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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信息技术走进千家万户,刑事侦查中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侦查的重要方式,电子数据具有的记录方式不寻常性、数据与载体的不可分割性与大数据库都影响了刑事侦查中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笔者做了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概述,介绍了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數据时会出现的矛盾,最后阐明了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机制包括保护电子数据用户的隐私权以及保护电子数据用户的信息权。刑事侦查中应当规范搜查与侦查流程,避免损害了公民的正当权益。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时候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规范的提取手段与方法是至关重要的。规范化提取流程是保证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有效途径,提取流程的规范合法与否是审查证据的主要目的。
关键词:刑事侦查;远程在线;电子数据
前言:电子数据是国内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适应信息时代的证据,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与电子数据的取得程序是息息相关的,笔者讨论了如何规制在刑事侦查中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也就是如何规范电子数据的采集与处理过程,保证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一、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概述
电子数据,是指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数据以及由其经过收集、加工、处理的信息,包括智能手机通话录音、短信、各种应用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交易往来、账单等。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有效减少侦查员采集过程中所耗费的大量时间与精力,远程提取也不会对电子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以及真实性造成破坏。
二、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矛盾
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矛盾有很多,矛盾即对立统一,电子数据虽然具有高精密性、无形性、可备份性以及客观性等一系列作为刑事侦查中证据的优秀特性,但是随之而来的易损毁性、依赖于有形实体性则会使得其优秀特性难以控制。
三、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规制
(一)保护电子数据用户的隐私权
众所周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美国公民的住宅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国内,隐私权也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刑事侦查中远程提取电子数据时候应当保护好相关人士的隐私权,提取电子数据是有效打击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的武器,但是也可能会伤及无辜,刑事侦查不应当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残忍机器。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注意保持控辩双方的动态均衡,避免出现双方能量差距悬殊,影响了刑事侦查的公正性。
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行为如果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必须是确保其合理合规地才能够实施提取行为,反之,如果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行为不具有合法合规性,其采取到的数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会使得裁决者怀疑提取数据人员藐视与侵犯了刑事侦查的庄严性。权力作为一只被关在笼子里的老虎,需要严格把控才能够防止其肆意伤人。刑事侦查人员的权力应当与其义务相配比,隐私权是每个公民所拥有的,天赋人权。国家政府部门以及法院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限制刑事侦查人员获取电子数据时候的权力,避免打开潘多拉魔盒,肆意挥霍了公民的信任。法律规定刑事侦查部门必须合法合规地获取电子数据,不予理睬甚至反对那些违法违规获取的电子数据就是给予公民隐私权的最好保护,同时也是震慑刑事侦查人员。提醒侦查人员,手中所拥有的权力是作为执法人员被法律以及公民所赋予的,权力只能在执法范围内使用。有时候施害者与受害者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为了避免刑事侦查人员操纵权力最后被权力反噬,法律法规的限制本身也是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一种保护。隐私权便是刑侦人员行使侦查权力的界限,刑事侦查人员应当守好分寸,避免越界。
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时候刑侦人员是谨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数据提交后则往往是被漠视忽略掉的,人们在使用完数据之后似乎完全忽视了数据此后的去处。不论是数据的提供者还是采集者,相关法律法规都只是规定了刑事侦查中电子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国家相关部门是有出台相关法律提及到刑事侦查后电子数据的处理方式的,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新兴,相关部门缺乏实施条例与惩罚措施,电子数据被牟利者贩卖给别有用心之人的事件在生活中并不罕见。
