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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默顿的科学社会学为视角,对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纵向梳理,统计现行国家科技奖励奖项类型及获奖情况,发现中国当下科技奖励制度存在优先权引发的矛盾心理、科技界分层现象严重、科学规范过于理想化、命名规则不合理等一系列困境。基于此,提出中国科技奖励制度完善的路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者都不可忽视;加强科技奖励评审的合理性建设;科技奖励制度要体现科学的精神特质。
[关键词]默顿;科学社会学;中国科技奖励制度;历史与现状;困境与出路
[中图分类号]G3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20)04-0044-07
On China’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rton’s sociology of science
—commemorating the 110th anniversary of Merton’s birth
XU Xiang-yun ,REN Meng-fan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Dalian 116025,China)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rton’s sociology of science,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China’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system is sorted vertically,and the current types and rewards of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s are counted. It is found that there is a series of dilemmas in China’s curr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centive system,such as the ambivalence caused by priority,the serious stratific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ircle,the excessive idealization of scientific norms,and the unreasonable naming rules. Based on this,this study puts forward the path of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in China,including: putting emphasis on both material rewards and spiritual rewards; strengthening the technology reward evaluation; reflecting the spirit of science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system.
Key words:Merton; scientific sociology; China’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system; history and status; dilemma and outlet
一、科技奖励制度与默顿的优先权理论
科技奖励制度反映了一个国家對科学技术事业的政策导向,是科技水平提升的动力机制。在《科技奖励论》一书中,学者王炎坤和钟书华认为科技奖励是“为实现科学技术自身的良性运转和让科技实现某种社会功能所必须的控制手段”[1]。其实,“无论群体是有正式和公开的规章,还是有非正式的和不明确的规章,所有的群体都有规章。”[2]207科技奖励作为一种社会建制,由科技奖励系统的主体(包括科技奖励系统的内部主体即科学共同体,和科技奖励系统的外部主体即政府、民间和团体等)组织向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提供激励,无论外在激励形式还是内在激励形式,奖给谁就成为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科技奖励是否合理关系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事业能否顺利发展。
科技奖励的理论基础是默顿(Robert King Merton,1910—2003)提出的科学发现的优先权理论。默顿在其1957年发表的《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一文中指出,“奖励系统非常鼓励从制度上大力强调已获得的成就这种观念,有可能会像蓄意轻视规范一样,对人类的目的和社会制度有反功能。”[3]379这一观点一经提出就冲击了人们以往所熟知的假定,即人们社会行为的一致性一定是遵循社会行为的。默顿在他的《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一文中首次提出科技奖励系统的概念,并对科技奖励系统的表现形式和实质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揭示科学体制本身存在的动力机制。默顿还回顾了科学史上科学发现优先权之争的基本情况,他说:“在现代科学得到发展的过去了的三个世纪里,无数的科学家,既有大科学家也有小科学家都进行过这种刻毒的论战。”他指出对于发现的先后顺序,也就是优先权之争,大多数科学家十分在意甚至近乎丧志理智。优先权的不被承认之于科学家来说,近乎等于放弃自身科学财富。但“同时发现”本身就是个小概率事件,默顿在研究了17世纪众多的“同时发现”后认为,当时92%的“同时发现”有过优先权的争论,但最终都因无法查明谁是真正的发现者而被搁置[4]。
科技奖励与科技运行体系密不可分。通过对中国的科技奖励制度相关研究文献整理发现,极少有学者从科学社会学的角度探析中国科技奖励制度。2020年恰逢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默顿110周年诞辰,本文将从默顿科学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探讨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影响,以及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困境与完善路径。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1949—1978年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诞生与中断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就认识到科技发展的意义和科技奖励制度建设的必要性,着手制定相应的科技奖励政策。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85次政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要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进行发明和技术改进等相关工作,对科研人员取得的成果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报酬。