网络暴力由于发起时间迅速,参与人数众多,运用现有的法律手段很难追究到具体的责任人。建设法治国家,就要从立法行为层面着手,要充分注重通过立法手段对网络隐私进行保护,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通过法律的规制,才能很好地对网络世界的不良行为发挥评价、教育作用。另一方面,在重视对隐私保护的基础之上,还要继续维持网络的自由开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行使。
  最后,还要注重解决网络匿名的问题,加快实施网络实名制,一旦发生网络暴力也能及时对网名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责。解决网络暴力问题,还需要的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培养他们的法治理念,法律的运行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
  4 结束语
  网络暴力案件频繁发生,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破坏原本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开放自由的网络空间,恣意攻击也给他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但是,由于网络具有较为明显地匿名性特征,对于施暴者的追责难度较高。这一系列问题都给现有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法律必须在新的环境中通过自身的完善来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解决新的社会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尽可能地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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