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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太原市晋源区“强拆致人死亡”一案做出二审判决。主犯武瑞军和李彦忠一审被判死刑、无期,终审均判13年。此案曾经因为死者孟福贵的儿子孟建伟在网络连续发布《奔丧日记》而引发关注,更因为晋源区政府两次给法院发公函要求对武瑞军“慎重量刑”而招来舆论质疑。
死者儿子认为,二审并没有新的量刑情节,不该大幅减刑。依我国《刑事诉讼法》,即便在没有新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如果二审法院觉得一审量刑过重,仍可直接对当事人减轻量刑。不过,法院三次判决两次减刑仍需要足够的理由。
根据判决书的描述,事发当日凌晨2点,武瑞军召集手下10余名员工商讨强拆方案。不久,孟福贵被10余名翻墙后破窗而入的男子用木棒结束了生命。判决认为,武瑞军“对拆迁可能遇到反抗是有预料的,并放任造成一些伤害,但事出有因,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伤害行为在罪责上有一定区别”。判决书还称,武瑞军应对公司员工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致死后果承担部分刑事责任。显而易见的是,该份判决书渗入了太多的“大局观”和“服务观”,至少在司法理念上与政府的两份公函不谋而合。
其一,判决书中的“事出有因”具体是什么原因,有无法律依据?其二,判决认为武瑞军的罪责轻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伤害违背常理。凌晨正是一个人睡眠休息的时间,却被十几个破窗而入的男子用乱棍打死在自己的屋内,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令人瞠目。难道他们背负着拆迁任务,就可减罪?其三,武瑞军作为该次行动的直接发动者和组织者,他并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命案发生,难道不该对致死后果承担全责?
司法判决不可任性、专横,必须以理服人。司法机关既然做出了利于被告的判决,就应当给受害者家属,给社会大众一个令人信服的交代;承办此案的法官公开表示“判案时,不仅要依据法律,还要考虑其他很多因素”。这不是一个逻辑清晰、合法合理的说明。如果类似强拆致死命案的审判,可以被一些政府影响,被法外因素所干扰,导致凶犯轻判,那无疑是对暴力强拆的宽纵,令法律蒙羞。
(摘自《新京报》 )
死者儿子认为,二审并没有新的量刑情节,不该大幅减刑。依我国《刑事诉讼法》,即便在没有新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如果二审法院觉得一审量刑过重,仍可直接对当事人减轻量刑。不过,法院三次判决两次减刑仍需要足够的理由。
根据判决书的描述,事发当日凌晨2点,武瑞军召集手下10余名员工商讨强拆方案。不久,孟福贵被10余名翻墙后破窗而入的男子用木棒结束了生命。判决认为,武瑞军“对拆迁可能遇到反抗是有预料的,并放任造成一些伤害,但事出有因,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伤害行为在罪责上有一定区别”。判决书还称,武瑞军应对公司员工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致死后果承担部分刑事责任。显而易见的是,该份判决书渗入了太多的“大局观”和“服务观”,至少在司法理念上与政府的两份公函不谋而合。
其一,判决书中的“事出有因”具体是什么原因,有无法律依据?其二,判决认为武瑞军的罪责轻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伤害违背常理。凌晨正是一个人睡眠休息的时间,却被十几个破窗而入的男子用乱棍打死在自己的屋内,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令人瞠目。难道他们背负着拆迁任务,就可减罪?其三,武瑞军作为该次行动的直接发动者和组织者,他并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命案发生,难道不该对致死后果承担全责?
司法判决不可任性、专横,必须以理服人。司法机关既然做出了利于被告的判决,就应当给受害者家属,给社会大众一个令人信服的交代;承办此案的法官公开表示“判案时,不仅要依据法律,还要考虑其他很多因素”。这不是一个逻辑清晰、合法合理的说明。如果类似强拆致死命案的审判,可以被一些政府影响,被法外因素所干扰,导致凶犯轻判,那无疑是对暴力强拆的宽纵,令法律蒙羞。
(摘自《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