这项《决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关于科技成果奖励的文件,对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随后,国务院于1955年8月发布《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时条例》,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研究工作或科学著作,不论是对学术上有重大成就还是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不论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均可按照条例的规定授予中国科学院奖金。”20世纪60年代开始区分发明与技术改进两类科技成果的不同,并将两者的奖励进行区分。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一阶段的有关科技奖励和发明、发现及技术奖励改进条例的颁布与执行,意味着中国的科技奖励制度体系已初具规模。1966年开始,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科技奖励活动被批判为“修正主义”,科技奖励工作随即停止,科技奖励制度建设工作也停滞不前。
(二)1978—1985年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与重建
1978年3月,党中央召开了全国科学大会,会上举行了盛大隆重的科技成果颁奖活动[5]。此次大会意义非凡,中国科技奖励工作自此开始恢复与重建。1979年11月对《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条例》进行修订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条例提升为国家科技奖励条例,明确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自然科学奖的评审工作;奖励范围重新划分,奖励范围只包括自然科学,不含社会科学;奖励等级重新划分,增加特等奖,由原来的三个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1980年5月,为了更好地进行科技奖励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了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将科技进步奖划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并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条件、奖金等作出明确规定。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奖等科技奖励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这种专门评审组织的出现与默顿所提出的科学界的评议人体制相符,使得我国的科学成果鉴别模式有所改进。中国科技奖励工作在这一阶段开始复苏,并得到重建,开始朝着制度化、合理化方向发展。
(三)1985年至今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成立,专门负责评审国家级科技奖励工作。1991年10月16日,國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钱学森同志“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荣誉称号和一级模范英雄奖章,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一次向一位科学家授予国家级最高荣誉称号。1994年,为表彰促进中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外国公民和组织,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并于同年将国家级奖励中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提升为原来的两倍,物质奖励的种类和数额开始提升。199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此中国开始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种类的科技奖励体系。2005年11月,科技部颁发《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额度的通知》,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和二等奖奖金提升到20万元和10万元。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由科技部、原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修订《条例》;2019年《条例》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10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加强了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了对科技奖励中不端行为的监督惩戒力度,这对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奖励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6]。中国科技奖励体系的制度化受社会结构变迁的影响,中国科技奖励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发展。
三、国家现行科技奖励制度及获奖情况
2020年10月7日公布的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科技奖励制度的目标是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由此,中国科技奖励制度形成五种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格局(见表1)。
除上述国家级奖励,中国的科技奖励还有省部级奖励及地方性奖励,这些奖励对肯定科技人才的成就、鼓励科技创新等方面有所助益,但大多知名度较低且不成体系。
科技奖励制度要成为我国科技进步的助力,推动我国科技体系合力发展目标的实现,应立足结构,让结构决定功能。科技奖励制度功能的发挥与各种因素息息相关,综合考察、多维度衡量才能使科技奖励制度更好地助推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四、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困境
(一)优先权引发的矛盾心理
优先权之争在科学史上是普遍发生的,“它实际上成为科学家之间社会关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3]388。而“同时发现”这一概念仅仅是优先权之争的导火索,并不是优先权之争产生的全部理由。默顿表示,比较接近事实的说法是这些冲突很大程度上是科学自身的制度规范的结果。科学规范强调独创性,并无时无刻提醒科学家要增进知识。这种制度上的强调虽然很容易达到对兴趣的承认,但对独创性过于强调并授予大部分奖励的行为使得优先权的承认变得至高无上[3]396。优先权的竞争导致科学家把自己从“科学人”变成“社会人”,使得本来没有成名欲望的科学家变得追逐认可和名气,也真正实现了“社会中的科学”。不过这样一来,科学的“个体化”亦被打破了。施曼克也曾表述过相似论断,大多数现代社会的科学家并不想孤单地处在象牙塔内,仅仅依靠所谓的好奇心来保持职业兴趣,他们更希望创造出可能增加社会财富和解决社会问题的知识,并在这个过程中收获地位、声望与权力[7]。但这种观念的泛滥最终会将科学研究变成商品,待价而沽。由此看来,频繁发生的优先权之争并不是由科学家个人品质导致,更非所谓“自我中心主义是人的天性”,而是由不合规的科学制度所引起的。 (二)科技界分层现象严重
