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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机关,由于立法咨询员多数是一些法律方面的专家和学者,有的还是实际工作者,具有立法的专业知识、理论和实践,能为人大立法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所以人们形象地把立法咨询员比喻为人大立法工作的“外脑”。在我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聘请立法咨询员始于2003年。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常委会立法咨询工作,1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在长春召开了立法咨询员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办事部门的负责同志,与26位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进行了座谈,共同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回顾与反思:立法咨询员作用日益彰显
“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立法咨询员制度三年来,各位立法咨询员能够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无论工作怎么繁忙,都不辞辛苦,挤出时间参加立法咨询活动。参加咨询的同志对咨询的法规草案认真思考,积极准备,逐条进行研究,反复推敲,多数咨询员将咨询的意见形成了书面材料。这充分体现了咨询员们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提高我省地方立法质量,保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各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遇文书在作总结发言时对立法咨询员所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的确如此,去年5月10日,《法制日报》还对我省在地方立法中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员作用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据笔者了解,在这三年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注意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先后就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26件法规草案进行了立法咨询,共召开立法咨询员座谈会35次,立法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近1500条,其中,被采纳的有700多条。2005年的立法项目完成11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召开咨询员座谈会13次,征集到意见和建议290条。一些意见对提升我省地方立法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对《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中,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批准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规定,有的咨询员提出这是越权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的规定,该种情形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咨询员的意见,相关部门对这一规定及时做了修改,避免了立法权限上的错位。再如,有的咨询员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中,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界定,对《吉林省测绘条例》草案中应增加对无证从业者的处罚,对《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中应增加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监督管理的内容等,提出了许多建议,均被常委会审议法规时采纳。此外,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咨询员们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结构框架和基本内容以及省发改委起草的关于我省“十一五”规划(草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有的意见被作为重要意见提供给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涉及到国家法律的,已经反映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
可以看出,立法咨询员对常委会立法和咨询工作,已经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并取得了许多成效。“但是,在为咨询员服务等方面,我们的工作还有不足,值得反思。”遇文书主任如是说。比如,在咨询时有时选择咨询员的面窄一些,有的部门习惯请熟悉一些的同志进行咨询,出现承担咨询任务不够均衡的现象;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之间沟通不够,法规一审和二审期间,出现过重复咨询现象;法工委对专门委员会的咨询情况了解得不够全面,不利于总结工作;有的改进咨询工作的具体意见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心声与建议:力争把咨询工作做得更好
与会的各位立法咨询员踊跃发言,畅谈了各自做咨询员的切身体会和心声,同时对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立法咨询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沟通与网络联系。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建立人大立法信息网,以便于人民群众和咨询员上网了解我省有关立法方面的信息,便于咨询员及时与人大就立法问题进行沟通。
——重视立法调研工作。一方面,要让咨询员介入立法调研工作,以发挥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制订立法计划时,就提前确定立法调研项目,现在就应该考虑2007年立法调研项目,做到早计划,早安排。
——拓宽法规起草渠道。针对在法规起草过程中易存在部门利益倾向化问题,建议采取部门起草与专家起草相结合的方式,尤其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专家起草法规草案的作用,早日消除立法中的这一“软肋”。
——坚持立法为民。地方立法要更加利民,贴近社会需要,在立法选题与重要条款上,特别是涉及权利冲突的要严格审查,让法规确实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要时可召开立法听证会。
——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尤其是实施性的法规的过程中,要在地方特色上下功夫,克服重复上位法现象,重点在细化上、操作方法上下功夫,以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开展立法监督工作。应积极开展立法监督工作,重在依法监督和司法监督,包括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监督。
有的咨询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如建议制定我省的草原法实施办法、投资管理条例,药品与食品管理一起立法等等。
咨询员们的发言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认可和赞同。正如主持座谈会的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朱忠民所说:“几位立法咨询员们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及立法咨询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很中肯,也很有质量,符合实际,所提建议也给我们不少启发,我们一定认真梳理、研究和落实。”
希望与要求:让立法咨询工作不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立法咨询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不断探索新形式,拓宽立法咨询工作的新思路,使咨询工作不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出席座谈会的米凤君副主任由衷地说。他还举例说,比如,立法咨询的内容就应该不断拓展。目前我们在立法咨询中,往往只就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可以考虑在制订立法计划、确定立法项目时就征求咨询员的意见。在法规起草阶段就可以邀请有关咨询员提前介入,就有关专业问题、法律问题征求意见,使法规草案的质量在起草阶段就能够得到提高。又如,针对各方面法规草案起草人员力量比较薄弱,起草工作中衔接、协调、配合不够紧密的问题,应当积极探索成立由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的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形成起草工作的合力,把一些重要的问题协商解决在审议之前,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使法规的质量不断提高。
