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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亟待改革,这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共识。其原因是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处于混乱无序的局面,对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产生了影响,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甚至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损害。 目前造成司法鉴定混乱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方面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呈现出许多新的、复杂的情况。在各种矛盾、冲突、失范和混乱交织的情势下,各种纠纷激增,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度增加,案件种类不断增加。司法鉴定混乱局面的产生,与这一社会历史的大背景直接相关,原来基本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以法医为主的司法鉴定,短时间内不能适应完全变化了的形势。
二是法律规范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不完善,对属于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的产生,没有统一的鉴定程序规则,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涉及的法律条文少,且内容抽象,导致同一案件多个鉴定结论的混乱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方面的原因。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民间团体、个体企业纷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服务,这种利益驱动的产物,必然导致鉴定主体鱼龙混杂,鉴定质量相去径庭的结果。
四是不符合科技发展自然规律方面的原因。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依靠科学技术手段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活动,其基本属性是科学技术性的,由于种种原因,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员缺乏。
五是人民法院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机构设置、规格、名称不统一,司法鉴定工作、机构及人员的定位不明确,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参差不齐,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行为规范。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和改革司法鉴定工作:
一是增强思想认识。综观当前的社会法治环境和审判工作的历史与现状,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不但应该坚持卓有成效的司法鉴定工作,而且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开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要在改革创新中求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工作:
第一,将司法鉴定管理与服务职能分开,分别设立机构。主要负责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司法鉴定的规范、标准,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澄清司法鉴定的概念,尽快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规范,抓紧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收费标准,修改、补充司法鉴定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鉴定人出庭制度。
第三,建立司法鉴定人(法人、自然人)名册制度,规范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行为,并对其实行定期考核、及时剔除有劣迹者。需要委托或组织司法鉴定时,按照当事人主张与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由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主持用随机的方法从名册中选定鉴定人。
第四,队伍建设也要走改革创新之路,要积极探索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努力营造符合科技工作特点、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鉴定技术队伍,全面提高技术人员的政治、业务和道德素质。
三是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必将向纵深发展,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也将全面展开,改革的最终结果,应该是真正建立了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的体制。可以预见,这种体制将充分汲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体制中的精华,符合我国的国情,是科学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鉴定体制。其特色应该有以下几点:
一是司法鉴定制度取大陆法系法院职权主义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折中。由人民法院行使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组织监督权,其中,法官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的申请行使决定权,按照由当事人主张的原则与人民法院在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司法鉴定主体。法官不直接与鉴定人接触,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部门负责管理司法鉴定人名册,完成司法鉴定的委托、组织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提供司法鉴定咨询、协助法官审查鉴定结论等工作。
二是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开化。鉴定过程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到场,并可以向鉴定人就鉴定相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鉴定组织者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除非有证据证明鉴定人违反程序,或有新的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司法鉴定即为终局鉴定。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司法鉴定结论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司法鉴定社会化。国家依靠法律对各种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取消对社会各行业鉴定人(法人、自然人)的各种行政管理限制,由各行业协会依据国家的职业规范等法规进行管理。因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国家可以确定若干个从事刑事技术研究和鉴定的机构,给予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环境中,人民法院通过严格管理司法鉴定人名册,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积极培育出资源配置合理,竞争有序的司法鉴定市场,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司法鉴定科学事业的发展。
一是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方面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呈现出许多新的、复杂的情况。在各种矛盾、冲突、失范和混乱交织的情势下,各种纠纷激增,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度增加,案件种类不断增加。司法鉴定混乱局面的产生,与这一社会历史的大背景直接相关,原来基本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以法医为主的司法鉴定,短时间内不能适应完全变化了的形势。
二是法律规范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不完善,对属于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的产生,没有统一的鉴定程序规则,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涉及的法律条文少,且内容抽象,导致同一案件多个鉴定结论的混乱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方面的原因。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民间团体、个体企业纷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服务,这种利益驱动的产物,必然导致鉴定主体鱼龙混杂,鉴定质量相去径庭的结果。
四是不符合科技发展自然规律方面的原因。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依靠科学技术手段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活动,其基本属性是科学技术性的,由于种种原因,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员缺乏。
五是人民法院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机构设置、规格、名称不统一,司法鉴定工作、机构及人员的定位不明确,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参差不齐,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行为规范。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和改革司法鉴定工作:
一是增强思想认识。综观当前的社会法治环境和审判工作的历史与现状,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不但应该坚持卓有成效的司法鉴定工作,而且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开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要在改革创新中求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工作:
第一,将司法鉴定管理与服务职能分开,分别设立机构。主要负责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司法鉴定的规范、标准,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澄清司法鉴定的概念,尽快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规范,抓紧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收费标准,修改、补充司法鉴定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鉴定人出庭制度。
第三,建立司法鉴定人(法人、自然人)名册制度,规范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行为,并对其实行定期考核、及时剔除有劣迹者。需要委托或组织司法鉴定时,按照当事人主张与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由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主持用随机的方法从名册中选定鉴定人。
第四,队伍建设也要走改革创新之路,要积极探索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努力营造符合科技工作特点、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鉴定技术队伍,全面提高技术人员的政治、业务和道德素质。
三是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必将向纵深发展,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也将全面展开,改革的最终结果,应该是真正建立了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的体制。可以预见,这种体制将充分汲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体制中的精华,符合我国的国情,是科学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鉴定体制。其特色应该有以下几点:
一是司法鉴定制度取大陆法系法院职权主义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折中。由人民法院行使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组织监督权,其中,法官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的申请行使决定权,按照由当事人主张的原则与人民法院在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司法鉴定主体。法官不直接与鉴定人接触,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部门负责管理司法鉴定人名册,完成司法鉴定的委托、组织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提供司法鉴定咨询、协助法官审查鉴定结论等工作。
二是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开化。鉴定过程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到场,并可以向鉴定人就鉴定相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鉴定组织者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除非有证据证明鉴定人违反程序,或有新的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司法鉴定即为终局鉴定。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司法鉴定结论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司法鉴定社会化。国家依靠法律对各种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取消对社会各行业鉴定人(法人、自然人)的各种行政管理限制,由各行业协会依据国家的职业规范等法规进行管理。因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国家可以确定若干个从事刑事技术研究和鉴定的机构,给予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环境中,人民法院通过严格管理司法鉴定人名册,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积极培育出资源配置合理,竞争有序的司法鉴定市场,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司法鉴定科学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