美国社会学家哈里德·朱克曼在《科学界的精英》一书中描述了科学界的分层现象,即依据一定的标准,把科学家划分为不同的阶层,形成阶层金字塔结构。朱克曼的分层方式为科学家内部分层提供了一个标尺。“多数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甚至一开始便已清楚,他们的社会身份已经由获奖而从此改变”,奖励带来的崇高声誉使得科学家内部的社会分层和流动随即产生[8]。不可否认,一个科研人员所处金字塔的层次代表了对其学术水平及科研贡献的认可。但从另一个视角看,有些在基层从事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由于生活环境、实验设施等因素制约而未能如愿做出一流成绩,分层对他们构成了一定的压力,使其产生卑感。另外,科研人员受教育程度也会影响分层,如屠呦呦,如果不是获得了诺贝尔奖,她的名字无法出现于公众视野及科学家金字塔塔尖,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科技界分层体系的不足。
(三)科学规范过于理想化
由于荣誉意识的存在,每一个国家都有属于自己的民族荣誉感。一项新的科研成果不仅仅是个人荣誉的象征,更多的是其赋予的国家和民族的荣誉感,这时团体层面的民族荣誉感基本等同于个人层面的利己主义[3]398。这就导致不同国籍的科研人员为了民族荣誉感而被迫成为竞争关系,进而“自我刻板化”。但从长远来看,竞争是一个失败的战略,互相信任的合作关系才能够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科技奖励认可了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成果以及在科技发展中的贡献,正如默顿所言:“科学制度把独创性解释为一种最高的价值,因此使一个人的独创性是否能得到承认成了一个事关重大的问题。”[3]396从国家层面上看,科技奖励制度作为科学建制的一个内容,更像一块凝聚社会广泛“科学共同体”的磁石。换言之,科学奖励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奖励,而是为了凝聚,进而达到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目的。
17世纪至今,近代科学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假设:科学“就是一种广泛传播,出自本能的信念,相信存在着一种事物的秩序,特别是一种自然秩序。”[9]这一假设使得人们把科技奖励制度当作一种毫无缺陷的体系,能够制约科学家的一切越轨行为,因此,在一些情况下科学规范不会总是发挥作用。在经济史观中有一个明确命题,即所有知识的发展规律均包含在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之中。而获得突破性的科技成果则是脱离知识发展规律的产物,科技奖励制度也应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或快或慢地进行变革,因为当马太效应过度加剧科学共同体内部分化时,就会引起冲突甚至产生难以预见的后果。
(四)命名规则的不合理性
随着科学的发展以及日益专业化,名誉奖励体系也愈见庞大,名誉奖励的命名规则存在不合理性。如将科学家的名字置于成果或发明之前的命名规则,可能是科学界中一种最为持久且声望最高的制度化承认方式,“把长期以来所使用的大量不同的承认形式列一张清单,其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以名字命名。”[3]402牛顿-莱布尼茨公式、开普勒定律、胡克定律等,以承认奖励的形式使得科学家的姓名永远留存在历史中,为后世铭记。这种命名奖励形式一旦建立,人们便会使它逐渐走向极端。但这种奖励形式容易将受益群体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因为一项革命性的科学发现,可能还有同样付出努力甚至在其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其他科学工作者,命名奖励形式显然无法让他们受益。优先权承认放在首位,容易形成错误的追求承认的价值观。此外,优先权的承认并不是由科学家本人所决定的,而是由史学家和科学家的名声捍卫者所分配的。“这种命名规则在制度上使科学创新得到强调并使之永久化,但也使得独创性这一目标被过分强调”[3]409。
五、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重视物质奖励的同时不可忽视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及精神奖励是对科研人员为社会所作贡献的重要评价指标。物质奖励如奖金,不但可以满足科研人员维持生活水平的需要,而且可以使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不受经费困扰,奖金数额越高越能给科研工作者带来内心满足,从而进一步激励其开展科研工作。中国的科技奖励奖金金额在改革开放后不断进行调整,如国家自然科学奖奖金经过四次调整,已由设立之初的一等奖1万、二等奖0.5万元人民币,提升至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人民币。但也应看到,虽然大多数科技奖励奖金金额与设立之初相比已经有了大幅度上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不够可观。
除物质奖励外,精神奖励也是至关重要的。默顿将精神奖励称为“名誉奖励”,認为“科学的进步和专业化的发展使得名誉奖励种类日趋多样。”[3]400-403正如杰里·加斯顿所说的那样,“科研工作者虽然需要金钱来维持生计,但科学界奖励系统的运行和经济界的并不相同,他们更看重的是科学共同体对其在增进科学知识方面做出的贡献给予的承认和荣誉。”[2]127精神奖励可以带来社会性的需要满足,这是物质奖励没办法做到的。
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过于偏重任何一方都无法满足科研工作者的多方需求,两者应该并重,不可割裂[10]。
(二)加强科技奖励评审的合理性建设
首先,确保评审标准的客观性。评审标准是由人制定的,其中不免融入制定者的科学技术观。比如中国科技进步奖对于获奖项目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格外关注,强调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历史上,伽利略与其后继者所从事的“观察小球从斜面上滚下”的实验,对于某些与伽利略同一时代的人来说是一些无意义的消遣,同自然哲学家所研究的那些“重大问题”相比,这只能被称为孩子们无聊的游戏,其发现与科研成果并不能够符合科技奖励的标准[11]。因此评审标准在制定时,制定者应尽量保持客观,避免自己的科学技术观左右标准的制定;评审标准制定后,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流程进行评审,确保科技成果评定的合理性。
其次,加大对科学研究过程的管制力度。因优先权之争所做出的大多数越轨行为都是主动行为,比如数据作假、抄袭行为等。也有一少部分是被动行为,一般我们称之为“退却主义”,是科研工作者被动接受做出的非自身意愿的行为。因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的管制力度应该不输于其他任何人类活动。虽然监管工作无法贯穿整个科学研究过程,但研究的关键节点应处于专家同伴监管之下。 再次,借鉴国外科技奖励规范经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使科技奖励制度的发展与科技发展水平同步。借鉴国外科技奖励规范,多方位设立评价指标,而不是仅仅注重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鼓励有关社会生态、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高质量科研成果的发展,而不是一味重视可以量化的科研成果;科技奖励评审规范化,在评议过程中加强监督,公开评审过程及结果,做到评审工作的公开透明,并及时回应科学领域专家质疑。
