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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科法学倡导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实际是一种将法学研究纳入社会科学研究轨道的学术尝试。研究者运用这些方法所进行的法学研究,可形成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如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法政治学等。这与以规范文本为中心的法解释学及其新兴衍生品—法教义学有显著的区别。
一、社科法学概述
社科法学这一称谓,最早是由朱苏力教授于2001年在讨论中国法学格局时提出来的,他把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这20多年间中国法学的主要研究范式分为三大类:最早的一类被称之为“政治法学”,他主要借助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人的政治话语和思想渊源,也包括孟德斯鸠、卢梭等一些智识资源,作为研究和论证的依据,它是1987年至整个80年代的主流研究范式;90年代初期,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的适用和使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不少研究者开始强调研究法律适用的技术,注重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从而促成了“诠释法学”的形成;大致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法学研究者开始反思我们之前对法学的理解是否过于狭隘以至于没有充分注意到法律背后更宽广的社会背景,故而有意识地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并将其用于对中国的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的分析和研究,从而促成了“社科法学”的形成。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苏力在2001年就提出了这一概念,但在此后的很多年里,“社科法学”这一名词并没有随即走红,它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颇为冷僻,较少被人们在正式场合所使用。“社科法学”这一名词近两年来之所以在中国法学界迅速成为学术热词,被很多人认识和关注,主要是因为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在面对迅速转型的中国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益发感到从更宽广的视角研究法律与其他因素之互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是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在侯猛教授的牵头下,尤陈俊等法学家主要依托《法律和社会科学》,以及形成的一个学术共同体“社科法学连线”这种“无形的学院”的方式以及“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对话”等学术研讨会的方式倡导和推动结合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二、社科法学的研究进路及视角
法教义学可以分为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宪法教义学。与此类似,社科法学并非只是强调“跨”学科的发展,它也可以分为不同的知识类型,或称为研究进路。其中,国内已经形成规模的是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知科学。这三种进路存在一定的知识递进关系。从观察视角来看, 社科法学可以从宏观社会、微观社会和微观个体的视角展开研究。
(一)研究进路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和法律认知科学是目前社科法学中最有活力的三个研究进路:
第一,法律社会学研究兴起于20 世纪80年代,最初强调运用社会学的理论、概念来解释法律现象, 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框架。法律社会学主要关注个体或组织的行为,讨论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例如,一项法律被立法者制定出来的实际效果。第二,法律经济学研究兴起于20 世纪90年代, 最初是将科斯和波斯纳的著述引介到法学界。目前在法学院从事研究的群体主要来自法理学和经济法学学科。其中,法理学者主要集中讨论正义理论、法官行为、个案的经济后果, 而经济法学者更为注重法律与市场的关系,主要集中讨论金融、反垄断、公司法律问题。法律经济学虽然也关注个体行为,但同时又预设个体的心理状态,并且会事先进行理性的准确计算。第三,法律认知科学集中讨论人的认知能力对其行为的影响,进而发现法律制度问题, 提出改进建议。但是,由于法律认知科学涉及心理学、生物学和脑科学,需要进行反复实验,这已经溢出了社科法学的知识边界,迈向了自然科学。
因此,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和法律认知科学不仅存在一定程度的知识递进关系, 而且需要共同研究人类行为,特别是互惠或合作行为。
(二)观察视角:宏观社会、微观社会、微观个体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知科学这三种进路可以分享共同的观察视角,这就是视角转换法。视角转换法是由法国社会人类学家戴泽提出的。随着视角的转变,参照点、事物的形态以及观察事物的方法都会发生变化,不同视角就好比不同比例尺度的地图,所反映的信息、所看到的现象都不一样,会随比例的变化而变化。戴泽将视角转换法分为三个观察视角:
第一是宏观社会视角。这是最宽广的视角,用来观察规律性、大趋势、社会集团和价值观念, 个体在这个视角里几乎看不见。从宏观视角研究法律经验事实,主要是进行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设计、总体制度框架的理论解释。第二是微观社会视角。它比第一个视角窄些,用来观察互动中的社会成员。从微观社会视角研究法律经验事实,主要是呈现某一具体法律制度、法律问题的实际情况,这包括分析某一制度效果的约束条件、观察制度背后的利益格局。第三是微观个体视角。它比前两个视角更显窄小,用这个视角可以从社会心理层面,也可以从认知或潜意识层面观察个体。用微观个体视角研究法律经验事实,主要关注法律人在司法个案中如何思考,特别是法官如何进行裁判,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经验的基础上归纳提炼裁判规则和裁判理论。
上述三个观察视角并不是割裂的,而是会经常发生视角的转换,这是因为随着实地调查情况的变化, 有时会突出某些东西,有时又会突出另一些东西。但这三个视角之间也有某些固定的参照点,能够将观察到的不同社会现实加以勾连。
三、社科法学的发展趋势
总的来看, 社科法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分化形成了三大研究进路。但研究更需要整合,即不同知识的整合、观察视角的转化、观察眼光的“视域融合”, 整合并不只是强调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整合。对于法学者而言, 要先做好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整合,社科法学与法解释学的整合。与此同时,就社科法学的发展而言,法学这种实践之知,绝不可能孤立,也不应该封闭,而是应该有其独立运作之逻辑,对法学狭隘性、自足性的反思与批评,决不能以牺牲法学的独立性为代价。
参考文献:
[1]孙海波.《法哲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論反省》,东方法学,2015年第4期。
[2]王彬.《司法裁决中的“顺推法”和“逆推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
