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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股市一直不能真正发挥国民经济晴雨表的功能,笔者认为,需要确立一个防止股市参与各方行为短期化,明确融资者和投资者权利义务的股金保值原则。
关键词:股金;股金保值原则;股金价值保护期
我国股市暴涨暴跌的顽症在昨今两年又得到了更大规模的重新演绎,十数万亿的财富在短期内产生,又忽而消失,股市受到了巨大冲击。我国国民经济仍在稳步发展中,应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股市却仍然发挥不出这一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这决不能用“大小非”要流通来做解释,因为从2005年6月股改开始起,就一一排定了千余只股票“大小非”流通时间表,股市却在两年时间里暴涨了6倍多;也不能用我国股市尚未成熟来做解释,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已有18个年头了,暴涨暴跌的现象反而更严重了。
探究其原因,只能用中国国情和大陆地区股民的意识习惯来做解释,为此,应该建立起一个防止各方行为短期化,明确股市参与者(融资者和投资者)权利义务对象和股市管理层保护对象的指标和原则,笔者认为,需要引入“股金”这一指标和“股金保值原则”。
一、股金和股金保值原则
所谓股金,不是指每股股票的面值、每股股票的净资产,也不是指每股股票的市价,而是指上市公司首发、增发、配股、转股时股民人股缴纳的资金(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所谓股金保值原则,是指股民人股缴纳的每股股金应当在股市中得到保值。股金保值原则包含三层含义:第一,股金价值要考虑到资金时间价值和公司所分配的股利,即股金价值在发行价基础上要随着一年期银行利率与日俱增,股利发放日时要减去所发股利,予以除息。第二,股市融资者首发以后的每次融资价格,必须高于上次融资的股金价值,不能在股价高企时高价增发,圈钱之后逃之夭夭,只能在公司股价不断上涨(或大量分配股利降低股金价值)情况下才能不断融资。股市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对高于股金价值数倍数十倍的股价要认识其风险,承担全部责任。第三,股市管理层对股市要保护的是股金价值,而不是变化不定的股价和指数。
股金保值原则,应是上市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应是股民需要享受的权利,也应是股市管理层加以保护的对象。因为上市公司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分类中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是“资合公司”,所谓资合公司是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是以资本(每股股金)为基础的,具体的股东是不用考虑的,由于持股股东的多变性,也是无法考虑的,所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只能落实到每股股金身上,形成“股金保值原则”。
二、股金保值原则的作用
如果确立了股金保值原则,笔者认为可以纠正股市参与各方的短期行为,降低投机性,明确各方目标。
第一,股市的融资者就要全面衡量得失和承担自己相应的义务了。公司股票首发时,就要考虑企业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需要以及上市风险的承担了。如果首发价定得高,上市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如三个月)跌进发行价,就得用发股收入去赎回股票,赎回到一定比例后,定为“上市失败”,令其退回全部股金收入,逐出证券市场。这种做法是绝对合理的,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家电产品,在一定时期内还享有包退权利呢,不负责任的上市公司怎么可以把几亿、十几亿、几十上百亿的钱一圈了事,不顾后果了呢?上市到一定时期后,如股价跌进发行价,作为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属于投资者的责任(义务)了。融资者以后要想再次融资(配股、增发、可转债转股),只有两条道路可供选择,一是提高经济效益,从而提升股票市价,一是分配现金红利,以降低再次融资的发行价。上市公司如要送股,不可以用1元利润送1股,要用不低于先发股票每股股金价值的利润去送1股股票。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不符合股金保值原则的贯彻,应予禁止(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可以进行,有关方法下文再议)。由于目前股金保值原则的缺失,我国股市融资者可以只求融资,不想回报,只顾眼前,不管今后,毫无顾忌地大肆圈钱。行情高涨时高价首发、配股、增发,行情低迷时低价首发、配股、增发,内地股市发不出时,压低发行价到香港去发。只求能够融到资,资金到手后,以后会怎样是不必考虑的。财务管理学公认最有利的负债融资可以利用财务杠杆,增加股东盈利的事情,上市公司不愿意去做,资金成本最高的股权融资却不计后果地去做。特别是为了有利于今后配股扩大基数,不负责任地以1元资金送转1股股票,极大地冲淡了每股股金价值。