(二)保护电子数据用户的信息权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隐私权中的信息权逐渐被分离出来,成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电子数据整合而成的信息分为两类,有敏感信息与非敏感信息。敏感信息主要是指人们与生俱来地影响个人特征的一些信息,如基因组序列、肤色、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以及各种社会行为背后所隐藏的各种大数据。敏感信息与非敏感信息具有很大的差别,敏感信息的泄漏很有可能会对电子数据相关人士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一旦被别有用心之人滥用,极有可能危害到信息相关人员的安全与生活状态,乃至使得社会动荡不安,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刑事侦查中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人员是要有提取敏感信息资格的,拥有提取敏感信息的资格主要是指提取人员能够有提取数据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独立于刑事侦查各方的性质。资格审查是为了确定提取数据人员没有泄漏敏感信息或者贩卖数据的动机与目的,避免刑事侦查中的电子数据泄漏引发一系列矛盾纠纷问题出现。这是传统远程提取电子数据中注重保护公民隐私权行为随着时代的变迁升级改造为适应数据时代的规制方法。
刑事侦查中远程提取电子数据之前是需要进行预测所提取数据的敏感度的,如果所提取的数据属于敏感数据,应当规定使用符合审查标准,具有提取敏感电子数据资格的人员来收集信息。事前的预测应当是具有一定精确度的,由于有些电子数据的私密性是不容得刑侦人员的忽视的,因此事前的预测应当是具有一定判断能力的。所提取的数据如果是非敏感数据,是可以由普通提取员提取,使用具有提取敏感电子数据资格的人员会有些浪费这些人员的能力。刑事侦查机构应当审慎调派提取电子数据的人员。
远程提取到电子数据之后,敏感信息在刑侦部门之间的传递与交流应当是有着严格的管控机制的。为了避免敏感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泄漏,接触敏感信息的人员应当是要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只是刑事侦查系统中最为活跃的部分,人员的行为还是要受到刑事侦查系统的固有限制的。刑事侦查系统应当能够保证敏感信息的安全,使用专门制作的传输方式来传递敏感信息。
刑事侦查中远程提取电子数据时候还应当进行录屏,保存下来远程提取电子数据人员的操作记录,避免具有提取敏感信息资格的人员使用其高精度的操作违法违规修改电子数据,慎独是提取人员提出电子数据的基础,这项规定保护了提取电子数据人员的工作不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
结语:综上所述,刑事侦查中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机制能够有效保证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相关性。这三个性质是电子数据质量的重要评判标准,远程提取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准则的规定,这样才能够提供有效的线索。
参考文献:
[1]骆东平,李柏桦.论刑事侦查中的辩方阅卷权[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2(05):36-39+101.
[2]张亚萍.指纹提取在刑事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技资讯,2020,18(16):227+229.
[3]付文波,班智慧,胡敬威.试论视频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21,23(01):33-37.
个人简介郑跃坤,出生年月日:1982年7月16日,男,汉,福建省漳州人,本科,职位:鉴定人,目前在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从事司法鉴定等相关工作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 361000
关键词:刑事侦查;远程在线;电子数据
前言:电子数据是国内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适应信息时代的证据,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与电子数据的取得程序是息息相关的,笔者讨论了如何规制在刑事侦查中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也就是如何规范电子数据的采集与处理过程,保证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一、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概述
电子数据,是指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数据以及由其经过收集、加工、处理的信息,包括智能手机通话录音、短信、各种应用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交易往来、账单等。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有效减少侦查员采集过程中所耗费的大量时间与精力,远程提取也不会对电子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以及真实性造成破坏。
二、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矛盾
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矛盾有很多,矛盾即对立统一,电子数据虽然具有高精密性、无形性、可备份性以及客观性等一系列作为刑事侦查中证据的优秀特性,但是随之而来的易损毁性、依赖于有形实体性则会使得其优秀特性难以控制。
三、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规制
(一)保护电子数据用户的隐私权
众所周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美国公民的住宅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国内,隐私权也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刑事侦查中远程提取电子数据时候应当保护好相关人士的隐私权,提取电子数据是有效打击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的武器,但是也可能会伤及无辜,刑事侦查不应当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残忍机器。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注意保持控辩双方的动态均衡,避免出现双方能量差距悬殊,影响了刑事侦查的公正性。
