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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资本运作失误,还是集资诈骗?这是一个典型的
“庞氏骗局”,还是中国民间资本尚且不能触碰的雷区?
此时的吴英,已经丧失了坐拥38亿财富、荣居胡润女富豪榜第六位的底气。
当时隔两年之后,这个名字的主人再次成为国人关注焦点的时候,同样丧失的,还有她对自己未来的把握。
早在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因为涉案关系复杂,未能当庭宣判,吴英这个“80后”富姐与她一手构建的本色资本局仍未能盖棺定论。
据一审判决书中称: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11位亲友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一审中,金华市中院认定吴英借资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审判决书中称:“随意处置集资款,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且无经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不计回报,虚假设立公司,挥霍集资款。”
究竟是资本运作失误,还是集资诈骗?这是一个典型的“庞氏骗局”,还是中国民间资本尚且不能触碰的雷区?理清吴英的“罪与罚”,其意义显然并不在于这场涉案数十亿的金融案件本身,现实情况是,面对资本“本色”时,稍有不慎,便可能踏入雷池!
短命的神话
出生于1981年的吴英,25岁即拥有数百万身家。通过投资美容院、KTV、珠宝加工、房地产,以及期货等生意,让她赚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在同龄人当中,其成绩已经令人叹为观止。
但对于吴英而言,自己的资本布局才刚刚开始。
2006年4月开始,本色集团突然在东阳横空出世: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吴英的本色版图,直至当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方才组建完毕。
投资做实业,本是无可厚非的企业家行为。此时的吴英,也处处显示出年轻有为的“女富豪”气派。2006年10月底,因为杭州、上海几家媒体的连续报道,吴英及本色集团开始闻名全国。本色集团高层甚至对外宣称:本色在购买物业和装修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亿元,但没有一分钱是银行贷款,全部是自有资金。
此时的吴英未必料到自己即将面临牢狱之灾。2007年2月7日晚10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团亦被查封。
从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团的神话只存在了短短10个月。
自有资金自主创业,吴英确实没有露出任何“把柄”。但其“自有资金”却是大有文章。
据公诉人证据显示:在本色集团已知的银行贷款,只有工商银行东阳支行一笔1550万元的短期贷款。其余几乎所有的资金都来自民间高利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判决书》认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吴英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息,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处集资1400余万元。这些人大多系吴英在宁波慈溪认识的朋友。至2007年1月5日最后一笔200万元入账时,短短9个月时间,吴英借到了4.7亿元。
2008年4月16日庭审时,吴英承认:她向人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三个月利息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不难看出,让吴英从财富宝座上跌落下马的根源,正是民间借贷。
争论背后
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吴英的资本局兴衰交替迅速。“集资诈骗罪”以致死刑的判决结果,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
据说,吴英多次表示:自己想做生意,又没有钱,银行又不贷款,只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这多少反映了被排除在主流金融秩序以外的民间创业者的无奈。而在民间借贷非常普遍的浙江,通过高利的方式获取资金,事实上并不背经离道。其次,吴英并没有恶意地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集资对象是固定的11个人,尽管账目不清楚,但其不能归还的3亿多,除了期货亏损等之外,跟前期已向这些集资对象支付了高额利息有关。
就吴英案而言,一审结果存在的疑点主要有二:其一,是吴英集资的钱基本用于公司经营。比如:2006年3个月内,她以前所未闻的速度和手笔,置下大宗资产,购买100多间商铺,注册8家实业公司,如果其集资为了“占有”,大可不必搞如此巨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其二,吴英案虽然金额巨大,但其集资的对象却只有11个人,而且都是亲朋好友,其社会危害和影响是有限的。
如果按照2008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台的纪要,吴英案只能算做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加上浙江一带民间的高利贷借贷形式非常普遍,如果将之定性为集资诈骗,并且适用最高刑,的确有很大的争议空间。如果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最高刑不过10年,而一旦定性为“集资诈骗”,则是死刑。
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
民资猛于虎?
对于吴英案的争论仍在继续,关于民间资本运作模式的诟病也从未停止。
江浙一带历来是非公经济最为发达的地方。在这里,民间金融家继承了很多传统的制度,同时也创新了一些制度,为迫切需要资金的工业、商业企业家提供资金和服务。这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价格可能高于官方价格,但是,这种交易是双方情愿的。当地社会也发展出了执行合同、契约的有效机制,从而确保了民间金融市场的稳定。
正是靠着这些制度,三十年过去,这里成为中国最富裕的地区。这就是市场体系发育的经典模型,不论英国、美国,还是日本、印度,构成市场日常运转之无数细微制度,都是草根企业家在日常的交易活动中创造出来的。重要的是,企业家是与这个市场同时发育的。
更令人心悸的是,以吴英为代表的依靠民间借贷发家的“资本家”绝非少数。因为对于大多数江浙商人而言,以高回报、高利息进行的资金拆借,本是最普通不过的企业行为。但是,现在,却可以据此取人性命。
责任编辑:化 石
“庞氏骗局”,还是中国民间资本尚且不能触碰的雷区?