[3]苏力.《法律人思维?》,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孙笑侠.《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
[5]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一、社科法学概述
社科法学这一称谓,最早是由朱苏力教授于2001年在讨论中国法学格局时提出来的,他把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这20多年间中国法学的主要研究范式分为三大类:最早的一类被称之为“政治法学”,他主要借助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人的政治话语和思想渊源,也包括孟德斯鸠、卢梭等一些智识资源,作为研究和论证的依据,它是1987年至整个80年代的主流研究范式;90年代初期,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的适用和使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不少研究者开始强调研究法律适用的技术,注重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从而促成了“诠释法学”的形成;大致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法学研究者开始反思我们之前对法学的理解是否过于狭隘以至于没有充分注意到法律背后更宽广的社会背景,故而有意识地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并将其用于对中国的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的分析和研究,从而促成了“社科法学”的形成。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苏力在2001年就提出了这一概念,但在此后的很多年里,“社科法学”这一名词并没有随即走红,它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颇为冷僻,较少被人们在正式场合所使用。“社科法学”这一名词近两年来之所以在中国法学界迅速成为学术热词,被很多人认识和关注,主要是因为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在面对迅速转型的中国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益发感到从更宽广的视角研究法律与其他因素之互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是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在侯猛教授的牵头下,尤陈俊等法学家主要依托《法律和社会科学》,以及形成的一个学术共同体“社科法学连线”这种“无形的学院”的方式以及“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对话”等学术研讨会的方式倡导和推动结合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二、社科法学的研究进路及视角
法教义学可以分为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宪法教义学。与此类似,社科法学并非只是强调“跨”学科的发展,它也可以分为不同的知识类型,或称为研究进路。其中,国内已经形成规模的是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知科学。这三种进路存在一定的知识递进关系。从观察视角来看, 社科法学可以从宏观社会、微观社会和微观个体的视角展开研究。
(一)研究进路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和法律认知科学是目前社科法学中最有活力的三个研究进路:
第一,法律社会学研究兴起于20 世纪80年代,最初强调运用社会学的理论、概念来解释法律现象, 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框架。法律社会学主要关注个体或组织的行为,讨论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例如,一项法律被立法者制定出来的实际效果。第二,法律经济学研究兴起于20 世纪90年代, 最初是将科斯和波斯纳的著述引介到法学界。目前在法学院从事研究的群体主要来自法理学和经济法学学科。其中,法理学者主要集中讨论正义理论、法官行为、个案的经济后果, 而经济法学者更为注重法律与市场的关系,主要集中讨论金融、反垄断、公司法律问题。法律经济学虽然也关注个体行为,但同时又预设个体的心理状态,并且会事先进行理性的准确计算。第三,法律认知科学集中讨论人的认知能力对其行为的影响,进而发现法律制度问题, 提出改进建议。但是,由于法律认知科学涉及心理学、生物学和脑科学,需要进行反复实验,这已经溢出了社科法学的知识边界,迈向了自然科学。
因此,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和法律认知科学不仅存在一定程度的知识递进关系, 而且需要共同研究人类行为,特别是互惠或合作行为。
(二)观察视角:宏观社会、微观社会、微观个体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知科学这三种进路可以分享共同的观察视角,这就是视角转换法。视角转换法是由法国社会人类学家戴泽提出的。随着视角的转变,参照点、事物的形态以及观察事物的方法都会发生变化,不同视角就好比不同比例尺度的地图,所反映的信息、所看到的现象都不一样,会随比例的变化而变化。戴泽将视角转换法分为三个观察视角:
第一是宏观社会视角。这是最宽广的视角,用来观察规律性、大趋势、社会集团和价值观念, 个体在这个视角里几乎看不见。从宏观视角研究法律经验事实,主要是进行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设计、总体制度框架的理论解释。第二是微观社会视角。它比第一个视角窄些,用来观察互动中的社会成员。从微观社会视角研究法律经验事实,主要是呈现某一具体法律制度、法律问题的实际情况,这包括分析某一制度效果的约束条件、观察制度背后的利益格局。第三是微观个体视角。它比前两个视角更显窄小,用这个视角可以从社会心理层面,也可以从认知或潜意识层面观察个体。用微观个体视角研究法律经验事实,主要关注法律人在司法个案中如何思考,特别是法官如何进行裁判,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经验的基础上归纳提炼裁判规则和裁判理论。
上述三个观察视角并不是割裂的,而是会经常发生视角的转换,这是因为随着实地调查情况的变化, 有时会突出某些东西,有时又会突出另一些东西。但这三个视角之间也有某些固定的参照点,能够将观察到的不同社会现实加以勾连。
三、社科法学的发展趋势
总的来看, 社科法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分化形成了三大研究进路。但研究更需要整合,即不同知识的整合、观察视角的转化、观察眼光的“视域融合”, 整合并不只是强调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整合。对于法学者而言, 要先做好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整合,社科法学与法解释学的整合。与此同时,就社科法学的发展而言,法学这种实践之知,绝不可能孤立,也不应该封闭,而是应该有其独立运作之逻辑,对法学狭隘性、自足性的反思与批评,决不能以牺牲法学的独立性为代价。
参考文献:
[1]孙海波.《法哲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論反省》,东方法学,2015年第4期。
[2]王彬.《司法裁决中的“顺推法”和“逆推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
[3]苏力.《法律人思维?》,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孙笑侠.《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
[5]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