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行为如果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必须是确保其合理合规地才能够实施提取行为,反之,如果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行为不具有合法合规性,其采取到的数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会使得裁决者怀疑提取数据人员藐视与侵犯了刑事侦查的庄严性。权力作为一只被关在笼子里的老虎,需要严格把控才能够防止其肆意伤人。刑事侦查人员的权力应当与其义务相配比,隐私权是每个公民所拥有的,天赋人权。国家政府部门以及法院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限制刑事侦查人员获取电子数据时候的权力,避免打开潘多拉魔盒,肆意挥霍了公民的信任。法律规定刑事侦查部门必须合法合规地获取电子数据,不予理睬甚至反对那些违法违规获取的电子数据就是给予公民隐私权的最好保护,同时也是震慑刑事侦查人员。提醒侦查人员,手中所拥有的权力是作为执法人员被法律以及公民所赋予的,权力只能在执法范围内使用。有时候施害者与受害者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为了避免刑事侦查人员操纵权力最后被权力反噬,法律法规的限制本身也是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一种保护。隐私权便是刑侦人员行使侦查权力的界限,刑事侦查人员应当守好分寸,避免越界。
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时候刑侦人员是谨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数据提交后则往往是被漠视忽略掉的,人们在使用完数据之后似乎完全忽视了数据此后的去处。不论是数据的提供者还是采集者,相关法律法规都只是规定了刑事侦查中电子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国家相关部门是有出台相关法律提及到刑事侦查后电子数据的处理方式的,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新兴,相关部门缺乏实施条例与惩罚措施,电子数据被牟利者贩卖给别有用心之人的事件在生活中并不罕见。
(二)保护电子数据用户的信息权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隐私权中的信息权逐渐被分离出来,成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电子数据整合而成的信息分为两类,有敏感信息与非敏感信息。敏感信息主要是指人们与生俱来地影响个人特征的一些信息,如基因组序列、肤色、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以及各种社会行为背后所隐藏的各种大数据。敏感信息与非敏感信息具有很大的差别,敏感信息的泄漏很有可能会对电子数据相关人士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一旦被别有用心之人滥用,极有可能危害到信息相关人员的安全与生活状态,乃至使得社会动荡不安,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刑事侦查中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人员是要有提取敏感信息资格的,拥有提取敏感信息的资格主要是指提取人员能够有提取数据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独立于刑事侦查各方的性质。资格审查是为了确定提取数据人员没有泄漏敏感信息或者贩卖数据的动机与目的,避免刑事侦查中的电子数据泄漏引发一系列矛盾纠纷问题出现。这是传统远程提取电子数据中注重保护公民隐私权行为随着时代的变迁升级改造为适应数据时代的规制方法。
刑事侦查中远程提取电子数据之前是需要进行预测所提取数据的敏感度的,如果所提取的数据属于敏感数据,应当规定使用符合审查标准,具有提取敏感电子数据资格的人员来收集信息。事前的预测应当是具有一定精确度的,由于有些电子数据的私密性是不容得刑侦人员的忽视的,因此事前的预测应当是具有一定判断能力的。所提取的数据如果是非敏感数据,是可以由普通提取员提取,使用具有提取敏感电子数据资格的人员会有些浪费这些人员的能力。刑事侦查机构应当审慎调派提取电子数据的人员。
远程提取到电子数据之后,敏感信息在刑侦部门之间的传递与交流应当是有着严格的管控机制的。为了避免敏感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泄漏,接触敏感信息的人员应当是要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只是刑事侦查系统中最为活跃的部分,人员的行为还是要受到刑事侦查系统的固有限制的。刑事侦查系统应当能够保证敏感信息的安全,使用专门制作的传输方式来传递敏感信息。
刑事侦查中远程提取电子数据时候还应当进行录屏,保存下来远程提取电子数据人员的操作记录,避免具有提取敏感信息资格的人员使用其高精度的操作违法违规修改电子数据,慎独是提取人员提出电子数据的基础,这项规定保护了提取电子数据人员的工作不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
结语:综上所述,刑事侦查中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机制能够有效保证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相关性。这三个性质是电子数据质量的重要评判标准,远程提取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准则的规定,这样才能够提供有效的线索。
参考文献:
[1]骆东平,李柏桦.论刑事侦查中的辩方阅卷权[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2(05):36-39+101.
[2]张亚萍.指纹提取在刑事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技资讯,2020,18(16):227+229.
[3]付文波,班智慧,胡敬威.试论视频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21,23(01):33-37.
个人简介郑跃坤,出生年月日:1982年7月16日,男,汉,福建省漳州人,本科,职位:鉴定人,目前在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从事司法鉴定等相关工作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 3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