此时的吴英,已经丧失了坐拥38亿财富、荣居胡润女富豪榜第六位的底气。
当时隔两年之后,这个名字的主人再次成为国人关注焦点的时候,同样丧失的,还有她对自己未来的把握。
早在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因为涉案关系复杂,未能当庭宣判,吴英这个“80后”富姐与她一手构建的本色资本局仍未能盖棺定论。
据一审判决书中称: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11位亲友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一审中,金华市中院认定吴英借资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审判决书中称:“随意处置集资款,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且无经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不计回报,虚假设立公司,挥霍集资款。”
究竟是资本运作失误,还是集资诈骗?这是一个典型的“庞氏骗局”,还是中国民间资本尚且不能触碰的雷区?理清吴英的“罪与罚”,其意义显然并不在于这场涉案数十亿的金融案件本身,现实情况是,面对资本“本色”时,稍有不慎,便可能踏入雷池!
短命的神话
出生于1981年的吴英,25岁即拥有数百万身家。通过投资美容院、KTV、珠宝加工、房地产,以及期货等生意,让她赚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在同龄人当中,其成绩已经令人叹为观止。
但对于吴英而言,自己的资本布局才刚刚开始。
2006年4月开始,本色集团突然在东阳横空出世: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吴英的本色版图,直至当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方才组建完毕。
投资做实业,本是无可厚非的企业家行为。此时的吴英,也处处显示出年轻有为的“女富豪”气派。2006年10月底,因为杭州、上海几家媒体的连续报道,吴英及本色集团开始闻名全国。本色集团高层甚至对外宣称:本色在购买物业和装修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亿元,但没有一分钱是银行贷款,全部是自有资金。
此时的吴英未必料到自己即将面临牢狱之灾。2007年2月7日晚10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团亦被查封。
从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团的神话只存在了短短10个月。
自有资金自主创业,吴英确实没有露出任何“把柄”。但其“自有资金”却是大有文章。
据公诉人证据显示:在本色集团已知的银行贷款,只有工商银行东阳支行一笔1550万元的短期贷款。其余几乎所有的资金都来自民间高利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判决书》认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吴英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息,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处集资1400余万元。这些人大多系吴英在宁波慈溪认识的朋友。至2007年1月5日最后一笔200万元入账时,短短9个月时间,吴英借到了4.7亿元。
2008年4月16日庭审时,吴英承认:她向人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三个月利息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不难看出,让吴英从财富宝座上跌落下马的根源,正是民间借贷。
争论背后
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吴英的资本局兴衰交替迅速。“集资诈骗罪”以致死刑的判决结果,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
据说,吴英多次表示:自己想做生意,又没有钱,银行又不贷款,只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这多少反映了被排除在主流金融秩序以外的民间创业者的无奈。而在民间借贷非常普遍的浙江,通过高利的方式获取资金,事实上并不背经离道。其次,吴英并没有恶意地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集资对象是固定的11个人,尽管账目不清楚,但其不能归还的3亿多,除了期货亏损等之外,跟前期已向这些集资对象支付了高额利息有关。
就吴英案而言,一审结果存在的疑点主要有二:其一,是吴英集资的钱基本用于公司经营。比如:2006年3个月内,她以前所未闻的速度和手笔,置下大宗资产,购买100多间商铺,注册8家实业公司,如果其集资为了“占有”,大可不必搞如此巨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其二,吴英案虽然金额巨大,但其集资的对象却只有11个人,而且都是亲朋好友,其社会危害和影响是有限的。
如果按照2008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台的纪要,吴英案只能算做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加上浙江一带民间的高利贷借贷形式非常普遍,如果将之定性为集资诈骗,并且适用最高刑,的确有很大的争议空间。如果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最高刑不过10年,而一旦定性为“集资诈骗”,则是死刑。
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
民资猛于虎?
对于吴英案的争论仍在继续,关于民间资本运作模式的诟病也从未停止。
江浙一带历来是非公经济最为发达的地方。在这里,民间金融家继承了很多传统的制度,同时也创新了一些制度,为迫切需要资金的工业、商业企业家提供资金和服务。这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价格可能高于官方价格,但是,这种交易是双方情愿的。当地社会也发展出了执行合同、契约的有效机制,从而确保了民间金融市场的稳定。
正是靠着这些制度,三十年过去,这里成为中国最富裕的地区。这就是市场体系发育的经典模型,不论英国、美国,还是日本、印度,构成市场日常运转之无数细微制度,都是草根企业家在日常的交易活动中创造出来的。重要的是,企业家是与这个市场同时发育的。
更令人心悸的是,以吴英为代表的依靠民间借贷发家的“资本家”绝非少数。因为对于大多数江浙商人而言,以高回报、高利息进行的资金拆借,本是最普通不过的企业行为。但是,现在,却可以据此取人性命。
责任编辑:化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