第二,股市的投资者客观上有了衡量股票价值的标准,可以真正树立起价值投资的理念,会主动行使投资者的权利,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促使上市公司提高经济效益和分配现金股利。由于目前股金保值原则的缺失,股市投资者只关注股价的涨跌,完全忽视股金价值的存在。热衷于上市公司的送股、转增股,却不知送转中股金价值在丧失;热衷于新股上市吋的炒作,却不去考虑是否“股有所值”,甚至有人美其名曰:股市欢迎新鲜血液。股市高涨时,人人赚钱,笑逐颜开。如此股市只能牛短熊长,深幅下跌时,则翘首北望,盼望管理层快快出台救市措施,抬高股价以便出逃。结果无非是换一批人套套,管理层永远面对的是要求救市的持股人。
第三,管理层保护的对象是股市最基本的元素——股金价值,以及股市的运行规则和融资者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不必去关注融资者投资者的经营状况。股市中融资的成败和投资的盈亏,只要在运行规则内出现,完全是市场的事情,与管理层无关。管理层不必像以前那样硬性规定多少倍市盈率作为首发价,也不必推出受到争议的新股发行询价制度,完全可以不作限制地让公司与券商自行商定发行价(同时取消包销制)。上市公司首发价定得高,在市场上发不出,让其自然发行失败,退出市场;首发价定得低,市价自然走高,以后可以用合理的高价再次融资。上市公司如经营不善,或所处行业走下坡,市价会持续低迷,失去再次融资功能,自然被市场冷落,或被其他有经营能力的公司收购,或因股金价值低于规定且成交量少于一定比例被摘牌。这样,我国股市就可以真正发挥出优化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晴雨表的功能了。
三、上市公司如何承担股金保值责任
本文提出建议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新股时,发行价由公司与承销商自行商定,无任何限制,但废除包销制。如发行公司销不出法定比例,属发行失败,三年内不能再次发行新股。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成功上市后,在三个月内,所有股金收入要以发行价扣除发行费率之后的价格,在证券交易所挂人买单三个月。这样做法,使得上市公司不能在首发后把钱一圈了事,要有三个月的股金价值保护期。如果该公司股价在三个月内跌进发行价,则所收股金在市场上被赎回,超过规定比例的,属上市失败,以后永远不得发行与上市。发行价与赎回价的差额(即发行费率),以及赎回手续费与印花税,由投资者承担,这是投资者应尽的投资失败的责任。
3、上市公司以后要再融资的(配股、增发、可转债转股),其所定价格不得低于首发(先发)股票的股金价值。配股增发股票上市后,也要实行三个月的股金价值保护期,如配股增发发行失败或上市失败,五年内不得配股增发。
4、上市公司送股的每股利润,不得低于首发(先发)股票的股金价值,废除现行的1元利润可送1股股票的办法。
5、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办法予以废除,如要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采用不增加股票而增加股票面值的方法。例如现行的10转增10的方法,改为不增加股票,每股股票面值由l元升为2元。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要转增资本的话,也可采用同样的方法。
6、在证券报的股市行情表中列示每个股票的股金价值。如股票市价在股金价值下运行六个月,且成交量低于规定的数额,该股票予以摘牌。
如果实行股金保值原则的上述方法,成长型的绩优股票会股价越来越高,面值越来越大。可规定每隔若干年(如10年)后的一个规定时间,统一拆细股票,不像现在沪深1300多个股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意拆细(送转),故意搞乱投资者估值水准。
采用上述办法后,可能会使市场交易不活跃,交易量下降,但市场价值投资理念会确立。只要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是有投资价值的,股金价值会得到保护的,资金会源源不断而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功能将会发挥出来。理由很简单,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人类社会大部分时间处在通胀情况下),只有股票所代表的实物资产才能保住价值,而储蓄资金是货币,保不住实际价值的。举例来说,上海外滩的和平饭店建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当时造价仅数百万元,假定当时和平饭店发行几百万股股票筹资,即使它不干任何经营,单凭房价,现在应该每股多少市价?要让大家明白这个道理,要让股金价值得到保护,股市才能发挥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关键词:股金;股金保值原则;股金价值保护期