他还指出,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部门,要在充分发挥咨询员作用,为咨询员提供服务方面多做工作,要配合好。咨询员是常委会聘请的,各部门都有义务为咨询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法工委是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综合办事部门,在为咨询员服务方面更直接、更具体,要努力做好工作,要探讨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在立法咨询经费方面要有保障,涉及到为立法咨询员提供参阅材料、开展活动、咨询补助等方面的经费要落实。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做好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座谈会结束了,我省今年的立法咨询工作正迎来一个新的开端。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常委会立法咨询工作,1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在长春召开了立法咨询员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办事部门的负责同志,与26位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进行了座谈,共同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回顾与反思:立法咨询员作用日益彰显
“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立法咨询员制度三年来,各位立法咨询员能够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无论工作怎么繁忙,都不辞辛苦,挤出时间参加立法咨询活动。参加咨询的同志对咨询的法规草案认真思考,积极准备,逐条进行研究,反复推敲,多数咨询员将咨询的意见形成了书面材料。这充分体现了咨询员们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提高我省地方立法质量,保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各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遇文书在作总结发言时对立法咨询员所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的确如此,去年5月10日,《法制日报》还对我省在地方立法中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员作用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据笔者了解,在这三年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注意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先后就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26件法规草案进行了立法咨询,共召开立法咨询员座谈会35次,立法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近1500条,其中,被采纳的有700多条。2005年的立法项目完成11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召开咨询员座谈会13次,征集到意见和建议290条。一些意见对提升我省地方立法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对《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中,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批准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规定,有的咨询员提出这是越权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的规定,该种情形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咨询员的意见,相关部门对这一规定及时做了修改,避免了立法权限上的错位。再如,有的咨询员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中,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界定,对《吉林省测绘条例》草案中应增加对无证从业者的处罚,对《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中应增加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监督管理的内容等,提出了许多建议,均被常委会审议法规时采纳。此外,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咨询员们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结构框架和基本内容以及省发改委起草的关于我省“十一五”规划(草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有的意见被作为重要意见提供给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涉及到国家法律的,已经反映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
可以看出,立法咨询员对常委会立法和咨询工作,已经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并取得了许多成效。“但是,在为咨询员服务等方面,我们的工作还有不足,值得反思。”遇文书主任如是说。比如,在咨询时有时选择咨询员的面窄一些,有的部门习惯请熟悉一些的同志进行咨询,出现承担咨询任务不够均衡的现象;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之间沟通不够,法规一审和二审期间,出现过重复咨询现象;法工委对专门委员会的咨询情况了解得不够全面,不利于总结工作;有的改进咨询工作的具体意见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心声与建议:力争把咨询工作做得更好
与会的各位立法咨询员踊跃发言,畅谈了各自做咨询员的切身体会和心声,同时对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立法咨询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沟通与网络联系。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建立人大立法信息网,以便于人民群众和咨询员上网了解我省有关立法方面的信息,便于咨询员及时与人大就立法问题进行沟通。
——重视立法调研工作。一方面,要让咨询员介入立法调研工作,以发挥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制订立法计划时,就提前确定立法调研项目,现在就应该考虑2007年立法调研项目,做到早计划,早安排。
——拓宽法规起草渠道。针对在法规起草过程中易存在部门利益倾向化问题,建议采取部门起草与专家起草相结合的方式,尤其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专家起草法规草案的作用,早日消除立法中的这一“软肋”。
——坚持立法为民。地方立法要更加利民,贴近社会需要,在立法选题与重要条款上,特别是涉及权利冲突的要严格审查,让法规确实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要时可召开立法听证会。
——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尤其是实施性的法规的过程中,要在地方特色上下功夫,克服重复上位法现象,重点在细化上、操作方法上下功夫,以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开展立法监督工作。应积极开展立法监督工作,重在依法监督和司法监督,包括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监督。
有的咨询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如建议制定我省的草原法实施办法、投资管理条例,药品与食品管理一起立法等等。
咨询员们的发言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认可和赞同。正如主持座谈会的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朱忠民所说:“几位立法咨询员们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及立法咨询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很中肯,也很有质量,符合实际,所提建议也给我们不少启发,我们一定认真梳理、研究和落实。”
希望与要求:让立法咨询工作不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立法咨询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不断探索新形式,拓宽立法咨询工作的新思路,使咨询工作不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出席座谈会的米凤君副主任由衷地说。他还举例说,比如,立法咨询的内容就应该不断拓展。目前我们在立法咨询中,往往只就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可以考虑在制订立法计划、确定立法项目时就征求咨询员的意见。在法规起草阶段就可以邀请有关咨询员提前介入,就有关专业问题、法律问题征求意见,使法规草案的质量在起草阶段就能够得到提高。又如,针对各方面法规草案起草人员力量比较薄弱,起草工作中衔接、协调、配合不够紧密的问题,应当积极探索成立由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的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形成起草工作的合力,把一些重要的问题协商解决在审议之前,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使法规的质量不断提高。
他还指出,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部门,要在充分发挥咨询员作用,为咨询员提供服务方面多做工作,要配合好。咨询员是常委会聘请的,各部门都有义务为咨询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法工委是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综合办事部门,在为咨询员服务方面更直接、更具体,要努力做好工作,要探讨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在立法咨询经费方面要有保障,涉及到为立法咨询员提供参阅材料、开展活动、咨询补助等方面的经费要落实。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做好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座谈会结束了,我省今年的立法咨询工作正迎来一个新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