(三)科技奖励制度要体现科学的精神特质
科学奖励制度应该能够体现默顿所提出的科学的精神特质。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以及有组织的怀疑态度,这四种规范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科学的精神特质是约束科学家的带有情感色彩的价值观和规范的结合体。科学的精神特质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这种科学精神特质通过科学家的道德共识而体现出来,其中包含的科学规范和科学精神可以通过制度的制定而达到合法化。科技奖励制度中引入科学精神特质,“与科学的精神特质相吻合的民主秩序为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机会”[3]364,合理的社会结构能够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持。
这里特别强调“普遍主义”规范在科技奖励制度中的运用。
“普遍主义”规范,要求关于真相的断言,无论其来源如何,都要服从于先定的非个人的标准,客观拒斥特殊主义。一则科技奖励制度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并不是完全和社会结构相整合。比如前文所提到的民族荣誉感就与“普遍主义”相冲突,正如默顿所说,在发生冲突时,“科学家就会遇到相互冲突的职责,境遇结构决定了他需要承担的社会角色。”[3]366而只有“普遍主义”规范才可以打破各种偏见和学术不端。二则科学共同体要根据科学成果的真理价值评价科学成果,而不能被科研成果提出者的其他社会属性所局限。遵循“普遍主义”规范的评价范式才能引导科学家向推动科学发展的轨道前进,反之,则会导致科学家偏离科学轨道,从而阻碍科学的发展[12]。不论人们更为关注的是科学研究过程还是科研成果,在小科学时代向大科学时代的转型中,遵循“普遍主义”规范的评价范式并将其拓展深化,是使评价系统更加公开透明、合理公正,适应科技新时代发展的需要。
六、结语
科技奖励制度的构建,应该与科学社会学相联系。然而,就像默顿所指出的,科学社会学只唤起了为数甚少的专家对其予以专门的关注[3]288,中国科技奖励制度所面临的某些困境,正是科技奖励制度没有在科学社会学的视角下建构的一种体现。科学家们所做的事情就是社会制度要求他们做的事[3]396,如果科技奖励制度设计不合理,在科学活动中人们为顺从这一制度很可能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奖励竞争。
由于科学的相对自主性,科技奖励制度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是有区别的。默顿从科学社会学角度研究科技奖励活动,把对科学家的承认视作科技奖励工作的实质与核心,正是这种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才使得科学技术能够形成功能和结构都完备的社会性系统。在合乎科学社会学理性的科技奖励体系下,特定的社会联系和评价标准可以更好地实现自身角色追求,达到追求真知并为知识生产服务的目的[13]。
科技奖励的本质即为科学共同体根据科学家实践科学规范的角色表现来分配科学承认和科学荣誉。科技奖励制度同其他大多数社会制度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有其自身的規则、组织、价值观念和评审流程,科技奖励是对科学家发现的承认与回应,通过制度手段使科学家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社会的公有财富。近年来,科技奖励的外延逐渐扩大,导致科技奖励中的各种待遇现象极为复杂,马太效应及优先权之争所引发的科技奖励竞争违背了科技评价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科技领域的负面效应。制度层面设计不合理很可能使某些科研工作者产生越轨行为,导致学术不端,并且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会愈演愈烈。反之,合理完备的科技奖励制度是保障科技良性运行的动力机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科研工作中的失范行为。
《科学社会学》一书中,默顿从科学社会学视角,分析了科技奖励制度与科学家的社会角色,并肯定了科技奖励制度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若要避免科学家的非预期行动结果,就必须把科学的制度性要求置于更大的社会背景中加以解释。科技奖励制度的合理制定与规范运行是发挥科学技术社会功能的重要依据,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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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艳芳]
[收稿日期]2020-06-13
[作者简介]徐祥运(1963-),男,辽宁丹东人,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关键词]默顿;科学社会学;中国科技奖励制度;历史与现状;困境与出路
[中图分类号]G3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20)04-0044-07
On China’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rton’s sociology of science
—commemorating the 110th anniversary of Merton’s birth
XU Xiang-yun ,REN Meng-fan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Dalian 116025,China)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rton’s sociology of science,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China’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system is sorted vertically,and the current types and rewards of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s are counted. It is found that there is a series of dilemmas in China’s curr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centive system,such as the ambivalence caused by priority,the serious stratific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ircle,the excessive idealization of scientific norms,and the unreasonable naming rules. Based on this,this study puts forward the path of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in China,including: putting emphasis on both material rewards and spiritual rewards; strengthening the technology reward evaluation; reflecting the spirit of science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system.
