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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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是众多学科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强调的是公司对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我国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是该制度的重要内容。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建议进行相关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职工参与;制度缺陷;立法完善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获取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源泉,经历了在历史上仅作为个人谋生的手段,到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各国法律中加以确认。我国在《宪法》中以根本法的形式对其加以规定。但这种宪法权利要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公司作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经济组织体,除为股东获取更大的利益外,与劳动者的关系如何也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发展。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及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1.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演进
  公司社会责任是当今各国公司法学者、公司经营者、股东等都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论题出现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过渡放任的自由主义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危机,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此起彼伏,因此美国学者最早对该现象进行了探讨。1924年,美国人谢尔顿最早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涵义,其内容和对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变化、丰富扩大 ,希望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是现代社会对公司的普遍期望和要求。我国学界目前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基本是以美国的研究为基础的。其中刘俊海教授(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即目前流行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但"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如何,目前学界认识不一。本文仅讨论该制度冰山之一角--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2.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劳动者社会责任制度的规制及缺陷
  我国新《公司法》第5条虽明确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了希望通过成文法的方式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努力,但该条款规定在总则中,具有倡导性、原则性,并没有揭示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构建社会责任制度的立法体系。虽然公司法中涉及有关职工利益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或董事会,公司回购的股份应该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的规定,但这些制度的规定从体系设置上与总则没有形成体系,这些具体机制设计的初衷未必是构建社会责任制度的需要。
  二.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的意义
  1. 对劳动权的保护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公司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但是劳动力作为资源的一种,是潜在的,其发挥作用的性质和大小受到公司政策制度的直接影响,因此,恰当的保障和激励措施,适宜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是劳动者潜力发挥的不竭源泉。
  2.公司社会责任是实现劳动权的保障和推动力量。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形成连锁反应。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成长、利益达成、良好运营,尤其长期成功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提供基础保障。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
  三.公司对劳动者承担社会责任的途径
  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首先要求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报酬,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帮助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重视职工,给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技能的机会;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使职工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给予劳动者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使其消除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工作等。公司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征求工会以及职工的意见等。
  四.完善公司对劳动者社会责任的立法建议
  保障职工参与权,并完善相关立法。职工参与权是指由公司法规定的,职工以某种方式参与公司决策机构,进入公司决策程序,影响公司决策结果,监督公司决策实施的民主管理权利(张燕:《论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行使参与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决策产生影响。职工参与权的实现模式,纵观国外立法,大致有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职工通过参加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或通过劳资协议的方式确定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和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模式(职工集体谈判、职工持股计划、设立职工董事会的方式)。我国2005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职工参与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总体而言有利于职工利益的保护,但存在一些问题。
  1.关于职工监事、董事的任免。新《公司法》第45、52、109、118 条对职工董事、监事任免作了相关规定,但仅仅对职工董事、监事的产生机关作了规定,即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缺少对职工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和罢免条件、程序的规定。职工董事、监事是代表职工利益行使参与权的职工代表,为实现更好地维护、促进职工权益的目的,法律应对其任职条件,即资格作出规定。比如要求其应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法律知识等业务素质。另外,就职工董事、监事的罢免而言,笔者认为,法律应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唯一拥有罢免权的主体。同时对罢免程序也应作出具体可具操作性的设计(包括正常情形的换届选举时的罢免和意外情形下的特殊罢免程序)。
  2.关于职工董事的人数比例。关于职工监事的人数比例,不同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中立法者直接将其最低比例限定为1/3,但对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所占比例并未作出法定要求,而是授权公司章程根据公司自治原则自主确定。根据新《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对于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强制要求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但是如果职工比例很小,自然就没有了话语权,无异于形同虚设(依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一般是3- 13 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一般是5- 19 人的规定,如果公司只设置1到2名职工董事是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法109条第2款)是否有职工代表,立法者本着鼓励但不强制的原则,如此一来更易使职工参与计划流于形式,因此建议参照监事会中关于职工监事的比例规定,对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作出最低比例限制。
  3.对职工代表的特殊法律保护。职工代表,在公司中作为弱势群体,在代表职工利益,行使相关权利的时候,很可能因为担心股东或管理人员的打击报复而不敢尽责的去维护职工利益,为了确保职工代表法律地位的有效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必要对职工代表给予相应的特殊法律保护。笔者建议《公司法》增加条款以保护职工代表的身份和地位不得被随意剥夺或终止,不能因为履行职务而在公司内部受到歧视或被解雇或强迫辞职等其他不公正待遇,保证职工无后顾之忧,才能保证更好的发挥代表的职责,真正的代表职工们的利益。
  总之,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参考文献:
  【1】《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刘俊海著 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2】《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蒋大兴 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3】《公司社会责任背景下的职工参与权问题》 曾培芳 中国民商法律网
  【4】《公司社会责任与劳动权保障》 扈春海 郑尚元中国民商法律网
  【5】《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刘俊海 中国民商法律网
  【6】《关于推动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构想》丁婷 载于《商业时代》2010年第8期
  【7】张燕:《论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制度的理论基础》, 载《经济师》2001 年第3 期
  【8】刘俊海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 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余小琴,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公司法方向。第二作者:赵茜,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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