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贿”期行贿案件之特点及成因、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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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三打两建”工作在广东省正如火如荼开展,检察机关作为主要参与单位之一,打击商业贿赂乃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分析在“三打两建”背景下行贿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以期有裨于进一步遏制行贿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三打两建”;行贿案件;特点;成因;对策分析
  “三打两建”是广东省在当前形式下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举措。其中“三打”具体指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以下简称“打贿”)。
  “打贿”的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笔者所在院认真贯彻省、市检察机关及区委有关推进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大查办贿赂案件力度,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12年9月,共查办房地产开发信贷、园林绿化工程、环卫保洁工程、医疗保险以及医疗耗材采购等领域的贿赂案件32件,其中受贿案件22件22人、行贿案件7件7人、单位行贿案件3件。
  为继续有效的深入开展打击商业贿赂工作,本文以笔者所在院自“打贿”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所办理贿赂案件为视角,分析当前形式下行贿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一、“打贿”期行贿案件的主要特点
  笔者所在院今年所办理的行贿案件(包括单位行贿)中的行贿手段、方式、主体等具有以下特点:
  (一)利用传统节日进行“感情投资”。普遍存在利用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投资“联络感情”的现象,且行贿金额明显增大。行贿人不求一时之利,而是为维持长期稳定的“朋友”关系,利用传统节日定期拜访,用几千甚至几万元的现金红包或购物卡意思意思、问候问候。
  (二)行业潜规则表现明显。在医疗保险领域和医疗耗材采购领域,行业潜规则仍然发挥主导作用。如在医疗保险领域窝串案中,零售药店经营者为取得医保定点资格,要向“关系人”支付咨询费、活动费、感谢费或公关费等名目不一的费用10万至20万元,否则难以取得医保定点资格。不少行贿人通过正常途径申请资格但无法如愿,但在支付一定的费用后便顺利通过考核。
  (三)行贿面广,窝串案比例高。由于现阶段各行业各部门行政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大多数业务事项需要层层把关、分阶段考核。因此行贿方为达目的,需要层层闯关、多头送礼、多环节行贿。造成贿赂案件在查办中,一挖一串、一抓一帮。
  (四)行贿手段愈趋隐蔽。以正常的交易行为掩盖行受贿的事实,避免现金往来,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方式出售房产给受贿人等。另外在笔者所在院今年办理的贿赂案件中,还大量存在用购物卡行贿的情况,避免了赤裸裸的金钱交易,使得受贿方更易于接受。
  (五)单位犯罪案件增多。今年以来,笔者所在院查处单位行贿案件3件3人。由于这些行贿企业均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资金,权力寻租的后果也较为严重;同时,由于单位行贿犯罪定罪数额高、量刑轻的特点,容易成为自然人行贿规避法律处罚的手段,该类案件有增多趋势,应成为下一步打击的重点。
  二、“打贿”期行贿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任何行贿犯罪或行贿行为,究其本质,行为者都是在谋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说,官商勾结其本质上就是一种权钱交易。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老板们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或是取得工程,或是获得资格,或是增加业务,而给国家工作人员予好处。
  (二)经济制裁措施和机制不健全。经营者若涉嫌行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追究涉案人员、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是否应当移交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行贿犯罪往往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制裁。另外,对因行贿而取得的违法所得的追缴也没有完善的机制和程序,有些违法所得难以认定。
  (三)打击缺乏合力。行贿行为在经济领域中无处不在,但检察、公安、工商等部门之间却没有建立畅顺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办案协调机制,削弱了打击力度。
  (四)市场诚信体系尚未建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全国统一完善的市场诚信体系,有过贿赂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市场准入方面并无太多的障碍。同时,由于通过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手段大发其财者层出不穷,违反游戏规则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信心。这些都是行贿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进一步防范行贿案件的对策建议
  要有效防治行贿犯罪,就必须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来提高行贿的成本和风险,只有把行贿行为变成“高风险”、“无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的行为,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其滋生和蔓延。
  (一)强化打击力度。惩罚具有特殊的预防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打击行贿犯罪是防治行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通过强化打击力度,增加行贿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使占多数的行贿行为特别是行贿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在社会上形成浩然正气,使行贿行为得到根本遏制。打击的着力点首先在于提高查处率,尽可能减少行贿违法犯罪的黑数;其次要坚决杜绝执法失之宽、失之软的现象,对行贿犯罪不能随意降格处理、不能随意降低量刑幅度。
  (二)完善经济制裁措施。让行贿行为在经济上得不偿损失。一方面对贿赂犯罪要增加罚金刑,另一方面要完善违法所得的追缴机制,确保通过贿赂行为获得的利益能够被剥夺。
  (三)增强打击合力。加强检察、公安、工商等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通过“三打”专项行动建立长效机制,狠抓落实。使得行贿单位及个人在各阶段都受到应有的处罚。增强打击合力作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在执法环境变化与查办案件资源发生相对失衡状态时,必须走向科学化、制度化,以有限的资源投入得到最大的办案收益。[1]
  (四)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现阶段我国市场竞争机制不断完善,我们要转变观念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主导地位,减少公权力介入的空间。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制宣传、诚信教育,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同时,以“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为契机,规范市场活动依法诚信进行,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注释:
  [1]丁以升:《违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载《法学》1996年第5期,第32页。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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