Key words:Merton; scientific sociology; China’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system; history and status; dilemma and outlet
一、科技奖励制度与默顿的优先权理论
科技奖励制度反映了一个国家對科学技术事业的政策导向,是科技水平提升的动力机制。在《科技奖励论》一书中,学者王炎坤和钟书华认为科技奖励是“为实现科学技术自身的良性运转和让科技实现某种社会功能所必须的控制手段”[1]。其实,“无论群体是有正式和公开的规章,还是有非正式的和不明确的规章,所有的群体都有规章。”[2]207科技奖励作为一种社会建制,由科技奖励系统的主体(包括科技奖励系统的内部主体即科学共同体,和科技奖励系统的外部主体即政府、民间和团体等)组织向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提供激励,无论外在激励形式还是内在激励形式,奖给谁就成为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科技奖励是否合理关系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事业能否顺利发展。
科技奖励的理论基础是默顿(Robert King Merton,1910—2003)提出的科学发现的优先权理论。默顿在其1957年发表的《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一文中指出,“奖励系统非常鼓励从制度上大力强调已获得的成就这种观念,有可能会像蓄意轻视规范一样,对人类的目的和社会制度有反功能。”[3]379这一观点一经提出就冲击了人们以往所熟知的假定,即人们社会行为的一致性一定是遵循社会行为的。默顿在他的《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一文中首次提出科技奖励系统的概念,并对科技奖励系统的表现形式和实质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揭示科学体制本身存在的动力机制。默顿还回顾了科学史上科学发现优先权之争的基本情况,他说:“在现代科学得到发展的过去了的三个世纪里,无数的科学家,既有大科学家也有小科学家都进行过这种刻毒的论战。”他指出对于发现的先后顺序,也就是优先权之争,大多数科学家十分在意甚至近乎丧志理智。优先权的不被承认之于科学家来说,近乎等于放弃自身科学财富。但“同时发现”本身就是个小概率事件,默顿在研究了17世纪众多的“同时发现”后认为,当时92%的“同时发现”有过优先权的争论,但最终都因无法查明谁是真正的发现者而被搁置[4]。
科技奖励与科技运行体系密不可分。通过对中国的科技奖励制度相关研究文献整理发现,极少有学者从科学社会学的角度探析中国科技奖励制度。2020年恰逢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默顿110周年诞辰,本文将从默顿科学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探讨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影响,以及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困境与完善路径。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1949—1978年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诞生与中断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就认识到科技发展的意义和科技奖励制度建设的必要性,着手制定相应的科技奖励政策。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85次政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要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进行发明和技术改进等相关工作,对科研人员取得的成果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报酬。这项《决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关于科技成果奖励的文件,对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随后,国务院于1955年8月发布《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时条例》,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研究工作或科学著作,不论是对学术上有重大成就还是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不论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均可按照条例的规定授予中国科学院奖金。”20世纪60年代开始区分发明与技术改进两类科技成果的不同,并将两者的奖励进行区分。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一阶段的有关科技奖励和发明、发现及技术奖励改进条例的颁布与执行,意味着中国的科技奖励制度体系已初具规模。1966年开始,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科技奖励活动被批判为“修正主义”,科技奖励工作随即停止,科技奖励制度建设工作也停滞不前。
(二)1978—1985年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与重建