我国股市暴涨暴跌的顽症在昨今两年又得到了更大规模的重新演绎,十数万亿的财富在短期内产生,又忽而消失,股市受到了巨大冲击。我国国民经济仍在稳步发展中,应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股市却仍然发挥不出这一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这决不能用“大小非”要流通来做解释,因为从2005年6月股改开始起,就一一排定了千余只股票“大小非”流通时间表,股市却在两年时间里暴涨了6倍多;也不能用我国股市尚未成熟来做解释,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已有18个年头了,暴涨暴跌的现象反而更严重了。
探究其原因,只能用中国国情和大陆地区股民的意识习惯来做解释,为此,应该建立起一个防止各方行为短期化,明确股市参与者(融资者和投资者)权利义务对象和股市管理层保护对象的指标和原则,笔者认为,需要引入“股金”这一指标和“股金保值原则”。
一、股金和股金保值原则
所谓股金,不是指每股股票的面值、每股股票的净资产,也不是指每股股票的市价,而是指上市公司首发、增发、配股、转股时股民人股缴纳的资金(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所谓股金保值原则,是指股民人股缴纳的每股股金应当在股市中得到保值。股金保值原则包含三层含义:第一,股金价值要考虑到资金时间价值和公司所分配的股利,即股金价值在发行价基础上要随着一年期银行利率与日俱增,股利发放日时要减去所发股利,予以除息。第二,股市融资者首发以后的每次融资价格,必须高于上次融资的股金价值,不能在股价高企时高价增发,圈钱之后逃之夭夭,只能在公司股价不断上涨(或大量分配股利降低股金价值)情况下才能不断融资。股市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对高于股金价值数倍数十倍的股价要认识其风险,承担全部责任。第三,股市管理层对股市要保护的是股金价值,而不是变化不定的股价和指数。
股金保值原则,应是上市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应是股民需要享受的权利,也应是股市管理层加以保护的对象。因为上市公司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分类中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是“资合公司”,所谓资合公司是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是以资本(每股股金)为基础的,具体的股东是不用考虑的,由于持股股东的多变性,也是无法考虑的,所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只能落实到每股股金身上,形成“股金保值原则”。
二、股金保值原则的作用
如果确立了股金保值原则,笔者认为可以纠正股市参与各方的短期行为,降低投机性,明确各方目标。
第一,股市的融资者就要全面衡量得失和承担自己相应的义务了。公司股票首发时,就要考虑企业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需要以及上市风险的承担了。如果首发价定得高,上市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如三个月)跌进发行价,就得用发股收入去赎回股票,赎回到一定比例后,定为“上市失败”,令其退回全部股金收入,逐出证券市场。这种做法是绝对合理的,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家电产品,在一定时期内还享有包退权利呢,不负责任的上市公司怎么可以把几亿、十几亿、几十上百亿的钱一圈了事,不顾后果了呢?上市到一定时期后,如股价跌进发行价,作为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属于投资者的责任(义务)了。融资者以后要想再次融资(配股、增发、可转债转股),只有两条道路可供选择,一是提高经济效益,从而提升股票市价,一是分配现金红利,以降低再次融资的发行价。上市公司如要送股,不可以用1元利润送1股,要用不低于先发股票每股股金价值的利润去送1股股票。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不符合股金保值原则的贯彻,应予禁止(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可以进行,有关方法下文再议)。由于目前股金保值原则的缺失,我国股市融资者可以只求融资,不想回报,只顾眼前,不管今后,毫无顾忌地大肆圈钱。行情高涨时高价首发、配股、增发,行情低迷时低价首发、配股、增发,内地股市发不出时,压低发行价到香港去发。只求能够融到资,资金到手后,以后会怎样是不必考虑的。财务管理学公认最有利的负债融资可以利用财务杠杆,增加股东盈利的事情,上市公司不愿意去做,资金成本最高的股权融资却不计后果地去做。特别是为了有利于今后配股扩大基数,不负责任地以1元资金送转1股股票,极大地冲淡了每股股金价值。