1978年3月,党中央召开了全国科学大会,会上举行了盛大隆重的科技成果颁奖活动[5]。此次大会意义非凡,中国科技奖励工作自此开始恢复与重建。1979年11月对《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条例》进行修订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条例提升为国家科技奖励条例,明确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自然科学奖的评审工作;奖励范围重新划分,奖励范围只包括自然科学,不含社会科学;奖励等级重新划分,增加特等奖,由原来的三个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1980年5月,为了更好地进行科技奖励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了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将科技进步奖划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并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条件、奖金等作出明确规定。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奖等科技奖励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这种专门评审组织的出现与默顿所提出的科学界的评议人体制相符,使得我国的科学成果鉴别模式有所改进。中国科技奖励工作在这一阶段开始复苏,并得到重建,开始朝着制度化、合理化方向发展。
(三)1985年至今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成立,专门负责评审国家级科技奖励工作。1991年10月16日,國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钱学森同志“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荣誉称号和一级模范英雄奖章,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一次向一位科学家授予国家级最高荣誉称号。1994年,为表彰促进中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外国公民和组织,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并于同年将国家级奖励中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提升为原来的两倍,物质奖励的种类和数额开始提升。199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此中国开始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种类的科技奖励体系。2005年11月,科技部颁发《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额度的通知》,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和二等奖奖金提升到20万元和10万元。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由科技部、原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修订《条例》;2019年《条例》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10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加强了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了对科技奖励中不端行为的监督惩戒力度,这对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奖励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6]。中国科技奖励体系的制度化受社会结构变迁的影响,中国科技奖励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发展。
三、国家现行科技奖励制度及获奖情况
2020年10月7日公布的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科技奖励制度的目标是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由此,中国科技奖励制度形成五种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格局(见表1)。
除上述国家级奖励,中国的科技奖励还有省部级奖励及地方性奖励,这些奖励对肯定科技人才的成就、鼓励科技创新等方面有所助益,但大多知名度较低且不成体系。
科技奖励制度要成为我国科技进步的助力,推动我国科技体系合力发展目标的实现,应立足结构,让结构决定功能。科技奖励制度功能的发挥与各种因素息息相关,综合考察、多维度衡量才能使科技奖励制度更好地助推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四、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困境
(一)优先权引发的矛盾心理
优先权之争在科学史上是普遍发生的,“它实际上成为科学家之间社会关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3]388。而“同时发现”这一概念仅仅是优先权之争的导火索,并不是优先权之争产生的全部理由。默顿表示,比较接近事实的说法是这些冲突很大程度上是科学自身的制度规范的结果。科学规范强调独创性,并无时无刻提醒科学家要增进知识。这种制度上的强调虽然很容易达到对兴趣的承认,但对独创性过于强调并授予大部分奖励的行为使得优先权的承认变得至高无上[3]396。优先权的竞争导致科学家把自己从“科学人”变成“社会人”,使得本来没有成名欲望的科学家变得追逐认可和名气,也真正实现了“社会中的科学”。不过这样一来,科学的“个体化”亦被打破了。施曼克也曾表述过相似论断,大多数现代社会的科学家并不想孤单地处在象牙塔内,仅仅依靠所谓的好奇心来保持职业兴趣,他们更希望创造出可能增加社会财富和解决社会问题的知识,并在这个过程中收获地位、声望与权力[7]。但这种观念的泛滥最终会将科学研究变成商品,待价而沽。由此看来,频繁发生的优先权之争并不是由科学家个人品质导致,更非所谓“自我中心主义是人的天性”,而是由不合规的科学制度所引起的。 (二)科技界分层现象严重