第二,股市的投资者客观上有了衡量股票价值的标准,可以真正树立起价值投资的理念,会主动行使投资者的权利,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促使上市公司提高经济效益和分配现金股利。由于目前股金保值原则的缺失,股市投资者只关注股价的涨跌,完全忽视股金价值的存在。热衷于上市公司的送股、转增股,却不知送转中股金价值在丧失;热衷于新股上市吋的炒作,却不去考虑是否“股有所值”,甚至有人美其名曰:股市欢迎新鲜血液。股市高涨时,人人赚钱,笑逐颜开。如此股市只能牛短熊长,深幅下跌时,则翘首北望,盼望管理层快快出台救市措施,抬高股价以便出逃。结果无非是换一批人套套,管理层永远面对的是要求救市的持股人。
第三,管理层保护的对象是股市最基本的元素——股金价值,以及股市的运行规则和融资者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不必去关注融资者投资者的经营状况。股市中融资的成败和投资的盈亏,只要在运行规则内出现,完全是市场的事情,与管理层无关。管理层不必像以前那样硬性规定多少倍市盈率作为首发价,也不必推出受到争议的新股发行询价制度,完全可以不作限制地让公司与券商自行商定发行价(同时取消包销制)。上市公司首发价定得高,在市场上发不出,让其自然发行失败,退出市场;首发价定得低,市价自然走高,以后可以用合理的高价再次融资。上市公司如经营不善,或所处行业走下坡,市价会持续低迷,失去再次融资功能,自然被市场冷落,或被其他有经营能力的公司收购,或因股金价值低于规定且成交量少于一定比例被摘牌。这样,我国股市就可以真正发挥出优化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晴雨表的功能了。
三、上市公司如何承担股金保值责任
本文提出建议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新股时,发行价由公司与承销商自行商定,无任何限制,但废除包销制。如发行公司销不出法定比例,属发行失败,三年内不能再次发行新股。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成功上市后,在三个月内,所有股金收入要以发行价扣除发行费率之后的价格,在证券交易所挂人买单三个月。这样做法,使得上市公司不能在首发后把钱一圈了事,要有三个月的股金价值保护期。如果该公司股价在三个月内跌进发行价,则所收股金在市场上被赎回,超过规定比例的,属上市失败,以后永远不得发行与上市。发行价与赎回价的差额(即发行费率),以及赎回手续费与印花税,由投资者承担,这是投资者应尽的投资失败的责任。
3、上市公司以后要再融资的(配股、增发、可转债转股),其所定价格不得低于首发(先发)股票的股金价值。配股增发股票上市后,也要实行三个月的股金价值保护期,如配股增发发行失败或上市失败,五年内不得配股增发。
4、上市公司送股的每股利润,不得低于首发(先发)股票的股金价值,废除现行的1元利润可送1股股票的办法。
5、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办法予以废除,如要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采用不增加股票而增加股票面值的方法。例如现行的10转增10的方法,改为不增加股票,每股股票面值由l元升为2元。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要转增资本的话,也可采用同样的方法。
6、在证券报的股市行情表中列示每个股票的股金价值。如股票市价在股金价值下运行六个月,且成交量低于规定的数额,该股票予以摘牌。
如果实行股金保值原则的上述方法,成长型的绩优股票会股价越来越高,面值越来越大。可规定每隔若干年(如10年)后的一个规定时间,统一拆细股票,不像现在沪深1300多个股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意拆细(送转),故意搞乱投资者估值水准。
采用上述办法后,可能会使市场交易不活跃,交易量下降,但市场价值投资理念会确立。只要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是有投资价值的,股金价值会得到保护的,资金会源源不断而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功能将会发挥出来。理由很简单,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人类社会大部分时间处在通胀情况下),只有股票所代表的实物资产才能保住价值,而储蓄资金是货币,保不住实际价值的。举例来说,上海外滩的和平饭店建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当时造价仅数百万元,假定当时和平饭店发行几百万股股票筹资,即使它不干任何经营,单凭房价,现在应该每股多少市价?要让大家明白这个道理,要让股金价值得到保护,股市才能发挥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