美国社会学家哈里德·朱克曼在《科学界的精英》一书中描述了科学界的分层现象,即依据一定的标准,把科学家划分为不同的阶层,形成阶层金字塔结构。朱克曼的分层方式为科学家内部分层提供了一个标尺。“多数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甚至一开始便已清楚,他们的社会身份已经由获奖而从此改变”,奖励带来的崇高声誉使得科学家内部的社会分层和流动随即产生[8]。不可否认,一个科研人员所处金字塔的层次代表了对其学术水平及科研贡献的认可。但从另一个视角看,有些在基层从事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由于生活环境、实验设施等因素制约而未能如愿做出一流成绩,分层对他们构成了一定的压力,使其产生卑感。另外,科研人员受教育程度也会影响分层,如屠呦呦,如果不是获得了诺贝尔奖,她的名字无法出现于公众视野及科学家金字塔塔尖,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科技界分层体系的不足。
(三)科学规范过于理想化
由于荣誉意识的存在,每一个国家都有属于自己的民族荣誉感。一项新的科研成果不仅仅是个人荣誉的象征,更多的是其赋予的国家和民族的荣誉感,这时团体层面的民族荣誉感基本等同于个人层面的利己主义[3]398。这就导致不同国籍的科研人员为了民族荣誉感而被迫成为竞争关系,进而“自我刻板化”。但从长远来看,竞争是一个失败的战略,互相信任的合作关系才能够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科技奖励认可了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成果以及在科技发展中的贡献,正如默顿所言:“科学制度把独创性解释为一种最高的价值,因此使一个人的独创性是否能得到承认成了一个事关重大的问题。”[3]396从国家层面上看,科技奖励制度作为科学建制的一个内容,更像一块凝聚社会广泛“科学共同体”的磁石。换言之,科学奖励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奖励,而是为了凝聚,进而达到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目的。
17世纪至今,近代科学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假设:科学“就是一种广泛传播,出自本能的信念,相信存在着一种事物的秩序,特别是一种自然秩序。”[9]这一假设使得人们把科技奖励制度当作一种毫无缺陷的体系,能够制约科学家的一切越轨行为,因此,在一些情况下科学规范不会总是发挥作用。在经济史观中有一个明确命题,即所有知识的发展规律均包含在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之中。而获得突破性的科技成果则是脱离知识发展规律的产物,科技奖励制度也应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或快或慢地进行变革,因为当马太效应过度加剧科学共同体内部分化时,就会引起冲突甚至产生难以预见的后果。
(四)命名规则的不合理性
随着科学的发展以及日益专业化,名誉奖励体系也愈见庞大,名誉奖励的命名规则存在不合理性。如将科学家的名字置于成果或发明之前的命名规则,可能是科学界中一种最为持久且声望最高的制度化承认方式,“把长期以来所使用的大量不同的承认形式列一张清单,其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以名字命名。”[3]402牛顿-莱布尼茨公式、开普勒定律、胡克定律等,以承认奖励的形式使得科学家的姓名永远留存在历史中,为后世铭记。这种命名奖励形式一旦建立,人们便会使它逐渐走向极端。但这种奖励形式容易将受益群体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因为一项革命性的科学发现,可能还有同样付出努力甚至在其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其他科学工作者,命名奖励形式显然无法让他们受益。优先权承认放在首位,容易形成错误的追求承认的价值观。此外,优先权的承认并不是由科学家本人所决定的,而是由史学家和科学家的名声捍卫者所分配的。“这种命名规则在制度上使科学创新得到强调并使之永久化,但也使得独创性这一目标被过分强调”[3]409。
五、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重视物质奖励的同时不可忽视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及精神奖励是对科研人员为社会所作贡献的重要评价指标。物质奖励如奖金,不但可以满足科研人员维持生活水平的需要,而且可以使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不受经费困扰,奖金数额越高越能给科研工作者带来内心满足,从而进一步激励其开展科研工作。中国的科技奖励奖金金额在改革开放后不断进行调整,如国家自然科学奖奖金经过四次调整,已由设立之初的一等奖1万、二等奖0.5万元人民币,提升至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人民币。但也应看到,虽然大多数科技奖励奖金金额与设立之初相比已经有了大幅度上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不够可观。
除物质奖励外,精神奖励也是至关重要的。默顿将精神奖励称为“名誉奖励”,認为“科学的进步和专业化的发展使得名誉奖励种类日趋多样。”[3]400-403正如杰里·加斯顿所说的那样,“科研工作者虽然需要金钱来维持生计,但科学界奖励系统的运行和经济界的并不相同,他们更看重的是科学共同体对其在增进科学知识方面做出的贡献给予的承认和荣誉。”[2]127精神奖励可以带来社会性的需要满足,这是物质奖励没办法做到的。
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过于偏重任何一方都无法满足科研工作者的多方需求,两者应该并重,不可割裂[10]。
(二)加强科技奖励评审的合理性建设
首先,确保评审标准的客观性。评审标准是由人制定的,其中不免融入制定者的科学技术观。比如中国科技进步奖对于获奖项目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格外关注,强调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历史上,伽利略与其后继者所从事的“观察小球从斜面上滚下”的实验,对于某些与伽利略同一时代的人来说是一些无意义的消遣,同自然哲学家所研究的那些“重大问题”相比,这只能被称为孩子们无聊的游戏,其发现与科研成果并不能够符合科技奖励的标准[11]。因此评审标准在制定时,制定者应尽量保持客观,避免自己的科学技术观左右标准的制定;评审标准制定后,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流程进行评审,确保科技成果评定的合理性。
其次,加大对科学研究过程的管制力度。因优先权之争所做出的大多数越轨行为都是主动行为,比如数据作假、抄袭行为等。也有一少部分是被动行为,一般我们称之为“退却主义”,是科研工作者被动接受做出的非自身意愿的行为。因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的管制力度应该不输于其他任何人类活动。虽然监管工作无法贯穿整个科学研究过程,但研究的关键节点应处于专家同伴监管之下。 再次,借鉴国外科技奖励规范经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使科技奖励制度的发展与科技发展水平同步。借鉴国外科技奖励规范,多方位设立评价指标,而不是仅仅注重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鼓励有关社会生态、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高质量科研成果的发展,而不是一味重视可以量化的科研成果;科技奖励评审规范化,在评议过程中加强监督,公开评审过程及结果,做到评审工作的公开透明,并及时回应科学领域专家质疑。
(三)科技奖励制度要体现科学的精神特质
科学奖励制度应该能够体现默顿所提出的科学的精神特质。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以及有组织的怀疑态度,这四种规范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科学的精神特质是约束科学家的带有情感色彩的价值观和规范的结合体。科学的精神特质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这种科学精神特质通过科学家的道德共识而体现出来,其中包含的科学规范和科学精神可以通过制度的制定而达到合法化。科技奖励制度中引入科学精神特质,“与科学的精神特质相吻合的民主秩序为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机会”[3]364,合理的社会结构能够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持。
这里特别强调“普遍主义”规范在科技奖励制度中的运用。
“普遍主义”规范,要求关于真相的断言,无论其来源如何,都要服从于先定的非个人的标准,客观拒斥特殊主义。一则科技奖励制度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并不是完全和社会结构相整合。比如前文所提到的民族荣誉感就与“普遍主义”相冲突,正如默顿所说,在发生冲突时,“科学家就会遇到相互冲突的职责,境遇结构决定了他需要承担的社会角色。”[3]366而只有“普遍主义”规范才可以打破各种偏见和学术不端。二则科学共同体要根据科学成果的真理价值评价科学成果,而不能被科研成果提出者的其他社会属性所局限。遵循“普遍主义”规范的评价范式才能引导科学家向推动科学发展的轨道前进,反之,则会导致科学家偏离科学轨道,从而阻碍科学的发展[12]。不论人们更为关注的是科学研究过程还是科研成果,在小科学时代向大科学时代的转型中,遵循“普遍主义”规范的评价范式并将其拓展深化,是使评价系统更加公开透明、合理公正,适应科技新时代发展的需要。
六、结语
科技奖励制度的构建,应该与科学社会学相联系。然而,就像默顿所指出的,科学社会学只唤起了为数甚少的专家对其予以专门的关注[3]288,中国科技奖励制度所面临的某些困境,正是科技奖励制度没有在科学社会学的视角下建构的一种体现。科学家们所做的事情就是社会制度要求他们做的事[3]396,如果科技奖励制度设计不合理,在科学活动中人们为顺从这一制度很可能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奖励竞争。
由于科学的相对自主性,科技奖励制度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是有区别的。默顿从科学社会学角度研究科技奖励活动,把对科学家的承认视作科技奖励工作的实质与核心,正是这种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才使得科学技术能够形成功能和结构都完备的社会性系统。在合乎科学社会学理性的科技奖励体系下,特定的社会联系和评价标准可以更好地实现自身角色追求,达到追求真知并为知识生产服务的目的[13]。
科技奖励的本质即为科学共同体根据科学家实践科学规范的角色表现来分配科学承认和科学荣誉。科技奖励制度同其他大多数社会制度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有其自身的規则、组织、价值观念和评审流程,科技奖励是对科学家发现的承认与回应,通过制度手段使科学家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社会的公有财富。近年来,科技奖励的外延逐渐扩大,导致科技奖励中的各种待遇现象极为复杂,马太效应及优先权之争所引发的科技奖励竞争违背了科技评价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科技领域的负面效应。制度层面设计不合理很可能使某些科研工作者产生越轨行为,导致学术不端,并且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会愈演愈烈。反之,合理完备的科技奖励制度是保障科技良性运行的动力机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科研工作中的失范行为。
《科学社会学》一书中,默顿从科学社会学视角,分析了科技奖励制度与科学家的社会角色,并肯定了科技奖励制度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若要避免科学家的非预期行动结果,就必须把科学的制度性要求置于更大的社会背景中加以解释。科技奖励制度的合理制定与规范运行是发挥科学技术社会功能的重要依据,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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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艳芳]
[收稿日期]2020-06-13
[作者简介]徐祥运(1963-),男,辽宁丹东人,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